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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訊 | 我院袁坦中老師新著《叙述的定罪論》出版

時間:2023-12-08 浏覽量:

我們說明自然,我們理解精神。

—— 威廉·狄爾泰

定罪論不是冷冰冰的理論,而是一場帶着溫情與思想的叙述者對談。在定罪這個融合被告人、辯護人、公訴人、審判者,既嚴肅理性又充滿人情的盛大活動中,被告人不是一個人,也沒有完全站在公權利行使者的對面,他和公訴人、審判者一道,一同去發現犯罪事實,讓犯罪事實仿若叙述故事般自然、順暢、清晰地吐露出來,彼此安然。定罪論就是為了完成這樣的使命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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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的定罪論》是一本關于如何認定犯罪、适用刑法的小冊子。作者邊反駁邊立論,以帶有強烈哲學意味的深邃思考、生活化的形象表述将刑法定罪的要素、順序、要求娓娓道來,對三段論、等置論等定罪推演邏輯進行批判性吸收和改善,提出了“叙述的定罪論”這一命題。叙述的犯罪事實觀、叙述的定罪證據觀、闡述的司法罪狀論、叙述的正當程序觀以此為題徐徐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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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證據的親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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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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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叙述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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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進行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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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的定罪論和三段論、等置論有什麼不同?

作者新觀點

在當代司法制度下,本書倡導的犯罪事實叙述是四位一體的,和作為通說的自在論的犯罪事實觀相比,有以下不同:

第一,在犯罪事實與叙述的關系方面,主張犯罪事實就存在于叙述之中;

第二,在犯罪事實和司法罪狀的關系方面,主張犯罪事實是法律事實,司法罪狀已經内在于犯罪事實之中;

第三,在犯罪事實和證據的關系方面,主張犯罪事實是證據事實,證據屬于犯罪事實的内在組成部分;

第四,在犯罪事實和正當程序的關系方面,主張犯罪事實是主體間事實,正當程序保障下的被告人承認決定着公訴方所講的事實是否屬于“我們”的事實。

以上并非獨自存在,而是訴訟主體、證據、罪狀和犯罪事實四要素共存于叙述之中,一體相關,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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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袁坦中,1972年生,湖南甯鄉人,西南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博士,2003网站太阳集团講師,兼職律師,著有《刑事扣押研究》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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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内容摘錄

什麼是過去?什麼是現在?

“我們叙述過去,盡管過去發生的事情隻能以觀念形态繼續存在,而不存在于現實的時空之中,就此而言過去的事情和現在的事情有區别。但這裡的過去,不能理解為與現在、未來絕緣的封閉空間,而是流傳到現在,和現在、未來相互作用的過去,是作為曆史的過去。同樣,如果我們叙述現在,所謂現在的時間,也不是一個孤立的時點,而是過去與未來相互碰撞的‘瞬間’,是作為曆史的現在。”

什麼是行為?什麼是事實?

“你在做什麼事情?這話說得通。你在做什麼事實?這話卻說不通。我說的都是事實,這話講得通。我做的都是事實,這話卻講不通。做出來的行動,說出來的事實,這就是兩者的基本區别,一個行動如果沒有進入叙述之中,就不能轉化為事實。”

何為犯罪行為?何為犯罪事實?

“人們經常把犯罪行為和犯罪事實當作同義詞,然而犯罪行為和犯罪事實是有區别的。行為在特定時空中進行,而事實不在時空之中,事實在觀念之中。”

“犯罪行為是個生命有機體,它和犯罪事實沒有所謂的決定與被決定的關系,犯罪行為結束之後,人們事後談論它,叙述它,它就生長為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就是在叙述中存在的犯罪行為。”

“就同一性而言,犯罪事實和過去行為是同一的,過去行為繼續存在于其中;就差異性而言,犯罪事實是從叙述者處境中回顧的過去行為,和正在發生的與叙述者處境無關的行為是不同的,處境不同,叙述出來的犯罪事實自然有所不同。更為重要的是,如果割裂了和叙述者處境的聯系,犯罪事實就不存在了,就像18歲的我依托着20歲的我繼續存在一樣,如果沒有進入20歲的我之中,那麼18歲的我也就不存在了。”

犯罪行為何以成為犯罪事實?

“愛總是對某物的愛,恨總是對某物的恨,沒有某物,也就沒有愛恨本身。”

“就犯罪行為叙述而言,一方面,犯罪行為作為物理事件已經一去不複返,無法作為對象供人們反映,作為意義現象,如果離開了叙述,那麼它就無法和後來的及其他事物聯系起來,沒有産生影響,從而不可能成為犯罪事實。另一方面,叙述總是對犯罪行為的叙述,離開了犯罪行為,叙述就在空轉。因此,叙述犯罪行為是一個原初的整體,其中的叙述和犯罪行為是不可分割的,叙述是對犯罪行為的叙述,犯罪行為是叙述中的犯罪行為。”

“定罪論的探讨對象是犯罪事實,不是正在發生的犯罪行為。”

什麼是叙述的犯罪事實?

“我們探讨的起點是叙述犯罪事實,它是一個原始的不可分割的整體,在反思的時候,犯罪事實從一個角度來說是證據事實,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是法律事實,但這并不意味着實際上犯罪事實是由一個傳來事實加上一個法律事實組成,這裡沒有兩個事實,隻有一個事實。就如同一張紙,我們說它既有正面又有反面,但是不能說存在隻有正面的紙,或者存在隻有反面的紙,或者說隻有正面的紙加上隻有反面的紙合起來就成為一張完整的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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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 言

刑法學底層的思考方式構成了刑法學範式,他塑造着刑法學的基本面貌。平時各種具體的體系或者觀念,不管怎樣“桀骜不馴”,其實都在同一個範式内活動,就像孫悟空跳不出如來神掌一樣。法學大師考夫曼在《類推與“事物本質”———兼論類型理論》第二章提出,法律的現實化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或者三個階層,第一階段是作為法律理念的法律原則;第二階段是作為法律規範的制定法;第三階段是作為具體法的法律判決。劃分了三個階段(階層)之後,考夫曼集中探讨具體的法,即法律判決是怎樣形成的,他認為是以類推的方式在法律規範與現實生活進行互動的過程中形成的。考夫曼的問題與回答意味着刑法學的範式轉型,也構成了本書思考的起點。

但是考夫曼的轉型隻是初步的,就他關于事實與規範的關系,關于法律适用的方式,很多方面跟概念法學藕斷絲連;他的新展開也有空想和錯漏粗疏,需要在批判中完善。通過對他的範式進行批判地吸收而推陳出新,這也是本書的主旨所在。本書将刑法實現的最後一個階段稱為三階刑法;認為三階刑法是二階刑法(刑法規範或者書面刑法)的适用或者實現。換句話說,三階刑法其實就是對二階刑法的解釋;就過程而言,三階刑法其實就是刑事訴訟法,其中既有形成判決的程序,又有依程序作出的判決,但考夫曼無視了三階刑法的程序側面,認為隻有作為結論的部分才是三階刑法;就方式而言,三階刑法解釋二階刑法的方式是叙述,而不是考夫曼主張的類推。在公訴案件定罪論的範圍内,叙述的三階刑法可以表述為這樣一個命題: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違反刑法罪狀之事,當其是以證據為依據,以司法罪狀為原型,而得到被告人在辯證的訴訟程序中的有效承認時,法院即應确認為犯罪事實。

我國的刑事法學範式,大體上屬于一種接近概念法學的前考夫曼範式,把刑法(書面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當作主法和助法,彼此外在,就像張飛和嶽飛那樣,而不是作為生命有機體的刑法的不同發展階段。現行刑事法學範式認為刑法适用的過程是三段論,作為大前提的是犯罪構成(有構成要件論和階層論的争議),由刑法學探讨;作為小前提的是外在于構成要件的裸的案件事實,由刑事訴訟法探讨,沒有證據、沒有法律規定、沒有人加以認識,這樣的案件事實也自在存在;定罪正确與否,取決于判決書的事實認定是否反映了自在的案件事實,解釋犯罪構成是否反映了紙面刑法的本來意思,而不取決于正當程序。

這種前考夫曼範式,對于人們感到困惑的一些問題組成的群落,至少在形式上給了一個體系化的回答,為進一步的探讨提供了出發點。但是這個範式與其說澄清了困惑,不如說帶來了更多的困惑,如果刑法是以三段論的方式适用的,那荀子的“有法者以法舉,無法者以類行”是錯的嗎,沒有引入三段論的法域不會判案嗎?事實和法律是彼此外在的嗎?如果彼此外在,沒學過法律的人怎麼知道武松打虎在今天是一件犯罪的事?如果沒有證據也有犯罪,那是不是要開發出一套無證據定罪的審判體系來?如果不需要取得正當程序中被告人的承認,法官或者其他有權人員認為被告人有罪就有罪,無罪就無罪,那還有法律嗎?諸如此類。每一個沒有完全麻木的心靈,自然會湧現出這樣的困惑。

不要壓制這樣的困惑,不要害怕不合群,誠實面對,讓他們呈現出來吧!盡管讓他們如其所是呈現出來不僅取決于意願,更取決于我們的理解能力!在這方面,熱愛真理之士,孜孜以求,不倦探索,提出了很多的新觀點,看一看刑法學界的犯罪論體系,聽一聽刑訴法學界的證明标準學說,琳琅滿目,讓人興奮!盡管這些洋溢着智慧的觀點學說讓筆者受益,不過筆者認為,有些問題需要放在範式轉型的層次登高望遠,才能看得真切,不然,如果構成思考框架的範式有缺陷甚至不成立,那麼怎麼期待各種具體困惑的深層次澄清呢——畢竟烙餅大不過烙它的鍋!在這樣的背景下,為了回答心中的困惑,本書針對我國的前考夫曼範式,以批判吸收考夫曼範式的方式,提出了叙述的定罪論,意在探尋實用的刑法學範式,實現刑法學的範式更新。

範式的根系四通八達,一旦生長出新的範式,刑事法學所有的基本概念都會呈現新的面貌。犯罪事實不再是自在的,而是四位一體的存在論犯罪事實,證據觀也成為傳來事實中作為依據的那一些親曆實情,司法罪狀不再以犯罪構成論的方式預定,而是在叙述案件事實中顯現,屬于存在論解釋學的範疇。刑事訴訟法就是三階刑法,兩者異名而同謂;正當定罪程序是一種審查式程序,在這種程序下取得被告人承認,指控之事才能成長為犯罪事實。在這些基本概念以下,成百上千的其他概念,在“似曾相識燕歸來”之際,會不會驚歎換了人間!

以上鋪陳,作為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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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一章 叙述的定罪論導論 1

一、定罪論 1

二、叙述的定罪論 2

(一)叙述的定罪論概述 2

(二)叙述者的視角 3

(三)叙述的階段 3

(四)自發的叙述定罪觀需要升華 10

三、三段論的定罪觀不能成立 18

(一)三段論的定罪觀 18

(二)三段論的定罪觀不能成立的理由 20

四、等置論的定罪觀不能成立 28

(一)等置論 28

(二)等置論的定罪觀不能成立的理由 30

五、走在叙述定罪論的道路上 51

第二章 叙述的犯罪事實觀導論 56

一、四位一體的叙述的犯罪事實觀 56

(一)四位一體的叙述的犯罪事實觀的所指 56

(二)犯罪事實是叙述中存在的犯罪行為 57

(三)四位一體的犯罪事實叙述 60

二、脫叙述的自在的犯罪事實觀意義不明 62

(一)脫叙述的自在犯罪事實觀 62

(二)自在的犯罪事實觀混淆了叙述事實和描述客體 63

(三)自在的犯罪事實觀是叙述的自我遺忘性所緻的假象 66

(四)自在的犯罪事實觀誤以為叙述是沒有存在論根基的遊戲 68

三、脫犯罪行為的犯罪事實叙述觀不能成立 69

(一)建構的犯罪事實觀 69

(二)自在的犯罪事實觀 70

(三)認識論的犯罪事實觀 72

(四)脫犯罪行為的犯罪事實叙述觀不能成立的理由 72

第三章 叙述的定罪證據觀導論 80

一、叙述的定罪證據觀 80

二、定罪證據是使指控之事成為案件事實的内在依據 81

(一)定罪證據是使指控之事屬實的依據 81

(二)依據性與關聯性 82

(三)二元論的關聯性不能成立 83

(四)證明力的術語應當由依據性替代 89

三、定罪證據是親曆者講述的真實情況 90

(一)親曆性的所指 90

(二)親曆性與證據結構 92

(三)定罪證據的真實性 94

四、定罪證據必須取得被告人在正當程序保障下的承認 96

(一)承認事項是證據材料是否可以作為依據的親曆實情 96

(二)承認方式是被告人質證無疑 98

第四章 闡釋的司法罪狀導論 99

一、闡釋的司法罪狀 99

(一)闡釋的司法罪狀概述 99

(二)司法罪狀是作為叙述原型的典型事例 100

(三)司法罪狀是具體化為個案罪狀的立法罪狀 106

(四)司法罪狀是視域融合意義上的司法罪狀 108

(五)司法罪狀是在協同式法律審程序中獲得各方一緻認可的司法罪狀 110

(六)蘊含的司法罪狀 116

(七)明述罪狀 121

二、犯罪構成論的否定 134

(一)犯罪構成論是司法罪狀的抽象退化形态 134

(二)司法罪狀不可定義為犯罪構成 136

(三)司法罪狀并非以三段論方式适用 145

(四)犯罪構成論的合理成分應當為司法罪狀論所吸收 147

三、立法解釋觀的革新 148

(一)法律解釋、立法解釋和審判解釋 148

(二)立法機關解釋 156

(三)作為準立法解釋的司法解釋 162

四、審判解釋觀的改造 167

(一)刑法的審判解釋觀概述 167

(二)法律适用論批判 172

(三)法律意義觀批判 178

(四)法律方法論批判 194

第五章 叙述的正當程序觀導論 212

一、正當定罪程序的含義 212

(一)正當定罪程序是以獲得承認為目的的司法程序 212

(二)正當定罪程序是行使交往性追訴權力的程序 221

(三)正當定罪程序是使二階刑法成長為三階刑法的純粹程序 222

(四)正當定罪程序是兼顧其他價值的正當法律程序 231

(五)正當定罪程序的含義 235

二、審查式正當定罪程序 237

(一)糾問式定罪程序———以秦制為例 237

(二)審判決斷式定罪程序 243

(三)審查式正當定罪程序 250

三、我國建立審查式程序的展望 260

(一)現行的以混合式程序為基礎的多元程序 260

(二)建立我國的審查式程序 266

後 記 271


轉自 |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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