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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麓法學名家講壇 | 武漢大學冉克平教授開講“買賣婚姻及其法律後果的分析”

時間:2022-05-23 浏覽量:

圖文 | 王晏盟



2022年5月22日上午九時,2003网站太阳集团本學年“嶽麓法學名家講壇”第二期在521會議室準時召開。武漢大學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授、博士生導師冉克平應邀為同學們帶來題為“買賣婚姻及其法律後果的分析”的專題講座。講座由2003网站太阳集团副院長王文勝教授主持。開場後,主持人向大家介紹了冉克平教授的基本情況和學術成果。冉克平教授研究領域廣泛、成果豐碩,出版有多部著作,在權威期刊物、CSSCI等雜志上發表論文七十餘篇。



講座伊始,冉克平教授從廣受社會關注度的江蘇徐州“鐵鍊女”事件出講座的主題。目前學界大多從刑法角度分析拐賣婦女兒童的問題,但是冉克平教授把目光聚焦于民法中的婚姻家庭領域。接下來,他主要從規範層面、法社會學的角度進行詳細展開。


(主講嘉賓)


首先,冉克平指出,《民法典》1042條所規定的禁止包辦、買賣婚姻是兩種不同的概念。買賣婚姻一定以索取大量财物為目的,其中還包含強迫的成分。包辦婚姻一定包含買賣婚姻。兩種方式都是違背婚姻自由原則。私法自治在婚姻家庭領域的表達就是婚姻自由原則。冉克平認為,既然強調婚姻自由,就不宜用“拐賣”二字,這将婦女當做客體看待,會加深女性是商品這種錯誤思維。接下來,冉教授提出“婚姻的本質是什麼”這一問題。他選擇通過韋伯的“價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理念來解釋。他認為婚戀本是一種不理性的行為,而現代社會将工具理性放在第一位。這造成許多事物的“異化”,帶來了新的牢籠。市場關系已經從市場領域滲入到婚姻家庭領域。例如,曾經的《合同法》第二條指出收養等關系不能用合同來調整,而《民法典》464條已經規定,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若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就可以參照合同編的内容,這一法條架起了合同編和婚姻家庭編的橋梁。《民法典》的修改就體現了現代人越發受到個人主義和理性化的影響。冉克平強調,無論工具理性和個人主義再發展,婚姻的本質仍然是建立在情感的基礎上,婚姻不完全是合同法意義上的财産關系,其中包含了中國人的感情和信仰。需要通過法律和制度層面的規範使其結出善的果實。

接着,冉克平教授提到借婚姻索取财産和贈與合同的關系問題。現在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給予的财物,若數額較低,且有特殊含義(如520和1314)一般認定是贈與;而如果數額較高,則要考察是否存在締結婚姻的目的,那麼可以認定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這又與彩禮問題有緊密聯系。根據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規定,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彩禮應當退還。冉教授認為此規定過于強硬,在實際執行時會出現問題。在考慮退還彩禮的數額時應當考慮更多因素,包括女方是否受到身心傷害、女方家庭名譽是否受損。

主講人繼而回到買賣婚姻的問題上,評論了徐州案男方的“虐待罪”。冉教授不贊同這一觀點,以虐待罪論處不利于嚴懲,而且虐待罪的被害對象是家庭成員,這相當于認可了當事人之間的婚姻有效。婚姻的成立是事實判斷,婚姻的效力是價值判斷。高強度的脅迫使當事人的合意沒有意義,即使登記時婦女表示同意也不能認定婦女同意。毒打、喂藥導緻精神昏迷,換身份證,都導緻婚姻無效的結果。因此,本案建議以婚姻不成立論。冉克平教授還強調指出,一個人所蒙受的苦難就是整個社會蒙受的苦難,沒有人能夠是置身事外,因此同學們要學會共情,勇于擔當。此外,冉克平教授鼓勵學生關注社會新聞和司法判決,知曉人性和社會的複雜,加深對社會的認知,這不僅利于學生時期的研究靈感的發現和論文寫作,而且有助于日後的職業發展。



(現場同學提問)


講座結尾,王文勝教授對整場講座的内容進行了梳理和總結,指出冉教授在講座中涉及到了哲學、經濟學和社會學等多方面的内容,最後落回法教義學上,這值得同學們學習。最後,同學們就離婚損害賠償、如何兼顧财産性和倫理性之間的平衡、婚姻的成立和生效問題向冉克平教授提問,冉教授對同學們的問題進行了耐心、細緻的解答。講座在熱烈的掌聲中圓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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