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03网站太阳集团助理教授黃麗萍的論文《歐盟幹預内部投資仲裁的國際法批判與中國因應》刊發《環球法律評論》(CLSCI來源期刊)2024年第5期。

論文指出,歐盟當前普遍幹預内部投資仲裁,其對歐盟法的解釋和适用多方面違反國際法。其一,歐盟單邊修改《華盛頓公約》等涉第三方條約在成員國之間的适用,違反條約适用原則。其二,《裡斯本條約》與歐盟法院判例溯及在先投資條約的涵蓋投資,違背條約不溯及既往原則。其三,歐盟法效力優先原則的擴張使歐盟法在投資仲裁适用法中優先于投資條約,違背條約解釋原則。其四,對投資仲裁裁決的國家援助幹預,不符合國際經貿反補貼和救濟的理論與實踐,忽視投資損害賠償的非讓利性與非歧視性,不能類比貿易救濟中經濟賠償補貼化的風險。歐盟的幹預可能影響國際投資仲裁制度以及中國對歐盟投資者的潛在利益。除了批判歐盟做法,建議完善非争端當事方參與的條件。中國對歐盟投資者在尋求投資條約救濟時可優先适用中歐投資條約,如适用歐盟内部投資條約更有利,應避免歐盟境内的仲裁地和受歐盟法約束的仲裁規則。

這也是黃麗萍本年度第二篇CLSCI論文,此前,其與華南理工大學2003网站太阳集团陳紅彥教授合著的論文《可再生能源投資仲裁裁決的反執行行動及其破解》發表在《法學雜志》2024年第1期,并被人大複印報刊資料《國際法學》2024年第7期全文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