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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湘法學評論|江必新、黃明慧: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實施理論研究

時間:2021-11-06 浏覽量:

江必新

(中南大學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黃明慧

(中南大學2003网站太阳集团憲法與行政法學專業博士研究生)


摘要:法治實施理論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傳統法律實施理論的系統性升級和實踐性深化,具有獨特的理論貢獻與實踐價值。它以形成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為目标,以系統性思維進行整體理論構建,以社會公平正義為價值定位,将尊重人民主體性寓于法治實施各個環節,将實施範圍延伸至法治社會建設領域,全面涵蓋了法律規範體系、黨内法規體系、社會規範體系的實施。應當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 不斷完善各類規範體系、加快更新法治實施觀念、科學創新行政執法方式、切實提升司法能力水平、建立客觀公正評價體系、強化法治實施監督保障,在國家各領域建設中全面落實法治實施具體要求,從而不斷提升法治實施效能,邁向高水平法治實施,建設高質量法治中國。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法治實施;高效實施;國家治理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揭示了法治實施之于法治建設的極端重要性,從我國國情民意和法治實施現狀出發,将“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五大子體系之一予以提出,并就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施核心環節的價值目标取向、體制機制改革、配套制度完善、具體工作要求等作了一系列重要論述,形成了内涵豐富的法治實施理論。法治實施理論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對法律實施理論的系統性升級和實踐性深化,是我國法治實施的理論指南與行動綱領。本文聚焦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施重要環節對習近平法治實施理論的核心觀點進行梳理,理解其科學内涵,探究其獨特貢獻,并就如何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提高法治實施水平提出實操性的建議。


一、習近平法治實施理論的科學内涵

習近平法治實施理論以“形成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為方向,對“為何”以及“如何”加強與改進法治實施做了系統論述,為新時代推進法治實施設定了目标任務,提出了具體要求,也提供了方法舉措。

(一)揭示了新時代加強法治實施的重大意義

法治實施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重點任務和關鍵環節,對法治中國建設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新時代新的曆史起點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人民的多元利益需求對法治實施提出了更高标準和期待。習近平法治思想至少從以下三個方面揭示與論證了新時代加強法治實施的重大意義。

第一,法律的生命力和權威在于實施。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這深刻揭示了法治實施的重要地位。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如果“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實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紙空文,依法治國就會成為一句空話”。法律隻有得到全面有效實施,法律的權威才能真正被樹立。法律權威意味着全社會尊重、遵守、維護、運用憲法法律。曆史充分證明,隻有憲法法律具有絕對權威,法治的優勢和效能才能得到充分發揮,人民權益才能得到切實保障,黨和國家的事業才能蓬勃發展;反之,如果漠視憲法法律,人民權益、社會秩序、國家安全與發展等都将失去強有力的法治保障。因此,必須加強憲法和法律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

第二,法治實施的本質是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實現。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保證憲法法律實施就是保證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實現”。這是對法治實施本質的基本定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權益”,要把“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貫穿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個環節”,使“法律及其實施充分體現人民意志”。習近平法治思想的一個重要理論根基與核心理念是“良法善治”,他認為“良法”的基本标準之一是以民為本、立法為民,要“努力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願、得到人民擁護”。善治是實現良法價值追求的必然要求,将制定良好的憲法法律付諸實施,就是确保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實現。

第三,法治實施是法治中國建設的重點和難點。法治實施是實現法治的有形載體和必經環節,直接關乎法治建設的進程與實效。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架構可以看出,就法律實施層面提出的“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在五個子體系中處于“樞紐”地位,是銜接法律規範體系、法治監督體 系、法治保障體系、黨内法規體系的關鍵體系,直接關系到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和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法治實施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其複雜性決定了其在實踐中的高難度。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法律實施水平大幅提升,法律實施成效顯著,但與法治中國的目标仍有較大差距。在當前法治實踐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等問題仍然存在,法治實施仍是我國法治建設的薄弱環節,也是難點所在。

(二)闡述了“法治實施”的基本含義

在正式文件中,“法治實施”基本上是以“法治實施體系”這一表述出現的。習近平法治思想雖然未對“法治實施”作概念性的界定,但是在闡論部署“依憲治國、依憲執政”首要任務、“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總抓手、“三個共同推進三個一體建設”工作布局、“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重點任務、“提升法治實施效能”等法治建設核心内容時,都從不同角度論及了法治實施, 對“法治實施體系”做了系統深入的闡述,這實際上明确了法治實施的基本含義。

第一,從理論體系本身而言,法治實施理論包含了價值層面、制度層面和實踐層面等多重面向。習近平總書記對法治實施理論體系的構建是全方位的,針對當前我國法治實施各領域各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确了法治實施的價值取向、制度定位以及行動方案。

 第二,從實施形式(環節)而言,法治實施主要包括執法、司法、守法三種基本形式(環節)。習近平總書記圍繞執法、司法、守法這三個法治運行的重要環節提出了諸多重要理念與具體要求。

第三,從實施内容而言,法治實施不僅包括了對法律規範體系的實施(傳統意義上的法律實施),還包括了黨内法規體系的實施、社會規範體系的實施。“全面依法治國”戰略設計是全局性的, 涉及改革發展穩定、治黨治國治軍、内政外交國防等各個領域。習近平總書記“将法治的範圍從國家和政府擴大到社會和執政黨,将法的範圍從國家法律擴大到社會規範和黨内法規”。因而,為實現全面依法治國重大戰略任務,要“着力構建以法律規範實施為核心,以黨内法規實施、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規範實施、道德倫理規範實施以及鄉規民約等社會生活規範實施構成的法治實施體系”。

第四,從實施要求而言,法治實施之“實施”的總體性要求是實現高效實施,最基本含義是“憲法法律的全面有效實施”。具體而言,包括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實施等多重意涵。

第五,法治實施的本質是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實現。其首要任務是全面貫徹實施憲法,重點任務是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三)提出了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施環節的具體要求

1. 有關“執法”方面的具體要求

“行政執法同基層和百姓聯系最緊密,直接體現我們的執政水平” ,“直接關系群衆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對法治的信心”。習近平總書記講論執法問題,是放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大格局中來謀劃,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标來部署的,他闡明了行政執法的重要性,圍繞執法層面的總體要求,提出了理順執法體制、規範執法行為、改進執法方式、完善執法程序、提高執法能力、落實執法責任、加強執法監督等一系列重要論述。      

一是以構建職責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為總體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将對執法活動的要求上升到國家治理的高度,其思想體現在黨的重大會議決定、重要文件之中。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建設職責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将其作為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目标之 一,黨的十九屆四中、五中全會從不同角度又做了強調。《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 年)》将其作為“建設高效法治實施體系”部分的第一項内容,強調各級政府必須堅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把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

二是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加快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執法體制是影響執法效能的深層次因素,習近平總書記就完善執法體制先後提出了一系列舉措,着力解決多頭多層重複執法問題,促進高效執法。比如,統籌配置行政執法職能和執法資源,最大限度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執法事項;進一步整合行政執法隊伍,繼續探索實行跨領域跨部門綜合執法,推動執法重心向市縣兩級政府下移,加大執法人員、經費、資源、裝備等向基層傾斜力度;完善協同高效執法的相關機制等。

三是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嚴格貫徹實施憲法和法律的重要職責,要規範政府行為,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是一個整體,要準确把握、全面貫徹,不能畸輕畸重、顧此失彼”。他還提出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舉措,比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規範執法自由裁量權;改進和創新執法方式,加強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和解等非強制行政手段的運用;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

四是行政執法的重點要求是嚴格執法。嚴格執法要求“執法者必須忠實于法律,既不能以權壓法、以身試法,也不能法外開恩、徇情枉法”。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很多問題,往往同執法失之于寬、失之于松有很大關系,這些嚴重影響執法公信力,損害法律權威。因此,對違法行為,一定要嚴格尺度、依法處理。嚴格執法對于行政機關而言,實質上是對其行政權力運行的有效約束。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機制、法律顧問制度、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等,都是嚴格執法的有力保證。

五是要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執法的最好效果就是讓人口服心服。要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實現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對人民内部矛盾,要堅持和風細雨、為民服務”,“涉及群衆的問題,要準确把握社會心态和群衆情緒,充分考慮執法對象的切身感受,規範執法言行,推行人性化執法、柔性執法、陽光執法。”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明确提出,“強調嚴格執法,讓違法者敬法畏法,但絕不是暴力執法、過激執法,要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六是重視對執法的保障與監督。首先,要支持和保證執法。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對執法機關嚴格執法,隻要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各級黨委和政府都要給予支持和保護,不要認為執法機關給自己找了麻煩,也不要擔心會給自己的形象和政績帶來什麼不利影響。要敢于擔當,嚴格執法就是很重要的擔當。他還提出了保證執法的具體舉措,如“要旗幟鮮明支持公安民警依法行使職權,建立健全民警執法權益保護機制和依法履職免責制度”。其次,要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要加強省市縣鄉四級全覆蓋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建設,強化全方位、全流程監督,提高執法質量”;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非法幹預,堅決防止和克服執法工作中的利益驅動;加大對執法不作為、亂作為、選擇性執法、逐利執法等有關責任人的追責力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強化行政複議監督功能,加大對違法和不當行政行為的糾錯力度。可見,習近平總書記“既強調對亂用、 濫用以及怠用權力等權力不良使用行為進行規制,又強調對那些合法積極使用權力的良好行為進行保護與激勵”。

2. 有關“司法”方面的具體要求

司法是法治運行鍊條中十分重要的一環,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習近平法治思想中關于司法方面的論述尤為豐富,其對司法、司法權、司法體制、司法改革等相關命題都作過分析闡述,指出了司法的性質、價值、功能等,并對司法規律作了科學概括。具體到促進形成高效法治實施體系的角度,習近平總書記圍繞司法層面的總體要求,提出了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建設公正高效權威司法制度,規範司法行為,深入推進公正司法,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提高司法質量、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等一系列重大決策與舉措。

一是以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總體要求。确保司法的公正、高效、權威,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在曆次與法治相關的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都反複強調要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并作了專門或重點論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十八屆四中全會從六個方面展開論述并部署了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系列重要舉措;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強調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權威。

二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群衆意見比較集中的司法不公等問題,很大程度上與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不合理有關。“司法責任制是現代司法權運行的基礎性制度。”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抓住司法責任制這個“牛鼻子”,深入研究司法責任制綜合配套改革方案,加快構建權責一緻的司法權運行新機制。習近平總書記緊緊抓住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既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又把握遵循司法的一般規律,注重各項改革舉措的協同性、聯動性和配套性,強調要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并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任務和重要舉措,包括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健全司法運行機制等。

三是堅持公正司法。“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習近平總書記特别強調司法的公正性。他指出,“公平正義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緻命破壞作用”。他還對公正司法的含義作了精準又通俗的表達,“所謂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權利一定會得到保護和救濟,違法犯罪活動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懲罰”,并明确了司法工作的目标是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衆感情、損害人民群衆權益”。

四是重視人權的司法保障。“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必須貫徹到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環節,落實到每一位公民。”習近平總書記尤為重視人權的司法保障,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十九大等重大會議上都作了強調和部署。《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0-2025 年)》提出了加強對公民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等一系列措施。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是司法不公的深層次原因之一,必須要着力解決。加強人權司法保障,要健全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行使訴訟權利保障機制;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完善有效防範和及時發現、糾正冤假錯案工作機制;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要繼續依法打擊破壞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特别是要推動掃黑除惡常态化,持之以恒、堅定不移打擊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

五是要支持司法,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這是實現公正司法的基本前提。在司法實踐中,對司法的不當幹預是影響司法公正的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原因。“司法的性質、功能和使命,要求司法主體必須具有中立性。而司法的中立必須以确保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并有足夠的能力抗拒任何形式的幹擾為條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正确處理堅持黨的領導和确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關系。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是黨的明确主張。要支持政法系統各單位依照憲法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緻開展工作。“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都要旗幟鮮明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絕不容許利用職權幹預司法”。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則、管幹部,不是包辦具體事務,不要越俎代庖,領導幹部更不能借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之名對司法機關工作進行不當幹預。”“司法人員要剛正不阿,勇于擔當,敢于依法排除來自司法機關内部和外部的幹擾,堅守公正司法的底線。”

六是加快構建規範高效的制約監督體系。“隻要公權力存在,就必須有制約和監督。”“要盯緊公權力運行各個環節,完善及時發現問題的防範機制、精準糾正偏差的矯正機制。”要加強對司法領域的監督,真正“讓暗箱操作沒有空間,讓司法腐敗無法藏身”。要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構建開放、動态、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增強主動公開、主動接受監督的意識,完善機制、創新方式、 暢通渠道,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裁判文書。

3. 有關“守法”方面的具體要求

守法是所有組織和公民的一項憲法義務。法治應當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習近平總書記根據新時代法治建設的新要求,将“全民守法”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四個重要環節之一,并強調全民守法是法治社會的基礎工程。

一是以深入推進全民守法為總體要求。全民守法是“新十六字方針”中新增的一項,與我國法制建設初期提出的“守法”相比,在意義和内涵上都有了極大的提升。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内活動,任何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都要以憲法和法律為行為準則,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權利或權力、履行義務或職責”。法治中國建設必須最大限度地依靠廣大人民群衆的力量。人民群衆不能隻是被動地去遵守法律,而應當發自内心地主動去尊崇、信仰、擁護、遵守、運用法律。“全民守法”的提出是集目标任務、規範要求于一體的制度安排,是對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提出的遵守憲法法律的整體性要求。

二是加大普法力度,着力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需要增強全社會法治觀念,必須在全社會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推進全民守法,必須着力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擁護和真誠信仰。”法律要發生作用,首先全社會要信仰法律。“要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性工作。”

三是推動人民廣泛參與社會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習近平總書記的“全民守法”理念是融于法治社會建設之中的,是社會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内核,注重調動和發揮人民群衆參與社會治理的積極性、主動性,引領和推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創新社會治理體制,要堅持在法治軌道上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範社會行為、化解社會矛盾,确保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具體而言,要全面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完善社會治理體制機制,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衆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作用等。

四是提出完善預防性制度建設,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國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我國有 14 億多人口,如果大大小小的糾紛都要打官司,那國家必然不堪重負。因而,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要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更加重視基層基礎工作,充分發揮共建共治共享在基層的作用,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要加強訴源治理,暢通和規範群衆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基層矛盾糾紛中的主渠道作用,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層,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整合矛盾糾紛化解資源力量,促進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

(四)指出法治實施要抓住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和領導幹部“關鍵少數”

法治工作隊伍和領導幹部是法治實施的重要主體和關鍵力量,是法治中國建設的隊伍和人才保障。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特别強調要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

其一,堅持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律的實施在于人”。“法律需要人來執行,如果執法的人自己不守法,那法律再好也沒用!” “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離不開一支高素質的法治工作隊伍。”一是建設好法治專門隊伍。“必須着力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要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推進法治專門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在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以鮮明問題導向就法治工作隊伍建設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建設好法律服務隊伍。法律服務隊伍也是全面依法治國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把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擁護我國社會主義法治作為法律服務人員從業的基本要求,加強教育、管理、引導,引導法律服務工作者堅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規誠信執業,認真履行社會責任,滿腔熱忱投入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三是培養好法治人才及後備力量。“法治人才培養上不去,法治領域不能人才輩出,全面依法治國就不可能做好。”習近平總書記反複強調“要堅持立德樹人,德法兼修,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努力培養造就一大批高素質 法治人才及後備力量”。他提出,要推進2003网站太阳集团校改革發展,提高人才培養質量;要加大涉外法學教育力度,重點做好涉外執法司法和法律服務人才培養、國際組織法律人才培養推送工作,更好服務對外工作大局等。

其二,堅持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領導幹部具體行使黨的執政權和國家立法權、行政權、監察權、司法權,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主要是通過各級領導幹部的具體行動和工作來體現、來實現。各級領導幹部在很大程度上決定着全面依法治國的方向、道路和進度。”習近平總書記反複強調,“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以及領導幹部要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要把法治素養和依法履職情況納入考核評價幹部的重要内容,讓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成為領導幹部自覺行為和必備素質。”


二、習近平法治實施理論的顯著特點與獨特貢獻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實施理論内涵豐富、博大精深,既遵循法治發展的一般規律性,又充分考慮我國法治需求與環境的特殊性,創新發展了傳統法律實施理論,在體系架構、價值立場、治理理念、實施範圍等方面都具有突出理論貢獻和實踐價值。其顯著特點與獨特貢獻可以概括如下。

(一)在體系架構上,以系統性思維對法治實施做了整體理論構建

回顧我國法治建設曆程,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我們将側重點放在法律規範層面,在法律體系建設中強調立法的功能與作用,對法律實施的理論認知與制度設計相對淺層、零散和薄弱。習近平總書記以系統性思維對法治實施做了全方位思考與理論構建,形成了邏輯嚴整的理論體系。“系統性”是法治實施理論的一個顯著特征,也是其突出貢獻,它注重法治實施各環節之間的整體性、協同性、層次性、内在邏輯性等,并涵蓋了“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謀劃、戰略性布局、整體性推進”之義,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法律實施理念中各環節各自為政的“散裝”模式。

第一,将法治實施(子體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總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習總書記對法治實施進行系統性考量的具體體現,即在客觀把握法治實施與整體(法治體系)和組成整體的其他各要素(法律規範、法治監督、法治保障、黨内法規體系等四個子體系)之間的内在關聯性的基礎上,從有利于發揮法治體系整體效應的角度出發,對法治實施的功能、目标、範圍、構成、方式等作出基本定位。

第二,對法治實施本身進行體系化建構。法治實施體系是由執法體系、司法體系、守法體系等部分組成的一個有機的整體,“這三個子體系為實現法治總目标而協調運作及相互作用”。整體性是體系性的重要标志,它表明同屬于一個整體的各要素之間,并非分散的互不關聯的碎片,而是相互聯系、相互支撐、相互影響、有機結合、内在統一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有學者指出,法治實施自身的整體性以及法治實施所形成法治的整體性,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實施的理論精髓。

(二)在價值立場上,以社會公平正義為本位和目标

公平正義是一個亘古至今的話題,追求公平正義是法治的一個基本元素。不同的國家基于各自的國情特點、文化傳統、制度樣态和曆史發展軌迹對“公平正義”存在差異性認識,從而導引出各不相同的法治道路和法治模式。習近平法治實施理論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為價值引領,要求部署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出于這個考慮。習總書記指出,“法治不僅要求完備的法律體系、完善的執法機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義得到維護和實現。”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實施理論内在蘊含并外在體現為以“社會公平正義”為本位和目标的實質法治觀,其在法治實施的價值層面、制度層面、實踐層面都有清晰表達。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是我國法治的核心價值追求,“全面依法治國,必須緊緊圍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來進行”。我們的制度安排要更好地體現社會主義公平正義原則,要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要用法治力量保障社會公平正義更好實現,要以更大的力度、更實的措施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确規定,健全社會公平正義法治保障制度。

可以說,追求和保障“社會公平正義”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實施理論的精神内核。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的是“社會公平正義觀”,有着深刻的特有含義。(1)是社會主義的公平正義觀,不同于資産階級正義觀。馬克思、恩格斯、列甯更多強調實質公平、實質正義,批判了資産階級形式公平、形式平等的正義觀。(2)是馬克思主義的公平正義觀,不同于空想社會主義的正義觀,也不同于社會民主主義的公平正義。馬克思衡量問題,有一個很深刻的道理,權利平等永遠不能超出它所處的社會經濟結構。也就是說,權利的要求、公平正義的要求,一定要跟社會經濟發展的階段相适應。這也正是習近平總書記一再強調的,開展具體工作必須與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适應。(3)是融貫了中華民族精神的公平正義觀。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素有“公天下”的思想,均貧富、等貴賤,含有樸素的 平等思想。(4)是更全面更深層的公平正義。它發展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還包括起點平等、機會平等、各要素分配平等,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5)是“社會”的公平正義。它不是某個階層、群體或個人的公平正義,而是全社會的公平正義,是以人民為中心的公平正義,并特别強調法治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保障。

(三)在治理理念上,将尊重人民主體性寓于法治實施的各個環節

尊重人民主體性也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實施理論傳遞的一個核心理念,在其關于執法、司法、守法的觀點中都有明顯體現,特别是守法領域。尊重人民主體性是指在“以人民為中心”的基礎上,充分尊重公民在法治建設中的主體性,而不是單純作為執法司法對象存在。從個人角度而言, 意即強化公民的法律上的主體意識。隻有這樣,人民才能發自内心地信仰和崇敬憲法法律,法律才能真正内化為人民的自覺行為準則。

我國公民在法治實施中的主體性缺失有一定的曆史原因。在較長一段時間裡,社會角色身份更多地帶來被動的慣常性服從。在民主與法制建設重啟之後,人們的觀念裡也一度認為,法律實施是國家立法後,公權力針對公民及其他社會主體執行或适用法律的過程,包括行政機關執法與司法機關司法。公民隻是法律實施的啟動者或者監督者,并非一種主體性的存在,這是建立在法律單向運作模式之上的一種思維。而顯然,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社會治理需要公民及其他社會主體更積極更廣泛地參與,法治建設的一個核心任務就是法為民衆所認同、信賴與實踐。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實施理論突破了以往法律實施中存在的觀念局限,特别強調與注重提高公民在執法與司法過程中的參與度,并将“全民守法”明确納入法治實施範圍,又将其與“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并提為法治中國建設的關鍵環節和重要任務,還就如何深入“全民守法” 做了深刻闡述與全面部署,這些都充分體現了其對人民在法治實施過程中主體性地位的尊重。

(四)在實施範圍上,将法治實施延伸至法治社會建設領域

将法治實施的範圍延展至法治社會建設層面,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實施理論的一個突出理論貢獻。在此前的法治理論與實踐中,法律實施也會涉及社會領域,也會考慮社會組織與公衆在實施過程中的參與度,以實現和保障社會生活各方面的法治化、社會管理的法治化。但究其根本,仍是通過法律對社會進行管理,是政府的社會職能作用于處在社會之中的管理對象,實質仍屬于國家維度的法治建設範疇。而在高度複雜與高速流變的現代社會,僅依賴國家公權力機關主控的“社會管理”外圍模式,無疑已難以充分應對社會内部層出不窮的各類矛盾和問題,也難以有效發揮法治對社會發展的促進和保障等積極作用。

習近平法治思想提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指出法治社會是構築法治國家的基礎。這意味着“法治社會”建設是相對獨立于國家的社會層面的建設内容,宣示了“法治社會”是法治中國一體建設中的重要一極,而不是僅僅作為“法治國家”中的一個方面而存在。“法治社會承認包括公權在内的多元治理力量和治理方式的有效性,并更加仰賴社會自治。”在法治社會維度,新的法治實施理論強調全民守法。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民守法是法治社會的基礎工程。”因為,全面依法治國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全民法治觀念、法治信仰,社會法治文化、法治環境對法治實施起着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從習近平總書記諸多重要論述可以進一步得出,“法治社會”至少包含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社會多元主體的廣泛依法自治、全民自覺守法、權利依法維護、矛盾依法化解等基本要素。顯然,這些要素都與法治實施密切相關,法治實施狀況也直接影響到法治社會建設進程;同時,法治實施也必須運用于法治社會之中,缺失法治社會維度的法治實施是不完整的。

總之,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實施理論,是對法律實施的系統性升級,其含義更豐富、範圍更廣泛、邏輯更嚴密,更具有“社會适應性和内生進化力”,是一個更為包容的、開放的和先進的理論體系。


三、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邁向高水平的法治實施

習近平法治思想是凝聚了我們黨治國理政智慧和經驗的最新法治理論成果,我們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提高法治實施水平,增強法治實施效能,努力投身法治中國建設。我們至少需要從以下七個方面付出實實在在的努力。

(一)不斷完善法律規範體系

高效的法治實施以科學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為前提。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使之更加科學完備、統一權威。”

一是要提高法律規範體系的可接受度。越是體現民意、符合國情的制度與法律,社會可接受程度就越高,也越容易得到實施,其立法目的也更容易實現。因而,“制度應當獲得‘正當性’認同,從來源上是正當的且是得到人民實際認可的,且其本身是經得起道德論證的良善的制度”。

二是要提升法律規範本身的可實施性、可操作性。不具有實施可能性、可操作性不強的法律規範無疑會加大實施成本,影響實施效率,甚至即使費盡苦心也難以得到有效實現。因而,立法應以利于善治為目标,“要堅持問題導向,提高立法的針對性、及時性、系統性、可操作性”;相應地,再從實施的角度來反觀立法的質量,從而進一步完善法律規範。

三是盡可能考慮法律規範實現的動力與能力。“要在立法中構建法律實施的動力機制,注重利益導向,即在特定社會關系中利用社會關系本身的特質來尋求法律實施的動力。”因而,在制定各類制度、法律及社會規範時,要充分考慮人民的根本利益訴求,并将國家法治目标和人民現實生活的法律權益結合起來。通過内在動力機制的設置,催生出外在推動力,從而使各方主體自覺遵守法律、适用法律、接受法律。

四是要增強各類規範之間的統一性、适配性。要格外注重制度的統籌推進和有效銜接,對于相同領域相關制度要統籌考量、同步規劃、系統設計、整體推進,克服因不同制度、立法之間的沖突和摩擦而降低法律和制度的實施效能。

(二)加快更新法治實施觀念

在法治實施中,法治觀念起着重要的基礎性作用,決定着法治實施成效,對全面依法治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法治觀念是蘊藏在民衆内心的對法治的認知,“是法治情感認同與法治思維習慣的融合”。“法治建設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隻有全體人民信仰法治、厲行法治,國家和社會生活才能真正實現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我國是法治建設後起國家,是經由法律移植、國家建構而快速走上法治道路的國家。在這種模式之下,民衆法治觀念、法治意識以及社會規則的成形往往會相對滞後,這勢必影響“法治産品”的提供。而現代化國家建設的新征程又急切需要法治發揮積極作用,沒有時間去等待全民法治觀念的漫長自然進化。因此,要提高法治實施水平,确保憲法法律的有效實施,最緊要的是更新法治觀念,增強法治信仰,培育法治思維,促進各類主體由被動地适用遵守制度規範轉變為積極能動地實施法治。

第一,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培養全民法治信仰。具體工作思路可從如下幾個方面展開:其一,加強普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根據不同的群體安排實用的普法課程;特别加強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做到普法常态化。其二,重點引導群衆通過法律程序、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逐步改變社會上 那種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現象,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環境。要以執法司法的實際行動讓老百姓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貴,隻要是合理合法的訴求,就能通過法律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其三,引導形成正确的規則觀(嚴守法律規範、崇尚法律權威)、權利義務觀(既依法維護合法權益,又自覺履行法定義務)、權力觀(權力來源于權利,權力應當服務于權利,尊重、保障與促進權利的實現)等。法治觀念的形成,除了靠法制宣傳教育,還靠制度約束和有效的法律懲戒。

第二,培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要“注重培育人們的法律信仰、法治觀念、規則意識,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營造全社會都講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環境”。實現路徑為:其一,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和社會治理,完善誠信建設長效機制,加大對公德失範、誠信缺失等行為懲處力度,形成良好的社會風尚和社會秩序。其二,加強道德建設,發揮德治的作用。以法治提升道德水準,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其三,開發多樣的法治文化産品,豐富法治文化載體。

第三,重在更新領導幹部的執法司法理念。領導幹部是執法權、司法權等國家權力的具體行使者,同時又是普通民衆的仿效對象,因而,強化與提高領導幹部的法治觀念尤為重要。習近平總書記提出,“領導幹部都要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觀念”。他進一步強調,“領導幹部心中無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是法治建設的大敵。各級領導幹部必須強化法治意識,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做制度執行的表率”。除此之外,領導幹部還應當樹立服務行政、合作治理、公衆參與等現代執法理念。

(三)科學創新行政執法方式

在現代行政法治理念之下,行政職能從傳統的行政管制轉向強調公共服務,強制性行政逐漸讓位于參與式、協商式、合作式行政,這就要求在更新執法觀念的同時,改進和創新執法方式。科學、合理、人性化的執法方式能增強民衆對執法的可接受度,減少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實現執法目的,從而更好地維護人民的權益。我們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的實踐要求,做到嚴格執法,同時又時刻秉持執法為民理念,不斷改進和創新執法方式,切實提高法治實施水平。

第一,推行柔性執法方式,提高執法的說服性、文明度和可接受度。柔性執法是一種更注重溝通說理的平和理性的執法方式,它符合每一個個體都希望被他人尊重與平等對待的心理特點,能更好地體現民主、溝通與協商的法治理念。柔性執法并非降低執法的嚴格度,也絕不是和稀泥,是用更人性化、更易于讓相對人自願接受的方式來達到嚴格執法的要求。嚴格執法不是一闆一眼的生硬執法,更不是粗暴執法。“現代執法越來越注重弱化執法方式的權力色彩,盡可能減少傳統命令服從式的強制執法方式,積極采取指導、建議、商談、合作、激勵、警戒、勸誡等新的容易溝通的協商式柔性執法方式。”此外,應當将柔性執法理念融入各項執法活動之中,比如在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命令等傳統執法方式中,也要注重充分溝通說理、文明執法,多予勸誡、引導、批評教育等柔性方式, 提高執法的說服性、文明度和可接受度。

第二,運用“數字法治”方式,提高執法的智能化、規範化、便民化。當今時代,國家整體上向數字時代邁進,大數據與人工智能科技等飛速發展,有效提升了政府的治理能力。“科學技術對政府治理理念、制度或者方式的創新是全方位的。”有學者認為,“造成法律實施困難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制度運行環境中的信息成本高昂。當代信息和數據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将有望全面降低法律場景中與規範制定和執行有關的信息成本,由此顯著地改善法律實施效果”。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提出了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明确了行政執法信息化、智能化的發展方向。今後,要将大數據、 智能科技等智慧治理方法運用于法治實施全過程,不斷推進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提高執法的智能度、規範度和便民度,以促進各主體間的溝通、互動與協作,提高執法效率。

第三,探索采用參與式、合作式執法方式,提升執法的公正度、民主度和實效性。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鼓勵公衆參與到執法過程之中,一方面有利于公衆監督執法,提高執法的公正度;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對人民主體性的充分尊重,公衆參與意味着其有更為平等的機會表達自己的訴求、能與行政機關協商與對話,從而也提高了執法的民主性。同時,在公衆廣泛參與之下形成的執法決定、措施等,也更容易落地生效。合作式執法方式,是基于合作行政的背景提出的。公私合作治理在我國行政法治實踐中業已興起,在一定程度上能減輕行政任務擴張與行政資源有限之間的緊張關系。有學者提出,“在各個具體的行政領域(包括在傳統的秩序行政領域)和行政活動的各個環節(包括執法環節)都能看到合作治理的身影。在有效履行行政任務的目标下可以引入輔助性原則和合作原則,在界限論和責任論的建構進路中引入國家保留和國家擔保概念”。這種全新的合作行政模式涉及對我國傳統行政法學理論與實踐的突破,但我們依然可以在實踐中做一些謹慎的有益的探索。

(四)切實提升司法能力水平

公平正義是法治的靈魂。在法治實施過程中,我們要全面堅持、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落實公平正義的重要思想和基本要求,繼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深入推進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當前,人民群衆對公平正義的期盼越來越高,對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隻有高水平的司法能力,才能真正推進公正司法。因而,要着力提升司法能力水平,切實滿足人民群衆司法需求,為服務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一是着力提升政治能力。要毫不動搖堅持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樹立執法司法為民理念,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法治保障。提升防範化解風險能力,注重對複雜敏感案件的分析研判。二是着力提升審判執行能力。包括提高事實認定、法律适用、庭審駕馭、文書寫作、審判執行、信息化建設和運用等工作能力和水平等。尤其要注意,在新時代背景下,“要遵循司法規律,把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和現代科技應用結合起來”,“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創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提升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的能力。三是提升綜合業務能力。包括提升輿情應對能力、改革創新能力、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能力等。四是為培訓與養成公正高效司法所必備的素質和能力完善配套機制,提供必要條件。落實公正司法,“不能僅僅盯着每一個進入訴訟程序的司法個案。法治實施需要個案的公正處理,更需要治理制度、規則的完善以及運行機制的科學”。

(五)建立客觀公正的評價體系

對法治實施進行評價是推動法治發展、檢驗法治成果的有效方式。“對于法治後發國家來說,建構型法治的推進更需要一個客觀和量化的分析評價标準來衡量法治發展水平,校準法治建設的局部目标定位。”因而,建立客觀公正的評價體系至關重要。指标體系的設計是其關鍵因素,要突出指标的科學性、全面性、實效性、導向性等,确保能客觀真實反映法律實施的現狀和水平。經過實踐反複校驗的評價指标體系,實質上就是法治實施的具體标準。

第一,評價領域應涵蓋行政執法、司法适用和社會治理。一是行政執法。既要重點考察嚴格執法,又要考察規範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程度以及行政效率。二是司法适用。公正司法是司法活動的主要考察點,此外還要考察權威司法、廉潔司法、便民司法、智慧司法、高效司法、文明司法的程度。三是社會治理。主要從人性化、法治化、程序化、信息化等方面考察社會依法治理程度、社會矛盾化解、公共服務、公共安全、風險防控、政府社會協同治理等情況。

第二,評價維度應包括權力制約監督、權利保障、社會秩序、法治信仰等内容。這類評價可做如下指标設置:權力制約監督通過職權法定、依法決策、廉潔、問責等指标來評價;權利保障通過私法權利(人身權、财産權、智力成果權等)及公法權利等基本權利的保障和落實情況來評價;社會秩序通過社會安全穩定、秩序、糾紛調解機制等情況來評價;法治信仰可通過對法治的信任度、認同度等來評價。

第三,效果檢驗應綜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這是回應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公安工作會議上提出的“努力實現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要求。政治與法律有着天然的聯系,每一條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種政治立場。“法律的制定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國家的繁昌和人們的安甯而幸福的生活。”因此,在評價法律實施的法律效果之外,還要綜合考察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政治效果可通過執政黨領導地位的鞏固、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提升、社會秩序穩定狀況等方面來評價。對社會效果至少有這麼幾個觀測點:法律對社會的調整、規範與促進作用是否得到了實現,司法的運作過程及結果是否符合國情與現實情況,社會及當事人的滿意度,能否推動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等。

第四,評價工作應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聯動推進。對法治實施狀況的整體評估,涉及面廣、難度大,要确保評價工作的客觀公正及有序開展,必須由中央層面承擔相關職能的國家機關聯動推進,各方共同确定評價方法、審視指标體系、組織評估活動、督促評估結果的運用等。評估結果的科學運用是評價的目的所在和動力之源。對法律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就是通過總結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和不足,進而進行修改與完善,因而要注重評估結果的運用。

(六)強化法治實施的監督保障

為了保證法律的高效公正實施,還要強化對法治實施的監督。“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家有關監督機關要擔負起憲法和法律監督職責,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健全監督機制和程序,堅決糾正違憲違法行為。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依法行使職權,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區域内得到遵守和執行。”檢察機關要積極參與、推動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改革和建設,全面協調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捍衛憲法法律權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要切實加大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力度,積極推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無縫對接,依法查辦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要把加強司法制約監督落到實處。

此外,還必須從政治、組織、隊伍、人才、科技、信息、物質等多個方面加強法治保障,為法治高效實施提供強有力的支撐。還要特别注重發現影響法治實施的深層次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程序設計、制度預防和機制阻隔,掃除有礙法治高效實施的障礙和阻力。在當前,人情、關系、金錢、權力等非法律因素的幹擾以及暗箱操作給法治實施帶來的不良影響仍然存在,應當持續進行整治。總之,隻有全方位對法治實施進行監督和保障,才能實現法治實施體系的高效運行。

(七)在國家各領域建設中全面落實法治實施具體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全面依法治國要“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體現推進各領域改革發展對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适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可見,法治實施不是籠統的,更不是抽象的,不能就法治論法治,應當全面融入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态文明、人類命運共同體等各項建設之中,為黨和國家事業的蓬勃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保障和服務經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必須依法調控和治理經濟,要堅持法治思維,增強法治觀念,不能用超越法律法規的手段和政策來抓企業、上項目推動發展;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法律制度,加強法治對市場經濟的導向、支持和保障力度,營造各種所有制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争、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市場環境;培養經濟主體的公平競争意識、産權保護意識等;用法治來規範政府和市場的邊界,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改善營商環境,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

二是保障和維護政治清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健全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堅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國家利益至上有機統一;用法治确保人民當家作主,落實公民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的權利,保障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權利;依托法治全面從嚴治黨,通過法治反腐保廉,保障黨内的風清氣正;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推進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

三是保障和推進文化昌盛。堅持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态領域指導地位的根本制度,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融入法治建設和社會治理;健全人民文化權益保障制度;為文化建設提供法治化的促進與保障,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保障文化繁榮。

四是保障和促進社會公正。完善社會規範體系,健全社會服務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等社會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暢通和規範群衆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促進社會治理法治化;完善群衆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構建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創新社會治理方式,提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能力,保障社會安全和諧穩定。

五是保障和促進生态良好。要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态環境,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動生态文明建設。健全源頭預防、過程控制、損害賠償、責任追究的生态環境保護體系,完善生态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和執法司法制度,完善環境保護公衆參與制度,完善生态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落實生态補償和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行生态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加大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在生态保護過程中的執法司法力度。

六是參與和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戰略布局,堅持統籌推進國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立涉外工作法務制度,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和建設, 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主動參與并努力引領國際規則制定,推動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國際規則體系。

法治中國建設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任重道遠。形成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推進法律的全面有效實施是關鍵,也是難點。從艱難曲折中走過來的中國,更深刻感受到民主法治的彌足珍貴,也正以更大決心和氣力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和法治中國建設進程中,法治實施必然仍将面臨一系列難題、困境與矛盾,我們必須順勢而上、接續奮鬥,信仰法治,堅守法治,提高法治實施水平,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學引領下,續寫法治中國建設宏偉篇章。


本文載《湖湘法學評論》2021年第1期,9-24頁。注釋從略,引用請核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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