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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湘法學評論丨郝士銘:論我國人身損害殘疾賠償金量定标準的重構

時間:2024-04-27 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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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表于《湖湘法學評論》2024年第4卷第1期(總第11期)“實證·數量法學”欄目

【作者】郝士銘,法學博士,雲南大學2003网站太阳集团講師。

【摘要】

我國殘疾賠償金計算标準的科學性問題是被學界與立法所忽視的重大問題。基于1315份裁判文書,對我國殘疾賠償金量定法與奧格登量定法的比較分析發現,我國殘疾賠償金所采用的“等額量定模式”存在着計算準确度低、主觀任意性太強的問題。于此,應結合奧格登量定法中“差額比較”的規範理論與“反事實因果推斷”的實證方法,通過“有損害”與“無損害”的比較範式以及基于經驗實證評估的規範價值評價來确定賠償數額。應盡快制定适合我國國情的人身損害賠償在線手冊,确立因人而異的賠償金收入計算标準以及賠償年限,基于“差額量定模式”制定殘疾賠償金量定表,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适時予以動态更新。

【關鍵詞】殘疾賠償金;差額理論;金融保險;反事實因果推斷

一、問題的提出

殘疾賠償金的量定與計算是侵權糾紛案件審理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卻沒有得到學界足夠的關注與重視。盡管侵權糾紛案件的争議點通常歸為:歸責與賠償。但是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一審、二審的争議與困境都落在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面對司法實踐中的困境,學界沒有施以廣泛關注,更多将研究重心落在侵權法實踐中的歸責等其他問題之上,這表明絕大多數研究的問題意識與主題都源于理論與文獻,而非源于實踐。縱觀世界侵權法實踐的發展趨勢,人身損害賠償數額的合理、科學量定愈來愈需要借助經濟學、金融保險學與統計學等學科的理論與方法。然而,定量研究在我國法學界地位式微,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法學的跨學科交叉研究,包括對殘疾賠償金量定标準設置科學性的研究。

相比之下,英美等國家殘疾賠償金量定的司法實踐,經曆了從規範評價到定性定量相結合的範式轉變,理論與方法已成體系且日臻成熟。法學學者聯合經濟學、金融保險學、統計學學者為殘疾賠償金的計算設計開發出了數理計量模型,使得法官的裁判有科學依據,其中最為成功的當數英國的《奧格登表》(Ogden Table)。法官根據當事人的性别、年齡、職業、經濟狀況、損害程度、損害關系等個人信息與案件情況以及死亡率、利率變化、勞動力轉移率等時下社會背景信息,通過查詢《奧格登表》即可相對精準地計算出應予判賠數額。整個裁量過程與标準公開、透明且清晰,每一個步驟都有理有據可依。《奧格登表》一經公布,其所采用的數理計量模型及“差額量定模式”便得到普遍的認可與采納,并對世界各國殘疾賠償金的立法與司法實踐産生深遠影響。在馬航MH370 事件的索賠案件中,我國有律師通過聘請計算機專家借鑒《奧格登表》開發出索賠計算模型,力圖準确地為每名受害者家屬計算索賠金額。

我國人身損害賠償制度中殘疾賠償金量定标準的設置并未引入數理計量等科學方法,主張以“人均收入水平”“20年等賠償年限”“傷殘系數”的“等額量定模式”設置賠償金量定标準,以此避免賠償的兩極化及“同命不同價”。鑒于尚未有研究系統地将殘疾賠償金的“差額量定模式”與“等額量定模式”進行比較,而關于殘疾賠償金量定标準科學性的研究更屈指可數,本文即拟在比較“差額量定模式”與“等額量定模式”的基礎上明确兩種方法的适用條件、具體規則以及一般法理,希冀有益于我國現行殘疾賠償金制度體系的完善及司法公正性的提升。

二、世界範圍内殘疾賠償金

量定的兩種模式

縱觀主要國家的學說、立法與司法實踐,可将人身損害殘疾賠償金計算标準的量定模式歸納為兩類:“等額量定模式”與“差額量定模式”。在不同模式下,殘疾賠償金的量定方法各不相同。

(一)等額量定模式

德國學者諾伊勒(Neuner)在1931年發表的《利益與财産損害》一文中首次提出了直接損害的概念,指出損害的大小應由标的物(權利)的直接損害結果來進行衡量,例如殘疾賠償金就應以身體健康受損程度的衡量結果為基準。随後,維爾博格(Wilburg)從法律保護目的的視角進一步展開了論述,認為隻要法律直接保護的對象遭到了損害,且這種損害具有客觀性,那麼傷殘賠償金就應以此損失作為最低數額。

上述觀點及其所體現出的立法或者司法,即為“等額量定模式”。其核心論點在于殘疾賠償金的大小應由侵害行為所造成的直接損害結果進行衡量,隻要衡量的客觀結果具有規範保護目的範圍内的可賠償性,就應當以損害造成的直接損失進行賠償。“等額量定模式”的一大特點在于其排斥人身損害具有個體差異性,由于殘疾等身體損傷結果并無物理意義上的不同,因此對于同樣的損傷而言,殘疾賠償金應當是持平的。與此同時,損害行為與直接損害結果之間的關聯不是自然科學意義上的因果律判斷,也不是以法官理性認識為标準的相當性判斷,而應當是損害的歸責評價與違法性評價,是一個各種利益互相衡量與選擇判斷的過程。

根據“等額量定模式”,殘疾賠償金的功能是撫慰受侵害者及其家屬因損傷受到的傷害與損失。因此,“等額量定模式”下的殘疾賠償金是等額化賠償或定額化賠償,主張以一固定數額作為賠償金量定的統一基準。對此,殘疾賠償金的量定以身體損害大小為基礎,而身體損傷往往由0% ~ 100%的傷殘系數來進行衡量,如澳大利亞、新西蘭與美國的《醫學會永久性損傷評估指南》(AMA Guides)、比利時的《官方殘疾量表》(Official Belgian Scale of Invalidity)、法國的《康科爾斯醫療損害量定表》(Concours Dommage Barème)、意大利的《法律醫學學會量定表》(SIMLABarème)以及英國的《英國損害量定表》(English Barème)。經統計,大約50% 的國家與地區都采用“等額量定模式”的方法來量定傷殘。在“等額量定模式”下,殘疾賠償金的量定方法多以“人均收入”“統一賠償年限”“傷殘系數”等作為基準。

“等額量定模式”從其誕生之日起就受到多方面的批評,人們認為這種方法存在着傷殘系數設置混雜淩亂、主觀任意性太強且缺乏科學依據的問題。因此,晚近以來,很多國家都嘗試對此做出改革。

(二)差額量定模式

19世紀德國法學家弗裡德裡希·蒙森(Friedrich Mommsen)在其1855年出版的《利益說》(Zur Lehre von dem Interesse)中創立了舉世聞名的“差額理論”(又稱“利益說”),對其後的德國民法典以及全世界的損害賠償制度産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在蒙森看來,為了确定損失的價值與大小,法官首先需要推算出假如損害沒有發生時受侵害者的狀态A,再用該數額減去損害發生後受害人實際狀态B,最後所得的差額A-B即為損害大小。由此,殘疾賠償金等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就應以差額A-B為基準。随後《德國民法典》第249條第1款對“差額理論”進行了拓展,認為“差額比較”不局限于财産比較,還包括權利狀态比較、損害結果狀态比較以及身體精神狀态比較等。

上述理論及其所體現的立法或者司法,即為“差額量定模式”。其核心論點在于,人身損害以及賠償金的大小應由“有損害”與“無損害”相比較的二元差額進行衡量,而非“等額量定模式”所主張的身體損傷等直接損害結果。“差額量定模式”的一大特點在于,其認為人身損害具有個體差異性(不僅僅是類型差異性),由于正常狀态下每個人的收入、生活水平等各不相同,因此殘疾賠償金應因人而異,以盡力恢複至“如若損害不曾發生”的正常狀态。在“差額量定模式”下,殘疾賠償金的性質被界定為财産性賠償,功能是盡可能恢複受害者的正常生活。因此,“差額量定模式”下的殘疾賠償金是差異化賠償,賠償金量定的基準應因人因案而異,但賠償标準是統一的。在“差額量定模式”下,殘疾賠償金的量定方法多需借助經濟學、金融保險學與統計學等的理論與方法以對被侵害人的未來收入水平及賠償年限等進行定量評估與預測。

為了解決“等額量定模式”存在的準确性低等問題,在國際法律醫學學會(IALM)前主席聖達維德·費拉拉教授(Santo Davide Ferrara)的倡導下,由美國等橫跨5大洲21個國家的法學專家、醫學專家與實務專家共同組成的研究小組于2016年共同撰寫出台了《人身損害确定方法與評估标準的帕多瓦章程》(以下簡稱《帕多瓦章程》)。《帕多瓦章程》主張采用“差額量定模式”下“有損害狀态”(current social-psycho-somatic state)與“無損害狀态”(pre-existing socialpsycho-somatic state)相比較的差額範式來量定傷殘以及賠償金大小,以此強調量定标準的科學性、客觀性、嚴謹性與可重複性。與此同時,在Alexander v. Milwaukee(2007)、Geressy et al. v.Digital Equipment(1997)等産品侵權糾紛上訴案件的經典裁判中,美國聯邦法官溫斯頓(Judge Weinstein)依據紐約州法案結合相似案例以及“差額量定模式”,首次采用“聚類樹”的定量方法來計算人身損害大小與賠償等級。随後,這種根據“差額量定模式”,通過收集構造“案例池”并結合聚類分析、回歸分析來計算人身損害的方法引發了廣泛的讨論,并逐漸成為美國紐約等州司法裁判标準之一。

“差額量定模式”的正當性基礎在于以下幾點。第一,科學性。蒙森所提出的“有損害”與“無損害”相比較的差額規範理論與方法能夠更為準确地評估、計算人身損害以及賠償金的大小。因此,該模式的科學性就體現為規範教義與經驗實證相結合所發揮出來的準确性、客觀性、價值倫理性以及《帕多瓦章程》所特别強調的可重複性。相比之下,過于強調規範性評價的“等額量定模式”則被批評為缺乏經驗科學的依據與基礎、賠償标準的設定過于主觀。第二,合理性。正是基于該模式的科學性,“有損害”與“無損害”相比較的方法才能夠捕捉到損害關系的異質性,從而将賠償标準建立在這種異質性之上。相比之下,“等額量定模式”采用固定數額作為賠償金量定的基準而忽視損害關系異質性的主張顯然是不合理的。因為這種“一刀切”式的賠償标準不符合侵權損害賠償法“因人而異填補不同損害”的首要原則。第三,公正性。“等額量定模式”以固定數額作為賠償金量定基準的主張是一種“形式正義”,人人适用同樣的基準因此看似公平公正,但其實質則是不平等與不公正。相比之下,“差額量定模式”所主張的差異化賠償則是“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統一,“形式正義”表現為賠償标準的統一,而“實質正義”則表現為差異化的、因人因案而異的賠償基準。總而言之,“差額量定模式”可謂人類曆史上最為偉大的法律思想與法律方法之一,“有損害”與“無損害”相比較的“差額理論”對英美現代損害賠償制度産生的影響極其深遠,延續至今。

三、奧格登量定:金融保險計量方法在殘疾賠償金量定中的運用

“差額量定模式”塑造了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的新面貌,唯一的美中不足在于其具體的計算與操作性問題,即怎麼對差異化損害進行計算評估,怎麼得知如若損害不發生時的反事實狀态。對于這些問題,蒙森未予置述。在筆者看來,随着人類社會的進步以及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這類看似無解的問題其實是有解的。此類問題在統計學以及定量社會科學上被稱為“因果推斷”(causal inference),統計學家唐納德·魯賓(Donald Rubin)與保羅·羅森鮑姆(Paul Rosenbaum)等對此類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在反事實因果推斷的框架下,損害發生後受侵害者的身體、生活等狀态B被稱為“處理對象的可觀測結果”(observed outcome for treated unit),而無損害時受侵害者的身體、生活等對應狀态A被稱為“潛在結果”(potential outcome)或“反事實結果”(counterfactual outcome)。收集與受侵害者在收入水平、年齡、性别、職業等方面相似但沒有受到侵害的人群數據作為控制組(control group, donor pool),法官就可以通過反事實因果推斷的定量方法估計出若損害沒有發生的反事實狀态。統計學家于此證明了在一定的條件下反事實狀态估計量是真實無損害狀态的一緻估計量。通過這種定量的方法,殘疾賠償金計算的基準就為二者的差值。在19 世紀、20世紀,“差額理論”僅能提供一種損害賠償的理論思路與框架,但随着大數據以及“新法科”時代的到來,數量法學、計算法學的興起将為“差額量定模式”注入新的活力。主張差異化賠償的“差額量定模式”不再僅停留在理論與學術觀點的層面,而是能成為一種切實的殘疾賠償金計算方法與标準,其中最為矚目的便是奧格登量定法。

在英美現代損害賠償制度中,法官在計算一次性殘疾賠償金時往往采用“被乘數/乘數法”(multiplicand/multiplier;lump sum payments):殘疾賠償金= 損害被乘數× 損害乘數。“損害被乘數”指訴訟時損害緻使受侵害者總收入的減少份額(由前文所述的“反事實因果推斷框架”予以計算),包括收入的減少、醫療費用的支出、損害的評估等。如損害發生後由于受傷(或嚴重傷殘)受侵害者的年收入為4萬元,而如若損害不發生其正常情況下的年收入應為10萬元,那麼損害被乘數就為每年6萬元。“損害乘數”指的是損害被乘數可能持續的時間長短及可賠償性大小,即損害緻使的可期待利益喪失可能延續多長時間以及侵權人應在多大程度上承擔賠償責任。确立“損害乘數”需要将未來的損失折扣至現在,折扣因子包括通貨膨脹率、利率、人口死亡率、稅率、投資回報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以及當事人的性别、年齡、職業、受教育水平、工作年限、傷殘等級、經濟能力等因素。對此,法學學者、法官聯合統計學、計量經濟學尤其是金融保險學者提出了計算“人身損害乘數”的計量理論與方法。

在英國,采用上述方法根據年齡、性别、損害狀況計算得到的不同損害乘數表被彙編成一本統一的人身殘疾賠償手冊,稱為《奧格登表》,全名為《人身損害賠償表與注解》(Actuarial Tables with Explanatory Notes for Use in Personal Injury and Fatal Accident Cases )。《奧格登表》由英國米歇爾·奧格登爵士發明,并在1984年由英國保險部首次頒布。奧格登爵士是英國保險精算與律師協會主席,一直負責《奧格登表》的修改、更新與出版。在進行殘疾賠償金計算時為了将變化中的利率、稅率等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考慮進内,《奧格登表》每隔一段時間就要進行計算更新。因此,從1984年的第一版至今,《奧格登表》已更新發布了8個版本,目前仍然是英國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裁量的主要依據與标準。《奧格登表》由28張損害乘數表構成(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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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具體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性别、年齡、職業、受教育狀況、受損害狀況、經濟狀況等具體案情通過查詢《奧格登表》所對應的損害乘數就可以計算出應予判賠的數額。

人身損害乘數的計算基礎是金融保險學中的工作預期壽命(work life expectancy,WLE),即如果損害不發生,受侵害者能夠工作的預期年限。在計算工作預期年限時應考慮以下幾點。(1)法定退休年齡。若損害不發生,那麼受侵害者正常狀态下按照訴訟時的年齡預期還需要工作幾年才能退休。(2)死亡率。正常情況下受侵害者疾病或意外死亡的可能性。(3)換工作或升職、降職的概率。由于不同職業的收入水平、不同職位的收入水平各不相同,因此需要考慮到損害若不發生,正常狀态下受侵害者職業的變遷與晉升的可能性。于此,基于兩狀态(受雇傭- 不受雇傭)馬爾科夫模型(two-state Marcov model),損害乘數(賠償年限)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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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v=1/(1+r) 表示貼現因子(discount factor),r 為利率;

表示受侵害者訴訟時 x 歲在往後的第t年時雇傭狀态從i從j的概率,其中 i, j=2 表示有工作,i, j=1 表示失業;238表示法定退休年齡或雇傭合同約定的工作期限;2D1表示受侵害者x歲時在往後的第t年的生存概率,t=1,2,…,238-x。由此,損害乘數就表示受侵害者在訴訟時x歲還能往後工作幾年的期望,即工作預期壽命。通過收集不同地區、不同職業、不同受教育水平、不同年齡、不同性别以及地區居民的工作變遷數據、勞動力轉移數據、人口分布數據等,法官就能估計出損害乘數。其中,學者多主張用人口數據來計算797表示統計收集到的從x-1歲的雇傭狀态i轉移到x歲的雇傭狀态j的總人口數, 則表示x歲的人在上一年(x-1歲)處于雇傭狀态i 的總人口數。在此基礎上,需要用以下折扣因子(reduction factor,RF)來對損害乘數進行調整以在确定殘疾賠償金時将受侵害者的職業、經濟能力等個人情況考慮進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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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因子已被第六版《奧格登表》所收錄。

假設在一起人身損害案件中,女性原告在訴訟時35歲,侵權事件發生前她在一家私有企業工作,每年的收入為35萬元,損害發生後由于無法繼續之前的工作所以重新找了一份工作,現年薪為17萬元。根據《奧格登表》,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1)确定損害乘數。根據《奧格登表》(如表2所示),在利率r=5.0%的情況下,一位35歲女性原告工作到60 歲的損害乘數為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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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損害發生前與後的失業風險與折扣因子。根據折扣因子,一位35歲女性在正常情況(無損害)下的收入折扣因子為0.014;又根據失業風險計算,對應的失業風險為0.84。反之,損害發生後,一位35歲女性在損害下的收入折扣因子為0.11。根據失業風險計算表,對應的失業風險為0.41。

(3)确定損害若不發生時的預先期望。根據“被乘數/ 乘數法”,可得利益損失=35 萬元×18.39×(0.84+0.01)=390788 元,表示若損害不發生原告工作至退休(或意外死亡)的期望收益是390788 元。

(4)确定損害發生時的實際期望。根據“被乘數/ 乘數法”,可得利益期望=17 萬元×18.39×(0.41+0.11)=162568 元,表示損害發生後原告工作至退休(或意外死亡)的期望收益是162568 元。

(5)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根據“差額比較量定法”,賠償數額=390788 元-162568 元=228220 元。

司法實踐中使用如上所示的統計學、金融保險學、計量經濟學的計量理論與方法來計算殘疾賠償金是在英國上訴法院Wells v. Wells(1999)一案的裁判中首次得到肯定。此後,采用經驗實證的方法來計算人身損害賠償數額逐漸成為英國等國司法裁判的基礎與标準。随着《奧格登表》的推廣與完善,英國國會上議院與英國工會也開始傾力支持通過統計學、經濟學定量分析與規範法學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式來幫助法官确定侵權責任大小與損害賠償數額。《奧格登表》終在1995年英國《民事證據法案》(Civil Evidence Act 1995)與1996 年英國《損害賠償法案》(Damage Act 1996)中獲得法律效力,成為英美現代損害賠償制度中最為重要的部分之一。我國香港特别行政區使用統計學、計量經濟學的計量理論與方法來計算殘疾賠償金的經典案例是陳培基女士訴公共汽車公司侵權一案。陳培基女士10歲時被雙層巴士車門擊倒導緻嚴重的頭部損傷,原告主張采用金融保險的計量方法對《奧格登表》進行調整以評估不可逆轉的損傷緻使的損失,并最終得到主審法官的認可與支持。陳培基女士受損一案是香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裁判的裡程碑,其後香港大學2003网站太阳集团學者根據香港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專門計算制定了适合于香港地區的《奧格登表》,該表被稱為“陳氏表”(Chan Tables)。“陳氏表”現已成為香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裁判參考的重要依據。

《奧格登表》所采用的“損害發生”與“損害若不發生”相比較的方法本質上遵循了19世紀德國民法學家弗裡德裡希·蒙森在其1855 年出版的《利益說》中創立的“差額理論”。在蒙森看來,損害賠償數額量定的基準就等于“假如損害沒有發生時受害人應有的财産總額”減去“損害發生後受害人實際擁有的财産總額”。而《奧格登表》中的“被乘數/ 乘數法”正符合這種“差額比較量定”範式,“損害被乘數”由有損害與無損害的狀态差額所決定,“損害乘數”由損害發生至恢複原态或損害停止的時間長短所決定。由此可見,《奧格登表》所采用的“差額比較”本質上就是統計學因果推斷中的雙重差分(difference in difference,DID)等定量方法,故而蒙森比統計學等其他學科相同理論的提出者早了近70年。《奧格登表》所采用的“差額量定模式”以及通過跨學科交叉範式來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方法逐漸推廣至全球,已成為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新加坡、馬來西亞、土耳其等國家計算殘疾賠償金的主要方法,對大陸法系國家的司法實踐也産生了深遠影響。

四、我國殘疾賠償金量定法與奧格登量定法之比較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5月頒布實施的《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将殘疾賠償金的量定标準設置為“等額量定模式”。由此,殘疾賠償金的主要功能是撫慰受侵害者及其家屬因損傷受到的傷害與損失,實行定額化賠償,主張以一固定數額作為賠償金量定的統一基準,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賠償年限”以及“傷殘系數”。對此,殘疾賠償金的量定以身體損害大小為基礎,而身體損傷往往由0%~ 100%的傷殘系數來進行衡量。因此,殘疾賠償金=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年限× 傷殘系數。

有未發表觀點認為“我國人身損害賠償采用的計算标準仍是‘差額理論’的一種,隻不過考慮到收入水平等逸失利益的不确定性以及避免損害賠償兩極化等問題,最終在‘差額說’的框架下采用了‘客觀标準+ 定額化’的模式”。其實,此觀點是值得商榷的。我國采用“人均收入”作為賠償金量定基準并不符合“有損害”與“無損害”相比較的範式,而是更接近“等額量定模式”,不屬于“差額理論”。為了進一步将“等額量定模式”與“差額量定模式”區别開來并考察實際賠償效果,以下拟結合裁判文書通過定量實證的方法進行比較分析。

(一)數據的收集與描述

本文收集了1315份家庭暴力型離婚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裁判文書,通過蒙特卡羅模拟的方法,分别用我國現行殘疾賠償金量定法以及奧格登量定法計算出應予判賠數額,并通過實證的方法進行比較分析。根據奧格登量定法,應首先從裁判文書中提取出:原告性别以及原告年齡(立案日期- 原告出生日期);其次應依據原告性别與年齡根據《奧格登表》計算出不同利率水平下的賠償年限;最後,根據我國現行殘疾賠償金量定法以及奧格登量定法,殘疾賠償金的計算公式分别為:

現行量定方法=3D4·20·α=β·2E2·20·α

奧格登量定法=3D4·ratio -2E2·ratio =β·2E2·ratio -2E2·ratio

其中,3D4表示如若損害不發生原告應有的收入水平、2E2表示損害發生後原告的實際收入,β=502表示無損害發生與有損害發生時的收入之比,一般地我們假設β > 1,即損害降低了原告的收入水平;α 為傷殘系數;ratio 為奧格登量定法中的賠償年限,相對應地,我國60歲以下受侵害人的賠償年限為20年。根據公開的裁判文書,由于參數β并不可知,而家庭暴力型離婚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傷殘系數太低,無法涵蓋各種傷殘等級情況,因此本文采用蒙特卡羅模拟的方法來模拟參數α,β 等的不同取值。令參數α服從0-1均勻分布α ~ U(0,1),參數β服從1-100 均勻分布β ~ U(1,100),變量2E2服從100-200 均勻分布2E2~ U(100,200)。模拟計算1000次後的結果如表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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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3,我們發現絕大多數離婚損害賠償案件的原告都為女性(72.41%),即因丈夫一方的家庭暴力、虐待等行為緻使夫妻感情破裂從而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傷殘系數從0.01到0.96基本能夠涵蓋住各種傷殘情況,而收入比值從1到100也基本能夠涵蓋住各個收入階層的狀況。

(二)我國殘疾賠償金量定法存在的問題

根據我國現行殘疾賠償金量定法以及奧格登量定法的計算公式,我們可以進一步計算出不同傷殘系數下法院應予判賠的殘疾賠償金,計算結果及二者的比較如圖1所示。

(1)兩種賠償金的量定數額都随傷殘系數的增加而提高,并且有意思的是雖然我們設置的奧格登量定法中沒有計算傷殘系數,但是由于收入比值本身與傷殘系數有關(傷殘系數越大、β 的取值就越大),因此奧格登量定法可以間接地表征出傷殘程度。相比之下,現行量定法需要直接計算傷殘系數,如果計算有誤則會導緻賠償金量定偏誤。(2)奧格登量定法的計算結果大于現行量定法的量定結果。無論傷殘系數如何變化,也無論受侵害方的性别與年齡如何變化,奧格登量定法的計算結果都大于現行量定法。這可能是因為,奧格登量定法屬于“差額比較量定”範式,需要計算無損害與有損害狀态下收入的差值,因此二者的差值越大賠償數額也應越高。(3)奧格登量定法與現行量定法計算結果的差值與傷殘系數呈現出“倒U 型”關系,傷殘系數越大二者量定結果的差異就越大,并且在傷殘系數等于0.73時達到最大這表明對于嚴重型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奧格登量定法與現行量定法的差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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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以上實證分析發現奧格登量定法與現行量定法具有較大的差異,但是仍無法說明究竟哪種方法更為科學合理。對此,我們需要進一步的分析。表4 為兩種量定法與傷殘系數的相關性與拟合性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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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發現無論利率水平如何變化,奧格登量定法與傷殘程度之間的相關性與拟合性都大于現行量定法。奧格登量定法與傷殘系數的相關性比現行量定法高出0.04個單位,而拟合性高出0.02個單位。這表明奧格登量定法更切合傷殘程度,更能夠表征具體的傷殘狀況,因此更具有合理性。

在相關性分析的基礎上,我們進而可以基于因果性分析說明為什麼奧格登量定法更為科學合理。因果性分析的結果如表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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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發現奧格登量定法确實更為科學合理。(1)在奧格登量定法中,傷殘系數對賠償數額的影響是顯著的,傷殘系數每提高1個單位,賠償數額會至少平均提高4萬元。而在現行量定法中,傷殘系數對賠償數額的影響是不顯著的,即賠償數額與傷殘系數之間沒有統計學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明顯缺乏合理性;(2)奧格登量定法下的模型拟合系數(0.99)比現行量定法下的模型拟合系數(0.97)高了0.02 個單位,這說明奧格登量定法的計算效率與準确度更高;(3)更為重要的是,根據模型誤設檢驗,現行量定法下的模型是錯誤設定的而奧格登量定法是正确設定的,這說明現行量定法的公式設置有誤,無法正确地表示出應予判賠數額與各量定考慮因素之間的函數關系,也進一步表明奧格登量定法更為科學合理。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殘疾賠償金量定所采用的“直接損害量定法”存在以下問題。第一,低估了應予判賠數額,尤其是嚴重傷殘狀态下的應予判賠數額;第二,與傷殘程度的切合度較低,無法準确地表征傷殘的具體結果與後果,尤其是無法表征傷殘給受侵害方造成的長遠不利後果,因此計算的準确度低;第三,賠償金量定公式的設置缺乏科學根據,尤其是最高傷殘指數、附加傷殘指數的加總計算主要依靠主觀評價而非客觀評估,因此具有較大的主觀任意性。此外,“人均收入水平”“20年等賠償年限”的定額固定基準沒有将人的社會異質性考慮進内,在司法實踐中可能會引發裁判偏差與不公。相比之下,奧格登量定法不存在這些問題,根本原因在于如實證研究結果所示其采用了“差額量定模式”。

五、奧格登量定法之于我國殘疾賠償金量定的借鑒與适用

(一)對我國現行殘疾賠償金量定标準的反思

根據上文實證分析結果,我國殘疾賠償金“人均收入”“20 年等賠償年限”的計算标準顯得過于“武斷”,量定方法沒有建立在嚴謹的科學理論之上,人身傷殘系數量定标準不統一,賠償标準不能适應時代的新發展。為什麼賠償年限是20年而不是15年或17年?為什麼要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數而非中位數或其他分位數作為賠償标準?這些問題都有待進一步讨論。

事實上,我國采用固定統一賠償基準的主要原因在于統籌城鄉發展,以防止出現城鄉地區“同命不同價”的“裁判不公”現象;以及避免賠償兩極化,尤其是避免賠得過多而過分責難被告導緻貧富差距。然而這種所有人适用統一賠償基準的量定方法忽視了人的發展的差異性,不同收入、不同職業、不同受教育水平、不同年齡的受侵害主體都采用“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殘疾賠償金量定的基準違背了“完全賠償原則”的侵權救濟法理。事實上,強調賠償金量定方法應予統一,而賠償金量定基準應因人因案而異一直是我國侵權法學界的權威與主流觀點,也是世界侵權法學界的核心論點。“等額量定模式”在司法實踐中可能會引發實質上的不公平與不平等。

(二)我國殘疾賠償金量定借鑒奧格登量定法的可行性

相比之下,奧格登等“差額量定模式”通過科學計量方法建立起的因人因案而異的賠償金量定方法已經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值得我們借鑒學習。

我國借鑒奧格登量定法也具有可行性。(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統計局能夠為人身損害賠償金量定表的制定提供适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勞動力遷移、人口結構等抽樣調查數據,各高級人民法院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奧格登量定法以及轄區内的社會發展狀況制定殘疾賠償金量定表。在英國,《奧格登表》主要由保險部門制定,受英國人口與社會抽樣調查制度的約束,保險部門無法及時獲取人口結構的變遷數據,因此無法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狀況對賠償金量定表予以及時更新。相比之下,我國自上而下、網格化的社會抽樣調查制度以及統計監督制度能夠為準确制定傷殘賠償金的奧格登量定表提供數據支撐與制度保障。(2)我國審判監督程序能夠有效地監督法官适用傷殘賠償金量定表,從而規範自由裁量權,确保法官準确地适用傷殘賠償金量定表。奧格登量定法的一大優點在于可以使得法官裁量殘疾賠償金數額的過程公開透明化,因此能夠對法官裁量過程施以有效監督,當事人對此過程中的任意環節均能夠提出有效質疑。而相比之下,英國法官适用《奧格登表》的過程則缺乏有效監督,因此案件裁判結果容易受到質疑。

(三)奧格登量定法在我國殘疾賠償金量定中的具體适用

将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标準與英美現代損害賠償制度相比較後(如表6所示),筆者認為奧格登等“差額量定模式”中的兩個賠償計算标準尤為值得我國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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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體差異化的收入标準。

我國現行“受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賠償金收入計算基準應予重構,應采用“差額量定模式”下個體異質性的計算标準,以不同收入、不同年齡、不同職業、不同受教育水平受侵害者的收入水平作為賠償金量定基準。對此,應采用“差額比較量定”範式來計算因勞動能力受損而逸失的勞動收入,即損害被乘數= 損害若不發生時受侵害者的應有收入水平- 損害發生後受侵害者的實際收入水平。對此,受侵害者應向法庭舉證其在損害若不發生時的應有收入水平以及損害發生後的實際收入水平。

第二,賠償年限:殘疾賠償金量定表的制定。

我國現行20年等的殘疾賠償年限基底應予修正。一位20歲的受侵害者與一位59歲的受侵害者都以20年作為殘疾賠償年限的基準顯然不符合法理與情理。此外,采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計算賠償數額的基底同樣應予修正。一位年薪百萬的高收入受侵害者與低收入受侵害者都以“人均收入”作為計算其殘疾賠償金的标準顯然不合理。對此,應根據我國各省市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以及各個行業的居民收入狀況與生活狀況借鑒《奧格登表》來制定各個省市地區的損害賠償計算表。以“損害被乘數/ 損害乘數”與“預期工作年限”為基礎,采用金融保險學、統計學、計量法學的方法來計算賠償金,從而将當事人的性别、年齡、職業、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受損程度、侵權行為的方式、後果、危害性、過錯程度、因果關系強度、大小與方向以及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消費水平、利率變化等會對賠償金數額量定産生影響的當事人因素、案件因素、社會背景因素考慮進賠償數額的量定标準内,以此統一裁判标準,實現司法裁判的個案公正與正義。

因此,筆者呼籲盡快制定适合我國國情與司法制度的侵權損害賠償在線手冊并分為五章。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二章,财産損害賠償;第三章,人身損害賠償;第四章,精神等其他民事權益損害賠償;第五章,附則。第三章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殘疾賠償金應由34個省級行政區的殘疾賠償金量定表構成。量定表應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各民政局、統計局結合轄區内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根據前文所述的“奧格登量定法”制定。由此,法官在裁判案件時結合具體案情通過查詢手冊即可準确計算出損害賠償數額。此外,手冊應公開并動态更新。(1)損害賠償手冊應統一在法院網站上予以公開。全國34個省級行政區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分别制定損害賠償表。又由于每個計算表都由28張子表構成,所以一共有952張損害計算表,如若全予紙質出版發行,太過浪費資源且不便于法官查詢。反之予以集結上網公開,不僅節約資源還便于法官查詢,點擊相應章節即可。(2)手冊每過一段時間就應予以修改更新。社會經濟發展環境、居民收入水平、勞動力遷移、人口結構等損害賠償數額量定因素都在随着社會的發展不斷變化,因此每隔一段時間就應對手冊進行修改更新以适應社會新發展。

對此,各省級行政區高級人民法院以及統計局應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組織領導與協作下每隔一段時間(如3年)根據各個轄區内的社會發展狀況對侵權損害賠償在線手冊中的殘疾賠償金量定表進行更新計算,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以“司法解釋”的方式予以上網公開以方便法官裁判。

六、結語

19世紀德國法學家蒙森提出的理論之所以最後能夠在英美法系“開花結果”,根本原因在于英美法學界接納了金融保險學、經濟學、統計學、心理學等學科的定量理論與方法,使得蒙森的“差額理論”從一種指導理論與規範學說切實地成為一種計算人身損害賠償數額的具體裁量方法,進而構成英美現代損害賠償制度的核心。由此,通過數理計量方法構建人身損害賠償數額的量定方法與标準是世界各國損害賠償制度發展的大趨勢。本文在考察世界各國殘疾賠償金“等額量定模式”與“差額量定模式”的基礎上,基于1315份家庭暴力型離婚損害賠償司法裁判文書,通過實證的方法對我國殘疾賠償金量定法與奧格登量定法進行了比較分析,發現我國殘疾賠償金量定法存在着計算準确度低、主觀任意性太強的問題,在實踐中容易産生較大的司法裁判偏差。因此,應從原因力大小、侵權責任大小、收入計算标準以及賠償年限大小三個方面借鑒奧格登量定法來科學地制定我國殘疾賠償金量定标準。全國各省級行政區的高級人民法院應根據各自轄區的社會發展狀況,分别借鑒奧格登量定法制定殘疾賠償金量定表,備案審查通過後予以上網公開,并在此基礎上根據經濟發展、居民收入水平、勞動力遷移、人口結構變遷等社會發展狀況适時對量定表予以動态更新。在具體案件的裁判中,法官結合案情通過查詢量定表即可更為科學、準确地計算出殘疾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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