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大研字[2005]10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研究生學籍管理,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我校各類在籍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新生應持《2003网站太阳集团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和其他有效證件,按照相關要求和規定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向研究生院請假,并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假期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複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我校研究生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别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不宜在校學習的患病新生,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當在兩周内辦理離校手續。
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内經治療康複、申請入學的,經學校複查合格後,可以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内,研究生應當持本人研究生證到所在院(系)、所報到注冊。未按學校規定繳清學雜費的不予注冊。因故不能如期報到注冊的,可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暫緩注冊期限不超過兩周。無正當事由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退學處理。
第三章 轉學、轉專業與更換導師
第七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除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
(二)招生時确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三)應予退學的;
(四)無正當理由的。
第九條 轉學辦理
研究生轉入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在導師同意接收和轉入院(系)、所考核同意後,經研究生院審核、分管校長批準,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複後,方可辦理入學報到手續。
研究生轉出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研究生所在院(系)、所及導師同意後,經研究生院審核、分管校長批準,拟轉入學校同意接收,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複後,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研究生跨省轉學,需分别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确認轉學理由正當。
經批準由外校轉入我校學習的研究生,一般隻能轉入相應專業和年級學習。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校内轉專業或更換導師。
(一)原指導教師工作關系變動的。
(二)确有特長,經考核證實,轉專業與更換導師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三)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繼續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四)因特殊困難,經學校認定,不轉專業無法繼續學習的。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适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轉專業或更換導師。
(一)入學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
(二)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學習的;
(三)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在校學習期間已經轉過專業的;
(六)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二條 轉專業與更換導師辦理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導師和所在院(系)、所同意,拟轉入專業所在院(系)、所和接收導師同意,研究生院審核,報分管校長批準後,方可辦理。
被批準轉專業與更換導師、并已辦理手續的,不得申請轉回原專業與導師。
第十三條 轉學、轉專業與更換導師的申請,應當在每學期的開學後兩周内提出,其他時間不予受理。
第四章 休學與複學
第十四條 因特殊原因可以申請休學。但在校最長學習年限科學學位碩士生為四年,專業學位碩士生一般為四年,不得超過五年,博士生為六年(含休學時間,下同)。
第十五條 一學期累計六周不參加教學活動的,應予休學。
第十六條 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期,期滿後仍不能複學的,可繼續申請休學,但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由研究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導師和所在院(系)、所研究生教育分管領導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方可休學。休學時間從辦理相關手續後算起。
第十八條 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的待遇,不得返校上課、考試。學校保留其學籍,照發普通獎學金。其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條 複學辦理
(一)休學期滿,須在期滿前一個月内持本人書面複學申請及所在地街道(鄉鎮)等單位開具的學生行為表現證明,到研究生院辦理複學手續。
(二)因傷、病休學的,申請複學時還應當持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康複證明,并經學校醫院複查合格後,方可複學。
(三)休學期間如發現有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不予複學,按退學處理。
第五章 退學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退學。
(一)碩士生一學期有兩門必修課程考試不及格、博士生有一門必修課程考試不及格,經重修後仍不及格的;
(二)博士生學科綜合考試二次不通過的;
(三)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雖提出複學申請但複查不合格的;
(四)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未完成學業的;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因患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未經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七)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八)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二條 由研究生所在院(系)、所提出報告并附相關材料,報研究生院審核,經校長會議研究同意後,方可作出退學處理決定,并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送達研究生本人,不能直接送達的須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三條 受到退學處理或因其他原因受到處理離校的,應在處理決定書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兩周内辦理有關手續離校。
第二十四條 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在退學決定書送達或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五條 凡具有我校學籍、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修完本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完成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符合《中國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2003网站太阳集团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
第二十六條 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但未完成學位論文的,可發給結業證書。
研究生結業後不再具有我校學籍,不得繼續在學校參加教學活動,學校不再向其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二十七條 在校學習期滿一年以上、受到退學處理的,可發給肄業證書。在校學習不滿一年、受到退學處理的,可出具在校學習成績單或證明。
第二十八條 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可發給學習證明。
第二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校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3网站太阳集团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