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2003网站太阳集团 >> 科學研究 >> 學術刊物 >> 正文
您的位置: 2003网站太阳集团 >> 科學研究 >> 學術刊物 >> 正文

湖湘法學評論 | 法治道路的中國優勢诠釋:以包容性為視角

時間:2022-10-27 浏覽量:


本文發表于《湖湘法學評論》2022年第3期(總第5期)“學術專論”欄目

【作者】鄒鵬,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法學話語體系上海市社會科學創新研究基地副研究員。

【摘要】西方法治道路和代表性話語産生了廣泛影響,對中國法治建設也産生了積極影響。但西方法治話語有其自身不足,主要表現為西方權力與權利博弈的風險、西方權力制衡帶來的内耗、低效率和實體上可能的有失公平等,帶來消極後果。與此相比,中國法治道路彰顯包容性,主要表現為法律制度、法治思維和法律方法上的包容。這些特征的優勢表現為緩沖權利義務模式帶來的對立态勢,集中力量辦大事,堅持以我為主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提升發展速度以及積極同頻共振,與其他國家一起推動世界發展。

【關鍵詞】西方法治道路;中國法治道路;包容性優勢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之際,回望中國之偉大成就,必不能忘記法治之力。從改革開放之初提出的“十六字方針”到全面依法治國新“十六字方針”,這其中蘊含着法治發展與法治理論創新。過去,法治在中國并不是一個如此受尊崇的詞。缺失法治觀念和法治實踐的國家往往容易遭遇挫折。但是,幸而中國在發展道路上認同并選擇了法治,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的道路。依托法治取得的偉大成就令世人矚目,這既是中國人民的福祉,也是世界人民的福祉。中國法治建設是後發型的模式,是領導者推行的一種國家治理理念和實踐方式。後發型法治國家的特點通常在于其法治建設需要借鑒别國先進經驗,中國也不例外。改革開放之初,中國的法制建設就開始借鑒世界法治先進經驗。這一學習尤其集中在部門法層面上,“拿來主義”的态度這時發揮了積極作用。中國對域外各類法律制度、法律理論和法律思想都有不同程度的研究和探索,根據發展需要借鑒域外法治因素,這有力地推動了中國法治進程,成為中國法治跨越式發展的重要動因。應當說,世界資源中相當一部分是對中國法治實踐産生了積極效用的。

在一個全球化、信息化的時代,法治的理念、制度和實踐已不可能以某一國家一己之視角來審視,它不可避免地被世界所評價、所指引,這即是我們今天思考中國法治不得不面對的“世界結構”。這一結構推動了各國法治的彼此借鑒、共同發展。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這一在名稱上冠以“世界”的結構以及在這一結構下宣示的法治“普遍共識”并不是源自各國法治理論和實踐的“通約”,更确切地說,它就是一種“西方結構”。西方主流法治話語通過其語詞造就的“符号性權力”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規定了我們在法治問題上的視域、立場和方法。世界法治資源的主體似乎可以看作是西方法治資源。改革開放四十年來,中國對西方法治的姿态依然是學習。如果将中國對西方法的态度做一個比喻的話,兩者似乎很像處于學習競争中的同學。中國法治在發展,西方也在前行。在學習過程中,我們很熟悉一句話,叫作“比學趕幫超”。雖然西方未必真心實意幫助中國,但我們或許要意識到,一方面,中國法治的确受益于西方法治資源,另一方面,學習的目的包含着趕超,中國不能僅僅滿足于做西方法治體系的小學生和追随者。更重要的态度也許是,在學習和比較過程中超越西方,開辟人類法治的另一條康莊大道。這一目标要求中國首先認識到自身法治道路在發展過程中展現出來的優越性。這既是中國特色法治建設的需要,更是中國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所做的探索與助力。

一.西方法治道路的代表性話語

法治在西方有悠久的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蘊。從亞裡士多德開始,法治就作為一種“善”的概念獲得西方世界的認同。亞裡士多德對法治的内涵作出了精辟的界定,他認為,法治應當是良法善治。這一觀點影響了後世兩千多年法治理論和思想的發展。古羅馬法律家對法治做了拓展,這表現在羅馬法的頒布與制定。近代意義上,法治因資本主義興起而獲得了更大意義上的發展,對權力的消極制約開始成為法治的主線。在這方面,英國的法治探索取得了典範意義上的成效。英國的經驗表明,絕對專制是行不通的,國王接受了諸侯貴族的限制,如約翰王簽署了自由大憲章。這種法律開始的時候是保障貴族的自由權,到後來就用來保障商人和行會的權利。英國人所謂“法治”,就是君主的權力來自法律并受立法和司法的限制。現代意義上,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公民權利、行政權程序以及司法監督等原則成為法治的主要内涵,這些原則同時也構成了西方政治原則的重要内容,受到西方世界的廣泛認同與實踐。概括起來,西方法治的特點或可由三對範疇反映。

(一)權力與權利

西方法治首重權力與權利之間的關系,制度設計圍繞這兩個要素開展。按照社會契約論,人民将權利交給政府,由政府基于人民的利益行使之,因此政府權力必須是為了公民權利而運行的,這一觀點是西方法治最重要的内核之一。政府享有權力,能夠作出影響公民私權利的行為,但政府的權力運用,始終是應當有益于公民權利的,為此必須通過特定制度設計去規制政府權力的使用,這是法治的一個基本的原則和特征。通常西方世界認同司法權去牽掣行政權這樣一種模式,所以法官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西方法治所特有的一種模式與取向。通過治理權力與權利的關系,西方法治得以形成穩固的社會秩序,從而為西方世界的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

(二)權力制衡與司法監督

現代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建立的三權分立體制對于遏制專制,維護資産階級民主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三權分立體制的實質是權力的監督,這種體制把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個部分,并按照一定的均衡原則進行權力配置,使各個權力之間互相分立、彼此制約,防止任一權力的專制和濫用。分權體制在西方各國盡管不盡相同,但強調權力之間的監督這一基本思想是共同的,三權分立體制使立法、行政和司法任一權力都難以完全主宰國家機器,從而達到防止專制的目的。在西方法治系統中,司法監督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從權力行使的路徑和特征來看,如果沒有監督,權力很可能被濫用。但是由何種權力監督最有效則是一個十分值得探讨的問題。中國古代高度重視權力的分立,漢朝設置了專門的禦史大夫行使監督權,位同副丞相,屬于有獨特意義的行政權對其他公權力的監督。但是西方法治模式則更傾向于用司法權來實施監督,這就将司法權賦予了十分強大的政治意義。理論上,西方司法權具有十分重要的監督職能,充分發揮其自身具有的“裁決”功能,使公權力的行使得到制約,防範了權力濫用可能引起的風險。

(三)程序正義

程序和正義原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西方思想史上兩者關聯密切。從古希臘先哲一直到近現代思想家,對于程序與正義之間的關聯性、銜接性與融合性都做了深入廣泛的讨論。程序正義也成為了西方法治話語中最有影響的代表性表達之一。古希臘有蘇格拉底以身殉法,強調經過審判的結論具有正義性,應當予以接納。近現代以來,羅爾斯對于正義的闡釋産生了廣泛的影響。傑裡•馬修提出了著名的“尊嚴理論”(Dignitary Theory),對美國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賴以存在的基礎作出了嶄新的分析和論證,被譽為程序正義方面經典之作。有關理論提出程序對于實現正義的特殊意義,強調在法律程序的設計和運作中應使那些利益受到直接影響的人獲得基本的公正對待,從而具有人的尊嚴。這對于維護人的權利,增強法律判決的可接受性具有重要意義。從西方法治發展曆史來說,程序很早就作為一個重要内容并參與法治話語的構建和完善。英國法和羅馬法等早期階段的實體法正是經過現實的訴訟形成的。早期英國采取訴訟形式來解決糾紛;在羅馬則以訴權形式受理訴訟以解決糾紛。就是後來的德國民法典,也是把羅馬法中的各種訴權改換成“請求權”并進行整理統合才告完成。随着社會的發展,社會關系日益複雜,糾紛的發生也呈現多樣性和複雜化。程序的意義也就得到更大體現,各類訴訟程序不斷發展,以程序作為實現正義的路徑。從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角度來看,堅持程序正義觀念,并在法律程序的設計和運作中貫徹這一價值的要求,有助于在國家與個人在發生利益沖突的場合确定基本的公平權衡機制,使個人權益得到尊重,使公共權力被限制在合理的程度之内。這讓程序正義成為法治的重要組成元素之一。

(四)代表性話語的意義

一種制度如何實現輸出?我們往往先從話語中獲得這種印象。當我們強調制度自信、制度輸出、制度構建等概念時,我們首先是把它們說了出來,随後按照說的内容去執行。影響就是令人按照話語去行動,西方法治話語的影響體現為代表性話語被不斷的翻譯、闡釋、解讀、傳播,最後成為了人們的行為指引。這種行為指引産生了兩種共識。一是在理念上,人們形成了對法治内涵的共識,法治應當包含權力制約、權利保護、程序正義以及其他内容。二是在行動上,人們會相對自覺地去按照代表性話語行動,會設計清晰的,符合特定區域、特定階段、特定群體需要的指南或者制度,這些都成為代表性話語影響的表現。西方法治道路其實是一種話語拟制,這種拟制更加形象,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就是代表性話語所蘊含的意義。雖然代表性話語隻有寥寥數語,但是如果将其凝聚的意義釋放,則在靜态層面上可以表現為制度,在動态層面上表現為人們的相對一緻性或者可預期的行為。換言之,代表性話語就像水彩,勾勒出西方法治道路的這幅藍圖。這幅藍圖的布局、風采、意蘊等都通過代表性的話語展現出來。所以,要認識西方法治話語,側重點在于這些代表性話語。這些話語為西方法治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撐。

這些代表性話語在說明什麼?簡要解讀,是出于個人主義角度提出的權利體系。西方法治話語中,權利是第一位的,權力是權利的結合,之所以産生權力是因為權利需要更強的力量保護。權力制衡是因為權力可能會濫用,從人性角度提出權力制衡,能夠有效保障相對處于弱勢的權利。程序正義的目的在于程序優先,通過程序确保參與人的尊嚴和利益不受侵犯。西方話語構建了以權利為中心的體系,并且廣為傳播。在西方國家以及效仿、追随西方的資本主義國家中,由于其有着相同的經濟基礎,也即資本主義制度,因此在這一經濟制度之下産生的文化和理念往往更加容易認同個人主義,将權利本位視為所有制度産生的根源。從某種意義上說,權利本位也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内容,這種制度自身也具有能夠在不同經濟制度國家推廣的可能性。隻要不涉及根本政治經濟制度,部分西方的法治話語甚至可以理解為具有全球範圍内适用的可行性。這種道德和理論意義上的正當性,為西方法治話語和法治道路提供了動力。

二.西方法治道路的疑惑

從亞裡士多德算起,西方法治傳統至今已經延續兩千餘年。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中,法治的内涵不斷變得醇厚,邊界不斷拓展,形成了人類社會制度中最為耀眼的一顆明星。許多思想家和政治家都認為,西方世界的發達很大程度上歸功于法治的實施,西方也一直宣傳和推行其自有的法治思想和模式。從現今世界各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來看,西方法治的影響是十分廣泛的。西方法治資源對世界文明進步産生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看到西方法治優點和成效的同時,我們也意識到這樣一個問題:正如郝鐵川教授所提出的那樣,資本主義制度用了 300 多年的努力,隻解決了 20 多個國家和十分之一的世界人口邁進發達國家的行列,剩下 160 多個資本主義國家和近 90% 的人類仍屬于發展中國家。這些國家在采取資本主義制度的同時,基本都接受了當今西方“法治樣闆國”的思想和體制。但是這些國家的法治文明程度卻層次不齊。這不得不引起這樣的疑惑:西方的法治道路是否并不如某些人所說的那樣完美,同樣有其不足之處。要闡釋這一問題,可以從西方法治的三個特征入手審視。        

(一)西方權力與權利博弈的風險

西方法治建立在一種權力與權力、權力與權利的博弈之上。這緣于行為有善惡之分。由于行為總是“主體的”行為,因此,一方面,如果人性(主體的本質)是良善的,那麼由主體的本質決定的行為的性質也就不必借助這種以國家強制力為最終後盾的制度安排——法律——進行規制,因為良心和道德已經夠用;另一方面,如果人性是惡的,那麼要“懲惡揚善”,就必須借助這種由強制性的規範去規制人的行為。由此看來,要不要依法來治理,取決于對人性的善惡的預設。西方話語體系之下,人性是本惡的,所以為了抵禦性惡的侵襲,主體之間應當各有利益邊界,定紛止争。所以各權力之間的關系是制衡,而權力與權利之間也是一種獨立關系,權利通過選舉彙聚形成權力,制約公權力。公權力可以依法調整權利,制約權利。不同主體之間存在競争性和對抗性,這一模式有其優點,但缺點也顯而易見。現代人類社會的合作形态是主流,但不同主體之間始終以對抗為理念的時候,合作的效能就會受到影響。此外,權力、權利的本質都是利益,當秉持和諧姿态的時候,舍輕取重,海闊天空的格局就會顯現,互諒互讓有助于整體上的增益。但是當秉持對抗姿态的時候,锱铢必較的心态會影響整體發展,主體間互相牽制,内耗内損現象嚴重,也會引起新的矛盾。

(二)西方權力制衡帶來的内耗

所謂權力制衡,主要是指把國家的權力分成若幹個部分或系統,由不同的人和部門掌握,各個部分或系統相互獨立、互相牽制和相互平衡的一種制衡原則和體制。從事物的一般意義上講,權力對整個人類社會的發展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是,按照權力的本性,如果權力失去制衡,其自身的優勢會轉化為毀滅和破壞社會發展的一種力量。這一論斷無可厚非,符合社會發展規律。但是,我們在了解這一機制的過程中也發現,西方強調“權力制衡”的原因來自于“人性本惡”,是從對立角度來審視整個權力體系的。在這樣的理念之上,西方人不信任權力,這其實是不信任權力的享有者。所以,西方的制度,特别是法治聚焦“限權”“制權”設計。這樣的制度構建有利于防範風險,但同時可能也營造了一種無處不在的對立感。“除了制度任何人都是不能信任的”這一論斷來自西方話語,它在帶給我們反思和啟發之外,是否也給我們制造了迷惘甚至誤導?

西方話語中制衡的權力體系能夠限制權力,但也同樣會降低權力運行的效率,甚至可能影響權力的正常運行。同時,對立的立場也使權力享有者彼此之間形成緊張氛圍。西方三權分立體制固有其優勢,但其不同權力之間的緊張關系以及難以名狀的帶有政治目的的權力鬥争同樣影響了社會的發展。這樣的權力架構具有現在的内部矛盾,難以高效地形成整體性合力,這表現為西方世界難以集中力量辦大事。近年來西方經濟社會出現的問題與西方社會碎片化的權力結構難以充分整合各類社會資源密切關聯,特别是2019年底新冠肺炎疫情出現之後,西方多國制度上的弊端造成了很嚴重的負面後果,這也讓西方世界開始反思自身制度的缺陷和風險。因此,西方權力制衡固有其優勢,但也有自身之不足和風險,在現代社會這樣一個新的時代背景下,西方權力制衡架構同樣要對時代作出主動回應。

(三)低效率和實體上可能的有失公平

程序正義自身所追求的目的是美好的,但是在實踐中,程序優先作為一種操作原則卻可能帶來決策和執行的低效率。程序能夠實現正義的原因在于其自身能夠廣泛體現參與者的意義,從而讓參與法律裁決過程的各個主體都能獲得表達的機會,得到應有的尊重。但是,在科技發達的現代,這種表達所需要的時間和條件越來越複雜,如果要充分體現每個參與者的意見,很有可能影響裁判的效率。同時,由于程序自身屬于具有代表性的形式,在追求程序優先過程中很有可能忽略了實體上的正義。即使有些問題非常明顯,如果背離程序就可能非常主動,但是基于程序正義的形式要求,使得對于實體正義的追求和認同需要相對延後。這種選擇有可能損害權利,形式上雖然公平,但卻可能導緻實質意義上的不公平。

(四)疑惑帶來的後果

話語作為一種上層建築,其自身受到經濟基礎影響,也受到其他上層建築影響和制約。産生于西方國家的法治話語,除了受到西方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影響之外,還受到政治、文化、道德、宗教、教育等方面的影響。法治話語所帶來的疑惑,在原生國和文化傳統相近的國家會産生一系列影響,但可能相對習以為常或者有補充機制應對。但是在一些文化傳統差異比較大的國家,其産生的負面後果可能更大。随着經濟全球化發展,新科技革命和産業變革為人類社會的制度設計帶來許多新的面向。權利依然是人類文明的重要概念,但是保障權利之外,人類社會還需要關切許多其他命題。2019年底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之後,許多國家在疫情防控過程中出現了困難和混亂,這一方面與醫學發展水平有關,但另一方面與一個國家法治的理念、形式和内容也有密切關聯。西方法治在疫情防控過程中确實出現了漏洞和不足。對于個體特定取向的放任似乎可以理解為一些西方國家疫情嚴重的原因之一。尊重個體、保障權利誠然具有正當性與必要性,但是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之中,在新的全球治理格局之下,西方法治話語道路似乎也需要更加深刻地進行自我觀照,這一道路似乎并不能總是讓人民走向光明的彼岸。世界的走向,特别是法治的道路,應該還可以有其他選擇。

三.人類法治的另一條道路:中國法治模式

十九大報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這強調了依法治國的重要意義和地位。報告指出:“必須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養和道德素質。”這明确了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法治建設基本方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表述充分反映了中國在法治建設領域的主體意識和世界視野。中國的法治建設道路必須立足中國國情,凸顯中國特色,解決中國問題。作為世界上具有重要影響的大國,中國法治也應該并且能夠為世界法治建設提供資源和動能,是一條有所超越的全新道路。

(一)另一條道路的可能性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脫離特定社會政治條件和曆史文化傳統來抽象評判,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國政治制度模式。同樣道理,法治模式也不能而且不會定于一尊。在人類法治實踐中,找不到兩種完全相同的法治模式。法治形态的多樣性是法治理論的一個重要原理,也是當今世界的普遍現實。根據這一原理,不能把某種特定的法治實踐方式當作法治的唯一模式,并将其作為評判不同國家法治發展水平的依據。但現實中,有人片面推崇西方國家法治模式;也有人把西方國家較發達的經濟水平、物質條件直接歸因于某種法治模式,而忽視發展條件、曆史傳承等因素的影響;還有人把特定的經濟、政治制度與法治捆綁在一起,認為實行法治必須連同這些制度一起從國外移植。從世界範圍來看,西方法治道路具有深遠的影響,幾乎塑造了整個世界近現代的法治形态,也被許多人稱為法治的樣闆模式,中國的法治發展也從中汲取了有益的養分。但是這并不能表明西方法治模式可以完全适用于中國。近現代各國法治實踐表明,各國的法治實踐既有相通、相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相異的一面,由古至今,不存在一個“正宗”“正統”或标準化的法治模式。這也意味着,不同的意識形态、不同政治制度以及不同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的國家,都可以選擇法治作為國家或社會治理的方式;法治的實行并不必然以某種特定的意識形态、政治建構或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為前提。法治道路發展有其自有規律,同時要受到外部因素影響,表現在三個方面。

1.法治話語的傳播使得構建道路所需的知識更加充裕

法治是一種治理國家的模式,這種模式以信息和知識的形式存在,會随着國家和地區之間的交流得以傳播擴散,知識積累得越充分,道路就越寬廣。法治道路的形成與法治知識的傳播關聯密切。任何一種先進的法治模式在它領先的時期都會産生傳播和影響。比如中國古代法律對于域外國家和地區産生了深遠的影響。《馬可·波羅行紀》作為介紹中國政治、經濟、文化和法律的重要資料,被廣泛翻譯為各國文字,為西方了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提供了窗口。由于地理環境、風俗傳統、政治經濟文化條件等多種原因,中國古代法對西方的影響主要限于學術界,而對西方法律的制度層面以及民衆的法律生活等方面,中國古代法并無大的影響。在立法、司法以及法律研究等方面受到中國古代法律影響比較大的,主要是中國周邊地區的一些東方國家,包括越南(古稱安南)、朝鮮和日本等國家。到了近代以後,英國等資本主義國家依托其經濟和軍事實力在世界範圍内産生深遠影響。先發國家通過掠奪殖民地資源、主宰國際資源配置和生産分工而實現了工業化,但他們又利用自己的國力優勢确定了國際社會的遊戲規則。國内學者論述的西方法治道路可以說就在此時形成基本形态,并逐步占據世界法治文明的中心并力圖成為法治建設的樣闆。

理論上,西方法治道路是一個整體性概念。美國、法國、德國等國家的法治模式統稱西方法治模式,雖有共性的方面,但更多的是法治建設中的差異和特色。在信息時代,獲得知識更加便捷,堅持實用主義和自由主義的立場使得比較法獲得更快和更大發展,科學有效的法律制度可能很快就會被有需要的一方所了解甚至接納。與十九世紀西方列強在侵略中推廣自身法治理念和方式不同,當代法治話語的傳播更多的是主動性獲取和吸收。美國在公司、金融法律方面的成果和經驗,很快會通過多種方式被有關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研習者了解并根據需要由立法者轉化為法律制度。中國改革開放以來在法治建設中的先進經驗也同樣作為一種優秀話語傳播到許多國家,為其他國家法治建設提供智力支持。法治話語已經成為現代地球村的一種通用語言,人類優秀的法治文明影響越來越大。以往由西方國家為主構建的法治道路,雖然也在不斷發展,但異于它的道路也有深厚的理論和實踐基礎,可以建成另一條道路。

2.法治的本土屬性讓話語構建反映國家立場

法治建設是改革開放40年來的重要部分,是國家治理方略的轉變,是一場由國家發起和推動的巨大變革。然而,任何變革都離不開一定的社會基礎,變革路徑無法超脫其存在的社會。法治道路不是憑空而來的,而是來源于一國獨特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歸根結底是在經濟基礎上的上層建築。根植于本國的政治、經濟、社會所醞釀的土壤會産生相應的觀念和機制,随之會形成不同的法治模式。這種法治是特定國家和地區的産物,根植于傳統、曆史、文化等諸要素,不能隻憑理性構建,而是更多來自于經驗、總結和提升,這稱之為法治的本土屬性。對于中國實踐來說,雖然有觀點堅持“西方法律”是法治的理想圖景,但是從實事求是的立場來說,一種更加細緻複雜的但比較單維化的思維方式,是承認社會經濟發展程度與所需要的法律制度之間的匹配關系,社會經濟每前進一步,制度建設就跟上一步。法治是要不斷發展的,域外因素的影響雖然重要,但其動力之源是内生的,來自于法治所屬之國家或地區。

我國多數法學家對法律有一種本質主義和基礎主義的理解,他們認為“完善的法治”隻有一種,而西方法治發達國家更接近于這種完善的法治。作為法治不健全的社會,中國隻能不斷移植西方法律,而不應執着于自己特有的社會生活實踐。但是,法治是由人的社會實踐表現,而人的行為是基于自身潛在的認知,除人自有的生理結構影響之外,認知模式受到人所處外部環境塑造而成。正如《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的差異一樣,前者自由平等、所有權絕對及契約自由這三項立法原則所體現出來的自由思想和人權思想是其産生巨大影響的思想上的原因。它被譽為采取法律形式的“人權宣言”。後者立法技術上的優越性,特别是概念精确、邏輯嚴密、條文概括、思辨性強的特點,也是它在若幹國家被繼受的原因之一。兩部民法典的差異之原因,正在于法德兩國各自的傳統、文化和曆史底蘊。兩部民法典頒布後各自産生深遠影響,雖然原因衆多,但其中一個很關鍵的因素在于繼受或接納者通常具有根據本國文化和國情産生的差異化的需求。法律移植的動因在于本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于本國人民基于社會實踐經驗形成理念、思維和制度。外部法治資源進入本國之後,需要轉化為本土法治資源才能産生真正的效力和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說,每個國家都在走自己的法治道路,隻是這種法治道路的原創性和示範性存在差别。

3.中國法治道路優越性使得第二條道路具備可能的基礎

西方法治道路與中國法治道路既是并存也存在激烈的競争。改革開放以來,在吸收西方法治先進經驗的同時,中國也在抵禦西方法治的負面影響。抵禦西方消極影響并不是片面的妄自尊大,而是緊緊立足于中國國情和中國發展需要選擇的科學道路,隻有始終把握中國國情開展法治建設,才能建成真正符合中國人民利益的法治形态,才可能進一步構建回應世界人民利益的法治資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正是這一形态的制度支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并不是抽離前期基礎性實踐、平地而起的新鮮事物,而是早已深刻根植于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全過程,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隻不過是在契合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化進程的曆史慣性。在中國大地上建設法治,我們經過了長期的探索,不斷完善理論和制度,在實踐中總結出了一套适應中國并且也可以推廣到更大範圍的話語體系。

根本來看,法治模式與一個國家的國情相适應,是一個國家面對自身社會發展需求形成的具體制度文明。曆史和現實中的文化傳統和社會環境等因素共同作用造就了各國不同的法治模式。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從中國國情出發、立足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際法治發展道路,中國的法治建設旨在解決自身法治實踐中的問題,從而展現出中國風格和中國特色。與西方法治道路相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雖然開創的時間不長,但短短幾十年,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充滿了生命力,正承載諸多新的光榮使命。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社會飛速發展的重要原因在于厲行法治,以法治建設保障改革成果。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标準,中國法治道路是經過實踐檢驗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的科學道路。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到“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再到“全面依法治國”,最後到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中國法治道路的每一點變化都體現了特定階段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和導向,體現了人民的意志。在中國道路發展過程中,凝聚的思想、理念,形成的制度、範式都并不局限于中國,而是可以上升為人類公理,傳播到世界的各個角落。中國法治道路的優越性直接體現在其保障的中國經濟發展偉大奇迹,中國法治大陸作為人類法治文明的第二條道路的實證說服力,也正來源于此。

(二)中國道路的代表性優勢:包容性

海納百川,有容乃大,凡成大事者,皆可包容。中國傳統文化素來認同“天下大同”之理念,充滿包容性底蘊。中國經濟發展的絢爛得益于包容性的立場和姿态,這一點尤其體現在法治上。在新中國法治建設的過程中,我們雖然也遇到過挫折,但玉汝于成,改革開放之後的發展道路堅持了正确的方向并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間,我們并未簡單地選擇一方,而是更傾向于吸收人類法治文明精華,走出我們自己的康莊大道。如果我們沒有包容性,機械地偏于一方,我們的法治發展則難以獲得今日之成就。因此,中國法治道路的優勢在于能夠以一種包容的态度面對法律文明資源,這一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法治理念上的包容性

西方法治理念認同權利義務理念,将權利義務作為評價行為的依據。這誠然有其優勢,并且構成了現代法治的基礎。但是,随着人類社會的發展,權利義務模式自身存在的不足也開始顯現出來,這裡尤其表現為權利義務的鬥争性。一百多年前,德國法學家耶林《為權利而鬥争》産生了深遠的影響。在這本書中耶林指出,所有的權利都面臨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險,因為權利人主張的利益常常與否定其利益主張的他人的利益相對抗。所以權利的前提就在于時刻準備着去主張權利,要實現權利,就必須時刻準備着為權利而鬥争。這一觀點在人類法治發展過程中具有劃時代的重要意義,但同時也容易讓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變得緊張和對抗。尤其是當前的世界,在中國提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語境下,我們似乎要更加深入地思考權利義務模式的與時俱進。

中國近年來法治建設的成就反映了中國法治理念的獨特之處和客觀優勢。中國法治建設受到法治理念的影響,而法治理念根植于中國政治理念和社會文化。中國傳統社會文化崇尚和諧,構成我國傳統文化主幹的儒、釋、道三家,對和諧理念都有深刻闡發,都将和諧視為一種重要價值取向和審美追求。中國傳統文化認同“和諧”,季羨林認為中國文化的精髓在于“和諧”。中國古代思想家觀點雖有争鳴,但對“天人合一”“天下大同”的認可卻基本是一緻的。這一觀點也是以人為本的集中表現,既具有理論正當性也具有實踐科學性。英國著名曆史哲學家阿諾德•湯恩比博士認為,“能夠真正解決二十一世紀社會問題的,唯有中國的傳統文化”。他作出這一評價的依據應當是意識到“和諧”的根本性意義。立足“和諧”就是追求“和而不同”,尊重差異,共謀發展。這一理念在中國法治建設中也得到了集中反映。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和諧社會就是法治社會”,指出法治要素對于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所以,中國法治與和諧是同向同行的。這種和諧的姿态,正是中國文化包容性的态度,也是中國法治理念的優勢。

2.法律制度上的包容性法

律制度上的包容性是指中國法治在發展過程中積極吸收域外先進經驗并将其為我所用。中國作為曆史悠久的文明古國在法制建設上具有輝煌的成就,中華法系作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産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但是,中華法系建立在封建體制上的制度,本質上是為封建皇權服務的,不能适應現代法治建設和人民民主的需要。因此清帝遜位後,中國法制建設都在參考借鑒其他國家的法制建設經驗和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對蘇聯法律的借鑒、參考甚至移植有利于建國初期廢除舊法統之後社會秩序的穩定與發展,直至今日依然有一定的影響。改革開放之後,中國對于世界各國法制建設的精華都敢于大膽地借鑒與參考,并且根據不同國家、地區法制的特點和優勢予以甄别和遴選,擇其善者而從之。這一姿态和取向極大地推動了中國法制建設的進程。可以說,中國在法律制度建設上秉持的包容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得以在三十年左右時間内形成的重要原因。

實踐中,世界各國的法律,特别是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法律一直對世界法制建設産生影響,并被稱為法制的樣闆。即使是英國和德國分屬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彼此之間也互有參考和借鑒。但是,作為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代表性國家,英國和德國對域外法律的基本态度并不是包容的,借鑒和吸收都比較有限,主要是以本國法律體系為主。時至今日,法治發展的全球化趨勢讓兩大法系之間的交流日漸增加,但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性國家的法律制度依然堅守原有傳統。比如德國依然以成文法為主,英國依然以判例法為主。這種對既往法律制度的傳承和沿襲能夠使本國法律體系更加完善,适應性更強,但在某些方面卻難以及時獲得最有效的法律資源。中國在現代法治建設方面并沒有太沉重的曆史包袱,原有中華法系的内容多以知識的形式比較融洽地納入相應的法治建設領域,同時又秉持包容性的傳統姿态,因此在借鑒西方法律制度方面邁出的步子比較大,能夠及時獲取世界法治文明的先進成果,并且可以綜合比較,遴選最優方案,在比較法和法律移植方面取得明顯成效。中國法治發展也得益于世界法治文明,但更深層次原因在于能夠秉持對曆史和域外的包容性姿态,從世界法治文明、本國法律傳統和法治實踐中獲得資源,從而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比較短的時間内得以建立。

3.法律方法上的包容性

正是由于中國的後發法治特征,其在法治的重要形式——法律方法上表現出一種明顯的包容性。中國古代即有比較成熟的法律方法,這以法律解釋為代表。大多數學者不但承認中國古代存在着法律解釋活動,而且認為中國古代的法律解釋技術達到了一種較高的水平。古代律學研究的成果可以歸類為現代意義上法律方法的研究。我們對待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方法秉持積極态度,對于古代法律解釋以及法律修辭方法和論證方法也進行研究并梳理,古為今用,使傳統裁判方法在現代煥發活力。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方法傳入中國是伴随部門法的适用而完成的。法律解釋、法律修辭等專門方法作為法學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伴随中國部門法和法學基礎理論的發展而逐步成為顯學。不論是從蘇聯還是由英美德法,基本的方法論作為一種建設法治的資源順利地進入了中國法的視野,成為中國法治道路的組成部分。目前,國内關于法律方法的各類研究成果豐富,特别是在司法的法律方法方面積累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觀點和理論,為法治建設提供智力支持。在數據時代,人工智能帶來了法律方法的變革和創新,這時我們的司法機關又及時更新知識,推進智慧司法,讓傳統法律方法和新技術革命有機融合,提高司法為民效益。正是堅持這種包容性和開放性的立場,中國法律方法的實踐和研究一直能夠處于前沿,并且有效地解決中國社會發展中的矛盾。

比起法律制度和法治思維,中國法治道路對于法律方法的包容性更有顯示度。首先,法律方法作為一種方法和技術,從實用主義立場來說可以直接西為中用,古為今用,不涉及太多意識形态問題,成熟的法律方法經學界引進之後即可在有關案件中使用并産生效果。其次,由于法律方法确實可以解決法治尤其是司法方面的問題,并且可以根據基礎理論解決新問題,具備實用性和必要性,因此其更容易被接納。比如傳統的法律解釋、法律論證、法律推理已經比較普遍和成熟,在此之外,随着法治發展和社會矛盾的複雜化,諸如法律修辭、利益衡量等新方法也很快被我們接受并根據需要使用。最後,法律方法更偏重于實踐,尤其是新案件、新情況更加需要法律方法的支持,因而其與法治建設、法治道路很好地融合,自身也表現出包容性與開放性,成為中國法治道路包容性特征的重要表現。

四.中國法治道路包容性特征的優勢及其彰顯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許多學者認為,中國經濟取得的巨大成就與中國法治發展的成就是密不可分的。有學者總結改革開放以來的中國法治建設具備漸進性轉型、法律移植與繼受創新以及多元規範的思維統合特征。這些特征總結起來都是包容性的表現,也是中國法治得以取得成就的關鍵原因。具體來說,中國法治道路的包容性優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緩沖權利義務模式帶來的對立态勢,集中力量辦大事

中國法治道路的包容性受到中國包容性文化的影響。中國包容性文化與中庸思想密切相關。所謂中庸,有不同解釋。一是“中者,不偏不倚,無過無不及之名。庸,平常也”。二是“不偏之謂中,不易之謂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正理”。三是“中庸者,以其記中和之為用也。庸,用也”。總的來說,根據胡懷琛的研究,中庸是指“用中以應事”。“用中”就是主張包容,消除對立,保持均衡。在法治層面上,“用中”的思維方式能夠在發揮法律的規範性特點的同時,化解權利義務模式引起的對立和張力,廣泛團結各方面力量辦大事。

1.包容性思維沖淡“兩分法”消極影響

中國傳統文化認同“用中”,崇尚包容,這種思維模式包含着莫大的智慧。西方法治話語中崇尚的權利義務原本可以清晰地勾勒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從而為規範人的行為提供指引。但是,正是這種“兩分法”形成的教義學讓人和人之間成為一種博弈和對立的關系——有權利就有義務。正如新冠肺炎疫情中許多西方國家和地區出現的問題那樣,強調私人權利和義務沒有錯,但是辯證地看,另外一面,隻有義務沒有權利,個體先公後私其實也有其合理之處。中國能夠成功獲得疫情防控的勝利,其重要的原因在于奉獻精神——義務優先、公益優先。無數醫務工作者放棄休息,英勇請戰,企業和社會各界不計成本地提供抗疫物資,志願者不計得失提供服務,這些如果用私人權利義務來計算,很難實現,甚至還會産生矛盾。許多國家疫情防控過程中的問題正是由于不能從另外一種視角來看待問題,機械局限在權利義務這一對立概念之中。

“零和博弈”指在對弈中,比賽雙方必然一赢一輸,結果歸零,随後在國際關系領域衍生為弱肉強食、叢林法則的霸權思想。零和博弈法則曆來在西方世界被推崇備至,也成為西方推出中國威脅論的根據之一。但是零和博弈法則在處理國際關系時常常失措,在面對“囚徒困境”時,其局限性盡顯;反觀中華傳統文化,因提倡和合共赢而顯示出優勢。從中國在疫情防控的成功經驗可以看出,換一種視野和格局,從包容性立場來運用法治,轉變兩分法觀念,辯證地看待權利義務,以解決問題為導向,以公益為取向,形成團結協作的思維可以更加有效解決大問題。

在消解“兩分法”利益關系過程中,單獨的權利義務關系可能會受到影響,因為它融入了更廣泛的權利義務關系之中。那麼,原有的權利和義務是否需要保障和維持?從權利和義務的概念出發,似乎需要維持原狀。但如果維持原狀影響更大的社會公共利益,那麼這種狀态需要被打破,不論當事人是否同意。為了公共利益,個體利益需要退讓。如果不能辯證地看待這一問題,就無法為公共利益争取合理性。從曆史發展過程來看,公共利益是社會發展的動因,實現公共利益最後也會對個體利益産生積極效果。但很多時候,個體無法看到這一點或者不願意等待、避讓,這就需要一種新的理念和舉措來解決問題。包容性制度是要在一個國家中構建能夠促進政治、經濟、社會等相互協調發展,民衆個人權利與自由得到保障,發展成果得以共享的約束性體系。從包容性理念入手,以公共利益為導向,通過發展公共利益保障民衆個體利益,從更廣闊的視野審視權利義務關系,中國法治道路秉持這一原則,是其優勢所在。

2.包容性理念避免分化,團結更多的力量

在新科技革命和産業革命背景下,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表現為大問題和複雜問題。諸如氣候變暖、經濟衰退、環境污染等,應對這些問題,個人甚至小規模組織都難以很好地解決。彙聚更大規模力量來解決重大問題可能成為現代社會的一種常态。雖然科技的發展提高了個人的能力,但是我們發現,問題也變得更為繁複,涉及面更加廣泛,集中力量辦大事變成了客觀上的需要。包容性理念的意義在于堅持多元化的立場。在多元現代性那裡,不同社會的現代化都應當立基于其自身特有的曆史和社會背景,現代性的沖擊總是取決于各自社會不同的文化背景,其思想及制度方面必然表現出巨大的差異性。差異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目光僅僅聚焦在差異上,甚至要求機械地消除差異,非此即彼,那麼就将産生張力和矛盾。

在現代社會,要解決重大問題需要求同存異,最大程度上集中各方面力量。如果中國法治在建設過程中把差異和“去差異化”簡單作為首要的理念和原則,不能用包容性理念和辯證思維去審視法治的實際情況,那麼法治将難以凝聚各方面共識,反而會成為分化人們的因素。站在中國法治建設恢複三十多年的端口,無論是回溯既往曆程,抑或審視當下現實,不難看到的是,在影響和制約我國法治建設的諸因素中,全社會對法治的共識度較低或者說社會成員法治共識的缺乏,或許是最值得重視的一個問題。在如何實施法治以及什麼是法治的問題上難以形成共識的話,會影響中國法治進程和法治對于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效果。目前存在的法治分歧主要表現為理想主義法治觀念和實用主義法治立場。以包容性理念對待兩種觀點,充分吸收理想主義和實用主義的優勢,緩釋或減少兩種法治觀之間的内在緊張與沖突,推動全社會法治共識的形成與提升,從而法治更快發展并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二)立足以我為主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提升發展速度

當今世界是一個多元化的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中應當更多地反映多極格局。雖然有西方國家鼓吹單極世界和霸權主義,但這難以成為主流。隻有尊重各國的實際情況,認清多元性、多極化的趨勢才能更好地實現國家利益。中國支持和助力世界多元化、多極化發展,并積極采取措施推進經濟全球化和多極增長。在法治建設方面,中國既立足于本國國情,紮根中國大地建設法治,同時也放寬視野,從世界各國吸收法治智慧,不斷完善法治話語,推動全面依法治國。

1.堅持以我為主的法治建設立場

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背景下,在世界外部環境紛繁複雜的格局下,吸收外部資源需要牢牢站穩以我為主的發展立場。在建設中國法治過程中,執政黨、立法機關和政府都是立足于以我為主,服務法治中國建設,紮根中國大地。這種立場并非是當然的,而是需要甄别抉擇。曆史上,在世界範圍的法律移植中,也有國家傾向于全盤否定既有的法律體系,完全依靠比較法的移植來實現法治。這種模式從現在來看是很難行得通的。一個國家有固有的利益、文化和社會習俗,法律移植需要與這些前在因素兼容,這是很複雜的過程,往往容易出現不兼容的沖突。隻有立足于本國國情,從國情出發,以本國利益為導向,兼顧本國文化、傳統和社會風俗,有選擇地進行移植,才能更好地讓域外法律資源服務國家法治。

法治基于不同的基礎形成不同的樣态,其内涵具有開放性,可同樣具有基本共識。在堅持以我為主的包容性法治建設過程中,将為我所用作為主線,從中國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實際需要入手借鑒、吸收世界各國的法治建設有益經驗,同時把法治的内在規定性和常理、常識作為标準,考慮法治在公共交流中語義的确定性,對法治發達國家抑或是後發國家的做法和制度有所甄别和取舍。這樣能夠将包容性的立場轉化為具體的法治建設方式,從而既可以廣泛獲取法治資源,又能夠保證法治的基本底色和識别度,讓中國法治走在正确的道路上。

2.堅持兼容并蓄的法治發展方式

從我們發展的曆程來看,采取“拿來主義”的态度并沒有影響我們的成效。從先進的國家和文明獲取經驗,是實現快速成長的最有效的路徑。因此,在法治建設方面,我們的話語從來都是開放的,願意學習、吸收和采納世界法治文明的成果。這一點尤其體現在經濟立法方面。不論是判例法還是法典法,隻要是有利于經濟發展的法律資源,都大膽地予以探索和借用。中國經濟快速發展離不開法治進步的支撐,這種有效支撐的前提是法治也足夠發達和系統。要實現這一狀态并非輕而易舉,需要一種科學的态度和有效的方法。

“法治中國”的概念盡管源自于對西方法治之普遍适用性的懷疑,但它絕非也絕不應該是一個褊狹的概念,這一概念實際上代表了一種融合和超越的努力,隻有在融合和超越的基礎上才能夠築就“法治中國”的理想。融合是中國法治建設和中國法治道路構建的重要方法,傳統的與現代的、西方的與本土的、制定的與既有的,不論是哪一方面,隻要能夠服務于中國經濟社會發展,能夠有利于人民的福祉,都可以成為中國法治道路這一開放體系的内容。在融合中,世界法治文明成果、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社會核心價值觀、風俗習慣、政策文件等都可以成為法治道路的一部分,在适當的情況下通過法治話語得以表達。在融合基礎上,包容并蓄的法治内涵使得中國法治有很強的适應性,能夠配合改革發展大局。以融合為支撐,中國法治道路才能實現超越。中國經濟騰飛證明中國法治道路的可行性,而作為負責任的大國,中國将成熟法治經驗向世界傳播,讓中國法治話語在世界法治文明發展和競争中得以展現獨特的一面。西方法治道路有其自身優勢,但同時也有其自身難以回避的時代局限性和生産關系局限性。世界各國的法治根植于本國,但受到主流的法治模式框架和思想之影響。作為世界主流法治話語的特定話語并非變動不居,不同時代有其當代的主流話語。但是,作為主流話語本體,決定其成為主流話語的因素決定它是開放的、包容的、務實的,能夠為人類福祉增進提供支持。中國法治道路具備這些特點,并且能夠依托包容性獲得更為廣泛的接納和認同,具備在時代競争中超越西方法治道路的條件。

(三)積極同頻共振,與其他國家一起推動世界法治發展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同志多次提出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并不斷闡釋、豐富。蔓延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使人類面臨一場前所未有的危機,人類命運共同體思想因其人類命運與共的意識為全球疫情防控提供了新的視角,對于突圍世界各國所面臨的國際性困境意義重大。人類命運共同體是從人類視角出發的理念,這種理念有更高的站位,更遼闊的視野,也能産生惠及更廣泛群體的效果,造福全人類。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需要通過多個維度開展,其中法治作為重要的話語體系發揮關鍵作用。立足于包容性立場的中國法治道路,也能夠為人類命運共同體提供更多的法治資源。

1.包容性推動中國法治道路走向世界

從疫情防控中由小見大,中國制度設計具有獨到的優越性,這既反映在理念上,又反映在模式上。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治建設既吸收了世界法治文明的精華,又反映了中國風格,立足于中國國情。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生産力決定生産關系,中國強大的經濟實力是支撐中國法律制度的基礎,快速發展的經濟需要與其相适應的法律體系。中國經濟發展與世界經濟科技發展有密切關聯,改革開放讓我們融入經濟全球化,這決定了中國法律制度自身具有較強的包容性和适用性。它體現了人類共同的法治文明,具有與世界同頻共振的條件,同時也有作為全球人口第一大國和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中國的獨到内涵。将這種法治資源反饋到世界法治文明體系中,無疑能夠為世界各國法治建設提供另一種樣闆。

國際法治在公正、合理、有效地開展全球治理中具有更加舉足輕重的地位。反過來,為了共同應對全球性挑戰而進行的全球治理,也對國際法治提出了更高要求。包容性姿态可以使得中國法治經驗在世界範圍内具有廣泛的适應性。在法治話語建構方面,中國話語有世界因素,吸收了有益的域外法治文明成果;在法治話語發展方面,中國話語願意傾聽和接納外部聲音,積極開展法治領域交流。這種立場和風格使得中國在參與國際法治過程中能夠争取更多主動和話語權。霸權主義既不符合中國的基本國情,也不能滿足中國自身發展對和平的國際環境之需,更無法與中國實現民族偉大複興的宏偉藍圖兼容。因此,中國走和平發展道路,必将摒棄“國強必霸”“零和博弈”“你輸我赢”等陳舊觀點和腐朽邏輯,而代之以“共同發展”“合作創新”“互利共赢”等先進理念和嶄新思維。包容性是中國法治道路走向世界的重要條件。

2.包容性法治道路為完善國際法治話語提供資源

習近平同志對于如何更好地弘揚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提出了“六個堅持”,其中第五個方面是“堅持包容互鑒,倡導交流互鑒,注重汲取不同國家、不同民族創造的優秀文明成果,取長補短,兼收并蓄,共同繪就人類文明美好畫卷”。強調了包容性姿态的重要意義。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背景下,全球治理更加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法治話語。國際法治是指國際社會各行為體共同崇尚和遵從人本主義、和諧共存、持續發展的法律制度,并以此為基點和準繩,在跨越國家的層面上約束各自的行為、确立彼此的關系、界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處理相關事務的模式與結構。但是,國際法治話語實踐卻受到具有強大國際法治話語權的特定方的影響。百年以來,西方發達國家依托自身強大的經濟和軍事實力,向外輸出法治話語并構建國際法治形态,以從國際關系中獲得更多利益。但是,國際法治是法治的下位概念,也要遵循公平正義、法律至上、程序公正等原則。部分西方發達國家利用自身主導國際法治話語發展的優勢,在處理國際關系過程中沒有貫徹法治原則,而是偏袒本國利益,侵害他國的國家和人民權益,尤其是大國崛起令原利益集團高度關注,并企圖利用現有國際法治話語主導國際秩序制約中國發展。自21世紀以來,面對國際力量對比的重大改變,全球化與“逆全球化”的激烈交鋒,以及恐怖主義、難民危機、網絡攻擊等非傳統安全形勢的日益嚴峻,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确立的國際法律體制暴露出越來越多的不适應,當前國際法治話語已經不能回應建立行之有效國際秩序的要求,亟須完善和修補。

中國法治道路的包容性使得其能夠吸收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法治建設中的有益因素,形成廣泛适應性與獨特親和力。同時,中國法治道路自身也在動态完善和拓展,不故步自封于特定形态和階段。在推動國際法治話語完善的過程中,中國法治道路所提供的話語能夠反映各方面利益,從人類命運共同體角度來表達國際法治的目标。同時,中國經濟發展形成的法治經驗和方案也可以為世界法治話語所采納,為世界上許多發展中國家建設法治提供有益的借鑒。在新科技革命和産業革命語境下,世界處于一個變化轉型階段。原有的話語體系可能會因為主導者的變化和時代的變更而需要變化。目前,國際社會的權力結構、利益關系以及大國之間的競争,均處在激烈的變動與調适時期,世界格局和國際秩序亦面臨着全方位、深層次的嚴峻挑戰。隻有一種獲得認同并且具有包容性姿态的新話語才能解決原有話語的問題,為構建新秩序提供支持。中國經濟發展的經驗已經走向世界,中國法治道路也在産生越來越大的影響。堅持包容性的中國法治話語體系憑借自身豐富的内涵和科學内容完全可以為補充國際法治話語提供素材和智慧。

五.結語

百年來,西方中心主義作為法治這一概念的重要導向,對世界法治發展和各國家法治建設産生了深遠影響。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中國,如果在法治建設中将自身作為西方的“他者”,這無法解釋我們取得的成就,也無法為今後的發展提供指引和支撐。回望自我,以我為主去闡釋法治的問題,這也許是我們進入新發展階段首先要形成的一種思維。以我為主并不是唯我獨尊,而是更好地認識自我、理解自我、闡釋自我、發展自我。這是目的,也是過程。實現法治和現代化的道路不止一條,中國已經在經濟發展方面走出了自己的道路,或許有一天,中國獨特的法治經驗也能像當下的西方經驗那樣具有普遍的示範性,為人類制度文明添加一種新的可能性。實現了這一步,我們才能夠為人類命運共同體構建提供更多的資源和方案。在看待我們法治發展過程時,我們包容性特征為法治和其他制度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海納百川、包容并蓄的姿态是中國法治的優勢,這是獲得最大支持和最豐富資源的方法,也是新發展階段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和全面建成法治中國的重要路徑。


2003网站太阳集团-首页(欢迎您) 版權所有©2019年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麓山南路2号
郵編:410082   電話:0731-8882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