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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湘法學評論 | 李會芬:論疫情下“義務的道德”和“願望的道德”——基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省思

時間:2023-03-23 浏覽量:



本文發表于《湖湘法學評論》2023年第1期(總第7期)“學術專論”欄目

【作者】李會芬,中國政法大學人文學院法治文化專業博士研究生。

【摘要】“義務的道德”和“願望的道德”是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書中提出的兩個重要概念。“義務的道德”确立了社會有序運行的基本規則,“願望的道德”是充分實現人之力量的美德。這兩個概念對理解新冠肺炎疫情之下道德觀念、道德與法律、權利與義務等命題深具啟發意義。依據富勒的兩種道德理論,可将紛繁複雜的疫情下的行為評判為疫情下“義務的道德”、違背“義務的道德”或疫情下“願望的道德”。疫情下“義務的道德”是依法防控的基礎,依法防控保障疫情下“願望的道德”之實現。堅守好疫情下兩種道德之邊界既有助于依法防控,又可以避免道德綁架。

【關鍵詞】富勒;新冠肺炎疫情;義務的道德;願望的道德;道德區分難題;道德綁架


《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在哈富論戰的大背景下寫就的一部著名的法理學著作。富勒在該書的第一章讨論“兩種道德”有兩層用意。一是試圖平衡已有文獻在法律與道德關系讨論中的失衡現象,即表現為隻談法律,不談或很少談道德,而将道德視為自明之物;二是為其核心理論搭建一個基本的理論前提,即“義務的道德”與“願望的道德”的區分是“法律的内在道德”——“道德使法律成為可能”的基本理論前提。另外,應當指出的是,雖然富勒所做的道德區分是以倫理學為基礎,但它又不僅僅具有倫理學意義,因為這一區分是在法律與道德關系的背景中展開的,所以它還具有法理學意義。

2019年底至今,一種名為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簡稱COVID-19)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2020130日,世界衛生組織在《關于2019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國際衛生條例(2005)〉突發事件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的聲明》中表示:“本次疫情現已符合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标準。這次新冠肺炎疫情被認為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在我國發生的傳播速度最快、感染範圍最廣、防控難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疫情下,各種新聞事件層出不窮:有按進價售菜的超市,有售賣“天價白菜”的商家;有在一線因救治感染者而被感染獻出生命的醫務人員,有故意傷害(如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醫務人員者;有因連續加班辦理涉疫案件而突發心源性心髒病不幸犧牲的公安警察 (位洪明),有違規分配和領取捐贈的生活物資的國家工作人員(湖北鄂州餘建兵、杜煥保、成學軍);有北京“感染者218”,“沒回家是不想連累别人”,有故意隐瞞行程、返鄉不報備而被立案偵查的人員;等等。顯然,這一系列新聞事件中的行為對比鮮明。恰當合理地對這些行為予以評判,有助于引導人們依法有序地進行疫情防控。“義務的道德”和“願望的道德”是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提出的一對重要概念。目前學界對富勒的核心理論“法律的内在道德”關注比較多,而對兩種道德概念的應用研究還比較少見。在當前的疫情下,以富勒的兩種道德來評判各類主體的疫情防控行為,可将紛繁複雜的疫情防控行為歸入疫情下“義務的道德”、違背疫情下“義務的道德”或疫情下“願望的道德”之列。本文主要從兩種道德的基本内涵、兩種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和道德區分的難題三個方面來評判各種疫情防控行為。需要指出的是,這種評判不是簡單的道德評判或倫理學意義上的評判,而是将其放入法律與道德的相互關系中予以評判。這樣做不僅有益于有效地警示、引導和規範各類社會成員的疫情防控行為,而且也有利于為依法防控提供參照和指導。


一.何為疫情下“義務的道德”和“願望的道德”

以富勒的兩種道德評判疫情下各類主體的疫情防控行為,需要明确兩種道德的内涵。富勒借助古希臘哲人的言論诠釋“願望的道德”:“它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實現人之力量的道德。”接着,他又在“願望的道德”的基礎上闡釋“義務的道德”,“如果說願望的道德是以人類所能達緻的最高境界作為出發點的話,那麼,義務的道德則是從最低點出發”。對照“願望的道德”,“義務的道德”“确立了使有序社會成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會得以達緻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規則。”兩種道德分别對應最高和最低兩個出發點,因此,有學者将其解讀為理想型道德和底線型道德,前者“體現了人類對完美社會的訴求,是每個人所能達到的最好美德”,後者規定了人類社會有序運行的基本原則。富勒關于兩種道德之間的區分,有學者将其概括為:“表現形式不同”“違反兩種道德的結果不同”和“内容不同”。下面我們将這些具體内容植入這場疫情中予以詳盡地分析。

我們将富勒的“義務的道德”放入人類正在經曆的這場疫情之中得到了疫情下“義務的道德”。對照“義務的道德”,疫情下“義務的道德”就是規定疫情時期社會有序運行并達緻疫情防控目标的基本規則。疫情下“義務的道德”同樣采用“你不得……”或者“你應當……”的表達方式。《人民日報》發布了防範新型肺炎48字守則:須警惕、不輕視,少出門、少聚集,勤洗手、勤通風,戴口罩、講衛生,打噴嚏、捂口鼻,噴嚏後、慎揉眼,有症狀、早就醫,不恐慌、不傳謠。實際上,在這個防範守則之前均省略了“不得……”或者“應當……”。完整的表達應當是:應當警惕、不輕視,應當少出門、少聚集,應當勤洗手、勤通風,應當戴口罩、講衛生,打噴嚏應當捂口鼻,噴嚏後不得揉眼,有症狀應當早就醫,應當不恐慌、不傳謠。疫情下“義務的道德”不僅沿用了富勒的“義務的道德”的基本含義和表達方式,而且二者對應相同的倫理學語彙。“義務的道德”無疑是每一位社會成員應該堅守一種本分。疫情下“義務的道德”是疫情下每一位社會成員應該堅守的一種本分。“本分”“分内”“本職”指的是“義務的道德”和疫情下“義務的道德”;與此相對“損人利己”“自私自利”則意指違背了“義務的道德”和疫情下“義務的道德”。

“正如義務的道德諸規則規定了社會生活所必需的條件一樣”,疫情下“義務的道德”諸規則構成了疫情時期社會生活正常運轉和疫情防控的必要條件。邏輯學上對必要條件的界定是: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意思是說有此條件,結果不一定發生;但是不具備此條件,結果一定不發生。這場突如其來的疫情,對世界範圍的人類社會都是重重一擊,從疫情初期社會運行被迫按下暫停鍵到如今疫情防控的常态化,面對不斷發生變異的新冠病毒,人類在研發疫苗與之對抗的同時,不斷積累防控經驗。我國的疫情防控政策依據疫情形勢的變化,相應作出調整,從《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指南(第一版)》到後來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防控政策和措施從普遍化、标準化發展到區域化、精準化。疫情暴發初期,全球進入應急狀态,應急狀态是一種非常态,在非常态下要做到在疫情防控的同時保證社會生活正常運轉,人們就必須遵守疫情下“義務的道德”所确立的基本規則。在疫情防控應急響應一級時期,為了有效防控疫情,保障人們生命健康安全,各類學校推遲開學,學生不得返校,教師采用線上教學成為必需;各行各業的停工停産成為必需;同時為了保證人們基本的生活需求,各大生活超市開門營業或者生活必需品的零接觸配送也成為必需。随着國内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各地疫情防控應急響應級别調整至三級,中小學陸續開學,同時為了保障學生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疫情反彈,學校每天對學生進行體溫檢測、安排錯峰上學和放學等措施成為必需。再到後來,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根據疫情形勢的變化,随時調整疫情防控的措施,一旦發現密接者,立即采取閉環管理,縮小封控的區域和範圍,盡量把疫情的影響降至最低。根據不同時期疫情形勢的發展變化,疫情下“義務的道德”為人們确立相應行為規則,構成了疫情發展不同階段社會生活正常運轉與防控疫情的必要條件。

富勒指出:“義務判斷所特有的那種說明理由的話語類型并不适用于願望的道德。”據此得到“義務的道德”與“願望的道德”的一個區分點:義務的道德享有說明理由的話語類型,“願望的道德”的話語類型無需說明理由。因此,富勒為“義務的道德”找到了一個更為根本的依據和理由,即“互惠原則”:“如果事實已經清楚地表明你根本不打算以你自己希望被對待的方式來對待我,我就會認為自己被免除了按照我自己希望被對待的方式來對待你的義務。”“互惠原則”作為“義務的道德”的根基,在疫情下“義務的道德”之中得以突顯。疫情下“義務的道德”所确立的每一項規則背後都有一個可以言說的根據和理由,并且支撐這些根據和理由的是更為根本的“互惠原則”。疫情下确立的戴口罩、不聚集、勤洗手、勤通風等行為規範和要求,是基于醫學科學對新型冠狀病毒研究結果而作出的,更為重要的是疫情下人與人之間做好防護、保持距離的相處方式對彼此都是有益的。在狡猾的新型冠狀病毒肆虐的情況下,人人佩戴口罩既對自己有利,又對他人有益,這正是富勒所講的“互惠原則”。

綜上所述,為了保障人類的生命健康安全,疫情下“義務的道德”是基于醫學科學對新型冠狀病毒研究結果所确立的疫情時期社會有序運行并達緻疫情防控目标的基本規則,這些規則是疫情時期社會生活正常運轉和疫情防控的必要條件,它們通常表達為“你不得……”或者“你應當……”的形式,與“本分”“分内”“本職”等倫理學語彙相對應。在這場戰“疫”中,為了有效地防控疫情的蔓延,政府依法采取(實施)一系列防控措施。如交通管制、小區封閉管理、新春佳節要求人們放棄走親訪友、出門佩戴口罩、工廠停工、學校延遲開學等。各類人員執行和遵守這些措施和規則。普通民衆遵紀守法,做到少出門、少聚集、出門不忘戴口罩;基層幹部下沉防控一線,社區工作人員、人民解放軍、警察等各類人員堅守在自己崗位上各司其職,盡職盡責。人們的這些疫情防控行為均屬于疫情下“義務的道德”。如果違反了這些規則,則是違背疫情下“義務的道德”。在下文讨論兩種道德與法律的關系時将詳細論述違背“義務的道德”之情形。

接着我們将視線轉至疫情下“願望的道德”。在這場疫情中,有數以萬計(全國各地援鄂醫療隊42000多名隊員)醫護人員逆行援助武漢;有不計其數的志願者(一名快遞小哥的故事)的無私奉獻;有河南零售業商家胖東來以進價出售蔬菜;等等,這些新聞事件中人們的行為,若以富勒的兩種道德予以評判,它們當之無愧屬疫情下“願望的道德”。何為疫情下“願望的道德”?參照疫情下“義務的道德”,疫情下“願望的道德”是将富勒的“願望的道德”植入這場新冠肺炎疫情中而得到。“願望的道德”是“善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實現人之能力的道德”,疫情下“願望的道德”是疫情下超越主體權責的“善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實現人之能力的道德”。它沒有也不需要一種約定俗成的表達方式。另外,疫情下“願望的道德”與富勒的“願望的道德”對應相同的倫理學語彙。“願望的道德”是充分實現人之能力的一種美德,同理,疫情下“願望的道德”是在疫情下每一位社會成員充分實現其能力的一種美德,像“助人為樂”“無私奉獻”“大公無私”等這些帶有贊揚色彩的倫理學語彙對應的就是疫情下“願望的道德”。

富勒指出,“願望的道德”一般性地描述了我們應當追求的完美境界。國内幾個城市相繼暴發了聚集性疫情,最早是武漢,後來陸續有天津、北京、石家莊、鄭州、上海等地。在武漢疫情防控關鍵時期,數以萬計的醫務工作者白衣作戰袍,披甲赴荊楚;之後的每一次疫情的暴發,都有數以萬計、十萬計的志願者,他們是學生、村民、快遞員或退休老人,統一化身為志願者,服務社區、排查病患、清潔消殺、買藥送菜、派送物資、協助醫務人員核酸檢測等等。這些人的這些行為向我們展現了大疫之下的美德,是我們應該努力追求的完美境界。基于此,我們看到了這樣一類新聞報道:“因為有你們,戰‘疫’一定赢——影視人緻信為抗疫奉獻的普通人”;“緻敬!逆行的‘白衣戰士’!(來自疫情防控一線的報道)——武漢疫情防控一線紀實之二”;“防控疫情,展現堅守與奉獻的力量(評論員觀察)”;“全國高校廣大青年師生積極踐行習近平總書記給北京大學援鄂醫療隊全體‘90後’黨員重要回信精神——‘我們都是收信人’”;“不負生命的重托不負人民的期待(抗疫先進事迹)——北京抗疫先進人物掃描”;“凡人微光,處處閃爍——數十萬志願者堅守上海戰疫第一線”。發布這類新聞報道既是對疫情下“願望的道德”的肯定和贊揚,又是在向人們展示疫情下人們應該努力追求的一種至善境界,有助于提升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


二.疫情下兩種道德與法律的關系

在準确把握兩種道德内涵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确兩種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将有助于依法防控疫情。富勒以兩種道德裁斷同一人類行為——賭博(“深度遊戲”)。“義務的道德”裁斷的結果是:“人們不應當從事高賭注的賭博活動,也就是說,他們有義務避免‘深度遊戲’。”而在“願望的道德”的視域中,“關注的并非賭博可能造成何種具體的損害,而是,賭博是否值得一個人努力為之的問題”,“願望的道德”最終裁斷的結果“不會是一項譴責,而可能是一種輕蔑表示。對于這樣一種道德來說,賭博并非一種義務的違反,而是一種不适合一位具備人類才智之士去從事的活動”。也就是說,當以“願望的道德”為參照來批評人的行為的時候,“我們不能譴責或責備,而是在表示鄙棄之情”。在此基礎上,富勒進一步指出,“義務的道德”與法律有着“直接的關聯”。原有的“道德立法者無須對他的判斷方法作出重大改變便可以将其角色轉換成法律規則制定者”,而且“在任何環節上都不會出現明顯偏離他在決定是否将賭博認定為不道德時所采用的方法的情況”。基于此,可以得出:法律是“義務的道德”的集中體現。法律正是将“義務的道德”所确立的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從而确保人們遵守。有學者将“義務的道德”作為富勒的法律性原則一個要點來理解。對于“願望的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富勒給出的答案是“雖然願望的道德與法律不具有直接的相關性,但它的間接影響卻無處不在”。“願望的道德”是人類為之努力的方向和目标,但是,為了達至“願望的道德”,我們必須要有一套規則體系,這套規則體系就是我們的法律體系。因此,富勒說:“我們的整個法律體系表現為一套規則的複雜組合,旨在将人們從盲目的随機行為中拯救出來,使他們安全地踏上從事有目的的創造性活動的道路。”“這些隻是達緻那一目标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

有學者将“義務的道德”和“願望的道德”簡稱為“義務德”和“願望德”,并且認為:“前者以法律的形式規範法律的創造和管理過程,後者則作為法律創制者和管理者的角色道德發揮作用。”結合本文論述的目的,我們将緊扣《法律的道德性》文本做如下理解:在富勒的語境下,法律建立在“義務的道德”之上;而“願望的道德”又建立在法律之上。或者說:“義務道德是法律的制定依據,而願望道德是制定法律的理想目的。”在這個語境中,面對法律與道德之關系問題的時候,就不能籠統地問法律與道德是什麼關系,而應該具體問:法律與“義務的道德”之關系是什麼?法律與“願望的道德”之關系又是什麼?值得注意的是,在強調法律建立在“義務的道德”之上時,要警惕“不應簡單地用道德的邏輯和标準去替代法律的邏輯及标準”,在強調“願望的道德”建立在法律之上時,要注意“不應忽視對法律自身道德性的培育”。

富勒關于法律與“義務的道德”直接相關的結論在疫情下“義務的道德”與法律的關系中得到了确證。20202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列舉了十類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這十類行為分别是: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暴力傷醫的行為;制假售假行為;哄擡物價的行為;詐騙、聚衆哄搶行為;造謠傳謠行為;疫情防控失職渎職、貪污挪用行為;破壞交通設施行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這十類行為都是典型的違背疫情下“義務的道德”的行為。與其相對應的疫情下“義務的道德”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間,人們要遵守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和維護醫護人員的健康安全;醫用器械的制造商不得制假售假;售賣疫情防控醫療器械和民生物品的商家不得哄擡物價;人們不得編造和宣傳虛假的疫情信息;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歸個人使用;人們不得破壞各類交通設施。法律将疫情下“義務的道德”提升至法律義務,以确保人們遵守。不難看出,《意見》出台本身在某種程度上也印證了:法律建立在“義務的道德”之上,也即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建立在疫情下“義務的道德”之上。

在富勒的道德标尺上,“它的最低起點是社會生活的最明顯要求,向上逐漸延伸到人類願望所能企及的最高境界”。容易理解的是,人們往往關注的是未能達到“最低起點”的情形,而對“最高境界”隻能努力追求而不能予以強求。富勒指出與“義務的道德”關聯的社會實踐方式是懲罰,當然,一個人不會因為做了應該做的事情,遵從了“義務的道德”而受到表揚,更不會受到懲罰。相反,人們的注意力是放在那些未能遵從“義務的道德”的行為人身上,若一個人違背了“義務的道德”,就會“對其表示譴責,或者施以更有形的懲戒”。同理推至疫情下“義務的道德”,人們一般不會驚擾疫情下“義務的道德”,因為,所有遵從疫情下“義務的道德”的人們都是在保障社會在大疫面前有序運行或者使處在大疫之中的社會達緻防控疫情的目标。而對于違背疫情下“義務的道德”者,輕則屬違規,重則屬違法,都會施以無形譴責或有形懲罰。截至2020417日,最高檢以每周一次的頻率,連續發布十批次共計55個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310日、42日、415日發布了三個批次共計26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這些典型案例涉及的行為均與疫情防控有關: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有暴力傷醫行為;有制假售假行為;有哄擡疫情防控急需的用品和藥品價格行為;有編造或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的造謠傳謠行為;有隐瞞、謊報疫情,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擴散等失職行為;等等。2022414日,光明網轉載“緊急提醒:疫情防控30種違法違規行為及法律後果!”,是對近兩年來疫情防控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梳理和總結。其将這30種行為分為三類:一是違反疫情防控管控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二是違反疫情防控管控經濟管理秩序行為;三是其他違反疫情防控管控違法犯罪行為。

以郭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境外回國隐瞞出境史且不執行隔離規定,緻43人被隔離)為例,該案例均被兩高予以發布。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對該案裁判結果如下:

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郭某某在全球疫情蔓延的形勢下,出國旅遊返回後故意隐瞞出入境情況,不執行隔離規定,多次出入公共場所,造成43名密切接觸者被集中隔離,單位所在辦公大樓被封閉7天,社會危害嚴重,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綜合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罪表現,于202043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16個月。

顯然,疫情期間,對于拒絕隔離,隐瞞真實行程和活動軌迹,辱罵、謾罵執勤警察或幹部,拒絕檢測體溫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為,在違背疫情下“義務的道德”的基礎上違反了法律,這些行為除了會遭到人們的譴責之外,法律還會施以有形的懲罰,從而達到警示和規範人們疫情防控行為的目的。

富勒指出:“考慮到對稱性,有人可能會指出:在以追求至善為特征的願望的道德中,懲罰和譴責在義務的道德中所扮演的那種角色應當讓位給獎勵和表彰。”并且,富勒進一步強調:“這種對稱性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在實踐中得到維持。”同理推至疫情下“願望的道德”,疫情下“願望的道德”收獲的是感謝、贊揚、表彰、獎勵等。武漢市文化和旅遊局制作了32張感恩海報,向各省市援助武漢的醫療隊員緻謝。首張海報“謝謝你,為武漢拼過命”;“熱幹面謝謝炸醬面”緻謝北京醫療隊;“雖隔千裡,一江連心”緻謝上海醫療隊;“不舍的眼淚,換成重逢的笑容吧”緻謝河南醫療隊。202034日,在國家衛生健康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關于表彰全國衛生健康系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決定》中,表彰了113個先進集體和506名先進個人。

富勒分析指出,“願望的道德”與法律間接相關。一方面,法律為“願望的道德”的實現提供保障,法律盡量做到将較為嚴重和明顯的非理性因素排除在人類生活之外,為人類追求善的生活提供必要的條件;另一方面,“願望的道德”又能促進良好的法律秩序得到更好地維護。二者實際上處在一個良性互動的關系之中。疫情時期,強調和堅持依法防控為疫情下“願望的道德”的實現提供了有效的保障。2020223日,由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印發的《關于全面落實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若幹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進一步保護關心愛護醫務人員提出了十個方面的具體措施,其中第九條明确規定:“創造更加安全的執業環境。嚴格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加大力量投入,完善問責機制,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務人員合法權益。對于傷害醫務人員的,堅決依法嚴肅查處。”正如沈巋教授所指出:“沒有一個個人是完美的,也沒有一個民族是完美的。但是,對美和善的追求必須得到細心呵護,而這份細心呵護必須在制度和制度的持續完善中得到體現。……現代人類文明和價值要求我們善待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無論是自己的還是他人的,無論是日常的還是緊急狀态下的。”因此,法律隻有保障好各類社會人員的基本權利,疫情下“願望的道德”才有實現之可能。


三.道德區分的難題給疫情下兩種道德帶來的啟示

為了便于大家理解,富勒在讨論道德區分難題的時候,設想了一個道德标尺的比喻。這個道德标尺的“最低起點是社會生活的最明顯要求,向上逐漸延伸到人類願望所能企及的最高境界”,也就是說這個道德标尺起點是“義務的道德”,向上逐漸延伸至“願望的道德”。富勒所強調的道德區分的難題是:已經明确的是道德可以區分為“願望的道德”和“義務的道德”;無法确定的是兩種道德之間的分界線的位置。“這把标尺的低端橫檔代表着義務的道德;而它的高端則伸展到願望的道德之領域。隔開這兩者的是一條上下擺動的分界線,我們很難準确地标出它的位置,但它卻是至關重要的。”針對分界線位置的争論主宰着道德論争的整個戰場。富勒基于最基本的人類經驗來反駁其中的一種論式:“為了判斷人類行為中哪些是壞的方面,我們必須知道什麼是完美的。”富勒指出,這一論式有悖于最基本的人類經驗,“我可以在一種關于什麼有助于達緻完美的極不完備的觀念的基礎上知道什麼是不好的。所以我相信同樣的道理也适用于社會規則和社會制度。所以,我們無需嘗試斷然宣布完美的正義是什麼樣子,也可以知道什麼是顯失公允的”。

的确,回歸社會實踐,我們發現現實中社會規則、社會制度或者法律制度的制定都不是也不可能是基于完美觀念而制定具體主體的具體行為。因此,準确把握主體性,的。在社會實踐中,我們談論道德,針對的都是明确主體的權責,可為“義務的道德”與“願望的道德”的區分提供一條路徑,即在不完備的完美觀念的基礎上,通過追問具體主體為具體行為時的權利和責任,來确定什麼是“思維的基義務的道德”,什麼是“願望的道德”。

李德順教授在馬克思主義實踐礎上,将主體性進一步界定為:“人的對象性權利與責任。”并且強調指出:“主體性問題,實質是人在自己對象性行為中的地位和作用問題;主體性,實際是指人在自己對象性行為中的權利和責任特征。”換言之,“主體性”就是人在自己行為中的權利、責任,以及權利與責任的統一性。這裡的“權利”和“責任”既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也不是道德意義上的權利和責任,而是指哲學層面的權利和責任。李德順教授基于唯物史觀提出了一個經典結論:“他()們的需要即他們的本性。”這對主體性中權利和責任做了一個哲學意義上的界定。李德順教授指出:“這裡所說的‘需要’,是與人類必然的、普遍的生存及其發展方式相聯系的本質現象,是那種屬于人所特有并表現為社會關系的客觀存在。這種客觀存在既不是在人之外,也不是僅僅存在于人的頭腦之中。”在此基礎上結合主體性進一步強調指出:“‘需要’産生于主體自身的結構規定性和主體同周圍世界的不可分割的聯系,是人的生存發展對外部世界及自身活動依賴性的表現。……因此,人、主體的需要不僅是客觀的,而且具有無限多的方面和内容,是極其豐富多樣而且不斷變化着的。”并最終得出結論:“總之可以說:理解人的需要就是理解人的本性;肯定需要就是肯定人本身;把人的需要作為人的主體尺度之一,就是尊重人的權利,理解人的責任。”基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主體性是權利和責任的統一,而主體的權利基于主體的需要而産生,主體的責任又是基于主體的權利而産生。主體性思維就是基于主體的現實性和複雜性,不斷追問具體主體在具體行為中的權利和責任,以及權利和責任的統一性。從這個意義上講,追問主體權責統一是主體性思維的核心。

在實際的社會實踐中,具體主體在為具體行為的時候,其相應的權責是相對明晰的,因此,依據富勒對兩種道德的基本界定,結合權責統一的主體性思維,就會得出這樣的結論:當某一主體所為的行為體現了其權責的統一,我們就可以将其歸屬于“義務的道德”;而當其所為的行為越權(超出其應有的權利),或者沒有履行其應當承擔的責任或義務,就可以判定其違背了“義務的道德”;如果該主體的行為超越其權責(尤指超越責任)時,就可以認定其屬于“願望的道德”。這一結論也可用如下公式來表達。願望的道德:行為>權利+責任;義務的道德:行為=權利+責任;違背義務的道德:行為<權利+責任。其中,符号“>”意指“超越”,符号“=”意指“符合”,符号“<”意指“越權”或“不及”,“權利+責任”意指“權責統一”。

依照此思路,以主體性思維來審視疫情下各類主體的防控行為,就會得出判定疫情下各類主體防控行為道德歸屬的判斷标準。我們說,當疫情防控主體的具體行為體現了其疫情防控的權責時,其行為可認定為疫情下“義務的道德”;當疫情防控主體的具體行為違背了其疫情防控的權責時,此行為可判定為違背了疫情下“義務的道德”;當疫情防控主體的具體行為超越了其疫情防控的權責(尤指責任)時,這樣的行為就可以認定為疫情下“願望的道德”。可以用以下公式表達。疫情下“義務的道德”:防控行為=疫情下的權利+疫情下的責任;疫情下“願望的道德”:防控行為>疫情下的權利+疫情下的責任;違背疫情下“義務的道德”:防控行為<疫情下的權利+疫情下的責任。

盡管主體性思維為在不完備的完美觀念下辨别兩種道德提供了一條路徑,但需要指出的是,此路徑适用的前提是主體的權責明晰,當主體的權責出現争議的時候,對主體行為的道德認定也會存在争議。因此,富勒所講道德區分的難題依舊留存在疫情下兩種道德之中,理論上仍然無法準确标出兩種道德之間的分界線的位置。盡管如此,但是在社會實踐中,人們應當時刻對這條分界線的存在保有敬畏之心。因為,“這條分界線充當着兩種道德之間的關鍵堤壩。如果義務的道德向上伸展出它的恰當領域,強制性義務的鐵腕就可能抑制試驗、靈感和自發性。如果願望的道德侵入義務的領地,人們就會根據他們自己的标準來權衡和限定他們的義務……”現實中的錯位和混亂有三種情形。一種情形是把本屬于必須的“義務的道德”擴展為自願的“願望的道德”,即把必須的行為提升至自願的行為。另一種情形是把原本當屬自願的“願望的道德”限定為必須的“義務的道德”,即把自願的行為被迫成為必須的行為。這兩種情形有學者稱為“義務成為了向往願望的權利,将來的願望成為現實的義務要求”。還有一種情形是把遵守“義務的道德”認定為違背“義務的道德”,即把人之常情歪曲惡意為之。無論是将“願望”的情分苛求為“義務”的本分,或是将“義務”的本分提升為“願望”的情分,還是将“義務”的本分曲解為“惡意”為之,均會導緻社會秩序的混亂或無序。

以此來審視疫情下兩種道德得出:如果将疫情下“義務的道德”擴展至疫情下“願望的道德”的領地,本屬人們應當遵守疫情防控基本規則的行為變身為人們可為可不為的自願選擇的行為,結果首先是違背了依法防控的原則,最終将導緻有效防控疫情的目标無法實現,正常的社會秩序無法維持;如果将疫情下“願望的道德”苛求為疫情下“義務的道德”,或是将遵守疫情下“義務的道德”歪曲成違背疫情下“義務的道德”,本屬人們自願追求實現的至善境界被迫成為人們必須遵守的基本規範,或是本屬人之常情卻被惡意歪曲,無論是前者還是後者,其結果都會把過度義務強加給普通民衆,進而苛求不必要的犧牲,有道德綁架之嫌。比如在災難來臨之時,一味地強調醫務人員和普通民衆的奉獻行為,過度渲染其犧牲義務,或是近來有地方出現的“惡意返鄉”“惡意奔喪”“惡意吃飯”“惡意出行”等等,就有道德綁架之嫌疑。


四.結語

将富勒的兩種道德放入人類正在經曆的這場疫情中,得到疫情下的兩種道德:疫情下“義務的道德”和疫情下“願望的道德”。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建立在“義務的道德”之上,“願望的道德”又建立在法律之上;疫情下“義務的道德”是依法防控的基礎,依法防控保障疫情下“願望的道德”之實現。盡管道德區分的難題依然存在,而且基于“義務的道德”的固執性和“願望的道德”的靈活性所産生的社會設計中“支持性結構與适應性流變”之間的平衡難題不可避免,但是兩種道德之分的關鍵堤壩意義至關重要。因此,對于疫情下的兩種道德之間的分界線我們仍然需要存有敬畏之心。若有意擴展疫情下兩種道德的領地,就會帶來社會秩序的混亂和無序。如果擴展疫情下“義務的道德”的領地,将必須的疫情下“義務的道德”被迫升至自願的疫情下“願望的道德”,既違背了疫情防控的基本準則,也不利于疫情防控目标的實現。如果擴展疫情下“願望的道德”之領地,将道德尺度的指針往下拉,或者将遵守疫情下“義務的道德”的行為曲解為違背疫情下“義務的道德”的行為,同樣違背了依法防控的基本原則,還有道德綁架之嫌疑。因此,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強調疫情下“義務的道德”要優于強調疫情下“願望的道德”;而對于疫後的反思和重建而言,倡導疫情下“願望的道德”要優于強調疫情下“義務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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