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11月11日晚,我院博士生導師,被譽為“三湘刑辯第一人”的著名刑法學家邱興隆教授之系列講座第三場圓滿結束。我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當代中國法學名家、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改辦原主任張智輝教授主持并擔任點評人出席講座。
繼之前的《法庭控辯漫談》和《刑事訴訟法實施中的問題》講座之後,邱興隆教授結合自身學術知識上的積累和實務過程中的經驗,就“刑事訴訟法解釋的原則與方法”,闡述了刑事訴訟過程中解釋對于刑訴法的适用之重要性,就刑事訴訟法解釋的原則和方法進行了生動而具體的講解,令出席講座的老師和學生們文思泉湧,受益頗深。
講座内容由三部分組成:刑事訴訟法解釋的必要性,刑事訴訟法解釋的原則以及刑事訴訟法解釋的方法。首先,邱興隆教授就解釋的必要性給出了一個總的觀點,認為在刑事訴訟法實施的過程中未經解釋,不僅會降低刑事訴訟法本身的效用,對于實施者而言具體實踐上經常面臨困難。追根究底,從刑事訴訟法本身來看,我們可以找到以下四個原因:一、刑訴規範(術語)之間相互沖突,如《刑事訴訟法》中第50條“不得自證其罪”的條款與第118條“如實供訴義務”;二、刑訴中規範(術語)含糊不清,如《刑事訴訟法》中“等”“其他”“重大”詞語的頻繁使用;三、刑訴規範(術語)模棱兩可,如“可以”一詞在法條中的使用;四、刑訴規範(術語)中有交叉重疊的現象,如強制措施中對“逮捕”和“監視居住”的使用前提相當。随後,邱興隆教授強調,刑事訴訟法解釋應當遵循嚴格解釋原則,私權優先原則以及有利于被告原則,他強調解釋的原則應當既要尊崇法理,同時又要從實體法中借鑒。最後,邱教授提出當然解釋和類比解釋兩種方法,并就兩種方法進行了詳細的講解。正如,邱興隆教授所說“法不是讨論的對象”,面對簡明扼要的法條,司法者如何适用,如何在确保公平公正,我們如何在适用中尋找一份恒定的守則,這正是法解釋的意義所在,也成為當下無數學者和司法工作者所追尋的問題。而如何解釋,借助什麼方法解釋,邱興隆教授通過研究摸索給了我們回答,也啟迪我們更深一步思考。
邱老師的講座,内容層次分明,主旨清晰,引人深省,張智輝教授的點評精确扼要,妙趣橫生,現場互動熱烈,台下提問接連不斷,台上兩位老師耐心講解,學術氛圍甚是活躍,講座在大家的濃濃熱情中圓滿結束。
每一次學術講座都是一次思想洗禮,講師們無私的奉獻着自己的學術研究成果,啟發台下聽衆的大腦,他們就像一盞盞明燈一般,在學術的道路上指引着數萬萬的學子們,向着真理前行。向他們緻敬,向默默耕耘的學術研究人員緻敬!
(曾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