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财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政〔2009〕15号)精神,引導和鼓勵我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減輕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還款負擔,緩解就業壓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應屆畢業生是指我校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學習期間已享受免除學費政策的學生除外。(以下簡稱“畢業生”)
第三條 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實行代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代償的學費優先用于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産生的利息。
第四條 本辦法中的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内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甯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部地區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個省。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
第五條 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以上地區縣級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現場地區處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産第一線。
第六條 本辦法确定的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相關部門職責
第七條 學校相關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拟定學校年度代償資助計劃,組織代償資助申請工作開展;向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報送年度代償資助畢業生申請名單及畢業生在崗情況。
(二)黨委宣傳部:負責代償資助工作的宣傳、報道,在校園内形成良好的輿論導向。
(三)計劃财務處:負責代償資助資金的管理。
(四)招生就業指導處:負責提供并發布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基層單位就業信息;提供當年符合條件的畢業生名單;開辟就業崗位,加強與就業單位的溝通;負責代償資助學生的信息檔案及跟蹤管理;做好服務期滿畢業生再就業推薦工作。
(五)保衛處:負責代償資助畢業生的戶籍管理及相關手續辦理工作。
(六)校團委:結合大學生創新創業計劃和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組織形式多樣、内容豐富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和鼓勵我校畢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
(七)各學院:在學生中深入開展誠信教育,做好有關代償資助的宣傳、動員、組織和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請代償資助的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 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研究生中的應屆畢業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一)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熱愛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間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好,學習成績合格;
(三)畢業時自願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九條 學校嚴格審批申請代償資助的學生資格。
第十條 申請代償資助所需材料
(一)《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畢業生本人、就業單位與學校三方簽署的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
(三)能明确體現學生具體工作地點和服務年限,由用人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加蓋公章、學生本人簽字确認的證明;
第十一條 申請代償資助工作程序
(一)畢業生申請。畢業生向學院申請代償資助,提交《申請表》、就業協議和相關證明。
(二)學院初審。學院審核學生申請材料,以學院為單位統一提交至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三)學校評審。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确定拟獲代償資助推薦名單并公示。
(四)上報申請名單。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按規定審查申請資格,在每年6、12月底前分兩次,将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相關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對存在“二次定崗”的畢業生,高校應在畢業生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并經審查後,最遲于當年12月底前将申請材料集中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五)公布資助名單。學校接到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确定的獲得代償資助的學生名單後,公示獲資助學生名單,畢業學院負責通知到學生本人。
(六)實施資助。學校根據就業單位反饋信息和國家相關規定,收到代償資金15個工作日内将代償資金撥付給經辦銀行或學生本人。
第四章 代償資助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高校畢業生采取分年度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後每年代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1/3,3年代償完畢。
第十三條 計劃财務處負責管理代償資助金,并會同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一起按全國資助管理中心審批的名單及時将代償資助金代學生償還國家助學貸款給經辦銀行或發放至學生本人賬戶。
第十四條 對于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學生應按照《還款确認書》相關要求按時足額還款。待中央财政資金到位後,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将由學校一次性向銀行代為償還貸款本息。償還全部貸款後如有剩餘資金,将彙入學生本人賬戶。資助資金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由學生一次性償還剩餘部分貸款。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代償金将由學校直接彙入學生的本人賬戶(中行學費卡),由學生償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息。資助資金不足以償還貸款的,由學生一次性償還剩餘部分貸款。學生因未按規定還款産生的一切後果由學生自行承擔。
第五章 代償資助畢業生的管理
第十五條 受助畢業生的管理。
(一)建立完整準确的2003网站太阳集团獲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畢業生檔案,并将高校畢業生在本學段學習期間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情況通知畢業生本人、畢業學院。同時,還應定期了解獲得代償資助的貸款畢業生還款情況,及時掌握貸款學生的動态情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貸後管理工作。
(二)建立與就業單位和獲批學生的定期聯系制度。獲代償資助學生每年5月31日前将本人下一年度的代償資助申請和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當年在職在崗情況郵寄給畢業學院,各學院彙總核實後每年6月15日前提交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三)建立畢業生工作情況定期報送制度。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于每年6月30日前将獲資助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報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通過後,獲資助畢業生方可繼續享受下一年度代償資助。
第六章 違約處理
第十六條 對于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畢業生(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提前離開情況除外),取消學費和貸款代償資格,停發後續代償資金;有助學貸款的畢業生改由畢業生本人償還全部國家助學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對于提前離崗的畢業生,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将有關情況書面通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和貸款的代償;學院配合學校協助經辦銀行進行貸後催繳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對于不及時告知學校并提出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的學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有關部門将其不良信用記錄錄入國家金融業統一征信平台相關數據庫。
第十九條 對于弄虛作假的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代償資助資金外,還将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03网站太阳集团應屆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實施辦法》(湖大校辦發[2007]6号)自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