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4日上午,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學院刑法學系Michael Cretacci教授來訪我院,在405會議室開展了以“Fighting Facts:Adversarial Justice in America ”為主題的學術講座。院長屈茂輝,法學系老師段啟俊、彭輔順、趙香如、王燕飛、姚詩、陳果、王紅兵以及學院部分博士生參加講座。
首先,柯邁克教授簡要介紹了美國第四修正案,教授提到第四修正案中有許多關于警察行為的規定。比如搜查權,搜查權是對個人隐私的一種侵犯,因此警察必須獲得法官的允許或者有足夠證據證明當事人有犯罪嫌疑才能對當事人的房屋住宅進行搜查。但在實踐中,法官往往認為警察的搜查不構成對個人隐私的侵犯,因此,警察的搜查權在美國刑事司法實務中是一個複雜的問題。除了獲得當事人同意之外,還有另外一種方式即攔截搜查。柯邁克教授在此舉了一個例子,美國警察如果有合理證據懷疑當事人非法持有槍支就不需要取得他的同意即可進行搜查,且當事人有義務告知警察槍支的存放位置。在美國沒有持槍執照就是非法持有槍支,因此,警察對嫌疑人進行快速且簡略的搜身是被允許的。随後,教授講到了逮捕問題。在美國,逮捕是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的一種方式。逮捕需要獲得法官的允許。警察對于緊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在24—48小時内将其帶到法官面前,獲得法官的允許後,才是合法的逮捕行為。
接下來,柯邁克教授講到了美國的審判方面。在審前程序方面,主要介紹了初始登記和保釋。初始登記在美國被視為審判的一部分,會對正式審判産生影響。關于保釋,教授用數據向大家展示了不同罪名的保釋金額也不同,對于較輕的犯罪隻要交一定數額的金錢即可獲得保釋,對于嚴重的犯罪一般情況下無法獲得保釋。美國設立保釋制度主要是為了緩解監獄壓力,避免監獄過分擁擠。審判方式方面,教授講到,美國不同州有不同的審判方式,主要分兩種,初期審判和陪審團制度。在初期審判中,辯護律師可以進行辯論由法官決定是否進入正式的審判。而在陪審團制度中,辯護律師不可參與審判。在雙方進行完總結陳述後,由法官告知陪審團成員們所指控的罪名和相關法律規定,陪審團成員作出決定,決定包括三種情況:有罪、無罪、進入正式審判。另外,教授提到了美國的辯訴交易制度,這是一種由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參與的對罪名和罪數進行協商的制度。在美國絕大多數刑事案件時通過辯訴交易制度來結案的,隻有不到10%的案件是通過正式的刑事審判結案的。
講座結束後,在場的老師以及博士生對講座中柯邁克教授所提到的問題以問答方式展開了積極讨論,加深了老師和同學們對講座内容的理解。此次講座,使老師和同學們學習到了美國第四修正案的相關規定,對美國警察的搜查權、逮捕權還有美國的刑事審判有了初步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