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海松等作客紅網暢談《民法典(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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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網編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幾乎所有的民事活動大到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小到繳納物業費、離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召開前夕,《民法典(草案)》全文的公布,即将由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民法典”露出真容,為了讓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我們邀請了四名資深法官、法學教授和律師共同解讀《民法典(草案)》。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業務指導組組長陳盎然(左二)、湖大2003网站太阳集团副教授蔣海松(左三)、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韓穎(左四)、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喜群(左五)。
紅網時刻記者:各位網友大家好!今天我們要和四位法律界的專家一起探讨當下的網紅——《民法典(草案)》。四位專家他們分别是,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業務指導組組長陳盎然,2003网站太阳集团副教授蔣海松,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韓穎,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喜群。

蔣海松:百年民族夢想的《民法典》之夢
這是私權神聖的宣言書。作為百年民族夢想的民法典之夢即将圓滿,一個用法律激揚民族精神的時代已然來臨。
孟德斯鸠有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考察法制史,許多國家在建立了政權之後,基本上第一件事情是制訂憲法,接下來就應該制訂的是民法。
民法典更是被稱為“市民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百姓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稱雄天下的拿破侖曾說:“我真正的光榮并非打了40多次勝仗,滑鐵盧之戰抹去了關于一切的記憶。但是有一樣東西是不會被人忘記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民法典也往往被視為大陸法系國家民族精神與法律精神的象征,制定民法典也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律體系的标準配置。
法學家謝懷栻先生生前曾言:“民法典較之刑法、訴訟法等更足以代表一個民族的文化高度,而且隻有一個全中華民族的民法典才能表明中華民族已攀上了曆史的高峰。”
自1902年清末法制改革以來,我國總共九次啟動民法典的起草,草拟了十一稿民法典草案,但生效實施的僅有南京國民政府1931年施行的那一部。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先後四次啟動民法典立法,但均被擱淺。
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做出曆史性決定,重啟制定民法典的航程。而今夢想圓滿,民法典時代真正來臨了,這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性工程。
法國1804年《法國民法典》和德國1896年《德國民法典》是民法世界裡的兩部代表法典,是民法典編纂的标杆,并對現今民法制度的形成産生了決定性影響。
共同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都屬于大陸法系。也有諸多差别。僅用四個月就起草完畢的《法國民法典》飽含了法國人的激情,而制定過程曆時二十餘年的《德國民法典》體現了德國人嚴謹深邃的理性精神。
“作為一個偉大立法者”的拿破侖要求《法國民法典》必須語言精煉、簡潔,“要讓農民在油燈下也能讀懂他們的權利”。
德國不同的法學流派之間進行了幾十年長期而激烈的争論,甚至包括德國是否需要一部統一的民法典。1881年為編纂民法典而成立了第一個委員會。1887年,第一草案,整整過了13年4個月。招緻各個方面的批判,又長達5年之久的反複修改,得以在1896年8月正式公布。立法技術上一向以邏輯嚴密、用語精确而著稱,被稱為“優良的法律計算機”“不尋常的精巧的金縷玉衣”。
在編纂體例上,法國民法典采用“三編制”,第一編——人;第二編——财産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規制;第三編——取得财産的各種方法。
德國民法典采用“五編制”,分别是總則、債的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五編制”的編纂體例比法國民法典更為合理、科學。
法國民法典中的“前編”部分雖然有的中譯本也譯為“總則”,但它實際上并非獨立的一編,僅有6個條文,而德國民法典的總則則是實質性的一編。此“總則”設計民法各個部分的一般原理和基本制度,地位十分重要。
而且,德國民法典對物權和債權做了嚴格的區分,以“債的法律關系”和“物權法”兩編分别進行規定。
我國《民法典(草案)》立法體例上的突破與創新值得關注。與傳統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不同,《民法典(草案)》采取七編制的立法體例,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和侵權責任編。
它突破了傳統大陸法系體系的安排,增設了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這是我國民法典體系的重大創新。
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我國民法典最重要的創新之一和最大亮點,也是我國民法典對世界民事立法作出的重要貢獻。彌補了傳統大陸法系“重物輕人”的體系缺陷,為人格權法未來的發展提供了足夠空間,強化了對人格尊嚴的維護,也回應了人格權保護在網絡信息時代所面臨的各種挑戰,完善了人格權商業化利用規則,以人文關懷價值為基本理念。

韓穎:建議進一步完善繼承權、細化監護、明确無主物歸屬權制度
在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推動下,我國順應時代發展,對社會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了新規定。
與時俱進地對原有民法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在遵循以人為本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公民的人格保護,并首次将虛拟财産等納入保護範圍。民法典作為私權利的保障書,為公民權利提供依據,同時也為公權力的制定提供了行為依據與規範。
應綜上所述,作出如下建議:
一、完善繼承權制度。當前,《民法典(草案)》中未對繼承人的權利救濟進行規定,在繼承權受到侵害時,繼承人如何尋求權利救濟、可尋求什麼救濟這一問題尤為重要。
二、進一步細化監護制度。在遺囑監護方面,有時會出現被監護人的父母指定的監護人不同,從而陷入無法确定監護人的尴尬境地;另外,對監護人依據合理事由自行辭任的問題,民法典草案對此也沒有作出相應規定,現實需求與法規的不對應,不利于平衡及保護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關系及權益。
三、進一步明确無主物歸屬權。司法實踐中在遇到無主物(如隕石、天然黃金塊、散布的寶石、放生物等)問題時,由于缺少可以适用的法律規定,往往将無主物劃為國家自然資源,從而認定為國家所有,同時對發現人又沒有合理的補償規則。民法典草案無主物範圍和法律地位作出界定,弱化公有主義立法例,建立起更為合理的無主物所有權取得制度。

付喜群: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将會對婚姻穩定發揮重要作用
本次民法典草案還對社會各個熱點問題進行了回應,尤其是設立婚姻冷靜期、高利放貸等熱點問題,一度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問題。
一、關于離婚冷靜期。民法典草案中關于對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可謂是衆多網友關注度最高的熱門話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9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款法律規定很明确,如果順利的話,夫妻雙方隻需要跑兩趟民政局,就可以終結這段不美好的婚姻,如果不順利,隻要一方在30天内反悔,之前所有為終結婚姻所做的努力都不作數了。
二、關于高利放貸問題。在民法典草案合同編中,明确禁止了高利放貸行為,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基礎法律中明确禁止高利貸,代表着在國家層面對高利貸進行堅決禁止和嚴厲打擊的态度。

陳盎然:深刻感受到國家在法治建設上的飛躍和重大進步
從調侃中感受到法治進步:從“基層法官常用三條法”到“專業選得好,年年要高考”,說明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逐步完善。
作為一個先後在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工作過的法律實務工作者,深刻感受到了這些年我們國家法治建設上的每一次飛躍和重大進步。我在本世紀初進入法院工作,一開始在基層法院工作,當時我國的法律體系,特别是民事法律體系不是很完善,發生争議的法律關系和案件類型也比較簡單。當時我所工作的基層法院有老法官說,基層法官特别是偏遠地區的基層人民法庭法官,一年到頭可能隻要用三條法律:用得最多的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應當判決離婚);然後是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主要用來處理民間借貸案件);還有一條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務工減少的收入……)。
從1998年我國制定合同法開始,再到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确提出制定民法典,民法典制定進入加速沖刺階段,到今年的人大會審議,幾代人夢寐以求的民法典之夢終于要成真了。這次民法典的制定,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座裡程碑,是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的一件大事,這一點不需要我多說。同時,民法典是一部權利的宣言書,與我們每個人都密切相關,為我們的生老病死,婚喪嫁娶,衣食住行,生産交易提供全方位權利保護和全方位的行為規範。5月20日那天,法律人朋友圈裡刷屏的律師告訴你520接收紅包的正确“姿勢”,也足以說明民法與我們的生活越來越緊密,我們在微信上開個玩笑,互相調侃,都需要用到民法。這樣的情況,對引導我們以法治思維思考問題、規範各種行為必然起到良好的作用。
當然,作為一個法官,我的關注點可能更多是在于對我們審判工作的影響。民法典作為我國多年民事立法司法成果的集中體現,意味着我國的民事立法從并行式立法模式階段跨越到統一式立法模式階段,為我們的民事審判提供了統一完備的裁判規則。民法典的大部分條款都是裁判規範,将适用到民事審判過程中。對我們民事法官來說,民法典的出台意味着一個新的起點,對我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下一階段,如何把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學習好、準确運用好,是我們民事法官的重要使命。所以,從“基層法官常用三條法”到“專業選得好,年年要高考”,足以能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們的民事立法在快速的、不斷的完善,對法律人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我相信,民法典的出台必将帶動我們民事審判工作水平的提升,讓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更好地服務人民群衆,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如果要說這部《民法典(草案)》給我最深的感受,那就是立足于解決糾紛和實際問題,體現了對人民群衆訴求和社會熱點問題的及時回應,對司法審判經驗和裁判标準的全面總結(我們稱之為司法實踐的立法化),是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典範。我簡單從與我們日常生活緊密相關的幾個方面來談一談:
(一)婚姻家庭編
1.針對我國近年來離婚率持續攀升的現實,将“離婚冷靜期”納入婚姻家庭編的登記離婚程序。這一制度着眼現實,借鑒了英國、法國、俄羅斯、韓國等國的類似制度,考慮了我國傳統的婚姻理念,同時,這也是我國家事審判方式和機制改革中試行并行之有效的實踐司法改革舉措和司法經驗被吸收的一個重要體現。如果能夠通過,我們相信這一制度能夠有效減少“沖動型離婚”的發生,在現實中起到較好效果,成為法律移植與法律本土化相結合的一個良好範例。
2.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作為一個辦理過多年婚姻家事案件的法官,見證了這些年多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的各種争議,深刻感受到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的複雜性。這次民法典草案綜合我國多年審判經驗、司法裁判标準和司法解釋,确立了共同意思表示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前置性要件,将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産經營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實質性要件,同時,明确了舉證責任的分配,這一條款有着較好的梯次性法條結構,标準清晰周密,可操作性很強,我相信,這一條款通過後,對于徹底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夫妻共同債務難題,規範日常借貸行為将起到非常好的效果。
(二)合同編(條文最多的一個部分,共3編、29章、526條)
《民法典》(草案)将鼓勵交易吸收為合同編的基本原則,确立了不輕易解除合同,盡可能限制一方當事人随意解除合同的原則,同時也較好地體現了合同法的組織交易功能,将新湧現的交易形式予以立法确認。
1.将保理合同作為典型合同予以規範。合同編從立法上确認了保理合同這一新的交易方式,規定了保理合同的主要條款内容、應收賬款信息、轉讓價款、服務報酬及支付方式等,明确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等等。從2015年底全國法院第八次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開始對這一新生合同形式進行規範,到寫入民法典草案,僅用了不到五年時間,體現了我國立法機關對新興交易方式的快速有效回應。保理合同獨立成章,有利于促進保理行業健康發展,解決企業融資問題,優化營商環境,充分發揮了民法典作為推動社會發展“加速器”的功能。
2.對物業服務合同進行了重點規範。物業服務合同是與人民群衆生活密切相關的一類合同,對于城市居民來說,這類合同可能是每一個城市居民都将要面對和簽訂的合同,這次《民法典》(草案)關于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有14條,堪稱濃墨重彩,也充分反映了民法典民生立法的本質。
3.針對民間借貸過程中的亂象,在借款合同一章第六百八十條明确規定了禁止高利放貸。
4.建設工程合同立法,吸收了諸多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成果,如第七百九十三條,八百零六條。
(三)人格權編
我們所處的這個時代,被稱為是沒有隐私的時代,垃圾短信和騷擾電話,可能是我們每天都要面臨的煩惱。因此,這次《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權獨立成編,特别是加強個人信息和隐私權保護,被稱為民法典的最大亮點,體現了立法的全面性、時代性。草案第一千零三十二條,對隐私作出了明确全面的立法定義,規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甯和不願為他人質效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同時,對信息保護的範圍做了重點規範(第1032條-1039條),将電子郵箱地址和行蹤信息納入信息範圍。在這個号稱“沒有隐私”的年代,突出對隐私的保護。可以預計,因為保護隐私權提起訴訟的案件将會大大增加。
紅網時刻記者:每個人一出生,他的每項權利都受到民法保護,出台民法典,标志着我國依法保護民事權利将進入全新的“民法典時代”。我們也相信,民法典的出台象征着我國法治劃時代的進步,也為實現“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打下了良好的立法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