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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重科杯”第三屆全國法科學生寫作大賽4号公告:案例評析範文之一

時間:2022-12-23 浏覽量:

随着“全國法科學生寫作大賽”的持續舉辦,如何讓每一位參賽同學都獲得更多的成長,尤其是在寫作能力與素養上能有所提升,成為萦繞在舉辦方心頭的一件大事。通過公正嚴格的層層評審與選拔,獎掖優秀學子和作品,激勵和引導法科學生将寫作能力作為從事法律職業的重要基礎,是大賽舉辦的初衷之一;如何用心用情用力将大賽打造為師生切磋寫作方法與能力的平台,為全面依法治國培養更多優秀法治人才,是我們矢志不渝追求的目标。為此,大賽組委會主任、中國法學會法學期刊研究會會長張新寶教授多次提出要将“這件好事辦漂亮”,并倡導在辦賽過程中推出案例寫作指引或指導性示範,為同學們提供方法論的指引和支持。之所以選擇“案例評析”賽道作寫作指引,一是因為案例評析寫作對法科生極為重要,正如王澤鑒先生所言,“案例是學習法律的根本”,學會寫案例評析在法科學生寫作能力培養中具有“固根本利長遠”的基礎性地位。二是就本科階段的知識積累而言,将案例評析寫作作為入門基本功訓練更為合适。

經組委會讨論,決定陸續轉發(首發)一些優秀的案例評論文章幫助參賽同學學習寫作案例分析,提高參賽作品的案例分析水平,并在此基礎上逐步規範化,編撰《法學案例寫作指引》。本期首先推送張新寶老師近期就一例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件撰寫的一篇案例評論文章——《正确闡釋和适用法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3民終9583号判決評述》,該文發表于《求法》100期專刊,判決書原文附在正文下面的鍊接中。感謝張新寶老師和《求法》雜志的授權,謹在此與大家分享。

正确闡釋和适用法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3民終9583号判決評述

張新寶

中國人民大學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授

網絡信息法中心主任



引言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3民終9583号民事判決書裁判的案件是王敬濤訴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個人信息保護糾紛上訴案,涉及告知-同意規則在具體應用場景中的理解、必要原則的适用以及侵害個人信息權益之侵權責任的認定等新問題。本案判決不僅解決了原被告之間的民事糾紛,同時也闡明了法律的規定,為正确理解與适用相關法律提供了一個範本。

一、案件事實與判決

2019年4月,王敬濤首次通過微信登錄微視APP,并勾選授權微視APP獲取其微信好友關系。其後,王敬濤卸載微視APP,恢複手機出廠設置并重新下載微視APP和微信,再次通過同一微信号登錄微視APP。登錄時微視APP申請獲得的權限主要包括獲取用戶昵稱、頭像、地區、性别等公開信息以及獲取用戶微信好友關系,其中前者用戶無法取消勾選,而後者用戶可以選擇取消勾選。王敬濤在第二次登錄時通過取消勾選拒絕授權微視APP獲取其微信好友關系,但是在微視APP“通知推送”界面中“好友加入微視”默認為開啟狀态,“我的視頻推薦給好友”“好友的視頻推薦給我”等功能按鈕亦處于默認打開狀态。2020年5月之前,用戶可以通過在微信中關閉“微視的朋友關系”來撤銷微視APP中對微信好友關系的授權,但不能直接在微視APP中操作撤銷對微信好友關系的授權。2020年5月之後,騰訊公司更新微視版本,用戶可以在微視APP中直接撤銷對微信朋友關系的授權。王敬濤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騰訊公司立即停止在微視APP中使用其性别、地區及微信好友關系信息,并在服務器中徹底删除其全部個人信息,同時向其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并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敬濤所主張的性别、地區和微信好友關系三類信息均形成于其使用微信軟件的過程中,在一定範圍内已公開。騰訊公司在微視APP中使用此等個人信息的行為不會對王敬濤的私人生活安甯造成非法侵擾,不構成侵害王敬濤的隐私權。微視APP收集使用用戶的性别、地區和微信好友關系信息主要是用于增加其社交分享的産品屬性,符合其産品定位。騰訊公司在收集使用王敬濤的個人信息時已取得王敬濤的授權同意,其行為已保障王敬濤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删除權,不構成侵害王敬濤的個人信息權益。故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王敬濤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敬濤對性别、地區和微信好友關系信息不具有隐私期待,其不屬于受法律保護的隐私。由于騰訊公司未舉證證明地區、性别信息是微視APP提供正常服務或實現完整業務功能所不可缺少的信息,微視APP強制獲取用戶地區、性别信息不符合互聯網平台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必要性原則。王敬濤在第二次登錄微視APP時取消勾選對微視APP使用其微信好友關系的授權,故微視APP繼續使用其微信好友關系的行為未取得有效的個人同意。此外,在騰訊公司更新微視APP版本之前,騰訊公司提供的撤回授權路徑亦非便捷途徑。鑒于騰訊公司在二審期間已經删除案涉個人信息,且王敬濤未舉證證明騰訊公司使用其個人信息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導緻損害,二審法院判決騰訊公司支付王敬濤參與訴訟的合理支出一萬元,同時判決駁回王敬濤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判決書中的釋法

(一)區分隐私與個人信息

隐私權與個人信息權益保護的客體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但二者同時也存在本質區别。隐私權制度的重心在于防範個人的秘密不被披露,其内容主要包括維護個人的私生活安甯、個人私密不被公開、個人私生活自主決定等。[1]與此相比,個人信息權益保護的對象不是個人信息的私密狀态,而是自然人對其個人信息的支配與自主決定,從而保障自然人的人格尊嚴與人身财産安全等人格利益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不受侵害。本案中,原告的微信好友關系已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共享,原告的微信好友可通過“點贊”“評論”等互動方式自由獲知原告的微信好友關系,故原告的微信好友關系信息不屬于隐私。原告的性别信息和地區信息本身不具有私密性,同時在微視APP允許用戶變更自己的性别、地區信息的情況下,原告未對其性别信息和地區信息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故原告的性别信息和地區信息亦不屬于隐私。《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條第1款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别或者可識别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依照該條款的規定,對個人信息的界定以“可識别性”為主要特征,即某一自然人的身份能夠通過相關信息直接或間接識别。[2]本案中,微視APP用戶的性别、地區和微信好友關系信息與其他平台信息結合後,均具備識别特定自然人的可能性,故原告的性别、地區和微信好友關系信息均屬于原告的個人信息。在此基礎上,二審法院正确認定騰訊公司處理原告性别、地區和微信好友關系信息的行為不構成侵害原告的隐私權,但構成侵害原告的個人信息權益。

(二)告知-同意規則在具體應用場景的理解

依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3條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礎是其取得有效的個人同意。個人在具體場景中是否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作出同意及其同意是否有效,往往是判斷個人信息處理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與權益侵害性的關鍵。本案中,原告在第一次登錄微視APP時授權微視APP獲取其微信好友關系信息,随後原告卸載微視APP,恢複手機出廠設置并重新下載微視APP和微信,在第二次登錄微視APP時取消勾選對微信好友關系信息的授權。原告在第二次登錄時取消勾選授權的行為,應當被解釋為拒絕同意騰訊公司處理其微信好友關系信息的行為。而微視APP基于原告在第一次登錄時對微信好友關系信息的授權繼續處理原告的微信好友關系信息,此等行為不符合個人信息處理的合法性與正當性要求。二審法院通過深入分析原告第二次登錄時取消勾選授權行為的性質,準确地理解與适用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和《民法典》所規定的告知-同意規則。

(三)必要原則的理解與适用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條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于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根據個人信息處理的必要原則,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在滿足其服務或産品核心功能的必要限度内,收集最少類型和數量的個人信息,且個人信息處理者一旦缺少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将導緻其無法正常提供服務或産品。[3]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秘書局等部門印發的《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第4條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僅以改善服務質量、提升用戶體驗、定向推送信息、研發新産品等為由,強制要求用戶同意收集個人信息的,其行為屬于違反必要原則、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的行為。本案中,原告在登錄微視APP時無法取消勾選對性别信息與地區信息的授權,但此等信息并非微視APP提供正常服務或實現完整業務功能所不可或缺的個人信息。微視APP收集使用性别信息與地區信息的目的僅僅是為了向用戶提供更加個性化、更具市場識别度的服務。此外,微視APP允許用戶随意更改和填寫其性别信息與地區信息,這也表明性别信息與地區信息并非用戶使用微視APP所必須提供的個人信息。基于此,二審法院正确認定騰訊公司在微視APP中強制獲取原告的性别信息與地區信息不符合個人信息處理的必要原則。

三、判決要旨評論

(一)關于停止侵害或删除的适用條件

依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7條第1款的規定,在個人信息處理者基于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的情形,個人未作出同意或者撤回同意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主動或者根據個人請求删除個人信息。個人信息處理者删除個人信息不僅表明其已經停止了包括存儲在内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同時也有利于降低個人信息洩露或者被濫用的風險。[4]《民法典》第1167條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财産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在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情形,個人請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删除個人信息是其行使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請求權的重要方式。與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請求權相同,删除權的行使不以個人信息處理者有過錯為要件。[5]本案中,騰訊公司在二審期間已經主動删除原告的性别、地區和微信好友關系信息,因此對于原告要求騰訊公司在服務器中删除此等個人信息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未予支持。

(二)關于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處理個人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損害,個人信息處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個人信息處理者侵害個人信息權益之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需要滿足侵害行為、損害、因果關系和過錯四項要件。

其一,個人信息處理者實施了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為。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為往往違反了《個人信息保護法》《民法典》《電子商務法》《網絡安全法》等法律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6]

其二,被侵權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遭受損害。《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9條第1款所規定的損害既包括财産損失,也包括精神損害。但是,依照《民法典》第1183條第1款的規定,隻有在侵權人侵害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情況下,被侵權人才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實踐中,被侵權人證明其遭受的精神損害達到法律規定的嚴重程度存在一定困難。馮·巴爾教授指出,在人格權侵害案件中,财産損失隻是例外情況。通常情況下,被侵權人隻有在其人格權遭受“嚴重”侵害時才能得到侵權法的保護,這導緻人格權的保護相較于财産權的保護而言處于不利地位。因此,在人格權侵害案件中,法院在準确認定侵害人格權造成的财産損失與精神損害之外,還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名義上的損害賠償”(nominal damages),從而為人格權提供更完善的保護。[7]

其三,個人信息處理者實施的個人信息處理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鑒于個人與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舉證能力上的差異,在明确不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情況下,為了平衡保護被侵權人的訴訟利益,應當降低因果關系的證明标準。[8]在侵害個人信息權益案件中緩和因果關系之“相當性”的證明負擔,是指從寬理解“若有該行為,通常是否會産生該損害”,隻要原告證明個人信息處理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條件關系,即可認定存在因果關系。[9]

其四,個人信息處理者具有過錯。《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9條第1款明确規定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損害賠償責任适用過錯推定責任。個人信息處理者實施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或者未盡到法律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本身即表明個人信息處理者具有過錯,除非其能夠證明其個人信息處理行為不屬于違法行為或者已經盡到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從而推翻對其過錯的推定。[10]

(三)關于賠償數額的确定

《個人信息保護法》第69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按照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此獲得的利益确定;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和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确定的,根據實際情況确定賠償數額。”在侵害個人信息權益案件中,被侵權人舉證證明其遭受特定财産損失或者嚴重精神損害的,此等财産損失或者精神損害應當被認定為損害。在被侵權人無法對其遭受的财産損失或者嚴重精神損害進行舉證的情形,一般理性人都認可必然存在的損失也應當被認定為損害。例如,個人信息處理者對個人信息的利用必然會為其帶來商業利益。雖然此等利益的具體數額難以通過證據證明,但其同樣屬于個人信息處理者因侵權行為而獲得的利益。此外,法院還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決個人信息處理者承擔“名義上的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17号)第12條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财産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将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内。”“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财産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内确定賠償數額。”依照該條規定,被侵權人的維權成本,包括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和合理的律師費用屬于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的财産損失。當損害的具體數額難以通過相關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标準或者方法确定時,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個人信息處理的目的、處理行為的類型、被侵害的個人信息的種類、被侵害的個人信息權益的類型、程度等因素,[11]在50萬元以下的範圍内酌情确定賠償數額。

結論

個人信息保護的司法治理具有包容性、靈活性、示範性等特征,是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一份論證說理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判文書,本案判決生動展現了司法活動對于信息産業合法合規經營的促進和引導作用。在本案原告起訴時,騰訊公司運營的微視APP在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存在未經個人同意處理個人信息、未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方式以及強制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等違法違規問題。随着案件審理工作的不斷推進,騰訊公司于2020年5月、2021年10月和11月更新微視和微信版本,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整改,二審法院對騰訊公司所作出的改進亦予以肯定。由此可見,法院在司法活動中正确解釋和适用法律,可以為信息産業的健康發展指明方向。

二審法院認定,原告所主張的性别、地區與微信好友關系信息不屬于敏感個人信息。敏感個人信息的判斷除了應當采取法定判斷标準,還應當兼采場景理論,即根據個人信息處理的具體情境判斷個人信息是否具有敏感性。[12]本案判決在論證說理的過程中,似乎可以在微視APP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的場景下,具體分析性别、身份與微信好友關系等個人信息是否具有敏感性,進而更加準确地闡釋騰訊公司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所應當盡到的保護義務。

[1] 參見王利明:《和而不同:隐私權與個人信息的規則界分和适用》,載《法學評論》2021年第2期,第17頁。

[2] 參見張新寶:《〈民法總則〉個人信息保護條文研究》,載《中外法學》2019年第1期,第65頁;楊合慶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22頁。

[3] 參見劉權:《論個人信息處理的合法、正當、必要原則》,載《法學家》2021年第5期,第8頁。

[4] 參見周漢華主編:《〈個人信息保護法〉條文精解與适用指引》,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第297頁。

[5] 參見王利明:《論個人信息删除權》,載《東方法學》2022年第1期,第41-42頁。

[6] 參見程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侵權責任》,載《中國法律評論》2021年第5期,第65頁。

[7] 參見[德]巴爾:《歐洲比較侵權行為法》(下卷),焦美華譯,張新寶審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2頁。

[8] 參見王道發:《個人信息處理者過錯推定責任研究》,載《中國法學》2022年第5期,第120頁。

[9] 參見江必新、郭鋒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條文理解與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611頁。

[10] 參見程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侵權責任》,載《中國法律評論》2021年第5期,第67頁。

[11] 參見程嘯:《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侵權責任》,載《中國法律評論》2021年第5期,第69頁。

[12] 參見王利明:《敏感個人信息保護的基本問題——以〈民法典〉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解釋為背景》,載《當代法學》2022年第1期,第10-11頁;甯園:《敏感個人信息的法律基準與範疇界定——以〈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8條第1款為中心》,載《比較法研究》2021年第5期,第11頁;王苑:《敏感個人信息的概念界定與要素判斷——以〈個人信息保護法〉第28條為中心》,載《環球法律評論》2022年第2期,第93頁;張勇:《敏感個人信息的公私法一體化保護》,載《東方法學》2022年第1期,第69頁;孫清白:《敏感個人信息保護的特殊制度邏輯及其規制策略》,載《行政法學研究》2022年第1期,第1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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