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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叙述的刑事證據觀》薦讀: 以存在論視角觀照證據的真實性

時間:2023-12-30 浏覽量:

薦讀|道行之而成,法用之而生:袁坦中新著之二《叙述的刑事證據觀》(《叙述的定罪論》分述之一)

書名:《叙述的刑事證據觀》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時間:2023年12月

作者:袁坦中

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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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叙述的定罪論》之後,袁坦中老師并未止步,而是深入挖掘書中的各個分論點,對該書所提出的“骨架”予以填充。按照袁坦中老師的計劃,會按照先總後分的邏輯順序,逐步構建一個完整有序、結構融洽、觀點鮮明,内容相互交織而又各得其所的刑事法理論體系。完成這項艱巨任務的第一步,即以“叙述的定罪論”搭建理論總框架已告完成;現在正在進行更具考驗的第二步——對總論中提及刑事定罪的關鍵要素和觀點進行理論化展開和具體化建構。《叙述的刑事證據觀》是第二步的先導,“身先士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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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述的刑事證據觀》以證據的親曆性、依據性、真實性、合法性、正當程序性為章節标題,統一于“刑事證據”之下,在書中多有曆史文獻、哲學著作、法律規範的引用,所涉内容龐雜。當此書已經出版,我以讀者的身份重新閱讀,懵懵懂懂地,似乎對本書“證據的真實性”部分有所思考。但正如袁老師所言,這本書“可能會給大家帶來一些困惑”,這個困惑的繩結還是需要讀者自己去嘗試解開,這又何嘗不是“親曆性”在日常生活和學習中的具體體現呢。

一、證據之真源自生活之真

袁老師在書中所提及證據的真,源自生活的真,形成于刑事訴訟中的真,最後歸結為生活的真。他所講的真實從外觀看來似乎難以接近,難以應用,處處皆論存在主義,句句都提“道行之而成”。膽小之人必定“敬而遠之”,功利之人必定“不屑一顧”。但從反面來看,他所主張的“真”,其實就是日常生活的真,他主張的真實、恰當,實質就是生活經曆中的順其自然,自然而然。袁老師在論述刑事證據觀的時候,并不是從一個理論跳躍到另一個理論,從一個概念嫁接到另一個概念,而是從生活實踐出發,從日常生活出發,從每一個犯罪案件出發——隻不過對于那些在生活表層之下隐含的部分,尚未經過專業訓練之人無法道出其中的所以然,不能用專業術語表達和叙述,當然這交給袁老師這樣的專職人士去做;但其實我們作為普通人,隐隐約約都懂其本質,我們都用最淳樸、最簡單的想法去判斷一個事件、一個人,絕大部分人會覺得盜竊一塊價值不菲的寶石應該比盜竊一輛破舊廢棄的共享單車處罰更重,讓我們說為什麼,我們也很難說明白所以然。袁老師在書中将其稱為“不在場的隐幽部分”,“如果借用哲學家的語詞來表述,就是我們的現實生活世界”。書中探索的一切親曆性、依據性,以及正反合理論,從提出證據到質疑和反駁證據,再到确認定案證據,這個“立論—反駁—再解釋—最後得出結論”的過程,究其本質就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對話邏輯。

袁老師在書中以書面語言的形式,将其中隐含而又很容易被忽略的道理講清楚了:刑事證據中主張的真實,是生活現實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的真實,而不是虛無缥缈的證據與證據之間的印證的真實,生活現實隐藏在證據背後,作為無須證明的存在,它似乎“不在場”,但又未曾缺席。那種存在的真實不是印證出來的真實,而是本就存在的真實,隻不過我們用一種合理的行動去發現它,證明它,論證它,讓它一種真實的形式鮮活起來。這樣發現的真實和崇高如真理的真實合二為一,前者即存在的真實就作為後者的表象而存在,雖然我們這時不再有必要去區分兩者。正如悉達多所言:“意義和本質絕非隐藏在事物背後,它們就藏在事物當中,在一切事物當中。”從生活實踐中尋得的合理性和真實性,像是蘋果正常情況下會落在地上,微風會吹起羽毛但無法吹起巨石,這個隐含的合理性不需要大家的質證、猜疑,大家對此達成一緻;達不成一緻的部分才需要開展辯論、質證,才有說服。陳嘉映說,“自我辯護者不是要宣講某種道理,而是要表明他并不是沒有道理。他希望别人理解他”。這便是給被告人質證機會,讓他發言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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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真實是證據的本源

“萬物皆可愛”,真善美是人類永恒的追求,在刑事法體系中亦是如此。袁老師在書中預設了證據的真實,他對證據真實的假設,仿若對被告人說話真實、被告人善意的假設。此舉不但符合人性本善的古老箴言,也是社會中人與人之間進行交往的前提。袁老師寫道:“人有道德,本性是誠實的,否則人就不稱其為人了,所以人的誠實性本身是不證自明的,各種證明誠實性的說法都是沒有意義的。”這句話意思是說,證據在本源上就是真的,證據的真實性無須證明,而要進行證明的是現在提出的名義證據,雖然這種名義上的證據不知是否真實,依舊要假定其真實,如此才能進行下面的流程,才能揭開無知之幕,掀起阻擋在真相面前的簾子,拂去蒙在表象之上的塵埃,讓事實真相“如其所是”地展現出來。“某某證據是真的”,在袁老師的書中指的是經過一系列“純粹或純潔的努力”,使名義上為證據的事物,與他曾在曆史長河中發生過的事實相契合,讓名義證據回歸其本來的面貌,而不是任人叙述,随便更改。這種對證據真實性質的判斷,體現在書中,也重新對孤證不足以證明進行了诠釋。

袁老師預設了被告人的純良。這是一個美好的願景,也是一個期冀。很多時候都會有人設想人性的惡與醜陋,在見過各種殘忍、暴戾、粗魯、庸俗之後,能夠依舊以一顆求真之心面對撲朔迷離的案件,演說亦真亦假的當事人,需要極大的耐心和定力。保持純粹,孜孜不倦追求真理異常難得,在每一次人生經曆,辦理的每一個案件中,如果以如此态度對待,必定會有所發現,有所感知。這樣就把被告人放在了一個相對恰當的位置:既然假設他說的是真話,假設他不是完全窮兇極惡、不知自己所做為何的患者,那是不是應該将其放在平等的位置上聽他說,無論他想說什麼,隻要他想說,說了出來,我們不去預設他在撒謊,他在狡辯,他在脫罪,而是去知曉他真實的想法。假設他說的是真的,就是真實性;他說的是不是他所經曆的,是不是道聽途說的,就是親曆性;他說的是否是真的還需要進行驗證,就是依據性;他是不是按照我們法律的要求說的,就是合法性;他是不是在一種能夠按照自己意志進行叙述的環境下說的,就是正當程序性。這所有的一切,離不開真實。

對真實性的信任并非無憑無據。按照袁老師的觀點,證人或者被告人提及的事實總是已經發生事實中的一小部分,證據所證明的定罪事實總是有所挑揀有所舍棄,暗含在生活裡的事實細節總是無窮無盡,習焉不察。我們看見了一隻鳥,這隻鳥是什麼品種,什麼顔色,往什麼方向飛去,如何鳴叫,何以駐足,這些都是隐藏在事實裡若有若無的細節。其中與案件事實相關的細節完全可以通過盤問和質證獲得。袁老師在書中提及:

“撒謊者對于隐含的周圍事物,其是說不出來的,即使人為地加以準備,但準備是有限的,沒有準備而無法應對的那一部分是無窮無盡的。就此而言,所謂細節盤問,就是對于證人陳述中尚未說出來的默會的、隐含的部分進行發問,從而确定其是否在撒謊。在細節盤問過程中,撒謊者感到自己被揭穿了就會承認撒謊,吐出真相來。”

以此來看,對證人和被告人進行口頭質證,非常重要,如何詢問,怎樣詢問,如何發現其中的細節,便是詢問人需要考慮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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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虛假,不真實

一切事物總會有正反兩面,他們相容相生,彼此外在,如影随形。史鐵生在《我與地壇》裡說,“我常以為是醜女造就了美人。我常以為是愚氓舉出了智者。我常以為是懦夫襯照了英雄。我常以為是衆生度化了佛祖”。惡與善,真與假,苦與樂交織重疊,是一切事物的兩面,即事之表象。他們放在時間之河中構成生命之音的複調,人生之光的彩虹。認出表象,不代表不去追求真理,放棄善良。就像是我們畫不出最完美的圓,但不能否認、不能放棄對畫出完美圓的努力。但我們要時刻牢記:假的存在是為了真,惡的存在是為了善,醜的存在是為了美,他們雖一體兩面,但仍有側重。

袁老師主張的“證據的真實”雖然是“消極的真實”,即在證僞基礎上的求真,但最終的目的仍為求真。不能忽略他給我們的告誡:不能用真證明真,隻能用推翻假的方式證明真,也就是真無法證實自身。真無須證明,真本身就為真;隻有假才需要證明,證明他是假的,也就證明了他不是真的。将此延伸到刑事法領域,多出了在存疑的時候采取有利被告人的判斷。書中關于幽靈證據、虛假證據的判斷仍舊值得讀者認真分析和品讀。

袁老師在書中寫道:“所謂真實證據,就是真實性通過了質證檢驗的名義證據,或者說先行假定的真實性的名義證據經質證無疑,即為真實證據。”證據必須需要經過質證,無質證,不證據。這樣證據所體現的真實不是固定的狀态,而是變動有序的流動過程。名義證據要經過否定之否定的質證程序,最好經過被告人口頭質證,沒有口頭質證的書面證據經過切實分析體察,反複辯論争鋒,直至無所質疑,事實明晰,才可以作出确定的結論。對此,書中提及要保障被告人口頭質證、改良案卷移送制度等,以使未來刑事證據實務有所完善。

“道行之而成”,雖然袁老師在本書中論述的話題及于刑事證據,而本文也僅就其中的真實性的一部分有所思考,但實則書中還融合衆多哲思和社會道理,有待讀者一探究竟。讀者尋幽探勝,駐足流連,可能恍然大悟,也可能疑惑重重。但這又有什麼可怕的呢,思考總比不思考要好,行路總比停滞要好。

在這裡,讓我們以梭羅在《瓦爾登湖》中一段精彩話語作為結尾:

“讓我們鎮定下來,行動起來,将雙腳堅實地踩入那片泥潭,直到發現一塊地方,那裡有岩石和堅實的底部,那就是我們可以稱之為真實的所在,然後可以說,沒錯,就是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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