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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刊 |《湖湘法學評論》2023年第2期(總第8期)出版(附目錄、摘要)

時間:2023-05-09 浏覽量:


E44B


目錄

【名家特稿】

歐陸“物文主義”民法觀的興衰

徐國棟

論遺産管理人失職損害賠償責任

楊立新

【不動産法專題】

我國不動産法定公證制度的重新審視與規則構建

廖永安 蔣龍威

區塊鍊技術在不動産登記中的應用及其法律規制

柳婷婷

強制執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問題

喬宇

【學術專論】

藥品臨床試驗默示許可:困局與突破

王曉淑

論恢複性司法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以英國的經驗與借鑒為中心

餘思凡

保險受托人的法律構造——以保險金信托為視角

彭玺

破産撤銷權制度中“使債務人财産受益”的認定标準重塑

武勝男

論環境司法能動性與謙抑性之協調——兼論生态環境損害賠償之司法走向

史一舒

增值稅留抵退稅的體系定位與制度優化

許多奇  蔡奇翰

【域外法學】

德國“新行政法學”“新”在何處?

[德]沃爾夫岡·卡爾(著) 蘇苗罕 王夢菲(譯)

摘要

【名家特稿】

1.歐陸“物文主義”民法觀的興衰

作者:徐國棟,廈門大學2003网站太阳集团

[ 摘 要 ] 民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的觀念流行于我國,導緻人們認為民法與經濟的關系曆來如此密切。實際上,結合民法與政治經濟學的思潮在《法國民法典》之後才萌發于意大利,後傳播到歐洲主要國家,其中的沙俄—蘇聯學派對我國影響最大,是我國商品經濟民法觀的母本,導緻家庭法被剝離出民法。在 1980 年後,意大利興起了民法的“去财産法化”的思潮,人們發現,把民法單純作為調整經濟生活的工具是一個錯誤,并開始糾偏,承認民法具有廣泛的非經濟功能。我國《民法典》設立獨立的人格權編并迎歸家庭法,已經完成了民法的“去财産法化”。一些學者基于慣性,還在宣傳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這樣的錯論應得到糾正。

[ 關鍵詞 ]民法;政治經濟學;民法的“财産法化”;人格權

2. 論遺産管理人失職損害賠償責任

作者:楊立新,廣東财經大學2003网站太阳集团

[ 摘 要 ] 《民法典》第一次規定了遺産管理人制度,第 1148 條專門規定了遺産管理人失職損害賠償責任。基于遺囑人或者繼承人委托的代理關系時,該損害賠償責任為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基于遺産管理人與其他利害關系人享有的債權的不可侵關系時,該損害賠償責任為侵權責任。其責任構成要件有四:一是遺産管理人有違反管理職責的行為,二是遺産利害關系人權益受到損害,三是遺産管理人失職行為與遺産利害關系人權益損害有因果關系,四是遺産管理人有過錯。請求權主體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等其他遺産利害關系人。賠償範圍依據《民法典》第1184 條确定,賠償方法依據遺産管理人的身份進行區分,共同遺産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

[ 關鍵詞 ]繼承;遺産管理人;違反職責;損害賠償責任;法律适用方法

【不動産法專題】

3. 我國不動産法定公證制度的重新審視與規則構建

作者:廖永安、蔣龍威,湘潭大學2003网站太阳集团

[ 摘 要 ] 長期以來,不動産法定公證制度在我國一直處于缺位狀态。在地方性法規中,關于不動産強制性公證的規定數量同樣在逐漸減少。與此同時,司法實踐呈現出對公證前置取态不一的态勢。立法上的銜接障礙、對幹預契約自由的質疑、交易成本的增加等是我國不動産法定公證制度缺位的主要原因。然而,對國家利益的保護、對政府“放管服”改革的因應、公證公信力與登記公示效力的内在契合等是不動産法定公證制度所具有的獨特價值,亦是目前推動構建該制度的重要動力。在新時代,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是不動産法定公證制度構建的基本遵循。在制度的規則設計上,适用範圍宜以實踐中長期存在的不動産強制性公證規定為基礎來進行劃定,具體可以包括涉及外國和我國港澳台地區的房産所有權變更、房屋的贈與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與抵押。此外,實行自願公證與法定公證收費的二元化、建立公證與登記的銜接機制、在公證中探索發展不動産登記代理業務同樣是題中應有之義。

[ 關鍵詞 ] 不動産;法定公證;強制性公證;共建共治共享;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

4. 區塊鍊技術在不動産登記中的應用及其法律規制

作者: 柳婷婷,湖南财政經濟學院法學與公共管理學院

[ 摘 要 ]區塊鍊技術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等特點,在以不動産登記為代表的公共服務領域有深入應用的價值和空間。但目前,仍然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推動和保障區塊鍊技術發展。區塊鍊與不動産登記相互支持:一方面,區塊鍊技術運用于不動産登記可以保障登記數據完整性、提高登記效率;另一方面,不動産登記的諸多典型屬性與區塊鍊的特質相契合。不動産交易以智能合約的形式,可以直接與登記系統相銜接。區塊鍊技術使得登記過程更加數字化與自動化,但短期内仍然不能替代不動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的審查。區塊鍊使得登記錯誤歸責更加客觀化和去程序化,應區分情況予以規範。區塊鍊技術的特質為不動産登記帶來了個人信息安全風險和法律救濟風險,需要完善法律以防範風險,并合理利用區塊鍊的特點,尋求技術和規則之間的平衡。

[ 關鍵詞 ] 區塊鍊;不動産登記;個人信息保護;民法典;法律風險

5. 強制執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問題      

作者:喬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争局(規範直銷與打擊傳銷辦公室)

[ 摘 要 ]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按用途可以分為農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集體公益性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又稱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可依法流轉,均可成為執行标的,執行過程中應遵循保持土地農業用途等法律規定。法律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做了一些限制性規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通過适當方式予以執行。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流轉性,可以通過變價、強制管理等方式執行。集體公益性用地使用權不具備流轉性,不能成為強制執行的标的。

[ 關鍵詞 ] 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公益性用地使用權

【學術專論】

6. 藥品臨床試驗默示許可:困局與突破

作者:王曉淑,中國政法大學2003网站太阳集团

[ 摘 要 ]《藥品管理法》第 19 條第 1 款将藥品臨床試驗從過去的審批許可制改為默示許可制,不僅提高了臨床試驗的審批效率,加速了候選藥品的臨床開發,更快地為患者帶來了創新型藥品,而且是對《行政許可法》中申請延續默示許可的延拓。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受試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遠高于科學研究及其背後的社會利益,若僅為追求研發效率的提高,而忽略對藥品臨床試驗的實質審查義務,則會本末倒置,産生嚴重侵害受試者生命健康權的後果。《行政許可法》與《藥品管理法》必須确定藥品臨床試驗默示許可的邊界,強化行政許可程序的約束,确保事中事後監管的有效實施。藥品臨床試驗默示許可制度将調治行政許可理論中的痼疾,成為行政許可制度發展的新起點。

[ 關鍵詞 ]默示許可;藥品管理法;藥品臨床試驗;正當程序

7. 論恢複性司法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适用——以英國的經驗與借鑒為中心

作者:餘思凡,英國布裡斯托大學2003网站太阳集团

[ 摘 要 ] 雖然《反家暴法》使家庭暴力逐步脫離了“家務事”的時代,但是針對施暴者的傳統懲罰制度并不能完全解決這類案件所帶來的傷害後果。在反家暴問題上,英國的司法制度更為完善,其不僅在早期就有了成熟的家庭法律以及家庭法院,還為受害人提供多種人身保護令的選擇。然而,該司法制度并不單純依賴暴力機關來懲罰施暴者,還嵌入了恢複性司法實踐來處理部分案件,例如和解制度以及社會組織服務。雖然中英國情差異大,但傳統司法制度彰顯的缺陷卻有共通性。因此,完全依賴以懲戒為主的傳統司法制度是不明智的,應當完善原有的調解制度,發動社區以及社會組織的力量為受害人提供幫扶,以此彌補司法資源的不足,形成聯動式應對機制來處理家暴案件。

[ 關鍵詞 ]家庭暴力;恢複性司法;調解;社會組織

8. 保險受托人的法律構造——以保險金信托為視角  

作者:彭玺,清華大學2003网站太阳集团

[ 摘 要 ]保險金信托系将人身保險與信托制度進行嫁接的金融産品,因設立保險的主體不同導緻保險金信托的産品在結構上存在不同的組合方式和法律問題。為便于信托公司主張保險金請求權以及領取保險金,将信托公司列為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系當事人的唯一選擇。在傳統人身保險合同關系中,被保險人之外的第三人作為受益人,其受益權源自被保險人的贈與,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受益人對于保險金請求權可以自由處分,也不承擔任何保險合同的義務。而在保險金信托模式中,信托公司占據保險受益人的地位,由于受益人對保險金請求權可以自由處分,如果信托公司怠于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則信托目的可能無法達到;保險金的真正受益人遊離于保險合同之外,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防範機制失靈。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在于,商業人身保險不單是風險規避的工具,更是兼具投資理财與财産傳承功能的金融産品。監管對混業經營的禁止以及保險金給付條件的限制,導緻人身保險無法滿足當事人對保險金按照意願分配的需求,當事人在通過信托制度解決上述問題時導緻法律關系失衡。在保險金信托模式中,信托公司作為保險受益人實質上是領取保險金的受托人,而非保險金請求權的受贈人。

[ 關鍵詞 ] 保險金信托;信托公司;保險受益人;道德風險;長期護理保險

9. 破産撤銷權制度中“使債務人财産受益”的認定标準重塑

作者:武勝男,遼甯師範大學2003网站太阳集团

[ 摘 要 ] “使債務人财産受益”的司法認定中,受限于侵權法思路,部分法院側重從清償行為當時債務人财産形式上的數額變動解釋“受益”,對與認定“受益”有關的交易模式或交易習慣要素則欠缺考量。“受益”的内涵應從實質上有利于債務人企業持續營運、債務人資産價值最大化的角度去把握。“使債務人财産受益”的司法認定标準可以從原則性标準與典型情形下的具體标準兩方面構建,原則性标準涵蓋行為本身的價值要素、交易模式要素以及行為潛在的維系營運價值要素三個維度的内容,未來法院需依據個案情形綜合考量各要素項下的相應标準進行裁判。認定即時等值交易、常規營業給付時,法院應當注重識别債務人與個别債權人之間的交易模式或交易習慣,在此基礎上判斷交易是否具有即時性、清償行為是否契合常規交易模式等。

[ 關鍵詞 ]破産撤銷權;偏頗清償行為;使債務人财産受益;交易模式

10. 論環境司法能動性與謙抑性之協調——兼論生态環境損害賠償之司法走向      

作者:史一舒,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03网站太阳集团

[ 摘 要 ]生态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是我國環境司法的新事物,在司法理念和實踐上,要特别重視并處理好能動性與謙抑性的辯證關系。環境司法能動性因應“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雙重困境,而環境司法謙抑性則是環境司法權适度擴張後,尊重環境行政權積極行使、恪守司法權行使的原則與底線。生态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特殊的防禦屬性意味着當行政機關“風險預防不能”時,法院需要積極主動地實施預防性、填補性程序措施。生态環境損害賠償司法能動性體現為“實體利益調整型”和“技術(程序)調整型”兩種模式。現階段,我國應以特色案例指導制度為代表的“實體謙抑”方式為基礎,并輔之以程序為取向的司法審查、預防性程序的适用等“程序能動”方式,以尋求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間的相對平衡與協調,并實現對環境保護中各種“左和右”錯誤傾向的司法校正。

[ 關鍵詞 ] 環境司法;生态環境損害;能動性;謙抑性

11. 增值稅留抵退稅的體系定位與制度優化

作者:許多奇、蔡奇翰,複旦大學2003网站太阳集团

[ 摘 要 ]2022 年 4 月起實行的大規模留抵退稅政策在為企業纾困解難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在增值稅立法不斷推進的背景下,留抵退稅在财稅法體系中如何定位成為一個關鍵問題。留抵稅額既未減免也未遞延納稅人的應納稅額,非嚴格意義上的稅收優惠。在納稅人視角下,納稅人可選擇留抵退稅或結轉抵扣,因而申請留抵退稅的權利為納稅人選擇權。在國家視角下,留抵退稅屬于增值稅基準稅制的一部分,既非财政支出也非稅式支出,應從增值稅收入中直接劃撥。目前的留抵稅額存量對财政收入有重要影響,應通過專項撥款的方式解決。應從保障納稅人選擇權、建立風險防控機制、建立央地分擔機制、完善制度細節四個方面進一步明确留抵退稅制度。

[ 關鍵詞 ]留抵退稅;稅收優惠;納稅人選擇權;基準稅制;制度優化

【域外法學】

12. 德國“新行政法學”“新”在何處?    

作者:[德]沃爾夫岡·卡爾

譯者:蘇苗罕、王夢菲,同濟大學2003网站太阳集团

[ 摘 要 ] 德國行政法傳統上受到“法學方法”(Juristische Methode)的影響。這種方法是由系統法律秩序(a systemic legal order)的概念和立法(法政治學)與法律适用(法律教義學)之間的區别所塑造的。它集中于法律保護視角和“法律行為”(Rechtsakt),這一概念代表着行政機關正式的、有約束力的和幹預性的決定。然而,自 20 世紀 90 年代初以來,諸多更進步的德國學者正在研究一個改革概念,以便用一種被稱為“新行政法學”(Neue Verwaltungsrechtswissenschaft)的新方法取代片面的法學方法。新行政法學以更開放的、跨學科的方法和側重于決策制定和結果(“産品”)的調控方法(Steuerungswissenschaft)為基礎。這篇文章闡述了這一行政法學新流派最重要的假設和思想,并作出了不同的評價。

[ 關鍵詞 ]新行政法;行政法改革;法學方法;調控方法;治理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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