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國際婦女節以“投資于婦女:加速進步”為主題,以慶祝全球在性别平等領域所取得的成就和努力。
在慶祝節日的同時,我們也需要了解究竟有哪些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規定與舉措。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回應了有關婦女權益保護的熱點問題,涉及結婚生育、财産分配、人身權利等領域,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此次修訂的重點條款吧。

PART.01
人身安全保護令擴大适用範圍
近年來,發生了數起因婚戀糾紛侵犯婦女人身權益的案件,有些婦女在分手、離婚後仍然被持續糾纏、騷擾,對其正常生活及人身安全均造成影響。此種情形中,婦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能夠制止不法侵害者的侵權行為,也能對不法侵害者産生震懾與警示作用,加強了對婦女人身權益的保護。
01案例速覽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陳某(女)與被申請人段某某系夫妻關系,兩人常因言語不合即發生争吵。後段某某及其父母揚言要上門打擊報複陳某及其父母,陳某起訴至漢中市漢台區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護裁定。
(二)裁判結果
陝西省漢中市漢台區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段某某對陳某實施辱罵、毆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二、禁止段某某騷擾、跟蹤、接觸陳某及其相關近親屬。如段某某違反上述禁令,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2法條速覽
《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後,糾纏、騷擾婦女,洩露、傳播婦女隐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PART.02
創造公平就業環境
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但現實中,有衆多用人單位沒有落實該基本國策,因性别因素便區别對待求職者。對此,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明确規定了招聘過程中應平等對待求職者,不能以性别為由拒絕或差别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标準。
01案例速覽
2014年6月,因感覺在應聘中受到性别歧視,杭州女大學生黃蓉(化名)以平等就業權和人格尊嚴權被侵犯為由,将招聘企業“杭州西湖區東方烹饪職業技能培訓學校”(以下簡稱“杭州新東方”)告上法庭,要求這所隸屬于新東方烹饪教育機構的學校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杭州新東方在招聘中存在就業歧視的行為,侵犯了黃蓉平等就業的權利,判決該校賠償黃蓉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但以法律依據不足為由,駁回了黃蓉要求招聘單位書面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這是全國第一例勝訴的就業性别歧視案。
02法條速覽
《婦女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限定為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
(二)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
(三)将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
(四)将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
(五)其他以性别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标準的行為。
PART.03
不能因懷孕等情形降低女性工作待遇
生育子女是婦女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但有許多用人單位認為婦女生育會影響其正常工作、增加企業運營成本,便降低生育女員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使得婦女在就業時面臨着衆多阻礙。對此,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加大了對生育婦女勞動權利的保護,詳細規定生育期間女職工的權益,為婦女平衡工作與生育提供有力支持。
01
案例速覽
2018年,王某入職文科公司,擔任産品部經理,月工資标準18000元。2021年3月,其體檢報告顯示懷孕。公司于2021年4月向其發出調崗通知書,告知王某調崗并且工資标準相應降低為每月15000元。王某以郵件形式回複稱其不同意調崗降薪,但公司按照每月15000元的标準支付了工資。王某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差額9000元。後來王某不服仲裁裁決,并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在未與王某達成一緻意見的情形下,以王某為孕期女職工為由調崗降薪,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最終判決公司支付王某工資差額9000元。
02
法條速覽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産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女職工在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産假期間,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滿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續至産假結束。但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的除外。
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别為由歧視婦女。

PART.04
女方對夫妻共同财産享有共同記名權
司法實踐中,認定夫妻共同财産是一大難點。《婦女權益保護法》中規定女方有權在夫妻共同财産的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為女方确認并明示夫妻共同财産提供法律依據。同時,該法還規定了婦女可在離婚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調查對方财産狀況,使未掌握經濟主導權的女性也能夠有力維護其财産權益。
01
案例速覽
雙方當事人于2014年結婚,結婚8年有餘,婚後财産涉及拆遷安置房屋等不動産、車輛以及數十個銀行賬号、基金、股票、保險等财産,後因感情破裂,原告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在與雙方當事人溝通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表示同意離婚,但對對方部分财産具體情況互相不掌握,對于共同财産範圍、财産分割及子女撫養權方面存在較大争議。
通州法院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夫妻共同财産申報令》《離婚案件财産申報表》《離婚案件财産申報承諾書》,告知當事人填報要求、權利義務和未如實申報的法律後果,列舉了主要财産類型和重要财産信息,促使雙方當事人依法如實主動申報夫妻共同财産。
02
法條速覽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婦女對夫妻共同财産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等情形的影響。對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産以及可以聯名登記的動産,女方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認為記載的權利人、标的物、權利比例等事項有錯誤的,有權依法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有關機構應當按照其申請依法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六十七條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财産狀況且确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PART.05
醫院實施生育手術需經婦女本人同意
在實踐中,通常會将婦女的丈夫或其他親屬作為手術風險告知的知情同意人,如果其不同意,婦女往往無法進行無痛分娩等手術。本次修訂提到當婦女本人意識不清,處于昏迷等特殊狀态時,需告知其他親屬手術風險,但如果婦女本人處于清醒狀态,應尊重本人的手術意願。
01
案例速覽
2007年,肖志軍帶着已有9個多月身孕的妻子李麗雲,來到朝陽醫院京西分院就診。醫生們診斷,李麗雲感染了重症肺炎,必須馬上進行剖腹産,否則産婦和胎兒都會有危險。由于李麗雲已經陷入了昏迷,肖志軍成了當時唯一有權簽字的人,可他卻拒絕在手術單上簽字,後李麗雲因為嚴重的呼吸、心肺衰竭、搶救無效,與腹中孩子雙雙身亡。
後來,李麗雲的父母将朝陽醫院和肖志軍告上法院,索賠121萬,但由于找不到肖志軍的下落,醫院成了唯一的被告。
最終,法院裁定醫院在此次事件中不構成侵權。盡管如此,醫院出于人道主義,依然願意給予10萬元精神損失費,也就是業内常說的“無過錯人道主義賠償”。
02
法條速覽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遺棄、殘害、買賣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别鑒定和選擇性别的人工終止妊娠。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婦女本人同意;在婦女與其家屬或者關系人意見不一緻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願。
PART.06
完善性騷擾維權概念及保障途徑
本次新法修改緊跟時代要求,采納多方意見,明确與細化了性騷擾的概念、類型和維權途徑,明确了學校和用人單位防範、制止性騷擾的職責,對單位、機構和學校預防與處理性騷擾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以便進一步維護婦女權益。
01
案例速覽
鄭某入職某公司後,擔任渠道銷售經理。鄭某的下屬女員工任某與鄭某的上級鄧某不睦,鄭某因此與任某進行交流。任某告知鄭某,鄧某曾向其發送涉及性騷擾的言語,并向鄭某出示了相關聊天記錄。但鄭某不願處理任某與鄧某的糾紛,後于2018年11月,以“任某不合群”為由向公司建議與任某解除勞動合同。
2019年1月,公司出具《單方解除函》,以鄭某未盡經理職責,在下屬反映遭受間接性騷擾後未采取任何措施,并在内部調查中作出虛假陳述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2019年7月,鄭某向上海市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未得到仲裁委員會支持。随後,鄭某又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二審法院判決公司單方解除符合法律規定。
02
法條速覽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年齡階段,進行生理衛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教育,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保障女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發展。學校應當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

PART.07
明确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家庭輔導義務
婚前體檢作為保障夫妻雙方身體健康、避免後續各類問題的重要環節之一,有利于男女雙方在彼此互相知情的情況下做出締結婚姻的真實意思表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時,本次修改也明确了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家庭輔導義務,婚姻登記機關需要提供相關服務,以引導當事人建立和諧、友好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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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速覽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國家鼓勵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共同進行醫學檢查或者相關健康體檢。第六十三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引導當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PART.08
首次明确住宿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賓館、酒店是各類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地之一,如果及時發現,很大程度可以預防與制止猥亵、洩露隐私等事件的發生,但是在現實中,住宿經營者有可能會在打擊違法犯罪和保護個人利益之間左右為難,為防止“事不關己高高挂起”的現象頻發,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确了其安全保障和及時報告義務,以有效維護婦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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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速覽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住宿經營者應當及時準确登記住宿人員信息,健全住宿服務規章制度,加強安全保障措施;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魯思·巴德·金斯伯格大法官曾說“我認為,男人和女人會并肩合作把這個世界變得更美好。就像我不認為男性是更優秀的性别,我也不認為女性是。我們需要充分發揮所有人的潛力,并且消除許多針對某些群體的障礙”。而以法治的力量守護“她權益”,是促進社會公平進步的核心環節,“三八”婦女勞動節,保護“她權益”,從關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開始吧!