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發表于《湖湘法學評論》2024年第2期(總第12期)“學術專論”欄目
【作者】王青斌,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
【摘要】2023 年,行政法學界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理論指引,紮實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法治政府建設的頂層部署,秉承深切學術觀瞻,因應新時代行政法治的系統性變革,就法治政府建設論、行政法典、數字政府、協作型行政法、多元解紛機制等行政法“範式轉換”過程中的重大理論命題持續形成學術産出,既澄清了困擾人們已久的理論争議,也加快了共識凝聚與知識定型進程。推動行政法學朝向縱深化發展,仍應立足基礎理論并關注前沿命題,通過追溯“原典文獻”、堅持現實問題意識創新比較研究範式、構建自主知識體系為紮實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持續提供智識支持。
【關鍵詞】行政法學:法治政府建設:行政法典:數字政府:協作型行政法:多元解紛機制
2023 年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開局之年,也是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紮實落實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一年。2023年,行政法學界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理論指引,紮實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法治政府建設的頂層部署,因應新時代行政法治實踐的系統性變革,舉辦了系列學術活動。形成了豐碩學術成果:行政法學界在堅守行政法基礎理論研究主陣地的同時,也積極迎接了法典化浪潮,深入推進行政基本法典與行政法總則研究進程:基于數字技術引發的政府治理再造,學界敏銳關注數字法治前沿議題,自覺對自動化行政、個人信息保護、信用監管與企業合規等引發的政府治理變革予以回應,持續推動我國行政法學朝向縱深化發展。“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歸根結底是建構中國自主的知識體系。”中國行政法的生成與延展必須根植于自主性的理論根基,觀照變革中的時代命題。唯有擺脫“跟班”模式的路徑依賴,才能形成具有原創性、标識性的理論成果,才能實現法治政府建設的“率先突破”。有鑒于此,本文以 2023 年我國行政法學與行政訴訟法學領域的學術産出為依托,試圖描摹新時代行政法學的演進脈絡,以期為啟發行政法學未來發展方向、構建自主行政法學知識體系貢獻智識力量。
一、2023 年行政法學術産出總體情況
2023 年,法學類 CSSCI刊物刊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方向論文共 225 篇,《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三大法學權威期刊共刊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方向論文 14篇,專門部門法刊物《行政法學研究》共刊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方向論文 86篇。考察其研究主題,行政法學研究的基本盤并未改變,行政法學基礎理論、行政行為、行政組織與行政救濟等主題仍為研究的重點。而面對行政法治日益呈現的實踐複雜性,學界積極開拓研究視角、創新研究範式以實現革新:一方面,學者将上述主題統合于行政法典“框架秩序”内進行研究,嘗試構建行政基本法典的“中國式方案”:另一方面,學界不斷拓展行政法疆域,探求行政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邊界,也将立論視維拓展至互聯網、人工智能、信息數據的問題域。變革與因應,構成新時代行政法學赓續發展的主線性命題。
2023年,行政法學者在高水平科研項目立項方面斬獲佳績:本年度共立項國家社科基金項目22項,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項目5項,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研究資助課題3項,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 11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課題5項。科研立項在強調問題導向的同時,着重突出研究的前瞻性與回應性。學者主張在新興場域内研究行政法的傳統概念及行為模式,更追求符合數字時代特征的理論構建。本年度,以數字法治政府為元命題的項目占比較大,題目包括“人工智能時代完全自動化行政的法律規制研究”“數字時代營商環境優化的行政法治問題研究”“網絡空間治理下回應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建構研究”等。此外,有關企業合規與行政協議的探讨較為集中,呈現回應性趨勢。以企業合規為例,長期以來合規研究的行政法回應較為缺乏。但公司治理中行政法律規範的覆蓋性與行政機關推動合規的制度資源優勢,正使對行政合規的研究擺置台前。2023年,多位學者以行政合規為題申報立項,即體現填補研究空白的學術觀瞻:有觀點認為行政合規散發性特征及合規對“行政合法”理念的突破迫切要求構建“适合我國的企業行政合規制度”;有學者從監管角度切入,強調應結合制度和企業合規特點提出合規監管規範建構:也有學者立足“新行政法”視角,着重關注數字平台合規監管特殊性,借助回應性規制理論制訂平台合規監管方案。
2023 年,行政法學界舉辦了多場高質量的學術會議,會議主題多聚焦行政法治前沿議題,具有鮮明的時代性特征,為進一步紮實理論研究、回應時代需求提供了平台。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員大會暨 2023 年年會在廣州召開。年會由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主辦,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承辦,年會的主題為“新時代行政法學和行政法治的創新發展”。與會學者聚焦“治理變革背景下行政法基礎理論”“數字政府建設與行政法治”“行政争議實質性化解、公益訴訟與行政檢察”“政府治理現代化與部門行政法”“法治化營商環境與行政執法”等議題開展了熱烈而廣泛的讨論。
2023 年,行政法學界出版了 70餘部著作,主題涵蓋基礎理論與前沿議題,打通了理論與實務的界限,既有本土制度的歸納總結,也有比較法上的經典譯介。著作主題與我國行政法治實踐密切相關,尤其注重對重大法律修訂的跟進闡釋和對重大理論命題的精細開掘。其中,王貴松所著《中國行政法學說史》分為縱覽與專題兩部分,在把握中國行政法學說史概況的同時也澄清了諸多重要概念的産生曆程。周佑勇所著《行政裁量治理研究:一種功能主義的立場》從功能主義視角深入探究了行政裁量的治理路徑。姜明安所着《行政三法研究》力圖實現對處罰、許可、強制的原理集成。時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修訂,梁鳳雲所著《行政複議法講義》從法官角度闡述行政複議法,強調行政複議須與行政訴訟進行有效銜接。江必新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條文解讀與法律适用》以條文為主線,對規範内涵與适用要點進行解析。王青斌的《行政複議原理》解讀了行政複議曆史演進脈絡,并運用理論闡釋了行政複議作為化解行政争議主渠道等重要命題。聚焦于作為核心制度的行政訴訟,盧超的《功能視角下的中國行政訴訟改革》将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改革解讀融入我國政治—社會背景的結構變遷分析中。程琥主編的《行政判決方式疑難問題解析和實務指引》契合我國判決類型化的制度設計思路,系統分析了我國行政判決方式的适用現狀、适用問題及其解決措施。耿寶建所著《征收拆遷中财産權保護理論與實務》聚焦征收與補償基本理論,通過對類型化征收拆遷問題進行實務問答與案。一批經典著作,如藤田宙靖所著《行例解析,提出以行政審判而服務财産權保護的“中國方案”政法總論》與高木光的《事實行為與行政訴訟》經王貴松、田衛衛等翻譯出版,實現了比較法研究資料的更新。
二、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政府建設論
法治政府建設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政府法治化命題,先後在縣域、省域範圍内布局政府法治建設,其主持制定《中共正定縣委關于改進領導作風的幾項規定》,推動“法治浙江”重大決策落地,為進一步構建法治政府思想體系奠定了經驗基礎。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法治政府建設,将法治政府建設作為法治中國建設的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在多次講話、會議和活動中闡釋依法行政的核心要義,形成了全方位、系統性的思想體系,為新時代法治政府建設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
(一)法治政府建設論的價值論研究
“法治為民”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民心指向,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内在質量和時代精神的精确表達。堅持人民至上不僅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唯物史觀基本立場,而且确立了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真理尺度與價值尺度。學者探讨研究了習近平在福建的探索與實踐,認為他始終把實現和維護人民群衆根本利益作為地方立法的根本出發點和歸宿,通過實效性立法,着力解決人民群衆的急難愁盼問題,彰顯“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的價值追求。有觀點認為,理國要道在于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人民的期盼,是我黨追求的崇高價值,也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價值觀。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全過程人民民主建設”實質是對人民當家作主的具體制度落實,作為良法善治的法治天然蘊含公平正義,作為治國理政方式的法治是社會公平正義得以落實的直接手段。落實“全過程人民民主”,務須保證人民依法行使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确保黨和國家在決策、執行等各環節都集中民智、反映民意、表達民聲。
(二)法治政府建設論的改革論研究
黨的十八大以來,法治政府領域的改革進程行穩緻遠:新一輪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正式實施,“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改革與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穩步推進,政府法治多領域實現曆史性變革、系統性重塑、整體性重構。對此,有學者從改革與法治的辯證關系入手,認為“改革隻能是法治之下的改革,隻能是依法改革、循法而改”,“在法治下推進改革,主要解決改革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問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主要解決法治的現代性問題”,“要做好法治和改革的協調”。有學者聚焦具體領域的政法機構改革,認為在宏觀層面應優化政法機關職權配置,理順政法機關内外關系:在中觀層面應健全各政法機關組織體系,處理好統與分、上與下的關系:在微觀層面應深入推進政法機關内設機構改革,創新内部管理結構體系。因應我國行政複議制度改革節奏并汲取既往行政複議制度經驗,2023年,《行政複議法》修訂完成并正式通過,即為改革與法治良性互動的能動實踐。
(三)法治政府建設論的方法論研究
“為國也,觀俗立法則治,察國事本則宜。不觀時俗,不察國本,則其法立而民亂,事劇而功寡。”凝練法治政府建設的方法論是行政法治實踐的先導。對此,共識性觀點認為系統論的方法是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方法。
一方面,必須将法治政府建設納入法治中國建設總體規劃中進行通盤考量。在某段時期,個别觀點未能堅持系統觀念看問題,或将法治政府建設簡單化為政府依法行政,僅就政府依法行政談法治政府建設。此種觀點即陷入片段論的誤區,既不利于彰明法治政府建設之目标功能,也無法有效指導具體的政府法治實踐。由此,必須明确法治國家是目标,法治政府是主體,法治社會是基礎,三者本質一緻、目标一體:也須明确法治政府是法治國家建設的主體和重點,是法治社會建設的先導和示範。唯此才能在法治中國建設過程中保持整體協同與效能優化。
另一方面,也須将法治政府建設中的各領域、各環節視作系統工程統籌考慮。其中,健全依法決策機制要注重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機制。加強嚴格執法就要針對當前依然存在的執法不規範、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及不作為、亂作為等突出問題,加快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推進簡政放權既要全面實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支持企業更好參與市場合作和競争。“各級領導幹部作為具體行使黨的執政權和國家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人,則須嚴格恪守職權法定原則,樹立責任意識與法治思維。”
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政府建設論包含豐富的理論内涵與實踐智慧。未來應進一步深化理論研究,為化解行政法治實踐中的痛點、堵點提供理論支持。
三、行政基本法典與行政法學知識定型化
法典化是規範知識“定型化”的重要途徑。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标志着“法典化時代”正由願景變為現實。站在全新曆史節點,如何“總結編纂民法典的經驗”,實現共識凝聚與價值整合,進而推動我國行政法典編纂工作,是行政法學人需要回應的時代之問。目前基于頂層設計與共識凝聚,理論上對編纂行政法典的容許性幾無争議,但就目标理念、編纂模式、基本原則等問題卻仍舊莫衷一是。
(一)行政基本法典的目标理念厘定
行政法典的目标理念被視作行政法學方法論與知識結構的外在體現。行政法典的目标理念是法典彰顯主觀目的與内蘊客觀價值的統一,直指法典的正當性。在理論脈絡維度上,行政法典的目标理念取決于政府的職能定位而導引至仍衆說紛纭的行政法理論基礎:在方法論維度上,目标理念依循一國行政法學方法論結構走向。就此,合理厘定行政法典的目标理念,是行政法典編纂的核心前提。
近年來,法典目标理念的讨論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幾種觀點:較于控權論,有觀點認為行政法典體系構建是否得當、制度選擇是否妥帖都有待于在人民群衆生産生活實踐中加以檢驗,由此法典應以實現規範行政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為雙重目的;也有學者就法律目标條款進行讨論,認為應率先規定直接、具體、微觀的目的,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有學者認為目标導向和問題意識應轉化為新的行政法理念;更有學者将授權論作為理論基礎,強調應發展授權結構體系;還有學者嘗試将上述目标理念歸納為效率服務模式和權利保障模式,認為具體模式選擇應綜合考慮總體要求、規範目的及權利保護現狀。
而與前述問題相關,行政法學方法論的反思進一步引發了行政基本法典應以主觀法抑或客觀法為其定位的讨論。我國行政法肇始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為核心的“民告官”司法審查框架。法學方法論演化迄今,以嚴格适法體系、行為形式與教義學為邏輯構造,以可訴行政行為為概念核心。近年來,因循“新行政法”勃興之路徑,我國行政法學方法論随之發生轉向。
有觀點認為,應将新發展理念和政府發展職能作為行政法體系化構建先導性依據,進而将政府職能或者行政任務作為統一行政法規範的主要方法;有觀點認為,現階段既要重視 “控權”的規範性,也要兼顧 “控權”的有效性,應謀求權力與權力、權力與權利的合理分配。如将議題置入法典編纂過程,則又需明确法典聚焦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抑或保障行政權力運行中的公民權利。對此,學者通過對比主觀與客觀規範體系的優劣發現,以主觀行政法律規範體系為主的規範結構能更直接、更有力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更契合建構現代政府治理機制的現實需要,也更契合數字政府下的行政組織法律制度建構需求。
行政法規制功能的延展,契合公民權利意識的勃發與公共行政的結構變遷,必然引發行政法理論基礎與方法論的再型構。經過長期的知識積累與制度實踐,法典化為其型構提供了曆史性機遇。關于在法典編纂過程中,如何在實現“長期穩定”預期的同時,協調權利保護目的與政府行為限度仍須對法典目标理念進行深入探讨。
(二)行政基本法典的編纂模式選擇
法典編纂模式争議反映了學者對行政法典功能結構的差異認知。目前,法律規範彙編式的統行政法典思路不适于我國行政法發展實際,學界基于頂層指引,已形成率先制定行政程序法制定行政法總則或直接編纂基本法典等代表性觀點。
主張率先編纂行政程序法的學者認為,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程序法而非行政實體法,法治政府建設迫切需要行政程序法首先制定,兼具實體與程序的規則可在行政程序法中納入,轉型期的行政實體法内容具有很強的變動性,且大多數法治發達國家都制訂行政程序法。持相同觀點的學者也肯定程序法律規範具有更強的穩定性和規律性。編行政程序法既可兼顧行政實體法,又不會陷入追求全面、完整的難題:可行方式是制定兼顧實體法内容的程序法作為行政基本法。
與之相對,有學者主張“完全法典化”進路,認為中國行政法法典化應采用提取公因式方法,以“總則十分編”的立法模式予以推進。此種完全法典化的進路關鍵在于提取公因式作為體系化解釋技術的運用。對此,學者提出總則制定要對行政法的整體規範加以抽象和概括,提煉出具有指導意義的最基本規範。也有學者提出通過:“提取公因式”的編纂方法可對行政法典“總則”的編纂體例和立法結構作出科學安排,也可提取一個綱領性框架結構,實現行政法典“總則”的系統性和整體性。行政法總則應堅持實體法治與程序法治并重,以政府行政為行政法總則的基礎主義。也有同樣主張完全法典化進路的學者對上述總則進路進行反思,認為總則中文本内容的有限性及低密度的規範容量難以有效整合複雜多樣的行政法律關系。采取“兩步走”的編纂策略對于複雜的行政法系統是很難實現的。直接編纂行政基本法典則可以較為全面地概括既有行政法律關系。
事實上,上述編纂模式的争議經由學者的闡釋已顯現相當程度的融合趨勢。一方面,主張部分法典化(即程序法進路)與主張完全法典化的學者均認為行政法典應當融合實體與程序規範:而另一方面,多數學者又将法典編纂的最終形态歸結為行政基本法典(也稱“通用行政法典”)。此外,即便主張應直接進行基本法典編纂的學者,也強調編纂過程中應運用提取公因式的體系化解釋技術。由此,學者對法典功能結構的差異認知經過長期學術交鋒已經轉換為内在共識。
(三)行政法總則中的基本原則構建
基本原則作為行政基本法典的必備要素與核心規範,具有統攝與引領功能。基本原則所浸潤的價值觀念及其具備的概括性、基本性特征,有助于破除行政法固有的碎片化困境,實現行政法典的體系性與穩定性追求。既往針對基本原則的廣泛深入讨論及設定基本原則以指導法治政府建設的努力,已為進一步實現基本原則成文化奠定經驗基礎。步入法典化時代,行政法基本原則的研究重心應随即轉向總則中基本原則的篩選及其合理安放。
既已達成共識的行政法基本原則,應以本次法典化為機遇進一步厘清其内涵。
目前經過學界和實務界的廣泛探讨與深入實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中,已漸次确認了依法行政原則,行政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便民和效率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等行政法基本原則。但是,上述原則的内涵及适用卻長期存在争議。譬如,對于法律保留原則在保留事項上是重要事項保留還是幹預保留仍存争議,在法律層級上也存在憲法保留和一般法律保留的區分。比例原則應否引入目的正當性原則作為前提也引起廣泛讨論。這些問題既關涉基本原則的釋義結構如何構造,也決定以合法性判斷為核心的審查框架如何展開。行政法典納入如上共識性基本原則時,對類似“邊界問題”必須以規範類型、語義結構的妥當安排明确回應,不能含糊其詞而為适用遺留障礙。
基于基本原則的體系開放性,應納入具有解釋力的基本原則以增強回應性。有觀點認為應增補行政行為公定力相關的“公務連續性原則”為行政法基本原則;也有觀點認為應當供給效能原則、風險預防與應急原則;有學者通過對綠色原則的闡釋推導出可持續發展原則,認為其構成以發展為先導的行政法體系的基礎性原則;與民法基本原則對接,有學者提出政府治理現代化應更加強調平等原則、權利保護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與綠色原則;也有學者提出行政效能性原則應位居輔助性原則和合作性原則之後,體現實質法治主義時代對積極行政和行政效能的現實需求。事實上,某一原則應否納入基本原則體系應依據形式與實質标準進行綜合判斷。就此,在吸納廣為公認的以及發展前瞻性較強的基本原則的同時,也應謹慎剔除不符合确立标準的基本原則,以防止矮化其價值功能、擾亂總則規範秩序的現象發生。以包容審慎監管原則為例,因該原則不具普遍性和統率性,且僅是比例原則在特定領域的具體化,由此不應納入總則基本原則體系。法典基本原則體系形成後,可以有效整合散見于政策規劃和法理學說中的行政法基本原則,形成統率規則體系的基本原則内容,為法治政府建設提供價值引領。法典對上述原則進行統一表述後,也應對單行法中相關原則予以删減。
四、數字法治政府與政府治理數字化變革
當“計算不再隻和計算機有關而決定我們的生存”,産業技術數字化轉型與“數字化生存”的颠覆性變革,相應構成我國政府再造與治理變革的原動力。從“數字福建”前瞻實踐,到“數字法治政府”頂層設計,把數字技術廣泛應用于政府管理服務,推動政府數字化、智能化運行的制度要求正加速實現。目前,對數字法治政府的理論探讨還處于向“内核研究”進發的過渡性研究階段。數字技術對行政全程的貫穿式滲透已然發生,對其進行有效幹預也已達成共識,但一些基礎問題,如算法行政屬性及政府治理應用數字技術的外部性等問題亟須厘清。
(一)政府治理數字變革的法典回應
數字技術對政府治理的嵌入已超越制度邏輯而及于法秩序層面,呼之欲出的法典應對此如何回應,即為法典化時代與數字化時代的耦合命題。在調整範圍維度上,大數據技術與政府活動的結合是全方位的,法典融入數字理念應摒棄部分回應的修補型觀念而謀求全面回應。但是基于程序的表征性,程序構成要素權重、運行動力、法律責任及證明形式變化更為直接明顯,應構成本次行政法典編纂的着力點所在。在價值理念維度上,我國數字法治政府自政府聯網辦公向自動化行政的疊代過程即隐含技術應用作為輔助手段的“工具主義”傾向,而易陷入技術宰制的遮蔽與控制。以“人權”為核心構建法典“泛規範”機制,才能補正人被“化約”的負外部性效應而重歸價值理性。在制度邏輯維度上,行政一體與整體政府原則應構成數字化時代政府職權配置的統領邏輯。具體情境下,應如何安排組織結構以契合網格化、扁平化需求,則應回歸一體結構中的管轄與責任劃分。
(二)自動化行政的民主正當性證成
自動化行政作為數字法治政府在行政活動中的體現,是“一種描述性用語,意味着行政決定、程序等内容的圖示化以及智能化,借此來指稱通過人工智能、大數據等展開的行政活動”既往研究已經對自動化行政的行為定性、活動場景、分級構造等進行了諸多有益探讨,目前,關于自動化行政的讨論集中于其正當性基礎、程序構造、事實證據等基礎理論命題以及類型化視野下的自動化行政活動。
自動化行政的民主正當性證成是無法回避的議題。既有研究在憲法框架下依托“組織一人員”“實體一内容”雙重檢驗标準,已對類型化視野下單純程序内容數字化與行政行為完全數字化實施的權力正當性進行了讨論。也有學者在區分了作為正當性來源的行政機關自我審查、相對人同意與立法授權後,提出構建以“逾越法律授權”為标準的二分法,認為非逾越系統經行政機關自我審查即可引入。而逾越系統輔助幹預系統須經分階授權,替代授益系統經相對人同意即可引入,而替代幹預系統須追溯至被替代行政權的特别設定規範。另有學者認為,信息技術的嵌入和大數據的非人格化特征,減少了一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情景化操作,可能在壓縮自由裁量空間的同時影響行政責任内含的人文關懷和政治倫理。也有學者探讨生成式人工智能時發現,“請求一回應”的人機交互放大了人工智能的治理風險,ChatGPT模型尚不能完全辨别用戶“請求”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由此可能誘發違法使用或不當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正當性風險。
(三)自動化行政的交互式程序構造
傳統行政程序需要依賴人與人面對面的溝通、商談,具體表現為告知說明與申訴控告等制度性程序設計,但這一預設在數字行政法視野中卻變得模糊:多數學者認為,算法作為技術工具在帶來效能正義的同時,也存在負面意義,如在程序正義視野下對人主體性之漠視,審慎義務、程序性權利以及公共參與的虛置。由此,學者在改造既有原則的同時也将目光轉向“技術性正當程序”有學者提出應先保障行政機關給機器植入的算法符合公益需求。有觀點認為應對異議程序和救濟制度進行改革。技術性正當程序以确保個人能夠預先獲得“有意義的通知”和有“被聽取意見的機會”為基本要義,力求實現對相對人及社會公衆的充分賦能,人工介入、理性算法、重點解釋構成解釋技術性正當程序的合理框架。無論是否屬于自動化決策,隻要符合聽證條件都應舉行有效聽證。有學者認為技術性正當程序不能滿足程序權利保護時空要求,基于主觀程序正義和技術性正當程序,應形成汲取客觀規制技術并以主觀程序正義補強結果正義性的“程序平衡論”。
(四)自動化視域中的多元行政活動
有學者分析電子化行政審批,認為機器學習系統通常将單一的統計模型統一應用于所有決策産生一緻的輸出卻不考慮個案差異,可能構成對裁量的不适當拘束。即便通過裁量基準壓縮裁量,也難以實現業務标準化、數字化。也有學者關注行政處罰中的智能裁量,認為前端算法轉化規則不透明、程序權益保障不足、人為判斷空間不足以及裁量脫逸空間局限、個案正義難以保障等問題成為制約行政處罰中智能裁量其效能發揮的主要因素。與之相關的是,在裁量基準執法适用中,應為裁量基準執法适用創建菜單式、可自動化操作工具,提升基準文本适用的智能化水平。有學者探讨自動化決策時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的自動化決策賦權模式未在源頭上對自動化決策施加限制,算法控制模式也未充分實現權利保護,應回溯傳統法律保留模式并予以分級控制,也應對授權中考慮因素施加限制。
從簡單電子化形式變革到組織結構與權力方式的實質變革,數字技術對政府治理的滲入呈現由淺及深、由表及裡的演進特征。未來探讨應避免陷入技術主義的泥沼而脫離行政法“本相”,更應基于預測建模之數字特征而形成知識增量。
五、區域合作、數智協同與協作型行政法
府際關系是政府間的職能劃分、權力配置、利益分配和責任分擔的關系。長期以來,府際協作作為規範化視野下的“非正式進程”并非行政法學者的首要考量。近年來,随着以任務為導向的“新行政法”逐漸興起并形成改造既有科層行政的理論傾向,府際關系的意義逐漸受到重視。
(一)協作型行政法的實踐場景拓展
伴随公共事務的分工與跨界複雜化,府際協作場景呈逐漸拓展的趨勢。基于資源的跨界性,我國府際協作肇始于跨域性公共産品規制,首先出現于流域與氣象跨域治理領域。有學者探讨雙碳領域立法時認為,“雙碳”目标的落實是一項涉及多領域的綜合性工程,體制關系的理順與不同機關之間在“雙碳”領域的權責分工與合作協同都須通過立法予以明确,重點在于發揮低碳技術與生态環境治理技術的協同治理作用。也有學者總結《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協同治理規範指引及實踐提出,未來黃河流域整體性法律路徑的重點應在于建立健全整體性綜合立法模式、協同協調行政管理體制、流域生态環境司法協作機制、流域協商民主機制。
近年來,協作實踐實現向區域合作的注意力拓展并逐漸延伸至數字行政法,則反映其擴展化的理論動向。就此,傳統行政法中形式化行政活動基于行政任務的最适配置考慮,發展出“執法下沉” “聯合執法”“合作協議”等樣态。以行政處罰權下沉為例,有學者考察《行政處罰法》第24條的“處罰權下沉”規範認為,基于對既有組織規範的梳理,鄉鎮人民政府不具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執法權所對應的行政職能基礎和行政組織載體,處罰權的下沉僅可認定為行政委托,實質是處罰權合作運行方式而非處罰權配置。也有學者通過觀察具有中國特色的“對口支援”制度安排,認為“對口支援”已超越司法面向的行政行為範疇,包括抽象的政策制定、行政計劃等綜合性治理過程,其中既包含行政任務塑造自由,也産生了府際關系法治化的命題,尤其是橫向府際關系法治化中組織化、契約化、交涉化三層關系的協調與平衡。有學者認為毗鄰區域聯合執法的法治基礎并不是區域合作的一般法律制度,而是地方組織法上的跨行政區域協同工作機制條款和《行政處罰法》及單行法上的職務協助條款。在自動化行政視野下,協作治理基于互聯網與數據信息的共時性、跨域性而展開:以良好都市治理為導向的城市大腦建設、以數據互聯互通為目标的個人信息國家間傳輸與數據共享、應用區塊鍊技術的開放政府數據、以許可效能優化為旨歸的許可協同審查機制等,均顯現出以行政任務為導向而超越職權劃分和組織結構的協作動向。
(二)協作型行政法的理論依據探究
府際協作的理論依據可從實踐場景中窺其堂奧:有學者考察執法合作樣态後,發現既有執法合作存在協作成本高、部門分歧大且相互推诿等問題,其本質是執法缺乏系統觀念的結果。整體政府路徑與當前的法治政府建設目标高度契合,可用以改善法治政府生态,推進執法協作建設。在數字治理視域内觀察,有學者指出數字治理的核心不在于流程和方法的優化,而在于以數字平台為核心的組織重塑和政府職能再造:發揮一體行政原則的制度約束功能在某種意義上就是行政任務多元化趨勢下對“減負”與“效率”的主動選擇:整體性政府充分發揮技術與組織的互動機能不僅将政府内部各職能部門聯合起來,而且将各項行政任務加以整合,推動組織一體化協同辦公,達到了更好提供公共服務的目的。
目前,政策與技術驅動的權責邊界融合促使責任意義的“行政一體”向職能意義的“整體政府”演進,其意在滿足科層行政對于執法架構的集約化、專業化要求。數字行政規範的編制及傳統行政主體理論都将受到上述“整體政府”變革影響。為實現線下分散組織的在線集成,既需在結構層面将行政法典數字規範部分與行政組織部分統合考量,也應在總則中明确将“整體政府”“行政一體”作為行政法典基本理念,更重要的是,需通過互動性制度安排妥當解決數字行政中的數據權屬與數據流動問題,解決公共數據管理中的部門主義與地方割據問題,與在法典中編制完成的組織規範相契合,并引領實踐中的協作型行政活動穩步展開。
(三)協作型行政法的理論發展方向
行政法上“職權法定”原則包含職能、機構與方式三個層次要求。其要求以劃定的行政區劃為核心,行政機關事權配置取決于既定組織規範并嚴格按照法定行為方式實施行政行為。協作行政往往突破既有的行政區劃而形成跨區域場景,同級機關間事權分工的法定劃分也轉換為商談過程與形式選擇自由。對協作依據、形式及責任的探究應成為未來體系構建的重點所在。首先,《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的“跨行政區劃的區域協同發展工作機制”是否可覆蓋所有類型跨區域行政組織?此款如何同第49條規定的“協同立法”規範對接?基于此款的協同機制其行為限度又如何?其次,如何在既有規範框架内對協力性質的事實行為進行規制?而基于是否存在管轄權及職權是否轉移,職務協助、行政委托與行政授權是否足以解釋現有協作行為?廣泛運用的區域合作協議應否納入行政協議範圍而控制?如何通過改造傳統行政程序設置而對協作行為進行控制?最後,基于協作行為的過程性、階段性特征,如何在既有框架内實現協作行為的法律監督與責任追究?
既往協作實踐要麼歸入“内部行政法”因不滿足“成熟性原則”而隔離在既有合法化規制框架外,要麼冠以“溝通協調”名目而轉由相鄰學科調整。協作作為實踐概念,其外化風險及發展進程中對地方事務、區域合作與數字治理的逐漸關注,正促使傳統行政法理論摒棄純粹公私合作視維而形成協作型理論框架。未來,行政法學界應對這一新興理論命題給予足夠關注。
六、多元解紛機制與行政争議實質性化解
糾紛解決機制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糾紛解決機制的現代化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内容。近年來為緩解制度空轉、銜接不暢等痼疾,學者們着眼于行政争議實質化解理論重構解紛機制功能設計與銜接機制,從當事人“願意選”糾紛解決視角與當事人“可以選”多元機制視角理解其意旨,逐漸形成了以多元解紛機制實質化解行政争議雙重理論基點的共識性認識。
(一)檢察行政公益訴訟的理論創新
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是推動“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的重要路徑。自2017年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增加“公益訴訟條款”,我國行政公益訴訟的理論探索呈現從一般法總括到單行法跟進,從實踐探索到制度架構的發展趨勢。2023年,學者們及時跟進立法動态并對實踐困境進行規範闡釋,就行政公益訴訟的适用标準、訴訟主體與原被告資格、公益訴訟程序機制等方面進行了集中探讨。
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職”是開啟公益訴訟的核心标準,也是衡量公益訴訟制度成效的關鍵标準。《行政訴訟法》第 25條第4款僅對依法履職标準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規則》進一步确立了“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認定規則。對此,有學者主張“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審查并非單純的行政不作為行為合法性審查,而是對行為要件、結果要件、因果關系等多構成要件的審查。對行為、結果等多标準的涵括實質上是行政公益訴訟作為督促之訴其價值體現。也有學者提出檢察機關應查明行政機關是否存在法定職責,如存在法定職責,應進而查明行政機關是否有現實作為可能性及行政機關有沒有消極不履行,包括拒絕履行、不予答複、不積極采取法律規定的相應措施等。除盡職免責,有學者認為需例外考慮行政監管手段是否窮盡,是否在合理履職期限内且是否存在客觀因素足以影響到履行職責。就風險情境下“危險防止行為”的履職标準,有學者認為目前僅應就“履職有據”風險形态提起檢察行政公益訴訟,針對其他情形應運用檢察磋商、訴前程序或風險交流等手段進行風險防範,檢察機關介入的平衡位置應由檢察機關法律性質、預防性行政公益訴訟功能定位等綜合決定。此外,行政不履責案件的司法審查标準也受到關注。有觀點認為,在法定職責的判定方面,除依據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職責範圍予以明确外,規範性文件、“三定規定”是“法定職責”的判定依據,先行行為、行政允諾、行政協議、權責清單不是判定依據,會議紀要則隻能作為補充判斷依據。可被訴請履行的“法定職責”應符合主體資格、行政職責具體明确、具有實際履行效果且原告具有請求權等條件,從履行方式的類型化角度,對“明确拒絕履行”“怠于履行”“未能完整履行”應進行區分審查,針對行政機關不同的不履責抗辯事由應進行針對性審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針對既有檢察行政公益訴訟規則,有學者主張以“法定監督管理職責”為基準點構造的被告制度須把握監管模式的差異,出現被告适格争議時,應根據案件辦理階段建構不同的被告适格細則。就原告資格,有觀點認為以檢察機關為唯一原告的環境公益訴訟規則應進行社會化拓展,可能途徑是确認社會組織主體資格,理順“國家化與社會化”主體構造的環境行政公益訴權位序并拓展可訴範圍。就起訴期限,有學者聚焦公益訴訟的普遍性與特殊性,認為公益訴訟起訴期限應調整,應明确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期限要以行政機關書面回複義務為參照設計起算點,起訴期限時長為3個月且不受《行政訴訟法》關于最長起訴期限的限制,同時應當設立行政公益訴訟起訴期限延誤機制。
目前,基于多職能構建的檢察行政公益訴訟制度改革仍在進行中,而面向未來的公益訴訟法如何通過制度構造實現職能統合而避免牽扯,如何基于發展實際與訴訟理論實現公益訴訟對合法性公益性的追求,值得學界進一步探讨。
(二)行政複議“主渠道”功能闡釋
2023年9月1日,新修訂的《行政複議法》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已于 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法的重要貢獻在于明确将行政複議功能定位為化解行政争議主渠道,對既往複議制度功能定位之争作出歸結。修法後的多項制度調整均圍繞此核心功能展開,預示未來的五到十年甚至更長時期内,解紛機制整體框架結構重心将逐步轉移到行政複議制度上。關注解紛機制間關系的學者認為,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呈現制度競争關系,主渠道功能預示行政訴訟合法性審查與行政争議化解的主次輕重關系将出現結構性調整,法律審與事實審間的界限劃分及行政複議機構、行政審判機關間職能定位關系也将出現結構性調整,行政複議發揮主渠道作用改革措施須與法院職能新定位同步協調。
作為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的成果,對行政複議“主渠道”的功能闡釋成為本次《行政複議法》修訂後學者們的研究重點。有學者認為,主導功能的确定正式明确了行政複議的行政司法(準司法性)屬性。據此,解決争議的主導功能強調行政複議的準司法特征,需通過機制設置滿足行政複議居中裁斷糾紛的三方行為要求:行政複議行政面向也決定其與一般司法活動存在顯著區别;主渠道的重點在于利用行政複議原生性内部監督優勢化解行政争議,實現對申請人的權利救濟和對行政管理秩序的保障。有學者提出,複議體制司法化面向主要體現為複議主體中立性、複議過程的親曆性與複議結果的不可訴性,除應發揮審理專業性、執行便利性等内生優勢外,還應進一步從受案範圍、審查标準、決定類型等角度凸顯其行政性面向。也有學者對主渠道功能的意義進一步探究,認為“主渠道”應實現價值引導、功能導向的立法目的,解決行政争議目的與行政救濟目的間應呈現根本目的與直接目的關系,主渠道有助于體現行政複議救濟權益核心功能。
與此相關,基于“主渠道功能”的重大制度轉向,有學者主張通過個别擴充複議的前置範圍、合理設置變更決定等技術處理回應上述主渠道功能的理論闡釋,也有學者考察征求意見稿和修訂草案中主渠道功能闡釋與受案範圍關系,認為行政複議法修改後其主渠道功能定位不必然要求擴大行政複議受案範圍。此外,也有學者認為如欲啟動主渠道功能,則應對既有規則進行部分重構。以行政複議受案範圍為例,有學者主張以“負面清單”的方式規定行政複議的範圍,可将原有規章以下的規範性文件一并申請審查的規定修改為部分直接申請審查,也有學者提出應以“行政争議”概念替代“行政行為”概念确定行政複議範圍,還有學者認為應将部分社會行政活動納入行政複議範圍,并将部分内部行政行為和部分影響公務員重大權益的人事處理決定間接納入複議範圍。
七、展望中國自主行政法學知識體系
科學的社會理論隻能就重大變化的事實作出描述和解釋。面對持續拓展的行政疆域、變動不居的行政樣态以及爆發增長的公法知識,行政法學界秉承深切學術觀瞻,因應法治政府建設論、行政基本法典、數字法治政府、協作型行政法、多元解紛機制等行政法“範式轉換”過程中的重大理論命題持續形成學術成果,既澄清了由來已久的理論争議,也加快了知識定型與共識凝聚的進程。盡管本文所列的諸多問題的邊界仍處于“流變狀态”,其定型與建制也有待嵌于國家能力建設與治理現代化議題中進一步檢驗,但上述努力無疑為公共行政合法性這一核心命題帶來了全新意義。在提升制度理性并服務學科發展的維度上,研究進程中的經驗積累與開放取向也将對我國行政法學結構的走向産生積極的影響。
在面向“中國式現代化”的時空節點形成上述學術産出,标志着我國行政法已經走出霧霭彌漫的“低谷”,正朝着理論精深、體系豐滿的方向發展:更意味着對既有行政法學理論結構進行省思的學術關切已在共同體内逐漸形成,創新與反思共同構成改革攻堅期行政法學的研究基調。但仍需要承認,我國行政法治的理論發達程度與法治實踐需求之間還存在一定差距,一些基礎性、原理性問題長期未獲解決,而風險挑戰中的新興問題又亟待解釋,新舊問題疊加之下,新時代行政法學人應在既往研究基礎上對基礎理論與新興議題進行精細挖掘,尤其應在研究資料、研究範式、問題意識、知識體系等維度赓續創新。
繼往開來,追溯“原典文獻”。雖然我國行政法發展迄今僅有百年曆史,但其間,實踐曆程筚路藍縷,學術資料卷帙浩繁。近年來,學者對古代行政官制的概括、對民國行政法先賢的介紹、對既往立法實踐的整理與對經典概念裝置的爬梳已為補足我國行政法學知識結構“缺失一角”作出貢獻。追溯原典文獻并非在“故紙堆”中流連,而是借由“研究者與研究對象的時差”以了解知識發生曆程,“以曆史批判理論”,拓寬研究思路,助益當代法學知識譜系的認識。唯有追溯“原典文獻”,形成對知識脈絡的感知,才能規避問題意識形成過程中的虛假問題與無謂争論,進而提升研究的學術品格。
交流互鑒,創新比較研究範式。近年來,我國行政法學界逐漸摒棄了既往單純進行比較法引介的範式局限。但這不意味着完全隔絕域外公法理論和實踐對本土行政法結構體系的影響。陽光之下無新事,隻要行政法治實踐中的制約因素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趨同性,我國行政法的混合繼受曆程就仍将持續良久。由此,避免比較研究中的誤讀誤判,增強比較研究的在地性與回應性,尤其是對比較法的成熟制度經驗進行創造性轉化,事關我國行政法學的研究質效。在全球性治理危機凸顯而“全球行政法”成為全球規制理論呼籲的當下,創新比較研究範式也将為我國行政治理經驗輸出、有效參與全球行政治理提供思考路徑。
守正創新,堅持現實問題意識。“中國的問題是一種中國問題”,對具有獨特性的中國現象進行學理闡釋,隐含對特定時空内現實問題的提煉與觀瞻,意味着研究視野從傳統單向度的表達轉向交互式的思辨過程。世紀之交中國行政法學理論基礎的學術争鳴曾對中國行政法的學術品格的塑造以及結構走向産生重要影響。因此,要始終關注基礎理論研究,錨定基本原則、理論基礎等範疇開展原創研究,基于其整合功能、形成功能、引領功能生成回應現實的理論儲備。此外,要理性開拓行政法學“新邊疆”。近年來“自動化行政”“生成人工智能”成為學者和期刊追逐的學術熱點但目前政府治理的數字化變革仍處于作為電子政務時代的延伸的狀态,并未實現基于算法預測建模的功能疊代。盲目對制度建構設想,可能偏離發展實際或脫離行政法之“本相”。就此,制度構建探讨仍應回歸算法的價值灌注前提,并着力解決迫在眉睫的數字基礎設施、數據聯通機制建設問題。
獨樹一幟,構建自主知識體系。習近平總書記于 2016年5月17日在哲學社會科學工作座談會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加快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的重大論斷,進而提出構建自主知識體系的戰略任務。具體而言,知識體系包括學理體系、學科體系與話語體系,三者彼此貫通又各自包納具有差異構造的亞體系。未來,加快構建我國行政法學自主知識體系不應胡亂着力,而應遵循一定的步驟順序。應首先從學術體系出發,把握中國特質、民族特質、時代特質,率先從理論基礎、概念主軸等“關鍵問題”着手,加快形成具有原創性、标識性的理論成果,指導行政基本法典的規範形成,進而基于成熟學術體系推動形成可供傳播的學科體系與話語體系。新時代行政法學人要将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具體實際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結合起來,把握曆史性機遇,承擔曆史性使命,構建中國行政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為紮實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持續提供智識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