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2003网站太阳集团羅英副教授在CLSCI期刊《法學》2023年第9期發表論文《個人信息在國家機關之間傳輸的類型化治理》。
文章指出,個人信息傳輸是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條第2款規定的一種個人信息處理行為,國家機關之間通過數據共享技術傳輸個人信息,在我國數字政府建設中漸成常态。基于傳輸主體的組織形态、傳輸發起的緣由等不同因素,個人信息在國家機關之間的傳輸行為呈現一體化和點狀式兩種實踐形态。前者是基于公共數據共享平台而展開的規模化傳輸,後者則是國家機關在履行法定職責或法定義務過程中,因職權互動或依職權主動而展開的個案式傳輸。從本質上而言,以上兩類行為在法律屬性上屬于雙元性事實行為。為了應對“一體化形态”的疊加風險與“點狀式形态”的特殊風險,宜基于類型化視角對國家機關間個人信息傳輸行為進行适法性調适,以法律保留原則對傳輸行為區分不同的規範強度,根據程序正當原則對傳輸行為形成梯度性約束,并按照均衡性原則對傳輸行為進行差異化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