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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湘法學評論 | 鄧思清:檢察辦案的哲學思考

時間:2023-08-18 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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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表于《湖湘法學評論》2023年第3期(總第9期)“學術專論”欄目


【作者】鄧思清,法學博士,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研究員。


【摘要】檢察辦案是司法辦案的重要形式,也是實行司法辦案責任制的重要領域。但是,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檢察辦案的基本問題尚未達成共識。因此,需要從哲學層面對檢察辦案進行全面深入的思考與研究。檢察辦案指的是檢察機關或者檢察官通過行使具體的檢察職權,對案件進行處理并作出相應處理意見或者決定的一種訴訟活動。檢察辦案應當追求客觀、公正和三個效果相統一的基本價值目标,遵循及時、準确、合規的基本要求。檢察辦案與法律監督“适當分離”的觀點不可取,我國應當堅持檢察辦案與監督一體原則。在檢察辦案的效果方面,檢察辦案數量與質量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廢,不過新時代應當堅持質量第一,兼顧辦案數量;不僅應當做到及時結案,而且應當有效化解糾紛,實現“案結事了”。


【關鍵詞】檢察辦案;法律監督;價值目标;案結事了


在我國,檢察機關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也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作為司法機關,檢察機關就應當辦案。檢察辦案是司法工作的基本方式,也是實現法律監督的主要途徑。但是,在推進司法辦案責任制改革過程中,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什麼是檢察辦案、确定檢察辦案的标準等基本問題尚有不同的認識。因此,準确把握研究檢察辦案的本質屬性、價值追求及其規律,對于落實司法辦案責任制,加強檢察辦案工作、檢察業務管理和檢察理論的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檢察辦案的本質屬性

檢察辦案的本質屬性是檢察辦案的内在規定性,也是檢察辦案區别于其他社會活動的本質特征。它涉及檢察辦案的概念、确定标準、案與件的計算等内容。


(一)檢察辦案的語義厘定

關于什麼是檢察辦案,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尚有不同的認識。有的人認為,檢察機關的辦案,就是檢察官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檢察長授權,在職責範圍内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一種履職行為。有的人認為,檢察官辦案,就是指檢察官在檢察一線從事職務犯罪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活動,而訴訟監督以及案件管理、法律政策研究等非一線業務工作,則不是檢察辦案。此種觀點可以稱為一線檢察辦案說。還有的人認為,檢察改革後的檢察官辦案,既不能囿于傳統上的辦理批捕、公訴等訴訟案件,也不能泛指檢察機關的所有業務工作,而應當緊緊圍繞檢察職能範圍、檢察工作、司法責任制改革的精神要求,對檢察辦案作出科學合理的界定。從檢察職能上說,司法(訴訟)職能和監督職能都是檢察職能,因而除了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傳統的業務活動是檢察辦案外,審查、監督等訴訟監督活動也是檢察辦案。從檢察工作上說,檢察官直接辦理案件,親力親為是檢察辦案,檢察長審批案件、檢察委員會讨論案件,間接決定案件也是檢察辦案。從司法責任上說,檢察官決定案件,對案件結果承擔責任是檢察辦案,上級檢察官對案件的指導、督辦、答複等,隻要給出明确的意見,對案件最後處理發揮了實際作用,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也是檢察辦案。此種觀點可以稱為檢察辦案折中說。


上述各種檢察辦案的觀點,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要明确什麼是檢察辦案,還需要從詞義和訴訟理論上進行分析。從詞義上看,檢察辦案是“辦理案件”之義,由“辦理”和“案件”兩個詞組成。其中,辦理,即處理事務,就是有關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處理有關事務的活動。就檢察機關來說,就是檢察機關或者檢察官依照職權處理案件的活動。案件,“有關訴訟和違法的事件”。可見,案件包括“有關訴訟的事件”(即訴訟案件)、“有關違法的事件”(即一般違法案件)。


從訴訟理論上看,辦理是一種訴訟行為,應當具備合法的主體、行使職權、處理活動、處理結果等要件。案件是辦理的對象,要成為一個案件,應當具備基本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即已進入訴訟程序、有相應的案卷材料、有訴訟當事人、有訴訟内容或違法事實等。因此,我們認為,檢察辦案即檢察機關或者檢察官的辦案,是指檢察機關或者檢察官通過行使具體的檢察職權,對案件進行處理并作出相應處理意見或者決定的一種訴訟活動。


(二)檢察辦案的要件把握

根據上述分析,要界定檢察辦案,就應當看是否具備辦案的以下5個條件:(1)要有合法的主體,即檢察機關或檢察官;(2)要有明确的對象,即具體的案件;(3)要有行使具體檢察職權的作為;(4)要有确定的處理結果,即對案件作出具體的處理意見或者決定;(5)要有明确的責任風險,即對案件的處理意見或者決定存在出錯的可能性,檢察官要承擔可能出錯的責任風險。


隻要同時具備上述5個要件,就屬于檢察辦案。但是,從檢察實踐來看,根據是否作為案件承擔人,我們可以将檢察官的辦案分為一線檢察辦案(或直接檢察辦案)、二線檢察辦案(或間接檢察辦案)兩大類。其中,一線檢察辦案包括檢察官辦案和檢察官辦案組辦案;二線檢察辦案包括審批辦案和指令辦案。這種分類符合黨中央的明确要求。2015 年 3 月 24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保證司法公平進行第 21 次集體學習時,習近平總書記對司法責任制作出重要批示,“凡是進入法官、檢察官員額的,要在司法一線辦案,對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同時,這種分類也符合我國司法改革的發展趨勢。當前司法責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其目标和價值取向是鼓勵入額的檢察官去一線辦案,這種分類可以為統計辦案數量奠定基礎,促使檢察機關的辦案力量向辦案一線傾斜,逐步減少二線檢察辦案的檢察官,縮減二線辦案數量,從而保證檢察官成為能夠承擔司法責任的真正辦案主體。


(三)檢察辦案的案與件厘定

什麼是案?當事人、老百姓被舉報、訴至司法機關或者自己主動将他人舉報、訴至司法機關,司法機關立案後,這就是“案”。用老百姓的話說,自己有個“案子”在公安、在法院。什麼是“件”?就是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依照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在自己相關的辦案環節,在司法統計或者辦案管理系統中,作為一個案件來統計的“案子”。


不同司法機關統計的針對特定當事人的同一個“案子”,均自然地作為自己辦案環節的一個或多個“案件”。也就是說,“案件”一般都遠遠多于當事人自己認為的在司法機關的那一個“案子”。比如,公安機關立案後是一個“案件”;檢察機關批捕該案又是一個“案件”;起訴該案,統計上又是一個“案件”;法院受案後,該案進入一審程序,統計上又是一個“案件”;該案二審、再審後又會分别多出一兩個“案件”。也就是說,在統計上共批捕多少“案件”,起訴多少“案件”,抗訴多少“案件”,這些都可能是同一個當事人的同一個“案子”的不同“案件”。對于當事人來講,經過了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自己的一個“案子”至少被辦成了三五個“案件”。據此不難看出,“件”和“案”之間的比越高,司法資源付出就越多,司法人員就越辛苦,案件的質效,至少當事人自己認為的案件的質效往往就越低,案件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和當事人的感受可能就越差。無疑,最好的“案-件比”就是1∶1。檢察機關受案後起訴到法院,一審宣告有罪,判決生效,當事人服判,那麼檢察機關和法院辦理該案的“案-件比”均為1∶1,當事人由此可能最大限度地感受到了“案子”辦理過程中的公平正義和效率。


按照該理念,201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推出“案-件比”質效評價标準,通過考核實際發生的“案子”與進入檢察機關後經曆不同程序、環節統計的“案件”數量的比值,督導檢察官強化責任意識、提升司法辦案能力,從檢察辦案第一環節就努力求極緻,優質高效實現案結事了,減少、避免不應有的程序環節,讓人民群衆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2020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以“案-件”為核心的《檢察機關案件質量主要評價指标》,引導全國檢察機關和檢察官盡量減少或者避免不必要的退補、第二次退補、撤回起訴等訴訟環節,不斷提高案件質量。經過四年的努力,檢察機關共壓減了95.9萬個程序性和内生案件,全國檢察機關刑事檢察“案-件比”平均為1:43。按照這個案件比,大部分案件是1∶1結案的,即以最少的司法投入、最少的訴訟環節、最短的檢察辦案時限辦結了當事人的案子。但是,也有相當部分的“案-件比”是1∶2、1∶3,這就意味着,檢察機關在這一部分案件辦理中,經曆了多次反複。我們分析發現,凡是“案-件比”畸高的地方,案件退案補查率也遠遠高于其他地方。退案補查得多,印證了統計的“案-件比”高的原因,反映出檢察辦案的質量問題。内設機構改革後,實行捕訴一體,要認真思考如何更好地發揮批捕這個環節的引導偵查取證作用。審查起訴,沒有确實把握就不能勉強“硬訴”。每一位檢察官都要結合學懂、弄通、做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研究弄通政治性極強的檢察業務,以問題為導向,抓住、攻克薄弱環節,不斷提高檢察機關辦案質量與效率,對黨的事業負責,對人民利益負責。民事行政申訴案件抗訴後,對于法院改變原判決比例的升降情況、不捕不訴複議複核後改變原決定比例的升降情況、起訴以後宣告無罪案件比例的升降情況等數據,地方檢察機關每月、每季度都要有統計分析,最高人民檢察院每季度、每半年、全年要做若幹次統計分析,從中會診全國檢察業務發展情況是不是順暢,有什麼問題。經過這樣的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政治性很強的業務分析、研判,及時精準有效地加以督導,以提醒檢察機關有關業務部門改進相關工作。



檢察辦案的價值目标

在我國,檢察機關辦案要追求什麼樣的價值目标,也是我們需要研究和思考的問題。201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以下簡稱《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追訴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這就在法律上明确了檢察機關辦案的目的和使命。如何實現這些目的和使命?我們認為,檢察機關和檢察官在辦案的過程中除了追求保障人權、訴訟效率的價值目标外,必須始終追求客觀、公正和三個效果相統一的基本價值目标。


(一)客觀

檢察機關作為司法機關,在檢察辦案過程中,不應當站在當事人的立場,而應該站在客觀中立的立場上進行訴訟活動,追求客觀真相。這既是檢察官辦案的理念、原則,也是檢察官訴訟活動追求的價值目标。客觀包含以下兩方面的内涵:


第一,堅持客觀立場。檢察機關或檢察官在辦案中必須站在客觀中立的立場上,而不應站在當事人的立場上進行訴訟活動。這是檢察機關追求客觀真相的基礎,也是根本保障。檢察官隻有堅持客觀立場,才能客觀準确地認定案件事實,不偏不倚地處理案件,實現檢察辦案的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堅持客觀立場要求檢察機關和檢察官承擔以下三方面的義務:一是客觀全面收集證據的義務。即在檢察官負責刑事偵查或者指揮偵查的國家,檢察官必須站在客觀立場上,負有客觀全面收集證據的義務,既要收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也要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二是客觀進行公訴的義務。即檢察官在公訴活動中,不能僅僅站在控訴者的立場上,而應當站在客觀的立場上進行公訴活動。三是客觀全面維護各方利益的義務。即檢察機關在訴訟過程中,應當站在客觀立場上,客觀全面地維護各方面的利益。


第二,忠實于事實真相。檢察機關或檢察官必須努力發現并尊重案件事實真相,還原案件的本來面目,嚴格依據案件的事實真相,進行訴訟行為。忠實于事實真相,要求檢察官承擔以下三方面的義務:一是全面審查和忠實于事實真相的義務。即檢察機關或檢察官在訴訟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案件作出的任何決定,都必須建立在對案件有關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忠實于案件事實真相的基礎上。二是向被告方開示證據的義務。即為了追求事實真相,實現控辯平等,在開庭審理之前,檢察機關或檢察官有義務向辯護人開示其所掌握的證據材料,包括有利和不利于被告人的證據材料,允許律師查閱、記錄和複制控訴方掌握的證據材料。三是客觀全面地向法庭提供證據的義務。即為了發現案件事實真相,檢察機關或檢察官在公訴過程中,應當承擔客觀、全面地向法庭提供證據的義務,不得隐瞞證據。


(二)公正

公正,即司法公正,就是檢察官必須通過自己的辦案活動,達到維護公平正義的目标。這裡的“公正”,既包括實體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既包括檢察官自身的訴訟活動公正,又包括通過自身的訴訟活動去促進法院公正審判。檢察官在辦案活動中,應當從以下三方面追求司法公正的實現:


第一,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決定。即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公正地對案件作出批捕或不批捕、起訴或不起訴等處理決定。


第二,追求案件的實體公正。即檢察官應當公正地行使公訴權和求刑權,幫助法院對案件作出公正的判決或裁定;對于法院确有錯誤的判決或者裁定,應當依法提出再審建議或者抗訴,保證法院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


第三,維護程序公正。即檢察官作為法律監督者,不僅應當嚴格遵守公正程序,而且負有監督其他機關遵守公正程序的義務,以維護檢察辦案程序的公正。


在實踐中,檢察官要追求司法公正,應當注意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加強公正檢察辦案的自覺性,防止當事人化傾向。我國檢察官作為司法官,應當追求事實真相和司法公正,而不是片面地追求勝訴。檢察機關應當改變檢察就是訴、就是打擊或者懲罰的履職形象,要樹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良好形象。對非公有制經濟、中小企業的司法保護,要在維護公正的理念指導下,始終注意落實好習近平總書記 “三個沒有變”的要求,給予平等保護。在當前形勢下,對民營企業負責人犯罪,可捕可不捕的,政策傾向于不捕;可訴可不訴的,政策傾向于不訴。隻有依法适當地傾斜,才能把中央精神、對民營企業的扶助真正落實到位。


其次,要處理好接受領導與履行維護公正義務的關系。在我國,檢察系統内部實行“上命下從”的檢察一體化領導體制,這種體制的設置是為了保證檢察職能的統一性和有效性,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司法公正。檢察一體化原則與維護公正義務是一緻的,但是,在某些具體情況下也可能存在沖突。這種沖突可能是認識上的差異,也可能是上級濫用或者誤用職權造成的。一般來說,檢察官要服從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更要遵守維護公正的義務,同時,保留向上級反映情況或者檢舉、控告的權利。


最後,要處理好維護公正與維護社會穩定的關系。個案處理的公正是全社會公平正義的組成部分,是社會穩定的基礎;公正地處理個案是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的司法使命。不過,在特定的社會條件下,個案處理與社會穩定之間的關聯度可能被人為地加強了,似乎一個案件的處理結果直接關系到某個時期或者某個地區的社會穩定。在外部壓力下,追訴和懲治犯罪的任務可能會掩蓋維護公正的義務,使檢察機關和檢察官難以履行追求公正的義務。我們認為,除了在實行緊急狀态下檢察機關依法克減公正義務外,維護社會穩定不是克減檢察官維護公正義務的理由,更不能成為放棄或者違反追求公正義務的理由。相反,檢察機關要有效地維護社會穩定,就必須履行好維護公正的義務。


(三)三個效果統一

檢察機關辦案,不僅要追求客觀、公正,更應當追求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做到“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1.檢察辦案的政治效果——鞏固黨的執政地位

檢察工作是政治性極強的業務工作,也是業務性極強的政治工作。在新時代,我國面臨國内、國際一系列新的問題和挑戰。在國内,為了滿足人民群衆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新需要,我國正在進行全面深化改革和社會轉型,許多新問題需要解決;在國際上,大國之間的博弈暗流湧動,霸權主義、強權政治仍然存在,“顔色革命”、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威脅上升,這對我國的政治安全構成了嚴峻挑戰。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維護中國共産黨的執政地位是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和憲法法律所決定的。在我國,中國共産黨是國家和社會的絕對領導者,這是中國特色的政治制度和政治體制。它決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黨制度、國家體制、政權結構具有一體性。即黨不僅在意識形态上具有領導地位,而且黨的主張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通過行政機關、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特征就是黨的領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明确規定:“中國共産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檢察機關作為維護憲法法律統一正确實施的重要機關,應當将維護黨的執政地位擺在第一位,把堅持黨的絕對領導作為檢察工作的政治任務和最高原則。


2.檢察辦案的社會效果——參與社會綜合治理

我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過程中,應當通過司法辦案活動,積極參與到社會綜合治理當中,發揮好司法辦案引領、規範社會行為的作用。


具體來說,檢察機關通過辦案,可以對社會産生以下效果:(1)弘揚法治精神。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辦理每一起案件,隻要嚴格司法,公正辦案,不徇私情,忠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及時監督和糾正違法行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法律正确實施,就是在向社會公衆傳遞法治正能量,就是在弘揚法治精神。(2)法治教育。法治的核心在于崇尚法律,嚴格遵守法律。隻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全體公民都尊重法律,遵守法律,才能實現依法治國。檢察機關在具體司法辦案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律,正确履行各項檢察職能,就是在對社會起示範表率作用,就是在進行法治教育。同時,檢察機關應當積極走出機關,向社會公衆宣傳法律知識和法治精神,教育人民群衆遵守法律,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3)引領和促進核心價值觀。檢察機關通過司法辦案、司法說理、懲惡揚善等活動,向社會展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社會風尚。同時,檢察機關通過辦案和法治宣傳,可以向社會公衆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和促進社會公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3.檢察辦案的法律效果——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法治和人治問題是人類政治文明史上的一個基本問題,也是各國在實現現代化過程中必須面對和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縱觀世界近現代史,凡是順利實現現代化的國家,沒有一個不是較好解決了法治和人治問題的。”法治就是強調“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其核心是“制約權力”,其根本目标是“保障權利”。我國檢察機關在實現依法治國的進程中,通過司法辦案,正确履行各項檢察職能,來維護國家的法制統一,從而體現司法辦案的法律效果。


從檢察實踐來看,檢察機關應當通過以下檢察辦案活動,以保證有效實現法律效果:(1)依法追訴犯罪。犯罪是對國家法律的嚴重破壞、對國家法治的踐踏。檢察機關通過偵查、批捕、起訴等檢察辦案活動,依法追訴犯罪、讓犯罪之人得到應有的懲罰,從而可以使被破壞的社會秩序得以恢複,法制統一得到保障。(2)切實保障人權。保障人權是現代司法的核心價值和重要标志。檢察機關通過準确及時追訴犯罪、懲罰犯罪,可以有效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及時糾正訴訟中的違法行為,可以有效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有效維護法律在司法領域的統一和尊嚴。(3)維護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是司法活動最高的價值追求,也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保障。檢察機關通過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有效解決司法不公,可以維護法律的統一正确實施。(4)切實代表公益。為了滿足人民群衆對美好生活的新需要,切實有效保護生态環境和資源、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的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參與公益訴訟活動,或者提起公益訴訟,有效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确實施。



檢察辦案的基本要求

通常來講,評價案件辦得好壞的最直接标準是檢察辦案的結果。但是,如果僅限于這一個标準,顯然不行。檢察辦案的目标是既要追求實體的公正,又要實現程序的公正,因而對檢察辦案工作不僅要進行結果的評價,還要看其檢察辦案是否及時、是否準确以及是否合規,這些對檢察機關辦案來說至關重要,并最終反映在檢察辦案效果當中。因此,一個案件辦得好不好,一是看辦案的過程是否及時和合規,二是看辦案的結果是否準确地認定事實和适用法律。辦案的過程要實現程序公正,辦案的結果要實現實體公正。根據司法經驗,辦案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為及時、準确、合規。


(一)及時

從實踐來看,有的檢察官對辦案的及時性認識不到位,總認為檢察辦案隻要符合法律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就是高質量的檢察辦案,從而出現有的案件人為地退補退查、延長期限等,以借用檢察辦案時間,導緻當事人被關押較長時間,甚至有的案件長期不能辦結,當事人從中年一直等到老年。對法律沒有明确規定期限的檢察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辦案期限要求的,如群衆信訪7日内程序回複、3個月結果答複,有的檢察官就不太理解,認為困難太大,難以做到。這些認識和現象都不符合檢察辦案及時性的基本要求。


黨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正确處理人民内部矛盾。如何落實這一要求,成為新時期檢察工作的一個重大課題。2019年3月12日,時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作工作報告時,代表全國檢察機關向社會莊重承諾:“将心比心對待群衆信訪,建立7日内程序回複、3個月内辦理過程或結果答複制度。”群衆有所呼,檢察有所應!這不僅是黨對檢察機關的政治要求,也是檢察機關辦案及時性的要求。


“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及時性對檢察辦案至關重要,它不僅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也是人權保障的基本要求。因為案件長期不結,或者被告人長時間處于羁押狀态,其自由、财産甚至生命等實體性權利以及法律身份一直處于不确定的狀态,被害人的權益也得不到及時的恢複和補償,這不利于保障人權。因此,及時性是對檢察機關辦案的基本要求。從實踐來看,檢察機關辦案要及時,應當做到以下幾點:一是不超期辦案。即應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檢察辦案工作。二是盡量縮短檢察辦案時間。法律規定的辦案期限,是對所有案件來說的,最長的期限适應最複雜的案件,最短的期限适應最簡單的案件,因而檢察官辦案要體現及時性,就應當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在法定期限内盡量縮短檢察辦案時間。三是避免人為地延長期限。人為地延長檢察辦案期限,表面上看是合法的,但實際上是違法的,不符合及時性的檢察辦案要求。


(二)準确

檢察機關辦案,應當做到準确,這是法律對檢察辦案的基本要求。所謂“準确”,就是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要準确、對案件适用法律要準确。案件事實是一就是一,是二就是二,應當嚴格按照客觀真實的證據去認定案件事實,既不能擴大,也不能縮小。對案件準确适用法律,應當根據案件的性質和事實情況,适用對應的法律條款、對應的檔次,既不能拔高,也不能降低。對檢察機關來說,準确認定案件事實和适用法律,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礎,也是客觀公正義務對檢察官的基本要求。


但是,從目前的司法實踐看,有的檢察機關或者檢察官在辦案時,還沒有達到準确的要求。例如在“掃黑除惡”專項鬥争中,為了體現嚴厲打擊,或者為了“湊數”報功,有的檢察機關或者檢察官在認定涉黑涉惡案件時,沒有嚴格認定案件事實,存在人為拔高的現象。又比如在貫徹執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為了完成案件指标,有的檢察機關或者檢察官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沒有嚴格适用法律,存在通過适用強制措施或者進行“思想教育”,強迫當事人認罪認罰的現象。還有的檢察官認為,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隻要當事人認罪了,案件證據可以适當放寬,證據标準可以适當降低,因而不嚴格審查案件證據,不嚴格适用法律。這些現象都反映出,檢察官對辦案應當準确的重要性的認識還不夠。


因此,檢察機關或者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要做到準确,應當注意做到以下三點:一是要充分認識檢察辦案準确的重要性。檢察辦案準确是檢察機關和檢察官實現司法公正、防止錯案現象的根本保證。二是要認真審查案件證據,依法排除非法證據,認真分析研究案情,準确認定案件事實。三是要準确理解法律和刑事政策,正确适用法律法規的條款,要做到案件定性有據、寬嚴适度。


(三)合規

檢察機關辦案,不僅應當做到及時、準确,還應當做到合規。所謂“合規”就是符合規範要求,即檢察機關或者檢察官辦案時,應當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檢察機關的有關管理制度以及檢察職業倫理規範要求。合規,特别是刑事合規,是近現代提出的一種社會組織防範職業風險的新理念和新要求,是比“合法”更高更全的要求。對檢察機關辦案來說,也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合規,不僅要求檢察機關或者檢察官辦案時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而且要符合檢察機關制定的各種司法解釋、規範性制度以及符合檢察官職業倫理規範的要求。因此,檢察辦案合規,對檢察官提出了更高标準的要求,這對規範檢察官的辦案行為、樹立檢察機關的權威、提高檢察機關的公信力都具有重要意義。


從目前的檢察實踐來看,檢察機關或者檢察官辦案尚沒有完全做到合規,比如,有的檢察機關或者檢察官辦案,隻重視對法律法規的遵守,認為隻要按照法律的規定辦案就可以了,對自己的要求不嚴不高,以至于在檢察辦案中出現一些不規範的行為、不文明的言行舉止,比如為當事人服務不熱情、不周到,甚至拖延、推诿,使用語言不規範、不文明等。這些現象往往導緻當事人對案件辦理的公正性産生懷疑,對案件的處理結果不滿,提出控告申訴或者不斷上告信訪,出現“案結事不了”的現象,嚴重影響了檢察機關的形象,損害了檢察機關的公信力。


因此,要維護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樹立檢察機關的威信,就必須提高對檢察機關和檢察官辦案的要求,檢察辦案必須合規。為此,檢察機關和檢察官應當做好以下幾點:(1)要充分認識檢察辦案合規的重要性。檢察辦案合規不僅是檢察官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職業素質的綜合體現,是現代檢察官必備的素質,也是檢察機關和檢察官參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重要體現。(2)要認真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檢察機關的各種規範性制度和檢察職業倫理規範,特别是新修改的法律法規和新制定的各種規範性制度,熟悉、了解和掌握其中的内容和要求。(3)要嚴格按照規範辦案,做到程序合法、手續齊全、各種法律文書規範、辦案文明禮貌、服務熱情周到、用語文明規範、恪守廉潔自律等各種檢察職業倫理的要求。



檢察辦案與法律監督的辯證關系

我國檢察機關既要進行司法辦案,又要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司法辦案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主要途徑。曆史的經驗和教訓都告訴我們,正确理解和處理檢察辦案與法律監督的辯證關系,對于檢察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曆史經驗:檢察辦案是檢察事業發展的根本依托

新中國的檢察事業走過了七十多年的曆程。回顧七十多年的曆史,檢察事業既有輝煌的時期,也經曆了坎坷的階段。在這七十多年的發展過程中,檢察事業經曆了“三起三落”的曲折發展曆程。


1.第一次“起落”(1951—1954)

新中國成立初期,遭受了帝國主義的經濟封鎖,國家财政經濟十分困難,國家實行精兵簡政,機構緊縮、人員大量裁減。1951年冬,全國編制會議決定公檢法“合署辦公”,檢察機關隻保留名義,不設機構、不配備幹部,工作由公安機關兼辦。這次“挫折”主要是因為國家經濟困難引起,也并沒有撤銷檢察機關的想法,所以很多地方檢察機關并沒有完全“合署”,但也很少辦案。随着國家财政經濟狀況逐步好轉,黨中央開始重視國家法制建設,1954年,國家制定了《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這為檢察事業發展提供了良好契機,新中國檢察事業迎來了第一個蓬勃發展的春天。


2.第二次“起落”(1957—1965)

1957 年開始反右派鬥争,“左”傾錯誤繼續發展,1958年開始“大躍進”運動,1959年“反右傾”鬥争擴大化,檢察事業發展的良好勢頭中斷。由于特定的社會形勢,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被一些人錯誤地指責為“矛頭對内”,是“内耗”。為了緩和矛盾,各地檢察機關基本停止對同級政府機關和職能部門、國有企業開展一般法律監督工作。同時,檢察隊伍中的很多人被錯劃為“右派”,一些地方出現了“一長代三長”“一員頂三員”的辦案方式,部分地方再度刮起了“合署風”。面對這些問題,1960年,中央及時提出了“調整、鞏固、充實、提高”的八字方針,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左”傾思想的泛濫。從1961年到1965年,中國檢察事業進入了難得的發展時期。


3.第三次“起落”(1966—1978)

1966年5月“文革”開始,黨和國家遭到建國以來最嚴重的挫折,檢察機關也經曆了受沖擊到取消的過程。1966年12月開始,全國各地檢察機關受到紅衛兵的暴力沖擊。到1968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的工作被迫停止。1975年,全國人大通過了“七五”憲法,規定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各級公安機關行使。至此,檢察機關被撤銷的事實得到了憲法的确認。“文革”結束後,中央及時進行了撥亂反正。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适應同嚴重違法犯罪作鬥争的需要,1978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了“七八憲法”,重新恢複了檢察機關,各地檢察機關陸續重建并開展工作,檢察事業從此進入了穩定發展時期。特别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人民檢察事業進入了嶄新發展階段。


從新中國檢察事業的發展曆程中,我們可以得出許多寶貴經驗,其中最重要的有兩條:一是黨的絕對領導是檢察事業發展壯大的根本保證。回顧七十多年的曆史,檢察機關的每一次恢複發展,都離不開黨中央的關心和領導。黨的領導是檢察機關沿着正确方向前進的“定海神針”。我們必須始終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這是檢察事業發展的一條重要經驗。二是注重檢察辦案是檢察事業發展壯大的根本依托。回顧七十多年的檢察實踐,我們發現,檢察機關的每一次恢複發展,都離不開實踐辦案的需要,檢察辦案是檢察機關的業務工作,是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最基本的手段和最重要的途徑,離開了檢察辦案,檢察機關就沒有存在的價值和理由。1994年,張思卿檢察長提出并推行“嚴格執法,狠抓辦案”的工作方針,這是檢察事業發展的重要契機。它标志着檢察機關找到了實現法律監督的根本依托和強化法律監督的根本途徑,認識到了辦案在檢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2011年,曹建明檢察長提出“以執法辦案為中心”的理念,并指出:“執法辦案是法律監督的基本手段,是檢察機關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項檢察工作都要圍繞執法辦案展開,服從和服務于執法辦案,以執法辦案成效作為評價全部檢察工作的主要标準。”我們要始終堅持把檢察辦案作為檢察機關的中心工作,加大批捕起訴、查辦司法人員職務犯罪、訴訟監督、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力度,确保檢察事業健康發展。


在堅持以司法辦案為中心的同時,我們還要正确處理司法辦案與服務大局、司法辦案與強化法律監督、辦案數量與辦案質量等重要關系,保證司法辦案工作平穩健康發展。各級檢察機關要切實加強對辦案工作的領導,上級檢察院特别是省級檢察院不僅要加強指揮協調,還要帶頭履行辦案職責。要堅持在保證辦案質量的前提下加大辦案力度,注意把握辦案形勢、加強辦案督導,及時解決辦案工作中的問題,切實防止出現不正常的大幅波動,使辦案工作走上力度大、質量高、效果好的良性發展軌道。


回顧七十多年的檢察實踐,我們可以總結出以下三點應當汲取的教訓:一是我國檢察機關不适合履行一般監督職責。我國是黨統一領導下的單一制國家,各個國家機關都有一定的職權範圍,檢察機關也不例外。曆史證明,檢察機關履行一般監督職責,不僅難以做到,而且有時會與黨的領導發生沖突,影響黨的權威,因而檢察機關不适合履行一般監督職責。二是防止法律監督“虛無主義”。法律監督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檢察曆史證明,不重視法律監督,削弱或者取消法律監督,國家就會出現動亂,人民的權利就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證,“文革”十年所造成的惡果就是生動的例證。因此,我們要防止法律監督“虛無主義”,毫不動搖地堅持我國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有效推進法律監督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建設,不斷加大法律監督力度。三是防止“一長代三長”或“一員代三員”的辦案方式。這一做法雖然可以提高辦案效率,但是,由于缺乏監督制約,容易出現冤錯案件。曆史已經證明了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我們要從中汲取教訓,堅決防止這種做法。


(二)堅持檢察辦案與監督一體

在我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既要在與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基礎上進行司法辦案,又要監督糾正訴訟違法行為。那麼,如何正确理解司法辦案與訴訟監督之間的關系呢?


有的學者認為,我國法律監督權是一元分立架構下對權力運行和制約的必然選擇,法律監督和公訴是我國檢察權的兩個組成部分,但法律授予檢察機關這兩種職權的目的是不同的,應當堅持檢察職能二元論,檢察機關應該把握好訴訟職能和法律監督兩種職能,既要堅持監督,又要尊重訴訟規律,可以實行公訴職能與法律監督在檢察機關内部适當分離。有的學者認為,我國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職能與訴訟職能進行适當的分離,是訴訟分工日益精細化的要求,也是實現訴訟平衡的需要,并且能夠有效實現訴訟分權。還有的學者認為,無論是從加強内部制約和法律監督工作的需要看,還是從健全和完善科學合理執法程序和模式的需要看,檢察機關的訴訟職能和訴訟監督職能都需要進行分離。這些二元論或者辦案與監督相分離的觀點都是從刑事訴訟的角度觀察得出的結論,雖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局限性。


我們認為,檢察機關的辦案與監督是一體的,司法辦案體現法律監督,法律監督寓于司法辦案之中,二者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應當堅持檢察辦案與監督一體原則。具體來說,檢察辦案與監督一體原則包含以下内容:


其一,法律監督與司法辦案辯證統一。我國檢察機關既是法律監督機關,也是司法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就應當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作為司法機關,則應當承擔司法辦案任務,二者是相互統一的。司法辦案是檢察機關行使各項檢察職權的訴訟活動,包括司法人員職務犯罪偵查、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等刑事司法辦案、民事申訴審查和民事抗訴等民事司法辦案、行政申訴審查和行政抗訴等行政司法辦案、參與或提起公益訴訟等公益司法辦案,也包括刑事訴訟監督、民事訴訟監督、行政訴訟監督等司法辦案。這些司法辦案活動都是檢察機關維護國家法律統一的具體形式,都體現了法律監督職能。法律監督是目的,司法辦案是手段,二者是密切聯系、辯證統一的。


其二,在司法辦案中進行法律監督。在我國,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本質屬性,是檢察機關追求的價值目标,是檢察機關一切活動所要實現的目标,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基本手段,也是彰顯法律監督效用的重要途徑。所以,檢察長張軍指出:“要把法律監督落實到每一個辦案環節。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說到底要在辦案中實現,案件辦不好,監督必然要落空。在辦案的每一個環節都要體現法律監督。把案件辦好,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必然落實了法律監督。”因此,法律監督必須在辦案中得以實現。


其三,在法律監督中進行司法辦案。在我國,檢察機關的一切職權都是圍繞法律監督來配置的,因而檢察機關的一切司法辦案活動都要圍繞法律監督來進行,要在法律監督中進行司法辦案。一方面,司法辦案是法律監督的手段,離開司法辦案,法律監督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離開司法辦案,法律監督就是空中樓閣,無法實現。另一方面,法律監督是司法辦案的方向保障,離開法律監督,司法辦案就會迷失方向。法律監督的目标是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确實施,這一目标可以保證檢察機關司法辦案的正确方向,保證檢察機關司法辦案過程中準确認定事實、正确适用法律,也可以保證檢察機關司法辦案中發現違法行為時能夠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從而保證司法公正的實現。


從目前的檢察實踐來看,檢察機關和檢察官要堅持檢察辦案與監督一體原則,應當做到以下幾點:(1)要牢固樹立司法辦案與法律監督相統一的觀念。即法律監督是目的,司法辦案是手段,法律監督離不開司法辦案,司法辦案也必須體現法律監督,二者是密不可分的統一體。(2)要堅持雙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檢察機關和檢察官在司法辦案中,不是追求“我對你錯,我高你低,我赢你輸”的辦案結果,而是追求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是幫助、支持其他國家機關,共同解決問題,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确統一實施,實現雙赢、多赢、共赢的目标。(3)要以檢察辦案為中心強化法律監督。實踐證明,沒有司法辦案,法律監督就失去了着力點;沒有司法辦案力度,法律監督就失去了深化點。在新形勢下,檢察機關要強化法律監督,就應當立足司法辦案,以檢察辦案為中心,圍繞服務大局的着力點、防範風險的關鍵點、人民群衆的關注點,加大檢察辦案力度,才能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安全的政治環境、穩定的社會環境、公正的法治環境。(4)要不斷提高司法辦案質量。司法辦案質量是司法公正的基礎,也是維護法治信仰的保障。檢察機關隻有重視辦案質量,不斷提高檢察辦案質量,才能充分有效地體現法律監督職能。(5)要在司法辦案中進行法律監督。檢察機關和檢察官在司法辦案過程中,應當注意及時發現其他國家機關存在的違法行為,并及時提出監督意見,以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确實施,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三)檢察辦案與監督“适當分離”之謬誤

在刑事訴訟法學界和檢察系統都有人主張,檢察辦案與監督适當分離,在機構設置和管理上都要專門化。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既不符合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和檢察工作實際,也不利于強化法律監督職能,更難以保證司法公正。即使我們退一步言之,把監督僅僅理解為訴訟監督,這種把檢察辦案與監督割裂的觀點也是不能成立的,這是因為:


首先,檢察辦案和訴訟監督工作在實踐中難以完全分開。有的學者認為,職務犯罪偵查、審查批捕和公訴等檢察辦案工作,可以視為行使訴訟職能,而立案監督、偵查監督與審判監督等,可以視為行使訴訟監督職能。這兩種檢察職能應當分開,以強化法律監督。我們認為,這兩種訴訟職能在實踐中是難以完全分開的,比如在行使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職能時,往往會發現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需要進行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在行使公訴職能的過程中,往往會發現法院審判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也需要進行審判監督。離開審查批捕和公訴活動,就難以及時發現違法行為,有效開展訴訟監督。由此可見,檢察辦案工作與訴訟監督工作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人為地把檢察辦案與訴訟監督這兩種職能分離,是不符合檢察工作實際的。


其次,把檢察辦案與訴訟監督職能分開會影響法律監督的效能。從檢察實踐來看,如果将檢辦案與訴訟監督職能相分離,不但不會增強法律監督,反而會削弱法律監督。這是因為:一方面訴訟監督需要依附于檢察辦案,如果脫離檢察辦案,訴訟中的違法行為就難以發現,訴訟監督就會失去根基和基礎,訴訟監督也就無法做好,這必然會影響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效能的發揮。另一方面,檢察辦案的決定也是一種重要的訴訟監督手段,如審查批捕的決定是偵查監督最有力的手段,不起訴的決定也是偵查監督的重要手段,抗訴的決定則是審判監督最重要的手段。如果離開了檢察辦案,訴訟監督就會失去強有力的監督手段,訴訟監督就難以發揮有效的作用,這必然會影響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效果。


最後,檢察辦案與訴訟監督分離可能影響司法效率。在檢察實踐中,如果将檢察辦案與訴訟監督分開,由不同的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來承擔,那麼,在重要的檢察環節中,就需要兩個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作為承辦人,參與訴訟活動,一個負責檢察辦案工作,一個負責訴訟監督工作。這樣不僅會增加人力成本,而且這兩個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在審查案卷、訊問犯罪嫌疑人等訴訟活動中,如何參與、如何分配時間等,都會存在一定的問題,這必然會影響檢察機關的辦案效率。



檢察辦案效果的具體認定

對于檢察辦案效果的考量包含兩個方面:一要思考檢察辦案數量與質量的關系,即衡量辦案數量與質量二者之中哪個更為優先;二要思考檢察辦案中結案與事了的關系,即檢察辦案的目标僅是形式上的結案還是需進一步達到實質上的化解糾紛。


(一)檢察辦案數量與質量的關系

檢察辦案數量,就是檢察機關或檢察官在一定時間段内辦了多少案件。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活動主要體現在辦理案件上。辦案數量反映了法律監督活動的工作量和工作力度,是檢驗檢察工作成效和發展狀況的一項重要指标或者标準。從業務管理的角度來看,辦案數量的波動情況是上級檢察機關制訂檢察政策和進行工作部署的客觀依據。沒有一定的辦案數量做基礎,辦案質量、辦案效果和權威性都無從談起。


檢察辦案質量,就是檢察機關或檢察官辦案工作的優劣程度,就是檢察辦案工作是否符合政治、法律和社會等方面的要求,案件辦得好不好。對任何一個檢察機關或檢察官來說,辦案質量都是其執法辦案工作水平的體現,是檢察機關服務大局的關鍵,是檢察工作的生命線。辦案質量涉及辦案工作的許多方面,包括辦案過程、辦案決策及其執行、法律文書、辦案後果、辦案組織、辦案人員素養、辦案保障等,具有一定的綜合性、複雜性和整體性。對任何一個檢察機關或檢察官來說,既要有檢察辦案數量,也要有檢察辦案質量。那麼,如何理解和處理檢察辦案數量與質量的關系,則是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我們認為,檢察辦案數量和檢察辦案質量是密切聯系的,二者是有機統一的關系,都統一在檢察工作和檢察職能上。一方面,檢察辦案數量是檢察工作的要求,也是履行檢察職能的需要,沒有一定的檢察辦案數量,就不能有效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也無法體現出法律監督的力度,也就難以提升檢察權威。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後,檢察機關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都得到了提升,對辦案的數量和質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檢察官的辦案能力和素質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辦案的數量和質量上去了,檢察權威就大幅提高。在當前違法、犯罪現象還較為嚴重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和檢察官應當努力提高檢察辦案數量,該查辦的案件一定要依法查辦,不斷加大查辦案件的力度,這是滿足人民群衆司法需求的重要途徑,因而對檢察機關或檢察官應當有檢察辦案數量上的要求。另一方面,檢察辦案質量是履行檢察職能好壞的重要标準和體現。因為檢察辦案質量不僅體現在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上,而且體現在案件辦理的整個過程中,是過程與結果的有機統一和綜合反映。檢察辦案質量既是認定事實與适用法律的統一,也是實體與程序的統一,更是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檢察機關和檢察官隻有做好這些統一,才能實現檢察辦案的高質量,也才能履行好檢察職能。因此,對檢察機關和檢察官來說,檢察辦案數量與檢察辦案質量二者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廢。


但是,從目前實踐來看,有的檢察機關或者檢察官,尚沒有全面正确認識檢察辦案數量與質量的關系,仍然存在片面追求檢察辦案數量、忽視檢察辦案質量的現象,認為檢察辦案數量越多越好,數量越多越能體現檢察辦案力度和工作成績,隻要檢察辦案過程不違法,檢察辦案結果不錯,就是高質量的檢察辦案。出現這種現象既有考核指标設置不當方面的原因,也有檢察官自身缺乏敬業精神、沒有高标準嚴要求方面的原因。要改變這種現象,需要我們不斷改進績效考核工作和提高職業素質。


在新時代,檢察機關要完善法律監督體系,不斷提高法律監督能力,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就必須處理好檢察辦案數量與質量的關系。為此,我們認為,在檢察辦案數量與檢察辦案質量上,檢察機關應當始終堅持檢察辦案質量第一,兼顧檢察辦案數量,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檢察辦案水平、保證檢察辦案質量上。保持适度的辦案數量和過硬的辦案質量,是提高檢察權威的不二法門。要實現這一目标,各級檢察機關和檢察官應當做好以下幾點:一是既要不斷強化檢察辦案質量意識,也要重視檢察辦案數量。各級檢察機關和檢察官要牢固樹立檢察辦案質量是生命線的觀念,不斷強化檢察辦案質量意識。隻有高質量的檢察辦案,才能保證司法公正,才能有效地體現法律監督,才能成為新時代合格的檢察官。同時,也要重視檢察辦案數量,保持合理的檢察辦案數量。隻有保持一定的檢察辦案數量,才能體現檢察辦案的力度和檢察機關存在的價值,也才能有效防止檢察辦案數量上的兩個極端化。二是要不斷提升業務能力,提高檢察辦案質量。檢察辦案質量是檢察官綜合業務能力和素質的體現,要有效落實檢察辦案質量第一,不斷提高檢察辦案質量,檢察官就應當加強學習、嚴格要求自己,不斷提升自己的業務能力和素質。三是不斷完善考核機制,科學衡量檢察官的辦案業績。考核檢察機關和檢察官的辦案工作,不能隻注重檢察辦案數量,更要注重檢察辦案質量,要把檢察辦案質量放在考核的第一位,沒有檢察辦案質量或者出現錯案,就無法體現檢察官的辦案業績。四是要不斷完善内部監督制約機制,有效保證檢察辦案質量。在實行員額制以後,随着員額檢察官辦案職權的擴大,檢察辦案中出現違法行為的風險也增大,這就要求檢察機關更應當注重完善内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員額檢察官辦案活動的監督制約,以有效保證檢察機關的辦案質量。


(二)檢察辦案中結案與事了的關系

檢察辦案就是為了結案。所謂結案,就是檢察機關或者檢察官按照訴訟程序,将一個案件辦理完結,作出了最後的處理決定。當前,案結事不了的問題比較突出。所謂事了,就是一個違法或者犯罪的事件,或者一個糾紛事件,經過司法機關的妥善處理,最後得到有效的化解,消除了危害或者解除了糾紛,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和社會秩序得到了恢複。案件辦結或者結案,是法律對檢察機關和檢察官的最基本要求,而事了則是人民群衆的要求和期盼。二者都是對檢察機關和檢察官的辦案要求,如何處理結案與事了之間的關系,則是需要研究的重要問題。


從目前實踐來看,有的檢察官辦理案件,隻滿足于走完所有的訴訟程序,把案件辦結,認為隻要按照法律程序将一個案件辦完,就算完成了檢察辦案任務,而沒有從當事人或者老百姓的角度進行考慮,把一個違法或者糾紛事件徹底解決,了結他們的心事,辦好他們的事情。因此,實踐中往往出現“案結事未了”,當事人不斷申訴、上訪等現象。


我們認為,檢察機關或者檢察官辦理案件,不僅應當做到及時結案,而且要做到有效化解糾紛,實現“案結事了”。特别是進入新時代,人民群衆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要滿足人民群衆對美好生活的需要,檢察機關和檢察官更應當重視并做到“案結事了”。為此,檢察機關和檢察官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應當正确理解和處理結案與事了的關系。從實踐來看,結案與事了是一種辯證統一的關系:一方面,結案是事了的前提和基礎,隻有案件辦理完了,才能了結和解決糾紛或者問題,案件沒有辦完,問題或者事情是無法了結的;另一方面,事了是案結的最後結果和檢驗标準,隻有事了了,才能說明糾紛得到徹底解決,才能證明檢察辦案質量較高,如果事沒了,不僅反映出檢察辦案質量不高,而且會引發新的案件。因此,檢察機關和檢察官在辦理案件時,應當把結案和事了統一起來考慮,保證實現“案結事了”。


從目前檢察實踐看,要保證各級檢察機關或者每個檢察官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轉變檢察辦案觀念,将“事了”作為檢察辦案追求的最終目标。各級檢察機關要轉變檢察辦案觀念,要認識到檢察辦案不僅要實現司法公正,而且要服務大局、服務社會和諧穩定,要把這種服務意識融入檢察辦案之中,努力把社會矛盾糾紛化解貫穿于檢察辦案的始終,以“事了”作為最終目标。隻有這樣,才能有效化解矛盾,解決糾紛,才能實現社會和諧穩定、服務大局的目标。二是注重每一個檢察辦案細節,做到精益求精。檢察機關和檢察官在辦理每一起案件時,都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文明接待和訊問當事人,耐心傾聽當事人和律師的意見和要求,注重每一個檢察辦案細節,各項工作都要做到極緻,使當事人通過檢察機關的公正辦案,既感受到法律的尊嚴、權威,又感受到法律的人性、溫度,最終理解法律和尊重法律,實現社會矛盾化解的目的。三是做好釋法說理工作,消除當事人的心結。檢察機關或者檢察官辦案,不光自己要弄清案件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更重要的是要使當事人明白其中的道理和法律要求。因而檢察官在辦案過程中,應當耐心地做好釋法說理工作,使其理解法律的規定,消除當事人的誤解,化解其心裡的疑惑或者不滿,從而實現“案結事了”的目标。四是完善考核機制,将“事了”作為檢察辦案績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級檢察機關和檢察官都要認識到,檢察辦案的結案是工作業績,檢察辦案的事了更是工作業績,因而要全面考核檢察官的辦案業績,就應當完善考核機制,将“事了”納入考核的内容,以使檢察官辦理每一個案件都能做到“案結事了”,實現“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司法目标。


學刊|《湖湘法學評論》2023年第3期(總第9期)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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