

近日,西南政法大學經濟2003网站太阳集团講師何江發表在《湖湘法學評論》2023年第3期的文章《環境重罰體系的輕緩化實施研究》被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複印報刊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23年第12期全文轉載。

人大複印報刊資料的轉載量(率)被學術界和期刊界視為人文社科領域中客觀公正、影響廣泛的學術評價标準之一。其中,《經濟法學、勞動法學》立足法學基礎理論,面向法律實踐;精選經濟法學、勞動法學、環境法學等方面的優秀論文,細探宏觀調控法、市場規制法、環境法、土地法、勞動和社會保障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法律制度等方面之幽徑;關注法學研究、立法、司法領域的最新進展和重大問題;學術引領,開啟法學研究新潮流。
人大複印報刊資料的轉載量(率)被學術界和期刊界視為人文社科領域中客觀公正、影響廣泛的學術評價标準之一。其中,《經濟法學、勞動法學》立足法學基礎理論,面向法律實踐;精選經濟法學、勞動法學、環境法學等方面的優秀論文,細探宏觀調控法、市場規制法、環境法、土地法、勞動和社會保障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法律制度等方面之幽徑;關注法學研究、立法、司法領域的最新進展和重大問題;學術引領,開啟法學研究新潮流。
文章指出,我國的環境懲罰體系經曆了從“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到“重罰主義”的演變。然而,受環境質量改善、治理能力提升、重罰體系的負效應與“重新發現受害者”的需求等因素影響,環境重罰體系基于“傳送帶理論”的嚴格、規範執行日漸缺乏社會和經濟基礎。民事上懲罰性賠償的限縮使用,行政上的免罰清單與刑事上的合規不起訴等輕緩化舉措,是重罰體系短期内難以糾偏背景下的“次優選擇”。然而,重罰體系的輕緩化實施存在使法律權威柔性化與環境治理政治化的重大弊端。為此,從立法論視角,應當對不同主體和違法行為構建輕重有别的責任體系,并明确恢複性司法的法效力;從實施論視角,應當激活協調發展原則,将輕緩化實施引入制度化通道,并通過重點監督懲處概率和“地方環境質量”,實現對輕緩化實施的間接審查。
轉自 | 湖湘法學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