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許經營作為以知識産權為重要資源的合作模式,以其獨特的運行機制、規模化、低成本的擴張模式,緻力雙赢的獲益方式,帶動了大衆的創業熱情。但當特許人存在違約違規的情況時,被特許人應當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在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案件中,特許人因違反合同約定,依法被判向被特許人賠償4萬元損失。法官對該案進行了釋法析理,并呼籲特許人要堅守誠實守信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合法合約的前提下從事經營活動,被特許人也應理性創業,事前充分考察,事後理性維權。我院喻玲教授在《人民法院報》上,對本次案件發表專家點評文章《市場主體要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權利》。

案情簡介:特許人在加盟店旁再開店 被特許人要求賠償相應損失
某熟食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13日,擁有某熟食品牌,該品牌在湖南省零售熟食行業中擁有較高名氣,該品牌與諸多商家簽訂了特許經營合同,建立加盟關系收取了一定加盟費,截至2021年一共授權了50多家加盟店。
2020年5月6日,王先生與該公司建立加盟關系,雙方合同約定“公司對王先生合作店鋪所在經營地限額開設其他合作店,即以該合作店鋪為中心,半徑一公裡不再開設該品牌其他合作店鋪,确保乙方的經營利益等内容,合同期限為2020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6日。”合同簽訂後,王先生于2020年5月27日開設了“某牌”佳美紫郡店。
2020年7月7日,該公司授權第三人在距離王先生經營的店鋪直線距離690米處開設了“某牌”康橋長郡店。該店開業後,王先生經營的門店銷售額明顯下降。
2021年3月,王先生将某熟食公司起訴至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訴稱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7月6日期間,其經營的門店營業額達到106 012.4元(日均2865.2元)。但在2020年7月7日公司授權第三人開設康橋長郡店後,王先生經營的門店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3月5日期間的營業額為303410.15元(日均1274.83元),相比之前日均減少1590.37元營業收入,按餐飲行業較低的毛利潤率40%計算,王先生每日損失可期待利潤636.14元。王先生訴請公司按636.15元每天的标準賠償其自2020年7月7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的營業利潤損失共計151402.27元;2021年3月6日起至合同期滿或某公司實際停止違約行為之日止的營業利潤損失按每天636.15元标準計算。
被告某熟食公司辯稱,王先生因沒有餐飲經營的相關經驗及開業後疏于宣傳等多種因素,造成開業後利潤未達到預期。王先生投資時應當預計到投資有風險,且王先生的門店至今仍在盈利,但王先生将生活的壓力轉變為對被告的不滿情緒,并将沒有賺大錢的原因完全歸咎于其公司,甚至要求按照開業時營業額峰值計算損失、主張賠償實在荒唐。其公司已經按合同約定提供了服務,僅是在後續加盟商選址時未盡到審慎義務,王先生要求被告賠償巨額損失,有違公平原則,請求駁回王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賠償數額如何計算才合理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授權其他加盟商在距離王先生經營的佳美紫郡店不足一公裡處開設康橋長郡店,違反了合同第五條第三款之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該法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因此,王先生有權主張因被告違約而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獲得的利益。
被告的違約行為給王先生造成了一定損失,但損失不應按王先生主張的計算方式認定,原因如下:1.王先生經營的佳美紫郡店由于新店優勢前期營業額較高,新店優勢逐漸弱化後營業額亦減少至2000餘元,即在被告違約之前,已存在營業額下滑的現象,以開業前期日均營業額作為計算可期待利潤的基數不具備客觀性;2.王先生主張的損失為可期待利潤,但王先生并未舉證鹵制品行業的利潤計算依據,且個體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經營成本也存在一定差異,将營業額差額的40%認定為可期待利潤不合理。
原、被告雙方雖均認可合同尚可繼續履行,但合同後續履約情況不明确,存在繼續履約或者合意解除等情形。為避免發生争議,天心區法院根據被告違約行為的持續時間、主觀惡意程度、已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加盟費數額、可能造成的損失等因素綜合考量後,酌定被告向王先生賠償截至本案判決之日止的損失共計4萬元,訴請金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如果在本案中判決被告停止違約行為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導緻市場交易的不穩定,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故對王先生主張的被告停止違約行為即關閉康橋長郡店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如判決後雙方沒有協商好因被告特許第三人經營康橋長郡店而造成的違約問題,王先生仍可通過法院繼續向被告主張該違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過程中,被告特許的康橋長郡店于2021年7月關閉,王先生經營的門店銷售額也有所上浮。最終,二審法院認為該熟食公司的違約行為确實給王先生造成了損失,但影響有限,故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予以維持。
專家評論:《市場主體要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權利》
2003网站太阳集团博士生導師、教授 喻 玲
從法律關系主體上看,擁有特定經營資源的人是特許人,接受特定經營資源許可使用的人是被特許人,特許人不享有被特許人經營業務的所有權,被特許人必須依照合同約定獨立展開經營,二者是産權關系獨立的平等主體。從法律關系性質上看,特許經營是一種合同關系,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是特許經營合同的重要内容和結果。任何一方對特許經營合同的違反,都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特許經營合同的基礎内容是特定經營資源的許可使用,特許人必須依照合同約定規範自身經營行為,完善經營資源和模式,不斷提升其品牌效益與市場競争力。被特許人應按照特許合同約定的經營模式開展經營,并如約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特許人與被特許人都應遵守誠信原則,依約合法經營,從根源上減少糾紛的産生。

本案中法官的裁判明确了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确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既體現了“契約至上精神”,也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對市場主體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行使權利的依法保障,也是對誠信原則的價值遵循,更是不斷優化營商環境的本質内涵。王某與某公司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明确約定在雙方合作店鋪所在地限額開設其他合作店,即特許人不得以該合作店鋪為中心,半徑一公裡不再開設其他相同的品牌合作店鋪,以此确保被特許人王某的經營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了合同當事人未誠信履行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承擔對方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可獲得的利益。針對特許人某公司違反特許經營協議的行為,被特許人王某有權要求該公司賠償相應損失。
在特許經營合同中限制特許人在一定區域範圍内重複許可其他被特許人使用特定經營資源具有重要意義。從特許人角度看,經營資源的效應呈現區域性特性,限制特許人在一定區域範圍内的重複許可行為,能夠彰顯該經營資源的稀缺性和獨特性,提升特許人品牌形象。從被特許人角度看,在一定區域内限定被特許人數量,有利于聚集客流資源,避免被特許人之間惡性競争引發零和博弈,提高被特許人的經營效益。
特許經營模式不僅涉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經營利益,更會影響其他相關經營主體的經營利益,關乎市場公平競争。在維護、提倡和貫徹誠實信用原則的同時,要緻力于營商環境的不斷優化。本案判決既彰顯了法律對有約必守行為的價值引導,也體現了對市場主體經營利益的保護。隻有厲行法治,不斷規範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才能不斷優化營商環境,實現公平正義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