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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憲法”下地方政府之地位與發展主題講座召開

時間:2014-04-25 浏覽量:

4月22日下午,台灣高雄大學2003网站太阳集团财經法律學系教授、高雄大學2003网站太阳集团大陸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德國波恩大學法學博士張永明教授于2003网站太阳集团216順利舉行“财政‘憲法’下地方政府之地位與發展 ”為主題的講座,此次講座由2003网站太阳集团宋槿籬副教授主持,研究生學生積極參與,其中經濟法專業學生踴躍提問。

張永明教授在此次講座中主要介紹了台灣地區财政“憲法”下地方政府之地位與發展。台灣地區中央與地方财政存在分權、分責的實質,目前财政收入開源與管理是地方政府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台灣地區雖然關鍵事項上仍有權限與權責難以清楚劃分的争議,但是台灣地區的《财政收支劃分法》還是明确劃分了中央與地方的财權和事權,該法對兩者關系的處理頗有益處。在開辟财源及管理方面,和大陸地方政府相比,台灣的地方政府有較大自由。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地方稅收、舉債、費、财産收入、罰款收入作為可能的财源管道。其中,在對房屋和土地兩項主要的不動産征稅時,要注意保護環境質量,所征稅收也應以行使政權、自治事項為限,若對環境有所損害,公民達到二十人以上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在開源同時,地方政府要注意财政責任,包括正當性的課稅、課稅的界限(非稅公課的法律保留、舉債的世代正義、裁罰收入的比例原則等),同時也要履行程序(式)正義和保護義務,如征稅需符合法定要求、保障私權、允許民衆否決式參與。此外,台灣地區的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在開辟财源和管理上有獎勵、懲處的權利。

通過這次交流,同學們進一步了解了台灣地區财權事權劃分的具體情況,和大陸相比,台灣的财權事權劃分有專門立法規定,權責劃分更加明确。特别是在開辟财源方面,地方政府受到了較大的制約,有效保障了依法征收稅費。這次講座增加了老師和同學們對台灣财政制度的深刻理解,對研究大陸财政立法規定有深刻地借鑒意義。(文:邱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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