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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者的親曆,叙述者的對話—— 袁坦中新著 《叙述的定罪論》薦讀

時間:2023-12-14 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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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叙述的定罪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3年11月

作者:袁坦中

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師

什麼是定罪?

什麼是定罪論?

什麼是叙述的定罪論?

誰在叙述?在叙述什麼?

怎樣進行叙述?

在打開這本《叙述的定罪論》之前,我們的頭腦裡充斥着關于定罪論的思考。關于什麼是定罪和什麼是定罪論早有學者進行讨論并有所研究。袁坦中老師在書中也進行了總結:“泛泛來說,确定一個人是否犯罪,就是定罪。和罪刑法定的背景聯系起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刑法規定的罪狀的刑法适用活動,就是定罪。定罪必然涉及由誰來定罪、依據什麼标準來定罪、按照什麼方式來定罪,這些事項結合起來就構成定罪制度。”其實袁坦中老師讨論的定罪論,借鑒參考法學大師考夫曼在《類推與“事物本質”———兼論類型理論》中的努力,也就是刑事法律的現實化過程。如何将紙面上的刑法,以一種合理、恰當的方式轉化為實踐中活生生的刑法适用案例即生活中的刑法,是本書所嘗試做的所有工作。

赫爾曼·梅爾維爾在《白鲸》裡寫道:

港埠是樂于救助的;港埠是慈悲的;在港埠上是安全的,舒适的,有家庭,有晚飯,有溫暖的毯子,有朋友,一切都對我們人類十分親切。但是,在大風裡,港埠,陸地卻成為船隻的最可怕的危境;船隻必須避開一切殷勤;讓陸地稍微一碰,雖然不過是輕輕地把船骨一擦,卻會使船隻渾身都發起顫來。船隻用盡全力,扯起所有的篷帆、離開海岸;為的是要堅決抗拒那股很想把它吹向家去的大風;再去尋找那波濤洶湧的一片汪洋;為了避難,卻絕望地沖向危險;船隻的唯一的朋友也是它的最殘酷的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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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沒有因循三段論或者等置論的老路,面對無數人走過的捷徑、大路,面對安全舒适的港埠,他勇敢地離開海岸,尋找那片洶湧波濤的汪洋,即使在探索之初他不知道這片汪洋存不存在——當然經過無畏地探索和證實,作者發現了這片大海;但是否真的存在,還需要讀者在一個或者明朗或者多雲的日子,或者偶然不經意間或者懷抱疑惑之心翻開這本書一探究竟。在這裡先簡單介紹作者關于定罪論的理解和思考,也能給讀者打開不一樣的思考視角。這個視角不局限于刑法或者刑事訴訟法領域,也不局限于法學領域,這是一場融合維特根斯坦的存在主義、陳嘉映所主張的“道行之而成”的實踐觀點等的精神火花碰撞,刑法的哲學性、曆史性給這次孜孜不倦的探索提供了養料和支持。

本書共分為五章。第一章是對“叙述的定罪論”的籠統介紹,在這裡作者給出了三段論和等置論不能成立的理由,并提出了一種全新的“叙述的定罪論”。根據叙述者是否親曆,叙述的要素也有所不同:親曆者作為叙述者,則叙述要素包括三個,即叙述者、罪狀、犯罪事實;叙述者非親曆者的,叙述的要素包括四個,即叙述者、證據、罪狀和犯罪事實。現實生活中叙述者一般不是親曆者,他依據證據叙述犯罪事實。而叙述者進行叙述時也需要經曆通過情節編排進行解釋、通過論證進行解釋和達成共識三個階段。作者提出:

泛泛來說,刑法适用就是将刑法适用于案件當中,認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刑法規定的罪狀的活動,為了回答被告人是否犯有刑法規定的罪狀的問題,追訴者需要叙述一個被告人犯有刑法某某罪狀的事情,如果這個事情以證據為依據,以司法罪狀為原型,其正确性得到了被告方在審查式定罪程序保障下的承認,即有效成立為犯罪事實。在我國刑事公訴中,也可以表述為:人民檢察院關于被告人犯有刑法罪狀的指控,當其是以證據為依據并以司法罪狀為原型,正确性得到被告人在正當程序(辯證的訴訟化司法程序)保障下的承認時,人民法院應即認定存在應予追究的犯罪事實。這樣的法律适用,具有“一體、兩面、三環節、四要素”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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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四章“叙述的犯罪事實觀導論”“叙述的定罪證據觀導論”“闡釋的司法罪狀導論”“叙述的正當程序觀導論”就是對第一章各要素、各階段、“一體、兩面、三環節、四要素”的具體展開。

作者針對三段論将事實分為案件事實和法律事實、事實和價值的二分法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作者認為事實和價值兩者密不可分,價值判斷就在事實之中,無須區分案件事實和法律事實,“應當”蘊含在“是”之中,不存在先有“是”後有“應當”兩次判斷,對事實的判斷和認定是一氣呵成,無須分野。而針對等置論所主張的“目光穿梭在事實與法律之間”,作者認為在定罪活動中案件事實和犯罪事實融為一體,不存在将客觀案件事實認定為犯罪事實的邏輯,案件事實自始至終都是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本身就包含法律評價。因為叙述事實的過程中就已經包含了意義和價值,任何對案件事實的叙述都有前理解的身影,不管是習得法律者還是普通大衆。

叙述的犯罪事實是已經過去的犯罪行為的現時存在狀态,和過去的犯罪行為一體,是成長了的犯罪行為,與過去的犯罪行為不可分割,構成定罪的對象。作者主張的犯罪事實是四位一體的犯罪事實,訴訟主體、證據、罪狀、犯罪事實四者缺一不可。作者主張的證據“四性”包括依據性、親曆性、真實性、法律性。作者在定罪的證據觀一章提出了證據的親曆性。叙述案件事實的應為親曆者,親曆者叙述的與犯罪事實有關的情況才能作為證據。書中司法罪狀不同于犯罪構成,是一種動态的問答邏輯結構,是對立法罪狀的個案形态和具體化,“在個案當中得到闡釋或者續造的立法罪狀,是個案形态的立法罪狀”,存在于每一次司法适用之中。叙述者叙述的司法罪狀通過猜測和發現,運用證據證實或者證僞,采取正反合的視域融合推論過程,正面能夠成立,反面無法推倒便能夠成立。作者将司法罪狀分為蘊含罪狀和明述罪狀,前者是蘊含在叙述中的司法罪狀,是默示之知;後者是将前者以明述的方式講述出來的法律意義。正常程序使二階刑法成長為三階刑法,一切定罪活動必須得到被告人在正當程序保障下的承認。“未取得正當定罪程序保障下被告人的有效承認,不得定罪。”被告人的承認是基于對話理性的承認——公訴人基于證據提起公訴,被告人基于起訴有所質疑、公訴人回應質疑、被告人無所質疑,這種承認不是口頭上、形式上的承認,而是不得不認,犯罪事實不可能不是如此。至此,定罪活動即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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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圍繞一個核心命題:“公訴機關叙述的被告人違反刑法罪狀之事,當其是以證據為依據,以司法罪狀為原型,而得到被告人在辯證的訴訟化司法程序保障下的承認時,人民法院即應認定為犯罪事實。”核心命題之下,犯罪事實、叙述者、證據、司法罪狀、定罪證據、正當程序這些要素和内容有機聯系在一起,統一于定罪理論。叙述的定罪論基于對話,有其自然而然、“道行之而成”的自在邏輯。對于犯罪事實的叙述需要具體語境下的對話參與方的共同參與,他們的對話充滿理性、自然性質,該怎樣對話、用什麼對話、對話會産生什麼樣的結果,因對話者和對話的要素的不同帶來細微不同的效果。對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者來說,每個案件的處理其影響力都是具體而微的,因而需要為之付出恰當、充分的努力。作者基于辯護的實踐經驗更多地站在保障被告人權益的角度去思考,我們也深知以次立場考慮是對的——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需要切實維護,這是法治的要求,也是刑法的要求。

正如袁坦中老師在後記中提道,“這個命題的揭示和遮蔽,筆者自己不宜作為評述者。小書有他自己的命運”,這本小冊子的命運如何、走向何方,還是要看他的閱讀者和參與者,對話的形式多種多樣,對話的内容也因人而異。相信這本書會給人們帶來新的思考範式、新的分析眼光,遇到他的有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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