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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來院講學

時間:2014-09-30 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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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王利明教授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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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樓報告廳座無虛席

2014年9月28日晚七點半,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受邀來我院講學,主講“民法典制定中的若幹争議問題”。2003网站太阳集团黨委書記屈茂輝教授主持講座,我院師生和周邊其他學校學生紛紛慕名聆聽大師講座,法學樓報告廳座無虛席。

王利明教授首先講到了出台民法典的重要性。他認為民法典作為最基本的裁判規則,私領域的基本規範,是許多私人問題的裁判依據,必須出台,以避免法律适用的随意、沖突。作為部門法中的一部大法,民法典至今尚未頒布意味着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有待斟酌,用“基本形成”來概括更為恰當。

王利明教授還提到了推進民法典制定的工作内容:必須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進行盡快制定民法總則,構建民事權利體系。有必要在民法典中明确物權主體制度,尤其是法人制度。此外,我國民法體系中的主體要重新構建。如基金的地位問題,環保基金、社會救濟基金等是怎樣的法人,王教授更傾向于傳統的法人分類将其分為财團法人和社會法人來将其定性。王利明教授還提到了民法典制定中遇到的一些困難,如環境侵權問題,其實是一種民事權利,可通過公益訴訟來解決,有人提出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公益訴訟的問題,但私訴的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如果要構成私訴必須有确定的受害人,有因果關系,并且必須損害後果的發生,然後環境污染問題要符合上訴要件問題比較困難,通過傳統意義上的民事訴訟即私訴是很難解決的……又如,信托制度在中國現在的處境很尴尬,該制度是移植英美法系的結果,其餘大陸法系的部分傳統制度之間有着沖突。信托制度規定的是多重主體制度,委托人、受托人均享有所有權,這與物權法上的一物一主制度以及用益物權制度差别巨大,若将其定性為債權,則又有沖突,因為債權是相對權,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信托的确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信托在我國當前民法體系中的定性十分困難。

王利明教授認為須制定人格法,在民法典中必須獨立設人格權一章。民法典基本功能是保護财産安全和個人人身安全,即基本内容是人身權和财産權的保護問題,而且者不可忽視的内容是人格權的保護問題,沒有這部分内容的民法典是不完整的。接着,王教授概括了人格權的基本内容:隐私權;個人信息資料權;網絡環境下的人格權;一般人格權。

王利明教授還在講座最後指出必須加快推進債法總則的制定和完善,其内容主要是合同與侵權的共同規定,其共性規則,這部分的内容不能照搬傳統民法中的債法總則内容,很多人認為,傳統的債法體系,即羅馬法的四種類型不可動搖,然現如今已經不斷有被突破的趨勢。我國的債權分類除了包括合同、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内容外,有必要将稅收之債予以規定,在實踐中,稅收優先原則與抵押權之間的沖突日益尖銳,它們之間的優先秩序不予以明确将導緻法律适用的任意性,實踐中具有行政性的稅收之債往往具有優先于抵押之債。因此,可取的做法是有利害關系人到法院起訴,并由法院判定其兩者的優先性而非由行政機關拍闆決定。

屈茂輝教授對講座進行了簡要的點評,發人深省。現場交流環節,同學們非常積極,争相發表自己的看法,提出了不少專業且有見地的問題,王利明教授一一做出解答,現場氣氛相當熱烈。

王利明教授是新中國第一位民法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兼召集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九屆、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九屆全國人大财經委員會委員,十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财經委委員,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委員會委員,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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