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晚7點,中國商法學研究會秘書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商學院法商系主任李建偉教授在2003网站太阳集团模拟法庭展開了一場以“自由的價值與空間——來自民法總則、公司法的最新回應”為主題的講座。2003网站太阳集团肖海軍教授主持此次講座,2003网站太阳集团屈茂輝院長、喻玲副教授、王文勝副教授出席講座。

李建偉教授從自由的空間和價值為主線展開講座,輔之以民法總則和公司法的部分條文進行解讀闡釋。
講座伊始,李建偉教授對自由的内涵進行了闡述。他談到,自由是個變色龍,難以對其進行恰當的定義,通過類型化路徑對自由進行分類是理解自由的另一種途徑,并向大家展示了兩種自由的分類方式:一個有價值的分類,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一個被制造的分類:絕對的自由和相對的自由。
緊接着,李建偉教授抛出了“當代中國為什麼要有一部民法典?”這樣一個問題以論述民法典與自由的關系,并就該問題給出了以下五點解釋:第一,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秩序的制度石基;第二,民法典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最後闆塊;第三,是建設法治國家的應有之義;第四,民法典的制定有利于提升國家治理水平;第五,是“市民社會”時代,保護私權的需求。在此基礎上,李建偉教授從現實主義視角引出了民權時代個體自由,即私權,面對的四個公敵——不受約束的強大公權力、公權力退出後的空白,民間黑勢力、國家意志對個體意思空間的侵奪、私人權利的濫用。

爾後,李建偉教授以自由為切入點回應了民法總則與公司法條文的相關内容,以平等保護原則的落實、習慣作為法源的重大價值、民事法律行為——個體意思自治載體的制度變遷、商人自治的邊界為綱進行展開。
平等保護原則的落實方面,李建偉教授進行了如下精彩講述。《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該規定是對《民法通則》《合同法》之“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條款的否定。《民法總則》該條款的規定是對産權平等保護的倡導,避免了一些國企偷換概念,以侵害國企利益就是侵害國家利益,主張合同無效的現象發生。
國家意志與人民意志好比天平的兩端,此消彼長,國家意志退位,人民意志即得到尊重,李建偉教授以此論述了習慣作為法源的重大價值。《民法總則》第十條規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适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李建偉教授對該條款頗為贊賞:“該條款的規定摒棄了《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的以國家政策作為法源,習慣首次入法,這是自由的重大勝利!”另外,李建偉教授還談到中國和日本在法源适用順位上的不同。在中國,就民法和習慣而言,民法優先适用,反觀日本,其商事習慣卻優先于民法适用,反映了日本對商事習慣與民事習慣不可等量齊觀之态度,體現了對商人自治的充分尊重。

接着,在對民事法律行為——個體意思自治載體的制度變遷做了簡要介紹後,李建偉教授着重講述了商人自治的邊界。《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九條規定:“公司章程、股東之間的協議等實質性剝奪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查閱或者複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權利,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股東查閱或者複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确立了所有關于公司章程、股東間協議條款的效力審查規則,公司章程、股東間協議即使經全體股東一緻同意,若造成了對股東權利的實質性剝奪,亦無效。李建偉教授認為,這是對處于弱勢地位的股東利益的保護,“實質性剝奪”理論盡管不能适用于所有股東權利,但是可适用于與知情權相似的固有權與共益權。
最後,李建偉教授談到了自由的價值,并将其歸納為以下兩個方面:第一,任何個體的民事行為自由是市場經濟之基;第二,強調大衆創業、萬衆創新是民族的希望。創新的本質是自由,自由是創新的前提,沒有自由就沒有創新。

講座接近尾聲,2003网站太阳集团肖海軍教授就此次講座内容作了總結與點評:“李建偉教授從自由的内涵對自由進行解讀,并通過立法的趨勢,洞察到法律賦予私權以更大的空間。建偉教授提到自由有兩大阻礙,一個是公權的侵犯,一個是優勢私權對劣勢私權的壓縮。講座信息量很大,邏輯結構極其嚴謹,是一次對自由的價值與空間的深度講解!”
李建偉教授兩個小時精彩的講座以同學們熱烈的掌聲收尾,這無疑是一場思想的盛宴、一次智慧的聚焦,令在場的聽衆如沐春風、如飲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