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大研字[2005]11号
為規範研究生課程學習過程中的相關環節,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課程修讀
第一條 選課
(一)研究生應在每學期開學後兩周内按選課程序進行選課。未按規定辦理選課手續的,不能修讀課程和參加課程考核。
(二)每門課程(專業課除外)的修讀人數不得少于15人,少于15人不開課。
(三)修讀課程一經選定,一般不得改選、退選和補選,隻有當所選課程被取消時,才可以改選和補選。如果需要改選、退選、補選,應在該修讀課程開課後一周内完成,否則不予受理。
第二條 免修
符合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免修條件的,經本人申請,所在院(系)、所核實,研究生院批準後,方可免修有關課程。免修課程的成績注明為“免修”。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修、改修或補修。
(一)考試不及格的課程經補考後仍不及格者,既可以重修原課程,也可以在指定範圍内改修其他課程的。
(二)因轉學、轉專業或更換導師等原因缺修的課程,應當申請補修的。
第四條 學校采取跟班修讀的方式安排學生重修。在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重修的課程門數和重修次數不得超過3次,重修學分數不得超過6學分。
第五條 重修程序
(一)重修申請:填寫重修申請表,交所在院(系)、所研究生教務辦審核。
(二)院(系)、所根據研究生重修申請情況,報研究生院培養辦公室,确認研究生重修的課堂,經過确認後研究生方可取得課程修讀資格。
(三)跟班重修的與所跟随聽課的班級一起參加考試,不另行組織考試。自行參加聽課、考試的,成績無效。
研究生改修、補修按重修程序辦理。
第二章 課程考核
第六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所修的所有課程的考核。
第七條 課程考核方式
(一)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公共課一律為考試課程,專業課考核方式由開課院(系)、所确定,考核結果應以成績單的形式提交研究生院。
(二)考試方式應根據課程的特點和内容确定,可以采取閉卷考試方式、開卷考試方式,或部分閉卷、部分開卷考試方式;也可采用口試方式。專業課具體考試方式由任課教師提出意見,開課院(系)、所審查批準;公共課具體考試方式由任課教師提出意見,研究生院審查批準。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課教師可以取消其本門課程的考核資格。
(一)缺交作業累計達本門課程全學期作業總量的1/3的。
(二)一學期内無故缺課累計超過本門課程教學時數1/3的,或經抽查學生在本門課程有三次缺課的。
第九條 考核組織和安排
(一)所有公共課程的考核均由研究生院統一組織。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為個别研究生單獨組織考核。
(三)公共課期末考試時間一般定在課程結束後兩周内進行。專業課的考核經院(系)、所審查批準後方可進行。
(四)考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鐘。個别課程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的,公共課程由研究生院負責審查批準,專業課由院(系)、所審查批準。
(五)公共課考試監考人員由研究生院負責安排;專業課考試監考人員由院(系)、所安排。
第十條 緩考
(一)因故不能參加課程考核的應當辦理緩考申請,未申請緩考或申請緩考未被批準而不參加考試的按無故缺考處理。
(二)因病申請緩考的應當出示學校醫院分管院長簽字的證明;因公申請緩考的應當由相關單位出具證明材料;因考試沖突申請緩考的應當由本人所在院(系)、所核實。
(三)緩考申請手續應當在本門課程考試之前三天辦理。由本人書面提出,經所在院(系)、所分管院長(系主任)審核同意後,由所在院(系)、所研究生教學秘書于考試前将緩考情況彙總報研究生院。
(四)緩考考試原則上安排在同一門課程下一次考試時進行,不另單獨組織考試。
第十一條 補考
參加考核不及格的,可以補考一次。考試時間安排在同一門課程下一次考試時進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補考資格。
(一)因缺交作業或缺課被取消考核資格的;
(二)因考核違紀、作弊,成績記為無效的;
(三)無故缺考的。
第三章 成績管理
第十二條 成績評定
(一)課程成績評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五級制分優、良、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60分及以上、五級制及格及以上為合格。研究生課程考核合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考核不合格,不能獲得學分。
(二)課程總評成績由平時成績和課程考核成績按照一定的比例綜合評定。平時成績占總評的20%,考試成績占總評的80%。
第十三條 成績記載
研究生每學期課程考核成績在學期成績表中予以記載,成績總表中隻顯示每門課程的最高成績。補考和重修成績按實際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成績認定
(一)因轉學、轉專業等原因發生學籍異動時,應向所在院(系)、所提出成績認定的書面申請,由研究生院審核後予以認定。
(二)我校與外校簽有學分(成績)互認協議的,按有關協議認定成績。
第十五條 成績查詢與異動
(一)自行登陸研究生綜合教務管理系統查詢成績,對于确有正當理由需要查詢試卷的,可在辦理完相關手續後進行查詢。
(二)對于在閱卷、登分過程中由于閱卷教師的漏評、合分錯誤、漏報、錯報等原因,緻使研究生成績出現錯誤需要異動的,可以辦理成績異動手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2003网站太阳集团研究生課程管理及考核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