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我院副教授李勤通在CSSCI集刊《中國社會曆史評論》第25卷發表論文《法家實踐中的違法者群像及其反映的秦代社會--以嶽麓秦簡<為獄等狀四種>為中心》。
該文提出,透過嶽麓秦簡《為獄等狀四種》可以發現,秦代各個階層都存在很多違法者,舉凡官吏、奴婢、工商業者、軍人、新秦民等莫不如是。由于法網的無處不在,各階層的秦人都處在動辄得咎的狀态,于是整個社會處于行政壓力傳導型的結構中。法律對官僚階層的苛刻使得他們很容易将這些壓力轉嫁到社會的其他群體,由此整個社會處于持續緊張狀态,這使得秦法本身就存在誘發人違法的根本要素。一旦起義者振臂一呼,雲集影從,秦二世而亡。部分學者提出的秦非亡于法家的觀點忽視了秦法所導緻的緊張社會關系。從中可以進一步發現,法家所主張的以“治人”為本質的“法治”觀與當今以權利保障為本位的“法治”觀有本質區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