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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舜教授開展“民法分則之親屬法修訂問題研究”專題講座

時間:2017-12-18 浏覽量:

12月16日上午,中華女子學院黨委書記、副院長、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秘書長李明舜教授在2003网站太阳集团216開展以“民法分則之親屬法修訂問題研究”為主題的講座。2003网站太阳集团曹薇薇副教授主持此次講座,2003网站太阳集团屈茂輝院長、長沙市雨花區檢察院馬賢興檢察長、湖南省婦聯權益部羅瓊副部長、金媛副調查員參加此次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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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教授結合民法分則婚姻家庭編的立法總體情況,以及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室内稿,民政部、全國婦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建議稿中的一些共識問題跟老師以及同學們分享婚姻家庭編的修訂問題,總的來說,婚姻家庭編有4方面的調整:第一,用一般規定替代總則規定;第二,廢除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章節;第三,将《收養法》的内容并入婚姻家庭編中,獨立成章;第四,整體體系沒有大的變化。目前關于婚姻家庭編的立法觀點總結為三派:一為“維穩派”,立法機關從社會大局出發,主張婚姻家庭編的變化不能太大,變動太大會導緻社會關系也發生巨大的變化,以穩定為主;二為“現實派”,這主要是社會上的觀點,希望婚姻家庭編的修訂能夠解決現實當中突出的實際問題,例如由司法解釋适用帶來的實際問題;三為“補足派”,此為學者的觀點,認為應當将當前我國《婚姻法》沒有的規定補充進婚姻家庭編,彌補當前法律的空白。總體來講,國務院法制辦的初稿與專家意見稿建議不一,各有千秋,其中也涉及到一些利益的衡量,因此關于此編的争論也比較大。

涉及到婚姻家庭編制定當中的主要問題,李教授分為5個部分進行講解,第一部分為一般規定中的問題,主要是涉及到基本原則的存廢,現行《婚姻法》中規定5個基本原則,分别為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一夫一妻,婚姻自由以及計劃生育原則。婚姻家庭編帶有很強的倫理性、民族性以及固有性,因此李教授認為考慮到我國的固有傳統,前面4個基本原則應當保留,至于計劃生育是否應當寫入婚姻家庭編争論較大,目前有兩派觀點,一派認為計劃生育按道理應當由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進行調整,沒有必要歸入婚姻家庭編,另一派從我國的基本國策以及夫妻權利角度來考察,且鑒于生育權也是聯合國的一項基本人權,因此應當保留。另外一個争論較大問題為指導思想是否應在婚姻家庭編做出規定,這其中就涉及到國家對于婚姻家庭的态度,西歐國家社會現在流行去家庭化,馬克思也在其著作中論述到家庭也僅僅是作為一個慰藉心靈的地方,不要賦予其過多的職能,由此,李教授給我們提出了兩個考慮的視角,一是效力優先問題,例如夫妻财産的特殊保護;二是其他法律政策中應當體現“家庭視角”,讓我們的法律更好的去應對像由于房地産的調控夫妻離婚率升高等社會問題。另外,暴力、虐待、遺棄作為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在總則中是否需要規定,如何做這種禁止性規定;最後,《婚姻法》第4條中關于夫妻忠實、尊重等規定應當出現在總則中還是規定在夫妻關系篇章,如何措辭的問題,現行《婚姻法》表述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也是有講究的,将忠實寫在尊重前面,是從責任義務來考量的,而這種考量基礎又必須建立在人格獨立之上。

第二部分即關于親屬問題,主要是兩個方面的考慮,是否将親屬單設一章,還是說在一般規定裡做原則性的規定,目前來看,将親屬單設一章的可能性不大,建議在一般規定裡僅作原則性規定,取消概念性的規定,僅規定哪些屬于近親屬,明确近親屬的範圍。

關于結婚一章,主要涉及以下9個問題,一是關于法定婚齡,現今有三種觀點,主将降低的一派認為我國的結婚年齡在世界排名前列,過高,并且與我國關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節點不一,應降為18歲或者20歲;而立法機關這一派偏向于維持現狀,第三種觀點為主張提高結婚年齡,此種觀點占少數。談及這幾種觀點,李教授認為降或不降,意義不大,這并非一個原則性的問題,因此沒有必要讨論。二為是否應當承認事實婚姻,這其中就涉及到是否應當廢除有關婚姻補辦登記條例,我國對于事實婚姻的承認其實是從承認到附條件承認再到不承認的過程,而國際上其實是承認此種婚姻關系的,我國關于補辦婚姻登記的有關條例是否應當保留,多數意見認為應當保留,這也是從子女權利義務的角度進行利益衡量的結果。三為關于禁婚疾病的問題,不能單從醫學疾病角度來衡量禁止結婚的疾病問題,應該修改為若其他法律有關于禁止結婚的規定,從其規定。四為(曾為)直系姻親能否結婚問題,從公序良俗以及倫理性角度考量,我國是不允許直系姻親結婚的,但現實生活例如兒子死亡,公公和兒媳結婚的現象也不少見,這種違反倫理性的問題值得我們思考。第五為同性婚姻問題,目前我國關于同性結婚的社會條件還不具備,但這是個趨勢,對待同性婚姻應當分步走,有人認為應當将《婚姻法》第五條中“男女雙方應當自願”改為“當事人雙方應當自願”,此種改法可取,但是對此條文做解釋時應當将當事人限制為男女。第六為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問題,這其中又涉及到3個小問題,到底是堅持一元化還是二元化,即是兩者并存還是隻規定一方;關于可撤銷的理由,欺詐是否可歸入可撤銷婚姻,欺詐結婚是否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婚姻撤銷之後是此後無效還是自始無效,從當事人的角度,他們堅持自始無效,不願意保存自己之前的那段婚姻記錄,那麼這其中又如何來衡量。第七為婚約問題,有人主張将婚約寫進婚姻家庭編,強調其不具有法律效力,李教授反對這種“立法廢話”:“婚約本就是當事人自主約定,是本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沒有必要再将其用法律規定”。第八為結婚彩禮問題,對于這樣一個現實中普遍存在的現象,李教授這樣講到:“恢複彩禮的本真,現代的彩禮其實是源于古代的六禮制度,彩禮的這種儀式感恰恰是烘托了婚姻的神聖性,社會應當容忍彩禮現象”。最後是關于同居問題,現今有三種同居形式,合法的同居、非法的同居以及灰色地帶,即未婚男女共同居住,對于灰色地帶應當加以規定,便于解決男女雙方的财産問題。至于到底是在婚姻家庭編做出規定還是制定專門同居法律,現實中各有不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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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關系中最重要的是親子關系,我國當前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中關于親子關系的否認制度違背兒童優先原則,更多考慮家長利益,在國際上對于親子關系采取的“确認從嚴,否認從寬”的大背景下,我國對于否認制度應當規定一個除斥期間,2年或者3年都可,這也是司法機關的強烈要求,但這一要求與立法機關觀點相悖,再談到親子關系的認領制度,認領與否都無太大意義。家庭關系還有另一重要的方面即夫妻關系,夫妻關系中知情權的保障、住所商定權、日常家事代理權以及财産權都是婚姻家庭編中讨論的熱點話題,特别是關于《婚姻法》第17、18、19條中關于夫妻共同财産的規定,現在主要有3種觀點,一般共同制,婚後所得共同制,以及婚後勞動所得共同制,第一種觀點已被否認,第二種觀點為主流觀點,并且也有學者提出是否可以規定例外,即婚前财産是否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關于夫妻共同财産,李教授認為法律應當明确夫妻個人财産範圍。談到夫妻共同債務,考慮到婚姻安全與交易安全,應當以夫妻共同生活為基本考量,然後輔之以日常家事代理等制度,主張共債共簽,對于公債清償問題,引入有限責任制度以及設定安全線,不能将夫妻共同債務無限延伸到夫妻個人财産清償範圍。關于夫妻共同債務以及個人債務,現草案稿的設想主要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将雙方合意、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共同侵權以及被監護人侵權這四種情況下産生的債務歸為夫妻共同債務,将夫妻雙方婚前債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這兩種情形規定為個人債務。對于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司法實踐中反映的“被負債問題”,李教授總結了3個原因:制度本身的問題,司法實踐操作問題以及現實中因為夫妻一方借高利貸引發的原因。關于家庭财産,也應在婚姻家庭編規定。

談到離婚章節涉及到的問題,主要是登記離婚的瑕疵如何處理,立法如何應對現實中假離婚的現象,而談到離婚章節條款的設計,主要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設立離婚無效制度,離婚标準考量,感情破裂是否是充足理由;考慮到現實生活中離婚率居高不下的情況,能否設立離婚審查期,給雙方充足的時間冷靜;而對于訴訟離婚方面,當今關于訴訟離婚的條件苛刻,從司法實踐中看,即使雙方感情破裂,從有利于子女的角度,法官也可判不準離婚;離婚之後共同财産如何分割,現今主張“共同财産一般均等”原則,贊同此觀點的認為不能給予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導緻當事人不合理的期待,反對均等原則的人認為這限制了對弱者的保護;是否應設立家事補償救濟制度,李教授認為,共同财産制度下應當有家事勞務補償制度的出台,社會應當承認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一方困難另一方應給予幫助,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困難的認定标準采絕對标準,認為以社會一般生活水平為準,我們應當借鑒國外離婚救濟制度,離婚後,一方對于另一方有對其生活水平保持義務,對于其困難标準法官在裁判案件時應當采用相對标準而不是絕對标準;《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中賠償條件應當保留,甚至還可以增加兜底條款,适當擴大其賠償範圍;關于收養有關的具體條款沒有過多的改變。

李教授還簡要給我們分享了關于全國婦聯的建議稿以及民政部的建議稿,全國婦聯的建議稿集中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中的共債共簽問題、日常家事代理權的範圍、離婚債務追償中婦聯主張有限追償原則,并且提出了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在雙方離婚後對于婦女在此方面的權利如何保護的問題。在民政部的建議稿中,主要是關于宣告無效和可撤銷婚姻中的可撤銷權的主體問題,婚姻登記機關是否可以向法院主張撤銷登記,其民政部建議稿中還提議應向特定人員公開婚姻登記信息,擴大離婚損害賠償以及家事勞務補償範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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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教授講授完畢之後,長沙市雨花區檢察院檢察長馬賢興做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解讀,馬賢興檢察長結合自己當法官的親身經驗,提出當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違反合同相對性、違反知情權的有關規定,在實踐當中關于夫妻個人債務的舉證困難,很多情況下無法舉證,特别是對于賭博這種即時性的消遣娛樂方式,舉證其為個人債務異常艱難,适用此條會出現很多問題,因此,馬檢察長在其從事法官職業時,不選擇适用此司法解釋,而是适用上位法的一些相關規定,他也表明希望立法機關重視實踐中出現的情況,及早解決司法解釋與現實脫節的現象。此外,馬檢察長對于李教授分享内容中的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表示贊同,提出對于其範圍應當限制;從鼓勵婚姻持續的角度,提倡個人财産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時間跨度為4年或者8年都可行;對于婚姻家事補償救濟制度,應當根據時間長短來确定補償的範圍。對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補充規定條款“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馬檢察長認為此條規定實踐操作困難,現實中法官往往機械施法,案件審理中如舉證此債務不屬于虛假債務也不屬于非法債務,那麼法官就歸其為夫妻共同債務,現實是對于虛假債務以及非法債務的舉證非常困難,例如賭博等非法債務,極少人能在法庭上拿出确鑿的證據,就此希望立法機關加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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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接近尾聲,2003网站太阳集团屈茂輝院長做了最後的總結,他肯定了婚姻家庭編在民法典的重要地位,婚姻家庭編的固有性以及民族性,使其與其它部門法區别開來,作為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編值得我們每個研究民法的學者重視,他還提出民政部的建議稿中帶有強烈的行政化色彩,假如賦予登記機關可向法院撤銷婚姻的權利,那麼其中是否會涉及到公益訴訟,這又是一個值得我們思考與探究的問題。結合我國婚姻家庭方面研究的現狀,屈院長提出我國關于婚姻家庭方面的研究學者甚少,希望在座來聆聽李教授講座的實務部門工作人員、老師、同學們,能夠加入到婚姻家庭研究的大隊伍中來,為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研究作出更大的貢獻。

“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兩個小時的講座,2003网站太阳集团216教室虛座無席,李教授的講座給同學們傳遞了現行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的前沿問題,也讓同學們對于婚姻家庭編有了全新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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