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2003网站太阳集团副教授李勤通在CSSCI集刊《唐史論叢》第三十一輯發表《唐律“逆”罪的形成及其原因辨析》一文。
文章認為,十惡中的謀大逆和惡逆是唐律罪名體系中以逆為名的兩個主要的罪,可稱為“逆”罪。在逆字的法律史發展中,它除指代抽象意義上的所有罪以外 還代表具體罪中的重罪,因此謀害君父的行為以逆為名。漢代以侵害君權和殺害父母為大逆。随着政治需求的提高,謀反逐漸被分離出大逆而另立罪名,以示皇權尊貴。由于倫理的重要性,殺害父母一直到隋律可能仍然在謀大逆中,隻是到唐律它才轉而以惡逆為名,也即殺害父母被踢出大逆但又保留住“逆”罪之名,因此唐律的十惡與隋律的十惡可能并不完全相同。與此相關,惡逆至少在隋律及之前仍然有可能主要以侵害皇權為保護法益,它在隋律中的代表性行為是呪詛。之所以出現這種變遷,主要受到倫理要素、政治要素以及宗教要素的影響,這是由于不同時期不同要素的主導地位不同,所以刑法中的罪不斷發生變化。
一般認為,唐代法律體系受隋律影響甚大,所以隋唐律常常并稱。但近年來,不少研究指出隋唐法律體系之間存在很多差異。例如,隋代法律體系可能主要包括律令,而唐代法律體系則為律令格式,格式在隋唐法律體系中尚未成型。本文則提出,隋唐律在很多具體規則上可能存在名同實異的問題,這可能也需要重視。不過,本文的研究結論恐難以獲得普遍認同,仍然有待學術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