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2003网站太阳集团助理教授王靜在CLSCI、CSSCI來源期刊《環球法律評論》2024年第1期發表論文《論詐騙罪中的财産處分行為——處分意識不要說之提倡》。

文章指出,處分行為可謂我國當前詐騙罪的核心要件,國内傳統理論過分倚重處分意識要素,且試圖無差别融合德國與日本的處分行為理論,有錯位與雜糅之嫌。詐騙罪的不法類型并非自我損害犯罪,而是利用被騙人實現财産損害的他人損害犯罪。處分行為所謂的自我損害标識功能與區分功能均建立在人為預設的排他信條之上,其唯一規範功能在于構建财産損害與欺騙行為之間的歸責關聯,從而将财産損害歸責于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處分行為在我國語境下應表述為任何直接導緻财産轉移的作為、容忍和不作為,隻有直接性要件才是處分行為的本質要件,自願性要件與處分意識均是為了維持排他信條而人為增加的要素,并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