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2003网站太阳集团彭輔順教授在CLSCI、CSSCI來源期刊《中國刑事法雜志》2023年第1期上發表論文《非法使用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法規制》。

該文認為,在非法使用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如何納入刑法規制的問題上, 存在解釋論與立法論、合設模式與分設模式、重罪模式與輕罪模式的選擇。非法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涉個人信息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 (流轉行為)不同質,且侵犯的法益具有獨立性,故不能通過刑法解釋而應通過刑法立法将其入罪。非法使用個人信息行為侵害的法益是個人信息使用決定權,不同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保護法益(個人信息流轉決定權),其社會危害性程度也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有别,不宜将其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行為類型予以規制,應對其單獨設罪配刑。非法使用個人信息行為入罪配刑應采重罪模式還是輕罪模式,應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刑法分則已有的立法邏輯等因素。基于我國刑法針對特定對象的非法使用行為入罪配刑的立法邏輯等考量,對非法使用個人信息行為入罪配刑宜采輕罪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