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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權訴訟中的懈怠抗辯”講座舉行

時間:2014-12-09 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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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8日晚,深圳大學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科技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知識産權法學會理事李揚教授應邀來我院進行了題為《商标侵權訴訟中的懈怠抗辯—以美國法為中心》的學術講座。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授蔡唱作為主持人與會。此次講座,李揚教授以美國法為依據,結合多年來搜集的判例,對商标侵權訴訟中的懈怠抗辯進行了深刻的剖析,其觀點與法有據,引起了在座老師和同學們的強烈共鳴。

首先,李揚教授結合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标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文件提出其問題意識,解釋為何他會把目光聚焦在懈怠抗辯這一主題之上。

其次,李揚教授集中闡述了懈怠抗辯的原則的起源。他結合懈怠抗辯的定義、Mclean v.Fleming,96 U.S.245(1877)判例以及國蘭哈姆法第1116條和第1117條指出:懈怠抗辯屬于國蘭哈姆法中所說的衡平原則。國蘭哈姆法的這種規定進一步強化了懈怠抗辯等衡平原則在美國商标侵權訴訟中的作用和地位。

随後,李揚教授分析了懈怠抗辯成立的要件。一是商标權人對被指控的侵權行為人存在延遲起訴的事實。二是商标權人對被指控的侵權行為人延遲起訴沒有正當理由。三是商标權人延遲起訴給被指控的侵權行為人造成損害。

緊接着,李揚教授解釋了懈怠抗辯原則對于我國的啟示。對于如何解決在我國商标侵權領域發生的懈怠抗辯案例,李教授從兩種角度提出了中肯的意見。一是解釋論上的方案。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知識産權訴訟時效的解釋,提出在商标權人沒有任何言行表示默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由審理商标侵權案件的各個法院直接使用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的“民事權利不得濫用”原則,認定商标權人行使商标權的行為構成濫用,并在此基礎上駁回其賠償損失和停止侵害的請求。二是立法論上的解決方案。李教授認為解釋論上的方案存在不穩定性,長遠的方案是立法論上的方案,即通過修改商标法的方式直接規定商标侵權訴訟中的懈怠抗辯原則,從而徹底解決适用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導緻的利益失衡問題。

最後,講座進入了提問環節,在場師生與李揚教授展開了熱烈的讨論,李揚教授也就提出的問題逐一作答,其嚴謹認真的學術态度和中西交融的學術思維赢得了老師和同學們的交口稱贊。講座在熱烈的掌聲中圓滿結束。

(研究生會外宣部熊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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