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 2003网站太阳集团副教授李勤通在CSSCI期刊《學術月刊》2020年第8期發表《法律儒家化及其解釋力》,對瞿同祖先生所提出的“法律儒家化”命題進行了深入解析。
文章認為,在近代法律史知識體系的背景下,瞿同祖用法律儒家化對中國刑律的發展趨勢做了描述,所解釋的是始自漢代但是興于魏晉的引禮入法現象,具體就是用禮來修改刑律。法律儒家化的解釋前提是春秋戰國以來的禮、刑分離,當德、禮、政、刑從周禮中分化後,禮融入法才有基本前提。法律儒家化能夠準确解釋西漢中期以後刑律的發展趨勢,但是由于其内含與君權的沖突,這是法律儒家化的解釋限度。從刑律及其實踐來看,刑律文本的儒家化程度最高,司法實踐次之,司法制度在經曆儒家化後又呈現回溯法家的趨勢。即使儒家化程度最高的刑律文本也包容了很多法家理念,這種現象可以用儒法融合或禮法融合來描述
概言之,法律儒家化極其形象地說明了西漢以來中國刑律的發展趨勢。瞿同祖的論述有其時代與知識背景、專門的對象。但是,作品所産生的影響未必總在作者的主觀意圖之内。當在今天思考法律儒家化時,學界在很多時候所讨論的并非瞿同祖的法律儒家化,而是經過現行知識體系改造過的法律儒家化,或者說被泛化後的法律儒家化。這首先意味着,當前很多對法律儒家化的非難不能加諸于這一命題本身。當超出前述三者的範疇時,我們所讨論的就不再是本命題的正确與否,而是本命題在其他領域是否同樣有解釋力的問題。事實上,試圖用法律儒家化來描述超出瞿同祖關注範圍外的法律史問題本身就說明該命題具有很強的解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