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2003网站太阳集团 >> 學生事務 >> 班團活動 >> 正文
您的位置: 2003网站太阳集团 >> 學生事務 >> 班團活動 >> 正文

2020級法學四班:“法”義之辨 中西之異 ——2003网站太阳集团法學2004班第二次讀書會召開

時間:2020-11-07 浏覽量:


為了進一步提高同學們的法律思辨性,培養法律思維。2003网站太阳集团新生年級法學2004班于2020年11月6日下午在南校區綜合樓215教室召開了第二次讀書分享會。法學2004班班主任、《法理學》授課導師蔣海松副教授擔任講評老師。法學2004班學習委員楊仁擔任主持人。楊青松、林文婧、翁垚傑總共三位同學上台演講。讀書會圍繞着法學家梁治平先生對中西之“法”進行探究的名篇《“法”辨》展開,讀書會由學習委員楊仁同學主持。主持人楊仁同學簡短介紹了《“法”辯》的作者簡介及外界評價後,讀書會正式開始。



楊青松:中西方“法”之異同

“法”之一字,玄妙無窮。它不單單是一個文字現象,更是伴随着社會的發展而誕生的社會現象。無論是西方自然法的理性、公正,還是中國法自然的威嚴肅穆,都有其獨特的曆史背景。對“法”的理解,更應該從橫縱兩個方面去研究。橫向上,應當比較中西方同時期展現出來的不同法治特點,并深究這些特點形成背後的社會基礎。縱向上,應當梳理出中西法律史的脈絡,明白其中的法律淵源。最後在繁雜的法律現象中找出共通之處,進而對“法”的本質有初步的了解。



林文婧:中西方“法”觀念之别與社會結構

梁治平先生的這篇文章圍繞着“以漢字的法作為拉丁語Jus和Lex一類詞的對譯能否言盡其意?”的問題展開,通過對法作為字、詞以及法作為社會現象的兩方面分析出二者之蘊意不能完全對等,最後通過中國及古希臘、古羅馬等國家産生的過程分析了中西方“法”的觀念,功能之差異。鑒于此我認為法律并非是真空的,隻有将法律置身于社會結構之中,我們才能更清晰地了解中西方“法”之不同。正如文章開頭所提到的——“民族法和民族語言是民族曆史文化的産物,具有民族曆史文化的鮮明特點。



翁垚傑:以文化闡明法律

梁治平先生的《“法”辨》在全面客觀地将中國關于“法”之觀念,技術與西方的觀念法發展進行比較時,跳出了純粹的理論推演與概念分析,給我們提供了一個更為深刻的視角,即以“以法律闡明文化,以文化闡明法律”。與此同時,其研究中國法與中國傳統文化的諸多問題時也堅持着“社會學的”、“曆史的”和“比較的”研究方法。足以體現其著寫時的嚴謹與科學之精神。從《“法”辨》當中我們應當注意理解中西之所謂“法”之差異,學習梁治平先生在分析法的思維方式和思考角度。




三位同學演講完畢後,台下響起掌聲。主持人緊接着宣布進行第三環節——同學自由讨論。同學們都積極參與讨論,提出了自己的獨到見解與疑惑之處。随後蔣海松老師點評了本次讀書會,對同學們相對于上一次讀書會的進步表示了贊揚,對大家積極參與讀書會的熱情和學術态度給予了肯定。他提示大家更應注重中西國家起源的不同路徑、血緣影響差異、社會結構差異等方面對中西法觀念的影響。蔣老師對同學們提出的疑惑進行回答。有同學提問,“中西方都談及法律與道德之結合,而為何效果截然不同”。蔣老師認為,中西方其實都有法律與道德結合的論述,法律與道德相容絕非中國的專利。但中西法律與道德之結合方式是相異的。中國古代将道德作為法律,即賦予了道德觀念具有影響法律判決之“特權”,是一種較為直接的道德法律化。而西方更多是将道德通過特殊的法律技術“轉化”進法律領域,黑格爾所謂道德“發揮”在法律裡。相對而言,道德與法律的各得其宜,适度區分,使得其法律不再純粹作為禮之工具,作為一種統治工具,法律間接表達道德關切,反而更有空間來承載權利、自由與正義的價值。我們法律人當然也關心道德問題,但主要關注的是具有法律意義的道德因素、在法律平台上檢視道德因素,而非道德萬能主義、道德中心主義。最後蔣老師又引用了《我不是藥神》的現實案例與江歌劉鑫案的判決啟示我們,“作為法學生要學會以法言法語去體現法律的溫情,以法律技術去實現道德關懷!”

讀書分享交流會在大家熱烈的交流氛圍中圓滿結束了。大家紛紛表示,讀書會加強了自己的法律素養,同時更重要的是學會了用法律思維去思考,用法言法語來表達。

2003网站太阳集团-首页(欢迎您) 版權所有©2019年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麓山南路2号
郵編:410082   電話:0731-8882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