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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勤通:法律儒家化、卡迪司法與禮法融合的嵌入式規範結構丨社會學CSSCI《社會》

時間:2021-03-23 浏覽量:

近期,我院副教授李勤通在CSSCI來源期刊《社會》2021年第2期發表論文《法律儒家化、卡迪司法與禮法融合的嵌入式規範結構》。

該文認為,瞿同祖提出的法律儒家化命題與馬克思·韋伯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卡迪司法判斷有内在聯系。法律儒家化是中國式卡迪司法模式形成的基礎。法律儒家化的結果是禮法融合,并推動嵌入式規範結構的形成,其基本結構為“行為→禮/罪→教化/刑罰”,在實踐中又可轉化為“行為→禮→教化”“行為→禮→刑罰”“行為→罪→教化”“行為→罪→刑罰”等四種次級形态。引禮入律使得儒家精神被灌注于法律條文中,法律的實施過程就是踐行儒家理念的過程。因此,法律儒家化并不排斥以“行為→罪→刑罰”的法家形式所展開的依法裁判模式,但對另三種次級結構呈開放性。法律儒家化前後,司法實踐形态差異很大。此前,司法實踐适用嚴格的形式審判,可以用法條排斥倫理;此後,司法實踐兼容形式審判和實質審判,嵌入式結構的開放性使其能夠接受以法律外要素審判案件,四種次級形态都能在司法實踐中發現。卡迪司法具有高度政治接受性和司法實踐性,但又不能完全取代形式審判。中國傳統司法呈現雙重性,有強烈的卡迪司法特征,但又無法完全以之概括。法律儒家化的出現,與司法官吏知識結構的變化、法律規範的彈性結構等有密切關系。這些要素共同推動情、理、法裁判模式的出現,其本質屬于嵌入式規範結構的具體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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