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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邱興隆教授系列講座順利舉行

時間:2014-03-17 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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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及15日晚,我院博士生導師邱興隆教授的系列講座在報告廳順利舉行。兩場講座主題分别為:“中國刑法的興與衰-兼及對刑法修訂案(九)的展望與失望”和“職務犯罪的界限-以受賄罪為中心”。

第一場講座重點讨論了刑法修訂案(九)出台的必要性和邱興隆教授對其的預期。邱教授講到:從修訂的過程來看,刑法修訂趨勢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刑法罪名的範圍逐漸擴寬,二是刑法罪名不斷地加重,三是刑法條款走向混亂。出現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是我國刑法缺乏内在的理性。這同時導緻了我國在國際刑法體系中沒有話語權。

邱教授詳細闡述了刑法修訂案(九)的制定的必要性。從政治形勢來看,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明确表示要對現行的法律進行修訂;從經濟方面來看,随着我國的經濟改革,政府對私有經濟的控制有所放松,刑法就要随之為市場化松綁;從社會形勢來看,社會發展迅速,許多法律條例已不再适用;同時法律體制的聯動性也決定了刑法需要修改。同時他提出兩個展望:新修訂的刑法應當廢止一部分不必要的罪名,降低某些條例的刑度;應該不斷完善我國刑法的結構并建立統一的附屬刑法典,來改善目前我國刑法的混亂和不合理的狀況。

次日,通過對幾個當下職務犯罪案例的評述邱教授清晰詳盡地闡釋了職務犯罪的界限問題。他說,職務犯罪分為三大類:一為職權濫用型,包括暴力取證、妨礙司法等行為;二為侵占型,主要表現為貪污罪;三為出賣型,最典型的即為本次講座重點讨論的受賄罪。邱教授認為目前我國的職務犯罪界定不明,從主體的角度看,被告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标準不夠清晰——村民委員會成員是否為公職人員?判斷公職人員與特定關系人構成共同職務犯罪的界限模糊:前鐵道部長劉志軍一案,作為貪污直接受益人的丁書苗罪名僅被判為行賄罪,這并不合理。從主體角度看,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是判定犯罪的重要依據,實際上,“職務之便”和“職權之便”存在着一定的差别,隻有區分清楚才能合理定罪。

最後邱教授總結了職務犯罪界限紊亂的原因,一,立法不規範,規定模糊;二,法律理論界在職務犯罪的主體認定和行為方式上尚不明朗,這導緻了具體實施法律過程中的混亂;三,政治暧昧因素的介入。他總結道:“腐敗、職務犯罪必須打!但是,一定要打準,同時要擺脫政治刑法。”

邱興隆教授思維嚴謹,觀點鮮明,風格獨樹一幟,将書面理論與實際案例相結合,緊扣時政熱點,分析近期典型案例,使廣大法學學子對相關法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和體會。

下周三晚(19日)還将舉辦邱興隆系列講座的第三場,主題為“老公戴面罩強奸老婆的罪與罰-兼及婚内強奸等問題”,歡迎廣大師生參加。( 王鶴立 譚發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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