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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博觀約取 厚積薄發 ——張紅副教授談民法學習與教學體會

時間:2020-07-11 浏覽量:

  

張紅老師簡介


張紅,男,漢族,1976年7月生于湖南省臨澧,博士研究生學曆,2003网站太阳集团民商法學專業畢業。現為2003网站太阳集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領域為民商法學,特别是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等。在《中國法學》《法學評論》等核心期刊發表論文20餘篇。

寫作本文的緣由有兩個:一是受命而作,二是應景而作。五一節前兩天,我的老師劉老院長給我打電話,令我為本期校友通訊寫篇民法教學方面的稿子,本想偷懶推辭,但老師有令不能拒絕。另外,我想到5月下旬要表決通過的我國民法典,遂想借此機會談談民法學習的體會和感想,時機正好,故為應時應景之作。

學習民法的感受,我想法學專業的畢業學生都有同感,那就是“博大精深、源遠流長”。“博大精深”緣于民法理論體系的龐大,除了基于“提取公因式”而形成的德國式民法總則之外,尚有人身法和财産法兩大類;這種龐大的民法體系,從即将表決生效的我國《民法典》體系結構觀之,就可見一斑,它包含了民法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和侵權責任七編。所謂民法“源遠流長”,在于民法理論演變的曆史悠久,民法的起源一般追溯到羅馬法,對照羅馬法與現代民法的規定,有學者曾經感歎“陽光之下無新事”!曆經兩千多年法律規定亦是如此。



更要命的是,研習中國民法特别是财産法,往往是枝蔓叢生,盤根錯節。不僅民法體系内有諸多個案批複、司法解釋、會議紀要等司法文件,甚至當下的指導性案例,都會影響到我們對民法法條的解釋立場和結論。而且還有民法體系之外龐雜的行政法、憲法、民事訴訟法(如強制執行)、乃至刑法(如刑民交叉案例),都有可能對民事法律行為或民事權利産生至關重要的影響,他們通過民事轉介條款侵入民法體系之内,從而對私法自治或行為自由形成諸多限制。另外,從法律體系的位階而言,除了各種各樣的法律影響或限制民法體系的自洽性之外,我國還有多如牛毛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部門規章)、地方性規範性文件、乃至地方法院内部的指導意見等等,都會在民事司法實踐中影響着民法的運行。因而,在教學中我時常提醒學生,在校期間所學的民法知識,一般僅是涉及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的規定及其體現的理論,但在我們目視所及的“冰山之下”,還有極其龐雜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有待學生結合理論與實踐而繼續研習。




當然,對于中國的人身法部分,同樣會存在諸如此類的問題,隻不過所涉程度不一而已。與我而言,更關注的是人身法背後的立法政策導向問題,我國立法者對于涉及人身關系的财産之規定的邏輯,采取與遵從個人主義立場的市場經濟邏輯的物權法相一緻的規則,是否會與中國人身法所安身立命的家庭(親屬)團體主義和家庭倫理邏輯而悖離?這從大家熟知的所謂“公序良俗第一案”(泸州遺贈案)司法判決結論與民法學界截然相反的立場之中,可以管中窺豹。同樣,婚姻财産的處理等規則的争議,亦隐隐約約似與之相關。我有時在想,這究竟是立法、司法或社會的問題,還是我們民法人的價值觀的問題,這值得我們深思。就我個人而言,因為我的興趣和研究重心在财産法部分,對其并無過多關注和研習,所以沒有太多的意見可供諸位參考,如有錯謬請多指教和諸位自我修正。



面對如此複雜的民法體系、民法理論和民法規則,特别是此時此刻,我們正在等待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來更新和修補自己的民法知識體系,我們如何應對和研習民法?我的立場是“博觀約取、厚積薄發”,這不僅是我自己研習民法的态度,也是民法教學的經驗。在我看來,學習民法猶如練習武術,正如電影《一代宗師》中的宮二所說,有個“見自己、見天地、見衆生”的過程。初學民法之後,對民法知識體系自己好像什麼都知道,但也好像什麼都知道的不多,因而激勵自己有必要繼續深入學習,這是所謂“見自己”的過程,這個階段重要的是如希臘神廟上的箴言“認識你自己”;

然後,進一步學習民法,會看到域外民法對同一問題有相同或不同的規定,會看到對同一問題中國各級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也有相同或不同的規定,會看到中國司法對同一類案件有同案同判或同案不同判的争議,由此進入到學習民法的另一階段,即“見天地”,此時,需要自己對每個問題均由自己的基本立場、判斷依據和法律思維邏輯;最後是在司法實務實踐中學習民法,面對形形色色各種各樣的真實案件,需要脫離書本的束縛來面對真實的中國司法問題,運用自己習得的民法理念、法律邏輯、解釋方法和價值衡量等手段,妥當運用民法規範來解決實際案例的糾紛,這是一個“見衆生”的過程。總而言之,學習民法,就是一個把民法書不斷讀厚、然後變薄而成為自己知識的過程。至于究竟應如何學習民法,有以下粗淺的看法供參考。

 首先,學習民法須先宏觀了解民法規範的社會背景。民法作為“法”的一部分,它也隻是調整社會關系的一種規範。我們的民法或民法典規範的社會背景,體現出“共時性”特征,不僅要規範農業社會、還要規範工業社會和信息化社會的法律關系,而相對于農業社會而言,後兩種社會的共同點就是高風險,這就是德國學者貝克提出的“風險社會”理論。中國民法規範對“風險社會”的回應,就是采取部分民法規範(概念)的社會化,如中立的理性人标準、意思主義的表示主義解釋方法、過錯的客觀化、無過錯責任、生态環境責任賠償、侵權責任社會化和合同法的客觀化等,另外對諸如個人信息權、隐私權等權利予以特别規定,以回應風險社會對民法規範體系的挑戰。當然,從傳統的法治國家-市民社會的結構來看,民法是調整市民社會的基本法,是市民(自然人)得以依照其實現私人領域自治和自律的根據之所在,正如法諺所言“法無禁止即自由”,但行為自由一般應受公共利益、公共道德以及公序良俗原則等限制。同時,“民法人”也得遵守羅馬法學家的誡令:“誠信生活、勿害他人、各得其所”。




其次,學習民法應持個人主義和整體主義的民法觀。民法的哲學基礎主要是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反映在民法典和民法教材中,都是以民事權利體系來編排的;在民法理念上奉行私權神聖和個人權利之上,當然也有諸多限制,即國家管制對私人自治的幹預。但是,我們也要看到所謂限制和幹預的基礎,就是來自社會整體主義的立場,個人權利和行為自由應受社會整體利益(公共利益、公共道德等)的限制,特别是個人财産權不僅負有社會義務(如城市汽車限号行駛),還有基于公共利益得特别犧牲個人财産權(如征收);這種立場的規定還有民法典中出現的生态環境損害賠償等。

再次,學習民法需對概念體系及體系邏輯有準确把握。民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采用了法定主義與意定主義(民事法律行為作為工具)的調整方法。對法定主義調整領域,我們沒有意思自治,隻需對概念準确理解記憶規定即可。對于意定主義的調整領域,通過民事法律行為作為工具來實現意思自治,當事人可通過自己的意思來安排自己的行為,此時準确理解民法概念及體系邏輯殊為重要。如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之物的行為,民法上由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兩種處理邏輯,至于何時适用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就需對無權處分、公示效力與善意取得等概念體系有準确的理解,否則容易出錯。我發現最高法院法官在解釋無權處分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結果的問題上,其概念體系與解釋邏輯都存在偏差,導緻司法實務中所謂“物權行為”概念大行其道,但我國立法者和參與立法的學者均認為我國物權法是不承認這個概念的。

複次,學習民法應有“中國問題”意識。當下學習民法,我們已經從“照着西方規定學”到了“接着中國規定學”的階段,我們要面對中國司法實踐中真實的“中國問題”,應該是運用民法解釋方法來适用中國的民法規範,而不是用域外規定來解釋中國問題。當然,我并不排斥域外民法規定的學習,域外規定隻能以功能主義比較方法來借鑒和參考,但并不能直接照搬域外民法理論和規定,來解釋中國民法問題和解決中國語境下民法糾紛。

最後,學習當下的民法應持法解釋學立場,運用民法解釋學方法來解讀民法規範,運用請求權基礎的方法來尋找妥當的法律依據。

至于民法教學的經驗和感悟,我認為由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老師自己必須弄清楚民法概念體系、民法解釋方法和民法規範的法理。弱水三千,隻取一瓢飲,老師在教學過程中必須自己有比較深厚的積累,才能給學生闡述清楚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因此,我常以教學“不誤人子弟”和“不誤導學生”為目标來警醒自己要多研究多學習。二是在教學過程中要培養解決問題的能力,更要注重培養學生發現問題的能力。我以為目前的教學目标經常是以解決問題為導向,所以老師孜孜已倦地告訴學生怎樣去解決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但我發現,我們的學生在校期間缺乏的恰恰是發現問題的能力,不知道民法規則制度在理論上和在實務中存在的問題,導緻學生不會去主動深入地學習,隻能照着書本來死記硬背。進而導緻學生面對實際司法案例時,通常是無從下手感覺,掌握的民法理論知識與民事司法實務嚴重脫節。




所以,我通常要學生同時看兩本以上的教材以及重視司法實務判例的閱讀,來培養自己發現問題的能力。第三,重視基本概念和理論知識講授,更要重視民法解釋方法和請求權基礎方法的講授。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論的知識非常重要,這是學習民法的基本功,我們必須重點學習和講授,但是,我認為,民法解釋方法和請求權基礎方法也是非常重要的,民法解釋方法旨在告訴學生如何去解釋民法規範或填補規範漏洞之方法,方法運用得當方能準确解釋民法規範的涵義;請求權基礎方法旨在指導學生如何去找法,如何去定位到正确的法律依據之方法,一項民事訴訟請求須有确鑿的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才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第四,解決民事糾紛問題須有證據材料支持,不能依據其他信息發表專業意見。打官司打的是證據,法院判決依據的是證據反映出來的法律事實,而不是其他。在教學過程中,經常警示學生:法律人說話必須有證據,沒有證據法律人不能表達專業意見。所以,我通常對有些法律人依據新聞報道,在微信等平台上發表專業意見的做法持以懷疑的立場。第五,教導學生解決某一民法問題,須先進行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的檢索,把涉及此類問題的規定找齊,再來整體梳理相關規定,然後結合民法理論來尋找解決問題的思路和策略。第六,學習民法要有好奇心、耐心和持久的毅力,長期堅持學習才能真正學好民法,此為厚積薄發之意義。



(載《法學學友通訊》,編輯:李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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