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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東平、李勤通:新書《論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之影響》出版

時間:2021-11-28 浏覽量:

作者按

傳統中國交織着世俗性與宗教性。針對中國傳統社會中宗教地位的争論,楊慶堃先生認為,中國傳統中存在所謂“彌散性宗教”,“在中國廣袤的土地上,幾乎各個角落都有寺院、祠堂、神壇和拜神的地方。寺院、神壇散落于各處,舉目皆是,表明宗教在中國社會強大的、無所不在的影響力,它們是一個社會現實的象征。”(楊慶堃:《中國社會中的宗教》)這種宗教形态時至今日仍有影響。當代中國是一個世俗化社會,但又處處可見宗教化色彩。

中國傳統法律與宗教間的關系與之有着内在相似性。在宏觀上,中國傳統法律主要呈現的是政治性與倫理性,當然如果将儒家視為儒教,這種倫理性也可以被視為宗教性的體現。在微觀上,中國傳統法律則滲透着宗教的影響,這種結合度相當高。一方面,宗教的行為、觀念乃至制度等成為法律規範的組成部分,國家甚至在某種意義上成為宗教的“護法者”;另一方面,宗教是被法律規制的對象,也是被國家防範的對象。

這種複雜關系同樣表現在佛教與中國傳統法律的關系上。相較于本土宗教,佛教更符合制度性宗教的特征。不過盡管魏晉南北朝以降,佛教對中國傳統的政治、文化乃至經濟都産生了深遠影響,但這種影響卻逐漸呈現出彌散性形态,處處不在又處處在。時至今日,佛教已經滲入了中國人的日常,本土與外來已經難分彼此。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的滲入也表現出這種複雜性,國家在某些時候成為佛教的“護法者”,但也會強化控制,極端的還有滅佛。

本書的主要問題意識就是嘗試探讨這種滲入的深度與廣度。研究發現,中國傳統法律的本體、内容以及實踐等都深受佛教影響。

在本體層面,本書以罪觀念為切入,證明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根本理念産生了影響。罪是刑法的正當性基礎,正是因為一種行為被認為是罪,所以才有懲罰必要性。中國傳統倫理觀念決定了罪觀念的本土性,從根本上規定了行為的可罰性。佛教東傳後,行為的可罰性等受到影響。某些傳統上可罰行為變得不可罰,反之亦然。在根本上,中國傳統法律認同了佛教理念,調整了自身的正當性準據,以适應受佛教影響的新理念與新行為模式的出現。

在内容層面,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中的語言、規範表達方式、篇目等都産生了影響,并推動了髡刑的消失、刑罰輕緩化等一系列變化。需要說明的是,本書在某些方面的内容具有理論假設性,有待進一步的資料輔證。例如,本書指出,佛教經典在翻譯中更早使用“律”主要指代禁止性規範,律令從秦漢的不法到魏晉的分野可能受此影響。這一觀點恐怕很難具有完全說服力,但這揭示出佛教經典翻譯與中國傳統法律之間複雜的互動關系。

在實踐上,佛教對人們的法律觀念等也産生了深刻影響。這種影響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這種兩面性與佛教徒群體的複雜性有關。魏晉南北朝以降,佛教徒内部魚龍混雜,有虔誠的皈依者,也有隐藏的投機者,甚至還有希望通過佛教到達自己的政治目的者。古代的佛教徒不等同于守法者。同時,官方與民間的某些傳統法律觀念也受到佛教影響,例如無訟觀念。從先秦的無訟到後世的恥訟、懼訟,佛教在這種演變中可能也發揮了重要功能。

在更深入的層面,本書試圖展現中國傳統文化對外來異質文化的包容度。佛教是一種迥異于中國傳統的文化形态。中國傳統法律接受佛教的過程不單純是一種自我調整的過程,而且是一種自我革新的過程。對于主張尊卑有序的中國傳統法律而言,強調衆生平等的佛教帶來一種新的身份關系,當然也是一種新的人際與社會關系。例如,沙門應否拜君父就體現出新舊身份關系的深刻沖突。盡管唐宋以後,這種被認為颠倒的身份關系被以某種方式重回舊軌,但畢竟在長時間段内得到了相當程度的包容。何以佛教能夠在中國生根發芽?中國傳統法律的這種内在包容性至少從一個側面做了有解釋力的回答。中華文明綿延數千年而生生不息,與自身這種相當強的包容性有關。這一點對今天仍然有所啟發。

透過這種觀察也可以發現中國傳統法律在長時期段内的發展特征。我們曾将中國傳統刑法吸納佛教之罪的趨勢用“禮法一體的總體趨勢,異域文明的有限包容”來概括,并将之視為“中華法系的動态特征”。(《論佛教之“罪”在中國古代的法律化及其限度》)本書事實上也是對這種動态特征的進一步分析。中華法系在面臨外來文明時并非一味排斥,而是保持了相當包容的态度,甚至允許外來文明在某些方面的融入。當然不宜誇大佛教的影響,一方面,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影響在儒法影響的邊緣處生長,另一方面,佛教影響中國傳統法律的深度受其與後者的契合度有關,中國傳統法律能夠更容易地接受和發揚佛教那些與自身高度契合的理念。中華法系的動态特征也不盡于此。例如,盡管法律儒家化近年來頗受争議,但其在本質上就是對中國傳統法律在長時間段内發展趨勢的一種總結。因此,贊同這一命題的學者也可以視之為中華法系的另一動态特征。

本書《論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之影響》,收入《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作者周東平(廈門大學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授)、李勤通(2003网站太阳集团副教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21年版。




本書目錄

導言

一、研究背景、目的與意義

二、相關研究綜述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創新與不足


第一章 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産生影響的曆史背景與脈絡

一、中國傳統社會的特質與古代法的世俗性、倫理性

(一)中國傳統社會

(二)中國古代農耕經濟社會的特質

(三)中國古代法的世俗性、倫理性特征

二、佛教對中國古代社會、文化觀念、法律意識的影響概論

(一)佛教的傳入與本土化

(二)佛教對中國古代社會的影響

(三)佛教對中國古代法律意識的影響

三、中國古代國家對宗教規制的特色

(一)中國古代國家對宗教規制概觀

(二)中國古代國家對正統宗教的規制

(三)中國古代國家對民間宗教的規制

(四)中國古代國家對邪教的規制


第二章 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中罪觀念的影響

一、佛教罪觀念的解析

二、佛教罪與中國傳統法律之罪的異同

(一)佛教罪與中國傳統法律之罪的相似性

(二)佛教罪與中國傳統法律之罪的相異性

三、佛教罪觀念與儒法罪觀念的沖突與兼容

(一)佛教的罪觀念與法家的法定罪觀念的沖突與融合之可能

(二)佛教的罪觀念與儒家的道德罪觀念的沖突與兼容

四、佛教罪觀念對中國傳統法律中罪刑關系的影響

五、佛教罪的個體性對中國傳統罪觀念的影響

(一)族刑收縮與罪責自負理念

(二)弱化刑法的社會預防功能

(三)出家佛教徒與家庭的罪關系被剝離

六、佛教罪觀念對中國傳統法律中罪之構成的影響

(一)佛教罪對中國傳統法律中罪所侵害的法益位階的影響

(二)佛教罪對中國傳統法律中罪之種類的影響

七、佛教罪觀念影響中國傳統法律的限度


第三章 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表現形式與結構的影響

一、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語言的影響

(一)隋唐法律中的佛教語言

(二)宋元法律中的佛教語言

(三)明清法律中的佛教語言

(四)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語言影響的特點

二、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規範形式的影響

(一)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義疏形式的影響

(二)佛教對《唐律疏議》問答體的影響

(三)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規範表達的影響

(四)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圖表形式的影響

三、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整體結構的影響

(一)佛教對中國傳統律令分野的影響

(二)中國傳統法律中專門規範佛道教的篇目


第四章 佛教對中國傳統刑罰制度的影響

一、佛教的處罰觀

(一)佛教的一般處罰觀

(二)佛教的地獄處罰觀

二、佛教的刑罰觀

三、佛教對中國傳統刑罰制度内容的影響

(一)佛教影響中國傳統刑罰制度的路徑

(二)佛教對中國傳統刑罰制度的具體影響

四、佛教對中國傳統刑罰方式的影響——髡刑的形成及其消失

(一)作為犧牲的斷發

(二)作為風俗的斷發

(三)作為卑賤象征的斷發

(四)作為刑罰的斷發

(五)佛教的髡發及其對髡刑的影響

五、佛教對中國傳統刑罰執行的影響

(一)佛教與行刑時間的限制

(二)佛教對恩赦制度的影響


第五章 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實效的影響

一、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實效影響的前提

(一)佛教的法律觀念

(二)佛教戒律與中國傳統法律的異同

二、佛教對中國傳統司法理念的影響

(一)佛教對中國傳統無訟觀念的影響

(二)佛教對中國古代法官司法理念的影響

三、佛教對中國傳統守法實踐的積極影響

(一)佛教對中國傳統守法實踐存在積極影響概述

(二)佛教對中國古代出家佛教徒守法實踐的積極影響

(三)佛教對中國古代在家佛教徒守法實踐的積極影響

四、佛教對中國傳統守法實踐的消極作用

(一)佛教對中國傳統社會治理的沖擊

(二)佛教對中國傳統守法實踐産生消極作用的表現


結語

一、佛教影響中國傳統法律的背景

二、佛教影響中國傳統法律途徑的多元性

三、佛教影響中國傳統法律内容的複雜性

四、佛教影響中國傳統法律進程的曲折性

五、中國傳統法律對佛教的制約

(一)佛教籠罩在儒法的基本法律價值統攝之下

(二)統治者控制佛教的企圖與努力不斷增強

(三)中國傳統刑律對佛教的系統規制

六、規制與反制:宗教與中國傳統法律的互動


參考文獻(略)



本書摘要


中國的自然環境存在地理的封閉性、四季變化的明顯性、水旱災害的頻仍性及北方遊牧民族的威脅性等問題。在小農經濟模式下,農業型政權得以産生,中國古代形成以世俗性、倫理性為主要特征的法律體系,從來不存在所謂教權對政權的控制問題,甚至不存在系統的獨立宗教組織。

在此背景下,佛教作為外來宗教在中國的傳播史,是一個不斷适應中國社會并本土化的發展過程。中國對于佛教的接納則是一種主體性的自覺、吸納和領受,繼而發展出适合自己的本土佛教思想。由此,佛教對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多領域産生深遠影響,傳統法律亦莫能例外,在各個層面都可以見到佛教的影子。當然,中國傳統文化也制約着其對各個領域包括傳統法律的影響限度。

在這個總背景下,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影響之論題或可以從三個層次的四個方面展開。所謂三個層次,指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本體、法律内容以及法律實踐的影響。所謂四個方面,則是對這三個層次的具體展開,其中對法律本體的影響尤其體現為對罪觀念的影響;對法律内容的影響主要體現為對法律結構、表現形式與刑罰制度的影響;對法律實踐的影響則主要體現為對法律實效的影響。

以下扼要介紹這四個方面的影響。

第一,佛教的罪觀念對中國傳統法律的罪觀念産生深遠影響。

這方面主要可分為六點論述:①解析佛教罪觀念與儒法罪觀念的異同。②在業報觀影響下,佛教主張業與報的分離,它對中國傳統法律中罪、刑難分的意識産生作用,從而推動後者的分離。③業報觀的個體性還建立起佛教的罪責自負觀,并對中國傳統法律以家族為中心的罪責觀産生影響,進而對族刑範圍的縮小、刑罰的社會預防功能等産生影響。④佛教的罪觀念有明顯的價值位階差異,并通過十惡、五逆等對中國傳統法律中罪的位階差異的明确化産生影響。⑤佛教罪觀念的獨特性推動了中國傳統法律中部分具體罪名的形成,以及對特殊群體的專門規範。⑥在此基礎上可以發現,佛教之罪與中國傳統法律中的罪在倫理性、報應性以及具體罪之間存在諸多相似,而在規制對象、規範内容、懲罰措施以及技術手段等方面則存在差異。因此,中國古代法律對佛教罪觀念的吸收情況應予區分,而以保障權力結構和根本倫理規範為限制,從而體現中國古代法律對外來文明吸收的有限性。

第二,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表現形式與結構也産生多方面的影響。

這方面主要體現為:①佛教用語逐漸成為傳統法律用語。通過分析隋唐以至明清的部分法律用語,可以發現佛教用語對法律的影響曆代皆有,但相較于其他領域,其對法律的影響顯然較小,尤其法典編纂中,可能存在刻意規避佛教用語的做法。②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規範的表達方式産生若幹個方面的影響:《唐律疏議》的義疏體、問答體可能受到佛教義疏體的影響;明律的語言表達方式具有簡潔性與通俗性,可能受佛經傳播經驗的影響;有“象教”之稱的佛教的圖像傳播方式,對《大明律》以及其他法律形式中圖像的出現可能具有借鑒作用。③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的整體結構也可能産生重要影響。佛教受中國傳統影響,更早地将“律”作為對獨立的禁止性規範的統攝,這也使得律能夠在詞義上與刑法的内容相吻合,可能為西晉律令分野的形成奠定工具基礎。同時,佛教的傳入和發展,也使傳統法律中出現某些專門規範佛教的篇目,如《道僧格》和《慶元條法事類》中的《道釋門》等。

第三,佛教對中國傳統刑罰制度的輕緩化以及中古五刑的定型産生了影響。

與這部分相關的主要有:①佛教對刑罰或處罰的态度歸納為三種:佛教針對佛教徒的處罰觀、佛教地獄刑罰觀以及佛教世俗刑罰觀。其中,教育刑是這些刑罰觀的核心意識,它對中國傳統刑罰觀産生了影響。②佛教的刑罰觀通過與政治有密切關系的高僧、崇佛的君主等,推動世俗法律的輕緩化。③佛教的發展對髡刑在中國的消失具有推動作用。髡刑在中國古代存在犧牲、風俗、卑賤象征、刑罰等多重意義。在佛教理念中,髡發既是對佛祖的模仿,也是擺脫世俗煩惱的象征。随着佛教社會地位的提高,髡發很難再被視為卑賤象征,作為刑罰的恥辱性意義也随之降低。最終,中國傳統倫理文化對佛教的調和妥協,使得髡發自北周以後不再作為刑罰之一,整齊了中古五刑體系。④佛教對中國傳統刑罰的執行也産生莫大影響。斷屠月、齋日等不行刑自魏晉南北朝開始逐漸成為定制,且因為佛教而實施的赦免等也不斷出現,尤其極度信仰佛教的君主以之為理由而赦免的,往往曆代多有。

第四,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實踐産生積極與消極兩方面的影響。

與這部分相關的主要有:①佛教戒律與中國傳統法律的異同是前者對後者形成影響的基礎。整體來看,佛教戒律與中國傳統法律的相似性是兩者關系的主流。但佛教戒律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中國傳統法律中的家族義務與國家義務。相同性有助于佛教徒守法,相異性則會侵蝕人們的守法意識。②在中國傳統社會中,民間無訟觀念乃至官員化死為生的司法觀念的變化,受到佛教的一定影響;佛教地獄觀念的效果則具有兩面性。③從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實效的積極性來看,無論出家佛教徒還是在家佛教徒,相當一部分在謹守戒律的同時,也能夠遵守法律,無論是高僧大德還是普通信衆皆是如此。④佛教也不乏消極性影響,如有相當一部分佛教徒并未謹守戒律;佛教在經濟、政治以及刑事方面的特權使其吸引了部分非基于信仰的佛教徒。曆史地看,佛教理論成為底層民衆鬥争的重要思想工具,佛教教義也成為部分謀反行為的理論基礎,故佛教徒也是中國古代常見的謀反群體。同時,中國古代的佛教徒還犯下不同種類的重罪與輕罪,這些都反映出佛教徒内部的魚龍混雜,以及佛教對中國傳統守法實踐所産生的消極影響。

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影響建立在整體的宗教管理體制下,體現中國本土法律文明與外來法律文明的深刻沖突。但這種沖突的結果,既非本土戰勝外來,也非外來戰勝本土,而是本土對外來文明的有限接受。總體來看,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從本體到内容再到具體實踐都産生深遠影響。在具體研究中還發現,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影響自魏晉南北朝開始有逐漸上升的趨勢,法律的内容等吸收佛教因素較多,迨及明清則有衰退趨勢。由此,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影響呈現一個相對明顯的抛物線形态。可以說,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所産生的影響具有強烈的時代特征,某些時期與統治者的喜好也存在密切關系。

同時,還需要明确佛教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影響不宜高估,它不僅受到時代的局限,而且仍籠罩在儒法的基本法律價值統攝之下,體現為傳統法律對佛教理念既接受又限制的态度。雖然中華法系是世俗法與倫理法,但仍然具有巨大的包容性,使其能夠在相當程度内接受外來法律文明,盡管後者與前者在理念上存在巨大差異。當然,這種接受也是有限的,以不從根本上沖擊中國傳統理念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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