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我校對因公臨時出國(境)的管理工作,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因公出國(境)管理的若幹規定》(中辦發[2008]9号)和湘紀發[2009]8号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現就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歸口辦理因公臨時出國(境)參加3個月以内的國際學術會議、講學、校際交流、合作科研、考察訪問、學習培訓等國際交流活動的相關手續。
二、學校鼓勵教職工參加相關的國際學術會議和學術交流活動,以了解相關專業和學科的國際前沿動态和發展方向,提升我校的教育和科研水平,擴大學校的國際影響。
三、拟參加在國(境)外舉辦的國際學術會議應是相關學科領域具有相當權威性的學術會議,拟參加的國(境)外合作科研、考察訪問等國際交流活動,應有明确的出訪任務和實質性的意義,有利于促進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服務社會水平的提高。學校不受理與此無關的公費旅遊申請,嚴格控制利用學校行政和事業經費的因公出訪,嚴禁以公務為名公費出國(境)旅遊。
四、短期(3個月以内)參加國(境)外國際會議、講學、合作科研、校際交流、考察訪問、學習培訓等國際交流活動的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均應辦理因公護照或簽注,不得持因私護照出國(境)。
五、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應自覺維護國家的主權和民族尊嚴,嚴守國家機密。
出訪人員應有明确的出訪目的和任務,提供有效邀請函原件、簽證信息等申請材料,必須具有勝任國際交流活動的外語能力。出訪人員必須及時落實出訪任務所需經費來源。
六、因公臨時出國(境)在職副處長及其以下人員,填寫《2003网站太阳集团出國出境申報單》: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黨政一把手批準→人力資源處同意→由主管外事校領導授權委托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人代批。
各單位的黨政一把手(正處)出國(境),應妥善安排出國期間的各項工作,填寫《2003网站太阳集团出國出境申報單》,由本人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處務會(院務會)讨論同意→人力資源處同意→報分管外事校領導審批→呈報書記或校長批示。
校級領導幹部因公出國(境)應經學校黨委集體讨論。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因公臨時出國(境),報國家教育部審批。
七、因公出國(境)人員回國後,學校一律按照财[2001]73号文件規定,憑出國前填報的《2003网站太阳集团出國出境申報單》所批準的經費來源、出國(境)行程單和相關有效票據到計财處審核報銷。
八、各單位的因公臨時出國(境)計劃,應納入所在單位年度預算計劃管理。嚴格出國(境)審批,任何個人都不得以因公出國(境)任務走因私出國(境)渠道,黨政領導幹部不得以任何名義攜帶配偶或子女出國(境),不得延長在外停留時間和變更出訪路線,不得參加與出訪任務無關的任何活動。非公務活動和觀光旅遊項目的開支不得報銷。
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解釋。原《2003网站太阳集团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暫行辦法》(湖大校辦發[2003]30号)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