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引進德日犯罪構成理論,對我國犯罪構成體系進行重構已經成為一種傾向。但是,我國犯罪構成體系并非被抨擊的那樣一無是處,而為重構論者所推崇的德日犯罪判斷體系同樣存在着前後沖突、現狀和初衷背離、唯體系論等弊端。我國犯罪構成體系所存在的犯罪構成要件之間的關系不明、根據犯罪構成所得出的犯罪概念單一等問題,可以通過貫徹客觀優先的階層遞進觀念以及樹立不同意義的犯罪概念的方法加以解決。因此,我國犯罪構成體系沒有必要重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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